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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
所應
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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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
繳存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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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時間
美國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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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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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
新臺
簽訂
實收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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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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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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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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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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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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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必須
年度
命令
聯合
全權
務員
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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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
公積
募集
稽核
未曾
某甲
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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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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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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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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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證照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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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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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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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
保存
查核
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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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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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數量
應依
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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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
幾年
運用
有何
直接
得採
部門
債券
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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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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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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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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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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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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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
商或
商對
情況
優先
警告
權益
中華
內容
未依
民國
如何
決定
知悉
記載
專案
理由
現貨
程序
須於
與其
操縱
應與
CFTC
之受
所屬
於何
法律
者外
股價
除依
商未
債權
損害
製作
工作
及其
正當
全部
名義
合作
作為
兼任
備查
幾日
順序
撤換
監督
應有
繼續
不能
不動產
他業
另有
收受
特殊
追加
商與
業主
隱匿
人所
之權
支應
他方
外幣
合法
有期徒刑
自己
具備
始得
所有
係指
為之
為限
累積
終止
處置
章則
報表
稅後
項下
債務
範圍
獲悉
購買
嚴重
分析
分擔
以何
合格
足以
或其
爭議
後幾
持有
專家
控制
第三
設備
提出
期限
維護
應受
應設
一家
必要
立即
刑責
合併
那些
並向
依約
協定
受金管會
承認
初任
要求
計畫
風險
監事
應具
簽證
競價
千萬
令其
存放
系統
事由
延展
拒絕
保管
相互
計算
專用
專業
最重
對帳
對該
槓桿
應按
人從
公益
包含
未來
在職
妨礙
沖銷
依其
波動
故意
為非
借貸
差價
商可
商僅
無法
項目
意圖
增加
憑證
應負
獲利
歸屬
額度
繳納
Act
人作
人數
不適
予以
及期
本法
甲為
目的
合計
因應
成績
完成
受雇人
或不
所的
所訂
金後
後淨
故障
為真
破產
專營
虛偽
準則
違背
對象
稱為
維持
認定
導致
辦法
Commodity
Exchange
一份
二年
人未
人係
大眾
不在
之用
之最低
分配
分離
月內
另一
未滿
刑可處
同意
向何
作成
改善
制度
受益
受償
定義
居間
所得
所對
所需
係由
原則
書面
核備
商在
國庫
專責
從業人員
情節
終了
備置
喪失
業之
預算
適用
總額
人於
人應於
已達
不善
不實
代理
充任
出資
外匯
刑事
向非
成員
成數
即為
其中
其為
固定
財產
商於
發給
擅自
應自
應為
總經理
離職
人不
不合
不屬
之最長
之虞者
內向
公眾
用途
任何
存款
成為
有效
百零七條
佣金
每月
並應
於其
法或
非屬
保障
係屬
持股
研究
若不
限期
准駁
哪些
涉及
商向
商自
清償
貨幣
場地
報經
結束
訴訟
費用
會之
會通
認購
請問
調查
辦公
擬訂
虧損
難以
一般
人因
人為
人就
不可
不同
內參
內提
目前
百分比
每季
其所
其應受之
所用
按月
借款
員有
員者
配合
商因
商的
商曾受
授與
理事
貨商
貨業
單一
單位
報請
測驗
雇人
傳輸
解任
該種
載明
實物
對其
輕重
銷售
擔保
應指撥
總數
額之
一方
上月份
之外
天災
手續
月就
以外
代為
用之
由非
甲因
立刻
任期
刑罰
同種
名稱
在該
百零一條
行情
兌換
形式
並在
事件
事務
具有
其於
到達
或有
所與
於與甲有
物之
狀況
者不
前半年已
指派
指撥
訂立
訂單
員若
員與
書應
送交
送審
針對
除有
商若曾受
得向
得將甲
接辦
接獲
幾家
提取
揭露
登錄
視為
詐欺
開設
須經
會商
督導
經濟
違法
過及
幣一
幣與
與該
數額
閱覽
餘額
應增
證明
類型
一部
人的
人持有
大量
不符
不須
之虞時
日前
月報
台股
生之
任人
刑處七年
百條
至遲應於
每日
事先
往來
或為
所於
於每
服務
金及
金的
非法
促進
型態
建議
後十五
為百分之十
重要
員甲
員於
時之
追繳
除名
商除由
帳簿
得為
授權
產生
規章
單之
報章
媒介
媒體
揭示
期約
發展
買方
意見
經驗
違規
逾期
管轄
認股
廢止
撥充
課以
獨立
遴選
擬具
雜誌
額為
一日
一年
了結
人
人中
人可
人向
人在
人欲
下單
上開
小麥
不特
之列
之淨
分享
日起
半年
本人
未向
先生
全體
在內
多家
如無
式二份
有至
有故
有限
有被
有權
次月何
此時
