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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法規概要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CubicPower晶智能中心 專業證照基本知識測驗
    關鍵字分類 科目: 關務法規概要

    是非題- 正確的打(O) 錯誤的打(X)


    海關
    1.( )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 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正確
    2.( ) 下列 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一律免稅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 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錯誤
    3.( )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 報關證 這種證件,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
    4.( ) 依關稅法第65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致短徵者,其所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認定原則, 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錯誤
    5.( ) 某廠商申報1台退運至國外修理後復運進口的機器,因故無法提供修理費用之證明文件,海關得按 貨物本身完稅價格10% 作為修理費之完稅價格計課關稅
    6.( )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所稱關係人,不包含 會計記帳業者
    7.( ) 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不得以 以無記名之公債向駐當地海關之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這種方式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8.( ) 報關業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之記載,如係報關業與貨主之共同行為時,其處分方式為 報關業者、貨主,應分別處罰
    9.(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進口貨物連線申報時,其申報內容應先由 專責報關人員 進行審查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10.( )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在海關改採按「國內價格」核定時,認依前行核定順序已未能核定,關稅法原規定完稅價格適用順序應為 真實之交易價格、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貨物
    1.( ) 物流中心 自課稅區廠商購買加工外銷產品,需俟貨物退運出口始准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
    2.( ) 一次私運進口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 稻米粉 這種貨物,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3.( ) 下列業者, 進出口業 違反「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依關稅法第81條規定處罰
    4.( )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 連線轉接服務業 不得兼營報關業
    5.( ) 依關稅法第65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致短徵者,其所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認定原則, 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錯誤
    6.( ) 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 a. 內予以增減。但大宗物資價格大幅波動時,得在 b. 以內予以增減。增減稅率或數量之期間,以 c. 為限。上開a.b.c.依序應為 a.50% b.100% c.1年
    7.( ) 貨物通關自動化電腦連線,下列 連線機關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連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 連線業者包括報關公司 錯誤
    8.( ) 報關業於海關關員查驗貨物時,應備足夠員工或臨時性勞工負責辦理查驗貨物相關事項,惟 提取貨樣 不宜假手報關業者
    9.( )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可適用免稅規定之貨物為 重整後出口
    10.( )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應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特定期間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逾期復運進口者,應全額課稅。所稱特定期間, 一年內 為正確


    報關
    1.( ) 報關業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其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者,得先檢具委任書,由海關登錄,經登錄後,得於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填載海關登錄字號,以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 正確
    2.(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3.( ) 下列 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 錯誤
    4.( )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 報關業
    5.( )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保管之期限為 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1年
    6.( )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應重新向 服務所在地海關 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
    7.( ) 專責報關人員有 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這種情事,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其於45日內變更登記
    8.( ) 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 有正當理由且經海關核准者 可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費用
    9.(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作業, 報單申報內容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查有錯誤情形者,應予更正後再傳輸申報 為正確
    10.( ) 報關業者或納稅義務人所遞送之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應徵收之鍵輸費 艙單:海關指定公告之其他報關文件:旅客不隨身行李自行報關遞送之書面報單: 錯誤


    進口
    1.( ) 進口人 不得提出或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2.( ) 下列 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一律免稅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 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錯誤
    3.( ) 已申請核准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其檢附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應於整套機器設備在 最後一批進口放行前 所列時點前向海關申請
    4.( ) 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進口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單不合者,下列處罰規定, 未列入艙單或載貨清單,且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或貨主 經海關查明載運貨物與艙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者,沒入其貨物 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空運承攬業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艙單者,依關稅法第83條之1規定處罰 錯誤
    5.( )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違法走私行為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 尚不致負擔有期徒刑之刑責
    6.( ) 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進口人限期辦理退運。如進口人未依限辦理退運, 納稅義務人未依海關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銷毀者,由海關逕予銷毀,其有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為正確之處理方式
    7.( ) 某公司申報進口小客車乙批,經海關審核發現有繳驗不實發票情事,涉及逃漏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受 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8.( ) 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於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駛離國家最後卸貨港口後至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 艙單 這種單證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
    9.( )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其處分為 處新臺幣罰鍰
    10.( ) 進口貨物有 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這種情形者,免徵關稅


