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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分類 科目: 高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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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
1.( ) 夫赴大陸經商,妻回娘家暫住 不屬於得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2.( ) 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這種情形,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3.( )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 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這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4.( )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A地建築房屋,訂立租賃契約後,甲得請求乙為 地上權之登記 這種登記
5.(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6.(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7.( )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 不當得利 這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8.( ) 名譽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不得主張 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這種權利
9.( )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 當事人一方死亡 這種情形
10.(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不得
1.( ) 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這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2.( )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錯誤
3.( ) 下列關於農育權人權利之敘述, 不得將其權利與其農育工作物分離而為讓與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錯誤
4.( )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 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這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5.( ) 名譽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不得主張 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這種權利
6.( ) 有關監護宣告,敘述 監護宣告之原因未消滅前,不得撤銷其宣告 正確
7.(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8.( ) 當事人除以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外,尚得以權利設定抵押權。 不動產役權 ,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9.( ) 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 繼承人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 正確
10.( ) 關於婚約當事人關係之敘述, 不得強迫他方履行結婚義務,結婚後始發生夫妻身分關係 正確
債務
1.( ) 下列關於保證債務之敘述, 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 保證人就保證債務負無限責任 保證債務從屬於主債務 錯誤
2.(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3.(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4.( ) 共同侵權行為人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法構成下列 連帶債務 這種債務
5.(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6.(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契約
1.( ) 限於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 這種情形,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因借用物之瑕疵,對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3.( ) 下列關於條件之敘述,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自無法律上效力 契約附有解除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為無條件 錯誤
4.( )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解釋之敘述, 「誤載不害真意」為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之一 若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者,即不能捨棄該文字而更為曲解 解釋意思表示之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錯誤
5.( ) 甲無代理權,卻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定契約,其契約效力為 效力未定
6.( ) 合會,依民法之規定,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為正確
7.( )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契約無效 正確
8.( ) 無償寄託契約中,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負 具體輕過失責任 這種責任
9.( ) 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在民法上之意義為 使用借貸
10.(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之為 居間
所有權
1.( ) 因贈與而取得 屬於所有權之繼受取得
2.( ) 下列關於所有權之敘述,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選擇對物的使用方式 所有人原則上得透過對物進行利用或經營而獲取孳息或其他收益 所有人得讓與其標的物,亦得將之為事實上處分 錯誤
3.( ) 下列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依實務見解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押金之交付為其要件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要件 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其要件 錯誤
4.(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5.(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6.( ) 甲在路上拾得乙所遺失金錶一只,遂私下據為己有,甲可依下列 動產時效取得 這種方式取得該金錶之所有權
交付
1.(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2.( ) 下列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依實務見解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押金之交付為其要件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要件 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其要件 錯誤
3.( )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古董出賣並交付給惡意之第三人丙。若甲、乙、丙均已成年,乙交付古董給丙之行為,法律效力為 效力未定
4.( )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寄放於乙處,乙卻將其作為自己所有之物出售善意無過失之丙。乙以 占有改定 這種方式交付鑽戒予丙時,丙尚未確定地取得鑽戒之所有權
5.( )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 不當得利 這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6.( ) 合會,依民法之規定,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為正確
7.(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取得
1.( ) 因贈與而取得 屬於所有權之繼受取得
2.( ) 下列 留置權 這種權利不得因時效而取得
3.( ) 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不動產,其限制為 已登記之不動產及未登記之不動產皆可
4.(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5.( ) 甲在路上拾得乙所遺失金錶一只,遂私下據為己有,甲可依下列 動產時效取得 這種方式取得該金錶之所有權
6.( )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寄放於乙處,乙卻將其作為自己所有之物出售善意無過失之丙。乙以 占有改定 這種方式交付鑽戒予丙時,丙尚未確定地取得鑽戒之所有權
約定
1.( )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錯誤
2.( )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 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這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3.(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4.( ) 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在民法上之意義為 使用借貸