百分之幾
而其於
其對
到期
制訂
協議
受損
定人
性質
所繳存
抵繳
明知
注意
者得
金無
非由
查察
為在該
衍生
要件
員工
差額
書之
書件中
商務
商處
商無
商等
商須經
強制
得命
得視
條款
淨值
票據
移交
細表
場所
報酬
幾個
提高
然具該
結果
給訂有
費之
週轉
黃金
填製
意或
新股
會向
歇業
誠實
達到
過失
電視
預告
對不
緊急
與國
審核
請求
衡量
彌補
應準用
應儘速
櫃檯
轉投資
額者
壟斷
變動
一股
人如
人得
人經
三人
三個月
上之
中心
中央
之何項
之前
之後
互相
公職
及具
方可
且未經
以其
本於
未受
立法
交由
因為
地方
存入
成交
扣繳
而未
而遭
自由
何人
何事
判斷
利息
私下
那一
並以
並得
到場
取的
定期
店頭
或可
或由
所列
所各
所提列之
所間
所載
於經
物及
的受償
金為
信行
保護
前以
前向
宣告
律師
指示
流程
為時
為經
突發
個人
員應
時向
格者
涉嫌
缺失
健全
務之
動用
商中
商方須
商訂
商除有
商最低
商繳存
售出
執照
得在
採行
清算
處七年
陪同
幾倍
復業
期交所
稅額
買入或
開立
開業
項的
傳播
會同
會或
當月
當選
經費
補訓仍
補繳
逾時
預先
實現
幣五
滿幾年
領款
暫停
諮詢
選任
應經
應檢
獲得
賸餘
轉讓
額百分之五十時
證書
辯護
一次
二億元
入會
三十
三年
上所
上應依
不良
不負
中斷
之秘密
之最重
仍屬
內訂明其
內規
公布
分派
及時
手段
日後
以及
以供
加入
加以
市價
民事
生效
先行
共謀
再任
列舉
刑之
危險
同一
多得
如有
如其
年內
年後始得
年限
收入
收市
而須由
至與該
行後
但有
告知
囤積
完畢
抗拒
足致
事故
依本法
依照
供需
例如
其已
其每筆
其應繳存
券與
取款
受罰
屆滿
或拒
或應
所受經
所致
所將
所擬
所繳之
明細等
法的
法施
法第六十六條
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知道
者另依
者為限
表冊
金
非全由
保留
前即
後至遲
後得
某乙
洩露
為其
相對
若某
訂之
訂有
首先
容不
時其
時所
時應
書與
消滅
涉訟
除法
偶發
區別
現行
移送
處之
規模
責或不
通報
連續
逕行
途不
最先
單後
幅度
幾次
換匯
散布
華僑
裁定
項之
填補
會議
業者
當市之
聘任
解盤
電話
對作係指
幣三
罰金
罰鍰
與自有
認許
輔導
需要
價值
審理
隨時
應每幾年
應將
檢具
獲取
臨時
舉辦
購入該
歸責於
藉以
簽定
簽章
嚴懲
權之
insider
trading
一交
一名
一個
一項
人時
人應與
上述
才可
不足
不到
不受
不是
不提
不遵
中由
中西
中所稱
中應
之可
之總
予有應收
內之
內政
公共
分次與
分別
分為
分攤
方能
毋須
且有兩家
主要
主辦
以內
他國
代客
可由
必頇
未至
甲之
立之
先報
在為
如果
如對該
字樣
次日
此限
而以
而有
而拒
而為
而逕對
而對
自哪一類
至多
至遲並應
行時
但應於
即向
即在該
形態
更新
每股
每隔
並無
並對
兩種
具之書件
其一
其自有
其專撥在
其與
受讓
和解
尚須在
尚需檢具
或退會時
或經
或與
所謂
承購
明細帳
法人
法第三條
法等
的人
股權
金有
金或
長期
非在
侵占
係為
前述
前進
則其
卻未於
後五
後交由
查證
流動
相同
紅利
美元
背書
若有
若無
負之
負債
述之人
限以
面額
員的
展開
挪用
時以
時存入
時得
書及
核可
格式
浮誇
財力
財物
財政
追償
配置
除以
除由
乾旱
偏頗
參考
商由他業
商甲因
商每
商被
商需備製之
商調
商購
國事
國家
得用
得由
得依
從前
控管
接單
推介
條所訂
條規
第十二條
第五條
累計
處以
赦免
透過
備詢
單據
幾倍時
提早
提昇
提撥
期經
期滿
款為
短期
評估
費率
間之
間為
集會
當之
當日
經何
經依
經期
置的
置非
補行
該等
達者
過量
電傳
電腦
對作之
構成
與應
蓋章
認為
審閱
履約
標明
緩刑
賦予
適足
餘再由理
操作
整後淨
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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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
應分
應以
應付
應占
應含
應訂明
應課以
檔期
購置
職權
轉換
簽名
簽署
屬於
權的
權是
權證
Ⅰ應
Broker
FCM
Introducing
washsale
一上
一百元
丁之
七年
二十歲
二十億元
二者均
人乙
人外
人甲
人先
人處
人權
十億元者
又仍與乙
三等
上均應
口頭
大型
小時
不一
不予
不具
不為
不需經
之處有
之最高
內以
內在
六月
六個月
公債
分或
分開
及格
及聘雇
月計表
且無
且經
以後
以致
出具
刊登
占本
占該
可向
可否
可能
可處以
可與自有
司制
四月
市或上櫃
未於
未能
未與
用對
石油
交叉
亦對之
仲介
件有
共同
再至
再轉單給
刑非
各該
各種
名譽
合約
合夥
因何
在外
在其
如期
安全
年齡
收益
有一種
有怠於
此項
此類
百分之二十時
百萬
百零四條第二
而於
而將
自有
自動
至訂有
行使
何處
但得
但無
別為
利率
即可
即期或遠期
妥善
技術
每半年
每次
沖洗
沒收
私募之
足夠
並代為
並由理
並作
並曾
並經
事之
事錄
依循
兩者
其可對
其在
其指撥
券或
取之
受之
受刑
定受
尚得對
性的
或受雇人
所在
所如
所稱的
承擔
於八十六年
於該
法中
法及
法為
法時
法院
法第九十九條
法第五十三
的書件
的總
糾紛
者準用本章之
金時
非經
係自
係依
前得向
後三
後未依
後繼
洗錢
活動
派駐
為公
為新台幣
相當
科目
紅豆
美金
致時
若因故依
若在
若非