    進口貨物
    1.( ) A 公司進口貨物,因故於報關前將貨物所有權轉讓予B 公司,則 提貨單持有人B 公司 為本批貨物之關稅納稅義務人
    2.( ) 下列進口貨物 貨物提領後 不得申請進儲保稅倉庫
    3.( ) 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 依商業發票記載之租賃費(使用費)或根據海關調查所得資料核估其完稅價格,但每年費用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 該進口貨物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者,進口人得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 屬專利或製造上秘密不能轉讓者,得以租賃方式申報進口,期限3年,得延長1次 錯誤
    4.( ) 海關依關稅法第24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如業者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申請核發 特別准單 這種准單,憑以起卸
    5.( )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 某君於半年度內申報進口貨物5次,均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規定通關在案,該君於同半年度內再次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1件,完稅價格為新臺幣1,500元 這種情形准依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免稅
    6.( )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進口後轉讓予某公司,得以 由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申報按轉讓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 這種方式向海關補繳關稅
    7.( ) 進口貨物 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應予免驗
    8.( )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所稱之保證金,不得以 公司之上市股票 這種方式為之
    9.( )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稅捐為 平衡稅
    10.( ) 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情形,不包括 國外之製造廠商獲得ISO認證,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報關業


    規定
    1.( ) 一般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保稅工廠 依規定不得申請按月彙報
    2.( ) 下列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錯誤
    3.( ) 下列敘述,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 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錯誤
    4.( ) 下列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 簽證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各項申請文件 與規定不符
    5.( ) 外銷品原料之記帳稅款,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並自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應補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之百分比為 30
    6.( )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 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 這種規定處斷
    7.( ) 依關稅法第65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致短徵者,其所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認定原則, 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錯誤
    8.( ) 某公司申報進口小客車乙批,經海關審核發現有繳驗不實發票情事,涉及逃漏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受 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9.( )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 某君於半年度內申報進口貨物5次,均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規定通關在案,該君於同半年度內再次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1件,完稅價格為新臺幣1,500元 這種情形准依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免稅
    10.( )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在海關改採按「國內價格」核定時,認依前行核定順序已未能核定,關稅法原規定完稅價格適用順序應為 真實之交易價格、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關稅
    1.( ) 額外關稅 不得辦理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2.( ) 下列 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一律免稅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 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錯誤
    3.( ) 中國大陸生產的紳士鞋、童鞋、休閒鞋、涼鞋、馬靴,因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臺灣,損害中華民國產業,除了依照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自2007年3月16日起另徵43.46%之 反傾銷稅
    4.( ) 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依國際協定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者,得分別對特定進口貨物做 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
    5.( ) 某國國營公司受政府補貼生產製造運動鞋,低價銷售我國,致損害我國製鞋產業,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 平衡稅 稅
    6.( ) 某廠商報運進口貨物,已繳納關稅,在 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 這種狀況下,得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其原繳關稅
    7.( ) 納稅義務人為法人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別按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最先應繳者為 關稅
    8.( )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進口後轉讓予某公司,得以 由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申報按轉讓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 這種方式向海關補繳關稅
    9.( )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所稱之保證金,不得以 公司之上市股票 這種方式為之
    10.( )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之 一個月 期限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申請
    1.( ) 一般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保稅工廠 依規定不得申請按月彙報
    2.( ) 下列 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報關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 錯誤
    3.( ) 下列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 簽證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各項申請文件 與規定不符
    4.( ) 外銷品原料之記帳稅款,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並自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應補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之百分比為 30
    5.( )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規定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作 撤銷扣押 這種處理
    6.( ) 海關依關稅法第24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如業者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申請核發 特別准單 這種准單,憑以起卸
    7.( )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應重新向 服務所在地海關 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
    8.( )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 這種情事,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
    9.( )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所稱之保證金,不得以 公司之上市股票 這種方式為之
    10.( ) 進口貨物有 納稅義務人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而有即時報關提貨之需要 但以進口貨物屬准許進口類貨物者為限 這種情事,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連線
    1.( ) 連線通關 係指運輸業者依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格式轉運文件,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轉運通關程序
    2.( ) 有關專責報關人員之執業登記,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規定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專責報關人員有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不得執業 專責報關人員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2年,不得執業 錯誤
    3.( )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 連線轉接服務業 不得兼營報關業
    4.( ) 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於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駛離國家最後卸貨港口後至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 艙單 這種單證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
    5.( )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報關業經申請海關核准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 專責報關人員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敘述正確
    6.(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所稱「連線機關」非指 縣市政府 這種機關
    7.( ) 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不得以 以無記名之公債向駐當地海關之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這種方式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8.( ) 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如選擇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經訂立契約後轉送連線之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但申請者如屬 報關業者 這種行業之業者
    9.( ) 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 有正當理由且經海關核准者 可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費用
    10.(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作業, 報單申報內容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查有錯誤情形者,應予更正後再傳輸申報 為正確