5.(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之為 居間
清償
1.(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2.( )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 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錯誤
3.(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4.(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5.(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6.(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7.( ) 關於利息之債,下列敘述, 當事人約定利息,卻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規定者,其週年利率為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2%者,債務人經1年後,以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者為限,得隨時清償原本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錯誤
法院
1.( ) 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這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2.( ) 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這種情形,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3.(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4.( ) 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書,明定價金「五萬九仟一佰元」,但另一條款「價金51,900元,分三期繳納」,嗣後雙方就價金爭執,問法院應 先探求雙方真意
5.(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因聲請,依民法規定得對該財團法人為 變更其組織 這種行為
6.(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7.(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依民法規定,其法律效果為 法院得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8.( ) 關於婚生推定與否認之敘述, 夫妻之一方或其子女能證明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正確
9.( ) 關於債權人之撤銷權,敘述 撤銷權之行使,限於聲請法院為之,不得以意思表示為之 正確
返還
1.( )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 不當得利 這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2.( )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 當事人一方死亡 這種情形
3.(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行為
1.( )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 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錯誤
2.(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3.( )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古董出賣並交付給惡意之第三人丙。若甲、乙、丙均已成年,乙交付古董給丙之行為,法律效力為 效力未定
4.(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5.( ) 法人之代表與代理有所不同,下列關於兩者區別之敘述, 在制度上,代表與法人是一個權利主體內的關係,而代理人與本人是兩個主體間的關係 法人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但代理人僅得代為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代表係法人的機關,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無所謂效力歸屬的問題 在代理關係上,代理人的行為並非本人的行為,僅其效力歸屬於本人而已 錯誤
移轉
1.(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2.(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給付
1.(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2.(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3.( )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學理上稱為 代物清償
4.(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之為 居間
5.( ) 關於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下列敘述, 債務人仍負有給付義務 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錯誤
土地
1.( ) 培植茶樹 不符合普通地上權之使用他人土地之目的
2.( ) 下列關於農育權人權利之敘述, 不得將其權利與其農育工作物分離而為讓與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錯誤
3.(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4.(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繼承
1.( ) 19歲喪夫之甲將繼承所得之小套房一間,訂立買賣契約出賣予成年之乙。買賣契約之效力為 有效
2.(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3.(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4.( ) 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 繼承人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 正確
5.( ) 關於強制認領之敘述,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無繼承人時,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正確
6.( ) 關於繼承效力之敘述, 遺囑執行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正確
7.(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關於該財產,下列敘述, 視為其所得遺產 正確
意思表示
1.( )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解釋之敘述, 「誤載不害真意」為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之一 若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者,即不能捨棄該文字而更為曲解 解釋意思表示之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錯誤
2.( ) 下列有關詐欺之敘述, 消極隱匿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有告知義務,才會構成詐欺由第三人為詐欺行為,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方得撤銷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但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錯誤
3.(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A,A年30歲,A已婚,A妻為B。甲弟為丙,丙年52歲,丙未婚。設於民國103年7月間,丙欲收養A。敘述, A被收養時,應得B之同意 但B如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須得B之同意 正確
4.( )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中,下列何者須向不特定之相對人為之 懸賞廣告
5.(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6.(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7.( ) 關於債權人之撤銷權,敘述 撤銷權之行使,限於聲請法院為之,不得以意思表示為之 正確
這種
贈與
1.( ) 因贈與而取得 屬於所有權之繼受取得
2.(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3.( )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 當事人一方死亡 這種情形
4.( ) 關於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敘述, 得為歸扣之標的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為限;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正確
債權
1.( ) 債權 ,不屬於絕對權
2.( )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 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錯誤
3.(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4.( )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 債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之場合 這種場合