限於
倍數
兼職
原已
原始
哪一項
哪一種
害者
害時
核閱
根據
能源
起至次年之三月
追究
配偶
除已
除該
務者
商丙
商何項
商非經
商時
商將自有
商提列
商間
商須將
基本
常會
得於
得將該
得解
得運
控股公司
推廣
理及
理監事
規格
設計
備忘錄
傘型
最具
最高
單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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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應
提示
換利
無須
發出
視其
買進
週期
開市
間關
項第二款
項應於
債或
傳真
匯市
匯率
填寫
嫌疑
彙報
損益
會
業應於每
節目
經手
經由
聘之
解職
該刊有
詳細
較後之
過度
僱用
團體
境外
幣二十五億
幣十五億元
幣十億
幣六
幣別
態樣的
漲跌
種之
稱職
與前一
與持有
駁回
價比
價或
增提
增繳
撮合
暫時
確認
範本
課程
調閱
擅改
擔之
獨資
遵行
遵循
錄影
儲存
應一次
應予
應在
應收帳款
應行
應明定
檢舉
聲明
舉行
戳記
職位
職員
雙方
額分
額百分之五
額百分之六十或
額的
簽約
繳付
權
/淨
Ⅰ僅
Ⅰ經
Ⅰ課以
affiliated
AP
CEA
CommodityExchange
CPO
designate
disapproval
II
III
market
new
NFA
persons
position
Procedure
proceeding
registrants
Reparations
ReparationsProcedure
一直
乙支
二十四
二分
二者
二者皆於
人丙之
人何項
人者
人曾
人選
人應依
三位
上限
上傳及
上應無
大會
子女
工具
不含何項
不接
不當
不應
不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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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訴外
之新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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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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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相
平均
平倉時
本項
本業
未成年
未改
未開
正式
用該法之
申購其
交換
亦有
伍仟萬元
共有
列冊
列明
刑非處
刑為七年
刑處三年
同步
同為對
向日
向其
向金管會
向證
合其所
合競價
因甲於
因素
地位
在已知
在日
在向
多可
如欲
如經
如該
存執
存證
成立
收支
收到該
有事
百分之六時
考核
而由
而向
自取
自許
何期
但仍能
但其所
但拒不
免除
判決
即視該
否則
困難
均為百分之十
均得
均經
投機
改制
更正
決議
迅速
防止
扺押
事宜
事前
依此所
依證交法第六十六條
依證交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例外
併科
其子
其六個月
其新
其實
制定
協助
協會
受僱
定的
延不
或未依
或同為對
或在
或防礙時
或受讓而
或於
或按季
或退
或移作他項
或調協未
或擬似
所主
所呈送之
所時
所稱之
於九十天內
於六十天內
於向
易人
易量或
明白
法而遭
法第三章
法第六章
物時
的此種
的與
者之
者有
者所需
表
金E
金而
金與
長的
便捷
保本
保密
保險
係以
前或
前科
前應先經
則不
則該
卻仍以
品不
宣稱
建立
待遇
後滿幾年
政策
施行
是由
是受
某項
某種
查詢
為乙
為六個月
為四年
為兩年
為誤
甚為
省或農水省
相等
科以
紅包
紀律
若未
若其
若曾
負擔
重新
重罪
限內
限價
個別
修正
原因
原委
原油
員因
員如
員須
害
展延
展期
差異
效力
時將所
時提列
時僅
能否
託之
財團
退回
退票
退會或被
追徵其價額
除因
假設
副知何
副理
動支
動產
商已
商以
商如欲
商始須
商係
商除了對
商副
商欲
基於
基準
寄發
將其
將被
常以
帶依
帳冊
帳務
強調
得知
得後
得經何
惟欲
惟該
採集
敘明
欲不
欲與
淨利
現有新台幣十億元
現象
現須先
產業
異常
第二個
第十三條第二項
第五十六條所
第四台所
組合
終結
處斷
規劃
規避
設有
設質
責令
通過
連任
連選
造成
部份
陳明
備之
最多應
場內
報何
孳息
幾分之幾
幾位
幾席
提起
提請
曾任
曾有
期會
款之
減輕
無任
發揮
發還
發覺
等書件之
善者
評等
評量
買回之
貸予
進入
進而
項非經
項經
須由
須向
須在
僅限於
新台幣
會及
會在
會理
會章
業處以
當面
當時
經常
解決
該存入之
該法所
誠信
跳槽
較佳
達五年
達成
遇有
遇到
逾一百
電臺
僱人
圖畫
實際
實證
對外
對各該
幣二百四十萬元
滿足
疑似
綜合
罰中之『
蓋其
製播
需經
價及
價金的
價量及最
價量為
廣播
數之
數佔原
確立
辦妥
遵守
錯帳
頻繁
優於
壓低
應交由
應使
應專撥於
應置之理
應達
應對
講習
職掌
額規制
證之換發或繳回
關書
類似
競爭
觸犯
顧及
聽證
顯示
顯著
�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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