    辦理
    1.( ) 連線通關 係指運輸業者依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格式轉運文件,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轉運通關程序
    2.( ) 額外關稅 不得辦理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3.( ) 下列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錯誤
    4.( ) 已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係屬不得進口之貨物而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納稅義務人因貨物已出售,無法辦理退運出口者,海關得 追繳其貨價
    5.( )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 報關業
    6.( )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保管之期限為 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1年
    7.( ) 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於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駛離國家最後卸貨港口後至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 艙單 這種單證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
    8.( )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應重新向 服務所在地海關 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
    9.( )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在輸入通關網路,經電腦之檔案予以記錄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時,敘述 推定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正確
    10.( ) 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業務,應收費用項目,由 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 核實議訂公告並副知海關


    申報
    1.(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2.( ) 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進口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單不合者,下列處罰規定, 未列入艙單或載貨清單,且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或貨主 經海關查明載運貨物與艙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者,沒入其貨物 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空運承攬業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艙單者,依關稅法第83條之1規定處罰 錯誤
    3.( )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 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貨物查驗通關3種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等機邊驗放之貨物,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自美國空運進口之貨物,進口艙單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2小時申報完成,進口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錯誤
    4.( ) 依關稅法第65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致短徵者,其所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認定原則, 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錯誤
    5.( ) 某公司申報進口小客車乙批,經海關審核發現有繳驗不實發票情事,涉及逃漏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受 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6.( ) 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於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駛離國家最後卸貨港口後至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 艙單 這種單證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
    7.( ) 專責報關人員,下列行為, 不得利用專責報關人員資格作不實簽證 知道所申報之報單內容不實而予更正 不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 錯誤
    8.( ) 連線申報有關事項依關稅法第10條規定,需經海關電腦記錄者,海關得委託 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 以其電腦檔案代為記錄
    9.( ) 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如選擇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經訂立契約後轉送連線之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但申請者如屬 報關業者 這種行業之業者
    10.(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其申報內容應先由 專責報關人員 進行審查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關稅法
    1.( ) 指持有應稅未稅貨物之人 為關稅法第6 條所稱之貨物持有人
    2.( ) 下列 海關緝私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依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海關緝私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錯誤
    3.( ) 下列業者, 進出口業 違反「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依關稅法第81條規定處罰
    4.( ) 依關稅法第41 條規定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依情形之一認定之 五十
    5.( ) 依關稅法第65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致短徵者,其所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認定原則, 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錯誤
    6.( ) 依關稅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不得以 上市股票 這種方式為之
    7.( ) 海關依關稅法第24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如業者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申請核發 特別准單 這種准單,憑以起卸
    8.( )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 某君於半年度內申報進口貨物5次,均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規定通關在案,該君於同半年度內再次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1件,完稅價格為新臺幣1,500元 這種情形准依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免稅
    9.( ) 連線申報有關事項依關稅法第10條規定,需經海關電腦記錄者,海關得委託 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 以其電腦檔案代為記錄
    10.( ) 進口貨物屬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者,得免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檢附 裝箱單 這種文件