5.(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確保債權之實現,在行使要件上,下列敘述, 撤銷權之行使必須透過訴訟為之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詐害行為,無論受益人知情與否,債權人皆可對該行為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人並無優先受償權 錯誤
登記
1.( ) 結婚 這種身分行為,應經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2.( ) 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不動產,其限制為 已登記之不動產及未登記之不動產皆可
3.( )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A地建築房屋,訂立租賃契約後,甲得請求乙為 地上權之登記 這種登記
4.( )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5.(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6.( ) 承攬人在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之重大修繕 這種情形下,得請求定作人就其承攬工作之報酬為抵押權之登記
效力
1.(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這種撤銷,發生溯及效力
2.( ) 下列關於條件之敘述,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自無法律上效力 契約附有解除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為無條件 錯誤
3.( )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88年在臺北結婚,93年5月間在異地認識丙(女),甲自稱其未婚並與丙同居,甲、丙於94年3月3日在高雄結婚,甲、丙之婚姻效力為 無效
4.(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5.( ) 甲無代理權,卻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定契約,其契約效力為 效力未定
6.( ) 法人之代表與代理有所不同,下列關於兩者區別之敘述, 在制度上,代表與法人是一個權利主體內的關係,而代理人與本人是兩個主體間的關係 法人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但代理人僅得代為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代表係法人的機關,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無所謂效力歸屬的問題 在代理關係上,代理人的行為並非本人的行為,僅其效力歸屬於本人而已 錯誤
7.( ) 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者,均為抵押權實行範圍所及。 抵押物扣押前已分離之天然孳息 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8.( ) 關於意思表示之撤回,敘述,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回之通知,若與其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生撤回之效力 正確
設定
1.(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2.(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3.(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4.( ) 當事人除以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外,尚得以權利設定抵押權。 不動產役權 ,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行為
情形
1.( ) 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這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2.( ) 限於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 這種情形,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因借用物之瑕疵,對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情形收養無效
4.( ) 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這種情形,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5.( )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 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這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6.(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7.(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8.( )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 當事人一方死亡 這種情形
9.( ) 承攬人在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之重大修繕 這種情形下,得請求定作人就其承攬工作之報酬為抵押權之登記
遺囑
1.(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當事人
1.( ) 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這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2.( ) 下列關於結婚之敘述, 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滿19歲女於滿20歲前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7歲男於滿16歲時結婚,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該結婚得撤銷 錯誤
3.( )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解釋之敘述, 「誤載不害真意」為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之一 若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者,即不能捨棄該文字而更為曲解 解釋意思表示之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錯誤
4.( ) 下列有關詐欺之敘述, 消極隱匿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有告知義務,才會構成詐欺由第三人為詐欺行為,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方得撤銷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但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錯誤
5.(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6.( ) 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發生間接占有,得使當事人之一方占有他方之物。 僱傭關係 並非此項法律關係
7.( ) 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在民法上之意義為 使用借貸
8.(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之為 居間
9.( ) 當事人除以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外,尚得以權利設定抵押權。 不動產役權 ,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10.( ) 關於利息之債,下列敘述, 當事人約定利息,卻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規定者,其週年利率為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2%者,債務人經1年後,以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者為限,得隨時清償原本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錯誤
收養
1.(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情形收養無效
2.(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3.(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A,A年30歲,A已婚,A妻為B。甲弟為丙,丙年52歲,丙未婚。設於民國103年7月間,丙欲收養A。敘述, A被收養時,應得B之同意 但B如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須得B之同意 正確
占有
1.( )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 不當得利 這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2.( ) 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發生間接占有,得使當事人之一方占有他方之物。 僱傭關係 並非此項法律關係
無效
1.(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情形收養無效
2.( ) 由父母代為子女訂定婚約者,其法律效力為 無效
3.( )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88年在臺北結婚,93年5月間在異地認識丙(女),甲自稱其未婚並與丙同居,甲、丙於94年3月3日在高雄結婚,甲、丙之婚姻效力為 無效
4.(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5.( )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契約無效 正確
請求權
1.( ) 受益人須明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非屬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
2.( ) 酌給遺產請求權 ,不屬於形成權
3.( )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錯誤
