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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施
依國外期貨交易法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於期貨交易
法施
行後,是否可以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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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0 下午 11: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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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除有
商最低
商繳存
售出
執照
得在
採行
清算
處七年
陪同
幾倍
復業
期交所
稅額
買入或
開立
開業
項的
傳播
會同
會或
當月
當選
經費
補訓仍
補繳
逾時
預先
實現
幣五
滿幾年
領款
暫停
諮詢
選任
應經
應檢
獲得
賸餘
轉讓
額百分之五十時
證書
辯護
一次
二億元
入會
三十
三年
上所
上應依
不良
不負
中斷
之秘密
之最重
仍屬
內訂明其
內規
公布
分派
及時
手段
日後
以及
以供
加入
加以
市價
民事
生效
先行
共謀
再任
列舉
刑之
危險
同一
多得
如有
如其
年內
年後始得
年限
收入
收市
而須由
至與該
行後
但有
告知
囤積
完畢
抗拒
足致
事故
依本法
依照
供需
例如
其已
其每筆
其應繳存
券與
取款
受罰
屆滿
或拒
或應
所受經
所致
所將
所擬
所繳之
明細等
法的
法施
法第六十六條
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知道
者另依
者為限
表冊
金
非全由
保留
前即
後至遲
後得
某乙
洩露
為其
相對
若某
訂之
訂有
首先
容不
時其
時所
時應
書與
消滅
涉訟
除法
偶發
區別
現行
移送
處之
規模
責或不
通報
連續
逕行
途不
最先
單後
幅度
幾次
換匯
散布
華僑
裁定
項之
填補
會議
業者
當市之
聘任
解盤
電話
對作係指
幣三
罰金
罰鍰
與自有
認許
輔導
需要
價值
審理
隨時
應每幾年
應將
檢具
獲取
臨時
舉辦
購入該
歸責於
藉以
簽定
簽章
嚴懲
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