    納稅義務人


    文件
    1.( ) 連線通關 係指運輸業者依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格式轉運文件,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轉運通關程序
    2.(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3.( ) 下列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 簽證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各項申請文件 與規定不符
    4.( ) 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進口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單不合者,下列處罰規定, 未列入艙單或載貨清單,且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或貨主 經海關查明載運貨物與艙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者,沒入其貨物 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空運承攬業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艙單者,依關稅法第83條之1規定處罰 錯誤
    5.( )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 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貨物查驗通關3種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等機邊驗放之貨物,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自美國空運進口之貨物,進口艙單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2小時申報完成,進口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錯誤
    6.( )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保管之期限為 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1年
    7.( ) 海關依關稅法第24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如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向海關申請核發 特別准單 這種文件憑以起卸
    8.( ) 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 有正當理由且經海關核准者 可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費用
    9.(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其申報內容應先由 專責報關人員 進行審查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10.(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依海關通知檢具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書 這種文件


    人員
    1.( ) 下列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錯誤
    2.( ) 下列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 簽證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各項申請文件 與規定不符
    3.( ) 各項進口貨物, 臺商派駐國外分公司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不得免徵關稅
    4.( ) 有關專責報關人員之執業登記,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規定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專責報關人員有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不得執業 專責報關人員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2年,不得執業 錯誤
    5.( ) 專責報關人員,下列行為, 不得利用專責報關人員資格作不實簽證 知道所申報之報單內容不實而予更正 不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 錯誤
    6.( )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應重新向 服務所在地海關 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
    7.( )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報關業經申請海關核准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 專責報關人員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敘述正確
    8.( ) 專責報關人員在其他報關業兼職者,應 不得執業
    9.( ) 專責報關人員有 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這種情事,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其於45日內變更登記
    10.( ) 設置報關業,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將擬設之報關業 專責報關人員 這種人員之考試及格證書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字號,報請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審查許可


    其他


    通關
    1.( ) 連線通關 係指運輸業者依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格式轉運文件,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轉運通關程序
    2.(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3.( ) 出口貨物通關 空運併裝出口貨物不得以數份出口報單共附同一託運單 與規定不符
    4.( )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 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貨物查驗通關3種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等機邊驗放之貨物,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自美國空運進口之貨物,進口艙單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2小時申報完成,進口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錯誤
    5.( )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保管之期限為 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1年
    6.( ) 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於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駛離國家最後卸貨港口後至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 艙單 這種單證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
    7.( )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 某君於半年度內申報進口貨物5次,均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規定通關在案,該君於同半年度內再次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1件,完稅價格為新臺幣1,500元 這種情形准依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免稅
    8.( ) 得使用暫准通關證之貨物,不包括 不擬復運出口之貨物
    9.( )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5年,期滿應 銷毀
    10.( ) 連線申報有關事項依關稅法第10條規定,需經海關電腦記錄者,海關得委託 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 以其電腦檔案代為記錄


    方式
    1.( ) 連線通關 係指運輸業者依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格式轉運文件,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轉運通關程序
    2.(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3.( )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 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貨物查驗通關3種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等機邊驗放之貨物,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自美國空運進口之貨物,進口艙單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2小時申報完成,進口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錯誤
    4.( )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保管之期限為 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1年
    5.( ) 依關稅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不得以 上市股票 這種方式為之
    6.( ) 依關稅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得以方式為之 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
    7.( ) 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 依商業發票記載之租賃費(使用費)或根據海關調查所得資料核估其完稅價格,但每年費用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 該進口貨物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者,進口人得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 屬專利或製造上秘密不能轉讓者,得以租賃方式申報進口,期限3年,得延長1次 錯誤
    8.( ) 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於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駛離國家最後卸貨港口後至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 艙單 這種單證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
    9.( ) 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不得以 以無記名之公債向駐當地海關之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這種方式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10.( )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在輸入通關網路,經電腦之檔案予以記錄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時,敘述 推定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正確