4.(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5.(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6.(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7.( ) 關於利息之債,下列敘述, 當事人約定利息,卻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規定者,其週年利率為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2%者,債務人經1年後,以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者為限,得隨時清償原本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錯誤
結婚
1.( ) 結婚 這種身分行為,應經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2.( ) 下列關於結婚之敘述, 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滿19歲女於滿20歲前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7歲男於滿16歲時結婚,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該結婚得撤銷 錯誤
3.( ) 甲男乙女結婚,則甲男之父丙與乙女之母丁之親等為 無親屬關係
4.( ) 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下列敘述,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夫妻財產制契約應具備形式要件,除夫妻以書面同意之外,尚應在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錯誤
5.( ) 關於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敘述, 得為歸扣之標的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為限;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正確
發生
1.( ) 留置權 這種物權,僅得依法律規定發生
2.(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這種撤銷,發生溯及效力
3.( ) 下列關於條件之敘述,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自無法律上效力 契約附有解除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為無條件 錯誤
4.( )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 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這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5.( )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 債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之場合 這種場合
6.( ) 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發生間接占有,得使當事人之一方占有他方之物。 僱傭關係 並非此項法律關係
7.(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依民法規定,其法律效果為 法院得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8.( ) 關於婚約當事人關係之敘述, 不得強迫他方履行結婚義務,結婚後始發生夫妻身分關係 正確
其所
1.( )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A地建築房屋,訂立租賃契約後,甲得請求乙為 地上權之登記 這種登記
2.(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3.( )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寄放於乙處,乙卻將其作為自己所有之物出售善意無過失之丙。乙以 占有改定 這種方式交付鑽戒予丙時,丙尚未確定地取得鑽戒之所有權
4.( ) 共同侵權行為人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法構成下列 連帶債務 這種債務
5.(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有效
1.( ) 19歲喪夫之甲將繼承所得之小套房一間,訂立買賣契約出賣予成年之乙。買賣契約之效力為 有效
2.( )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 債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之場合 這種場合
債權人
1.(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2.(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3.(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確保債權之實現,在行使要件上,下列敘述, 撤銷權之行使必須透過訴訟為之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詐害行為,無論受益人知情與否,債權人皆可對該行為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人並無優先受償權 錯誤
4.( )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學理上稱為 代物清償
5.( ) 關於利息之債,下列敘述, 當事人約定利息,卻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規定者,其週年利率為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2%者,債務人經1年後,以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者為限,得隨時清償原本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錯誤
6.( ) 關於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下列敘述, 債務人仍負有給付義務 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錯誤
部分
1.(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2.( ) 關於代理之敘述, 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本人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確
3.( ) 關於利息之債,下列敘述, 當事人約定利息,卻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規定者,其週年利率為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2%者,債務人經1年後,以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者為限,得隨時清償原本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錯誤
4.( ) 關於解除契約,下列敘述,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已發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 有效解除契約後,當事人就未給付之部分,免給付義務 有效解除後,當事人間就已給付之部分,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錯誤
遺產
1.( ) 酌給遺產請求權 ,不屬於形成權
2.(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3.( ) 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 繼承人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 正確
4.( ) 關於繼承效力之敘述, 遺囑執行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正確
抵押權
1.(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2.( ) 承攬人在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之重大修繕 這種情形下,得請求定作人就其承攬工作之報酬為抵押權之登記
3.( ) 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者,均為抵押權實行範圍所及。 抵押物扣押前已分離之天然孳息 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5.( ) 當事人除以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外,尚得以權利設定抵押權。 不動產役權 ,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死亡
1.(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2.( )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 當事人一方死亡 這種情形
3.( ) 受死亡宣告者,其死亡之時點推定為 法院判決內所確定之死亡時,為死亡之時點
同意
1.( ) 下列關於結婚之敘述, 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滿19歲女於滿20歲前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7歲男於滿16歲時結婚,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該結婚得撤銷 錯誤
2.( )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古董出賣並交付給惡意之第三人丙。若甲、乙、丙均已成年,乙交付古董給丙之行為,法律效力為 效力未定
3.(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4.(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A,A年30歲,A已婚,A妻為B。甲弟為丙,丙年52歲,丙未婚。設於民國103年7月間,丙欲收養A。敘述, A被收養時,應得B之同意 但B如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須得B之同意 正確
5.( ) 關於收養之情形, 有配偶之被收養人,於被收養時,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得撤銷