    翌日
    1.(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2.( ) 工程機械在出口之翌日起,於 1年內 所列期間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3.( ) 外銷品原料之記帳稅款,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並自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應補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之百分比為 30
    4.( )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 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貨物查驗通關3種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等機邊驗放之貨物,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自美國空運進口之貨物,進口艙單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2小時申報完成,進口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錯誤
    5.( )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保管之期限為 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1年
    6.( ) 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確定案件,受處分人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30日內,如未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海關應 移送強制執行;停止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
    7.( ) 某廠商報運進口貨物,已繳納關稅,在 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 這種狀況下,得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其原繳關稅
    8.( )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所稱關係人,不包含 會計記帳業者
    9.( )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5年,期滿應 銷毀
    10.( )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進口後轉讓予某公司,得以 由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申報按轉讓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 這種方式向海關補繳關稅


    不得
    1.( ) 一般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保稅工廠 依規定不得申請按月彙報
    2.( ) 旅客不隨身行李 不得24小時通關
    3.( ) 進口人 不得提出或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4.( ) 額外關稅 不得辦理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5.( ) 下列 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 錯誤
    6.( ) 已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係屬不得進口之貨物而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納稅義務人因貨物已出售,無法辦理退運出口者,海關得 追繳其貨價
    7.( ) 出口貨物通關 空運併裝出口貨物不得以數份出口報單共附同一託運單 與規定不符
    8.( ) 各項進口貨物, 臺商派駐國外分公司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不得免徵關稅
    9.( ) 有關專責報關人員之執業登記,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規定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專責報關人員有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不得執業 專責報關人員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2年,不得執業 錯誤
    10.( ) 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進口人限期辦理退運。如進口人未依限辦理退運, 納稅義務人未依海關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銷毀者,由海關逕予銷毀,其有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為正確之處理方式


    這種


    專責
    1.( ) 下列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 簽證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各項申請文件 與規定不符
    2.( ) 有關專責報關人員之執業登記,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規定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專責報關人員有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不得執業 專責報關人員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2年,不得執業 錯誤
    3.( ) 專責報關人員,下列行為, 不得利用專責報關人員資格作不實簽證 知道所申報之報單內容不實而予更正 不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 錯誤
    4.( )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應重新向 服務所在地海關 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
    5.( )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報關業經申請海關核准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 專責報關人員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敘述正確
    6.( ) 專責報關人員在其他報關業兼職者,應 不得執業
    7.( ) 專責報關人員有 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這種情事,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其於45日內變更登記
    8.( ) 設置報關業,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將擬設之報關業 專責報關人員 這種人員之考試及格證書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字號,報請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審查許可
    9.(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作業, 報單申報內容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查有錯誤情形者,應予更正後再傳輸申報 為正確
    10.(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其申報內容應先由 專責報關人員 進行審查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放行
    1.( ) 下列敘述,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 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錯誤
    2.( ) 已申請核准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其檢附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應於整套機器設備在 最後一批進口放行前 所列時點前向海關申請
    3.( ) 已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係屬不得進口之貨物而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納稅義務人因貨物已出售,無法辦理退運出口者,海關得 追繳其貨價
    4.( )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 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貨物查驗通關3種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等機邊驗放之貨物,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自美國空運進口之貨物,進口艙單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2小時申報完成,進口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錯誤
    5.( )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保管之期限為 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1年
    6.( )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海關得憑連線 金融 這種機構傳輸之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訖訊息,由電腦自動核對紀錄相符後辦理放行等後續作業,免再以人工核對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存查聯及人工配單工作
    7.( )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所稱關係人,不包含 會計記帳業者
    8.( )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5年,期滿應 銷毀
    9.( ) 進口貨物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放行後,其報關有關之紀錄、文件及電腦檔案等資料,應 報關人應自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妥為保管5年
    10.( )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應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特定期間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逾期復運進口者,應全額課稅。所稱特定期間, 一年內 為正確


    出口
    1.( ) 物流中心 自課稅區廠商購買加工外銷產品,需俟貨物退運出口始准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
    2.( ) 下列 海關緝私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依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海關緝私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錯誤
    3.( ) 下列 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一律免稅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 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錯誤
    4.( ) 下列敘述,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 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錯誤
    5.( ) 工程機械在出口之翌日起,於 1年內 所列期間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6.( )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 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 這種規定處斷
    7.( )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情事者,處以 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8.( )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違法走私行為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 尚不致負擔有期徒刑之刑責
    9.( ) 某廠商報運進口貨物,已繳納關稅,在 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 這種狀況下,得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其原繳關稅
    10.( )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 運輸業者 負擔


    業者
    1.(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2.( ) 下列業者, 進出口業 違反「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依關稅法第81條規定處罰
    3.( ) 海關依關稅法第24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如業者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申請核發 特別准單 這種准單,憑以起卸
    4.( )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所稱關係人,不包含 會計記帳業者
    5.( ) 海關為確保貨物安全,對於保稅運貨工具及卸存碼頭之海運貨櫃,得加封封條。 經海關登記且運輸工具為船舶之運輸業所載之海運貨櫃 這種業者,經申請海關許可,得於保稅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
    6.( ) 貨物通關自動化電腦連線,下列 連線機關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連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 連線業者包括報關公司 錯誤
    7.( ) 貨棧、貨櫃集散站儲存之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依關稅法第7 條規定,業者應負擔 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這種責任
    8.( )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在輸入通關網路,經電腦之檔案予以記錄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時,敘述 推定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正確
    9.( ) 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如選擇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經訂立契約後轉送連線之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但申請者如屬 報關業者 這種行業之業者
    10.( )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之期間為 三十日前


    通知
    1.(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2.( )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保管之期限為 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1年
    3.( ) 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確定案件,受處分人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30日內,如未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海關應 移送強制執行;停止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
    4.( ) 服務於水運交通工具之工作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下列處分 拘役併科罰金 不合規定
    5.( ) 專責報關人員有 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這種情事,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其於45日內變更登記
    6.( )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在輸入通關網路,經電腦之檔案予以記錄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時,敘述 推定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正確
    7.( )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之期間為 三十日前
    8.(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依海關通知檢具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書 這種文件
    9.( )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或第36條規定,經海關予以扣押,如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於案件確定前得 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進口人
    10.( ) 經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惟 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其備供查核之文件如採連線申報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者 這種情形得准免補送書面文件


    罰鍰
    1.( ) 下列 海關緝私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依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海關緝私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錯誤
    2.( )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情事者,處以 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3.( ) 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確定案件,受處分人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30日內,如未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海關應 移送強制執行;停止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
    4.( ) 某公司申報進口小客車乙批,經海關審核發現有繳驗不實發票情事,涉及逃漏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受 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5.( ) 某船長以船舶私運貨物進口,經查該貨物完稅價格為新臺幣4千元,經海關於107年2月1日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相關規定裁處, 新臺幣2萬5千元 為其罰鍰金額
    6.( )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其處分為 處新臺幣罰鍰
    7.( )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26 條應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之案件為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者


    業務
    1.( ) 下列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錯誤
    2.( ) 下列 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 錯誤
    3.( )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 報關證 這種證件,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
    4.( )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 報關業
    5.( ) 有關專責報關人員之執業登記,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規定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專責報關人員有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不得執業 專責報關人員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2年,不得執業 錯誤
    6.( )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兼營 報關業務 這種業務,海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服務
    7.( ) 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業務,應收費用項目,由 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 核實議訂公告並副知海關
    8.( )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 這種情事,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
    9.( ) 報關業僱用員工相關規定, 必要時海關得調查專責報關人員或員工之刑事案件紀錄 領取報關證之員工離職時,報關業應於30日內向海關報備,並繳銷其報關證 報關業對其員工執行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但報關業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得免除其責任 錯誤