民法
1.( ) 台鐵電聯車 不在民法第191-2條「動力車輛」之適用範圍內
2.( ) 意定代理 適用民法第169條關於表見代理之規定
3.( ) 民法第1031-1條所規定之法定特有財產,下列敘述,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法定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錯誤
4.( ) 合會,依民法之規定,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為正確
5.(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6.( ) 依民法規定,關於權利主體中自然人之敘述,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正確
7.( )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8.(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因聲請,依民法規定得對該財團法人為 變更其組織 這種行為
9.( )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民法關於下列 無因管理 這種規定,請求償還
10.(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依民法規定,其法律效果為 法院得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價金
1.(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2.( ) 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書,明定價金「五萬九仟一佰元」,但另一條款「價金51,900元,分三期繳納」,嗣後雙方就價金爭執,問法院應 先探求雙方真意
所有
應有
1.(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新臺幣
1.(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2.(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規定
1.( ) 留置權 這種物權,僅得依法律規定發生
2.( ) 民法第1031-1條所規定之法定特有財產,下列敘述,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法定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錯誤
3.( )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 不當得利 這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4.( ) 合會,依民法之規定,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為正確
5.( )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 當事人一方死亡 這種情形
6.( ) 依民法規定,關於權利主體中自然人之敘述,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正確
7.( )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8.(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因聲請,依民法規定得對該財團法人為 變更其組織 這種行為
9.( )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民法關於下列 無因管理 這種規定,請求償還
10.(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依民法規定,其法律效果為 法院得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權利
1.( ) 下列關於農育權人權利之敘述, 不得將其權利與其農育工作物分離而為讓與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錯誤
2.(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3.( ) 名譽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不得主張 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這種權利
4.(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5.( ) 當事人除以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外,尚得以權利設定抵押權。 不動產役權 ,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6.( ) 關於物權人之權利, 抵押人得將抵押物轉讓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質權人得將質物轉質 錯誤
訂立
1.( ) 合會,依民法之規定,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為正確
2.( )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契約無效 正確
3.( ) 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下列敘述,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夫妻財產制契約應具備形式要件,除夫妻以書面同意之外,尚應在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錯誤
出賣
1.( ) 19歲喪夫之甲將繼承所得之小套房一間,訂立買賣契約出賣予成年之乙。買賣契約之效力為 有效
2.(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繼承人
1.( ) 應繼分之指定 ,於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得為扣減之標的
2.(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3.( ) 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 繼承人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 正確
4.(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關於該財產,下列敘述, 視為其所得遺產 正確
撤銷
1.(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這種撤銷,發生溯及效力
2.( ) 下列有關詐欺之敘述, 消極隱匿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有告知義務,才會構成詐欺由第三人為詐欺行為,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方得撤銷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但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錯誤
3.( ) 有關監護宣告,敘述 監護宣告之原因未消滅前,不得撤銷其宣告 正確
債務人
1.(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2.(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3.(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確保債權之實現,在行使要件上,下列敘述, 撤銷權之行使必須透過訴訟為之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詐害行為,無論受益人知情與否,債權人皆可對該行為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人並無優先受償權 錯誤
4.( ) 關於利息之債,下列敘述, 當事人約定利息,卻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規定者,其週年利率為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2%者,債務人經1年後,以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者為限,得隨時清償原本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錯誤
主張
1.(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2.( ) 名譽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不得主張 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這種權利
3.( ) 受害人甲向加害人(即受僱人)乙及其僱用人丙主張侵權行為,乙已有效提出時效抗辯,但其僱用人丙未為時效抗辯,則丙之責任為 可以全部免責
不動產
1.( ) 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不動產,其限制為 已登記之不動產及未登記之不動產皆可
2.(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關係
1.( ) 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這種情形,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2.(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3.( ) 法人之代表與代理有所不同,下列關於兩者區別之敘述, 在制度上,代表與法人是一個權利主體內的關係,而代理人與本人是兩個主體間的關係 法人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但代理人僅得代為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代表係法人的機關,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無所謂效力歸屬的問題 在代理關係上,代理人的行為並非本人的行為,僅其效力歸屬於本人而已 錯誤
租賃
自己
人為
甲乙
財產
1.(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2.(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因聲請,依民法規定得對該財團法人為 變更其組織 這種行為
3.(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4.( ) 關於逾新臺幣500元之遺失物拾得,下列敘述, 遺失物拾得人在有人認領遺失物時,得請求不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拾得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警察或自治機關得拍賣拾得物,而保管其價金所有人認領時,必須償還保管費用 錯誤
買賣契約
1.(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對於
1.( )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錯誤
2.( ) 下列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依實務見解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押金之交付為其要件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要件 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其要件 錯誤
3.(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4.( )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民法關於下列 無因管理 這種規定,請求償還
5.( ) 關於代理之敘述, 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本人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確
6.( ) 關於利息之債,下列敘述, 當事人約定利息,卻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規定者,其週年利率為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2%者,債務人經1年後,以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者為限,得隨時清償原本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錯誤
被繼承人
1.(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2.(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3.( ) 關於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敘述, 得為歸扣之標的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為限;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正確
4.(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關於該財產,下列敘述, 視為其所得遺產 正確
得撤銷
1.( ) 下列關於結婚之敘述, 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滿19歲女於滿20歲前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7歲男於滿16歲時結婚,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該結婚得撤銷 錯誤
2.( ) 下列有關詐欺之敘述, 消極隱匿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有告知義務,才會構成詐欺由第三人為詐欺行為,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方得撤銷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但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錯誤
房屋
使用
1.( ) 培植茶樹 不符合普通地上權之使用他人土地之目的
2.( ) 承租人未依約定方法,亦未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若當事人間未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 經出租人阻止而承租人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擔保
責任
1.( ) 受害人甲向加害人(即受僱人)乙及其僱用人丙主張侵權行為,乙已有效提出時效抗辯,但其僱用人丙未為時效抗辯,則丙之責任為 可以全部免責
2.( ) 無償寄託契約中,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負 具體輕過失責任 這種責任
3.( ) 關於代理之敘述, 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本人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確
4.( ) 關於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下列 受僱人之行為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成立要件 正確
物權
1.( ) 留置權 這種物權,僅得依法律規定發生
2.( )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3.(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4.( )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 債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之場合 這種場合
行使
他方
他人
法律行為
確定
1.( ) 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這種情形,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2.( )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寄放於乙處,乙卻將其作為自己所有之物出售善意無過失之丙。乙以 占有改定 這種方式交付鑽戒予丙時,丙尚未確定地取得鑽戒之所有權
費用
1.( )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若當事人間未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 承租人僅得於租賃關係終了時,在租賃物現存之增價額範圍內,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2.( )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民法關於下列 無因管理 這種規定,請求償還
3.( ) 關於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下列敘述, 債務人仍負有給付義務 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錯誤
4.( ) 關於逾新臺幣500元之遺失物拾得,下列敘述, 遺失物拾得人在有人認領遺失物時,得請求不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拾得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警察或自治機關得拍賣拾得物,而保管其價金所有人認領時,必須償還保管費用 錯誤
第三人
1.( )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古董出賣並交付給惡意之第三人丙。若甲、乙、丙均已成年,乙交付古董給丙之行為,法律效力為 效力未定
2.( )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3.(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4.( ) 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下列敘述,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夫妻財產制契約應具備形式要件,除夫妻以書面同意之外,尚應在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錯誤
5.( ) 關於代理之敘述, 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本人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確
侵權行為
1.( )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 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錯誤
2.( ) 受害人甲向加害人(即受僱人)乙及其僱用人丙主張侵權行為,乙已有效提出時效抗辯,但其僱用人丙未為時效抗辯,則丙之責任為 可以全部免責
目的
必須
占有人
1.( ) 出質人 為間接占有人
支付
不能
購買
1.(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隨時
1.( )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錯誤
2.( )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 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這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賠償
1.( ) 下列關於損害賠償之敘述, 應先回復原狀 賠償範圍包括所失利益 金錢賠償採客觀計算標準 錯誤
撤回
1.( ) 關於代理之敘述, 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本人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確
僱用人
1.( )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錯誤
2.( ) 受害人甲向加害人(即受僱人)乙及其僱用人丙主張侵權行為,乙已有效提出時效抗辯,但其僱用人丙未為時效抗辯,則丙之責任為 可以全部免責
買賣
1.( ) 19歲喪夫之甲將繼承所得之小套房一間,訂立買賣契約出賣予成年之乙。買賣契約之效力為 有效
2.(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視為
1.(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2.( )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 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錯誤
3.( ) 依民法規定,關於權利主體中自然人之敘述,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正確
4.( ) 關於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敘述, 婚前財產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正確
消滅
出售
之時
之一
代理
償還
善意
配偶
承租人
免除
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