    進出口


    完稅價格
    1.( ) 一次私運進口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 稻米粉 這種貨物,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2.( ) 下列 海關緝私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依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海關緝私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錯誤
    3.( ) 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 依商業發票記載之租賃費(使用費)或根據海關調查所得資料核估其完稅價格,但每年費用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 該進口貨物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者,進口人得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 屬專利或製造上秘密不能轉讓者,得以租賃方式申報進口,期限3年,得延長1次 錯誤
    4.( ) 某船長以船舶私運貨物進口,經查該貨物完稅價格為新臺幣4千元,經海關於107年2月1日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相關規定裁處, 新臺幣2萬5千元 為其罰鍰金額
    5.( ) 某廠商申報1台退運至國外修理後復運進口的機器,因故無法提供修理費用之證明文件,海關得按 貨物本身完稅價格10% 作為修理費之完稅價格計課關稅
    6.( )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 某君於半年度內申報進口貨物5次,均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規定通關在案,該君於同半年度內再次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1件,完稅價格為新臺幣1,500元 這種情形准依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免稅
    7.( )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為該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但費用, 由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 不應計入完稅價格
    8.( )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在海關改採按「國內價格」核定時,認依前行核定順序已未能核定,關稅法原規定完稅價格適用順序應為 真實之交易價格、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繳納
    1.( ) 下列 貨櫃延滯費 屆期未繳納,不得依關稅法第95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2.( ) 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確定案件,受處分人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30日內,如未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海關應 移送強制執行;停止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
    3.( ) 依關稅法第64條規定,對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得退還其原繳關稅,下列 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因貨物逾原訂有效期限,依法不能使用 不得退還
    4.( ) 某廠商報運進口貨物,已繳納關稅,在 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 這種狀況下,得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其原繳關稅
    5.( )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海關得憑連線 金融 這種機構傳輸之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訖訊息,由電腦自動核對紀錄相符後辦理放行等後續作業,免再以人工核對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存查聯及人工配單工作
    6.( ) 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不得以 以無記名之公債向駐當地海關之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這種方式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7.( ) 進口貨物 在領海外撈獲之外籍沉沒船舶 須繳納進口關稅
    8.( )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所稱之保證金,不得以 公司之上市股票 這種方式為之
    9.( ) 進口貨物有 納稅義務人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而有即時報關提貨之需要 但以進口貨物屬准許進口類貨物者為限 這種情事,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報關業者


    報單
    1.( ) 報關業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其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者,得先檢具委任書,由海關登錄,經登錄後,得於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填載海關登錄字號,以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 正確
    2.(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3.( ) 下列 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 錯誤
    4.( )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 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貨物查驗通關3種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等機邊驗放之貨物,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自美國空運進口之貨物,進口艙單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2小時申報完成,進口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錯誤
    5.( ) 專責報關人員,下列行為, 不得利用專責報關人員資格作不實簽證 知道所申報之報單內容不實而予更正 不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 錯誤
    6.( )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5年,期滿應 銷毀
    7.( ) 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 有正當理由且經海關核准者 可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費用
    8.( ) 報關業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之記載,如係報關業與貨主之共同行為時,其處分方式為 報關業者、貨主,應分別處罰
    9.( ) 報關業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之記載,如係與貨主之共同行為時,其處分對象為 分別處罰貨主與報關業者
    10.(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作業, 報單申報內容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查有錯誤情形者,應予更正後再傳輸申報 為正確


    條規


    員工
    1.( ) 下列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錯誤
    2.( ) 下列 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報關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 錯誤
    3.( )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a. 以上,其員工應有 b. 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上開a.b.依序應為 a.5百萬元 b.1人
    4.( )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 報關證 這種證件,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
    5.( )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 報關業
    6.( ) 有關申請設置報關業應符合之條件, 資本額應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報關業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 正確
    7.( ) 報關業於海關關員查驗貨物時,應備足夠員工或臨時性勞工負責辦理查驗貨物相關事項,惟 提取貨樣 不宜假手報關業者
    8.( ) 報關業僱用員工相關規定, 必要時海關得調查專責報關人員或員工之刑事案件紀錄 領取報關證之員工離職時,報關業應於30日內向海關報備,並繳銷其報關證 報關業對其員工執行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但報關業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得免除其責任 錯誤


    新臺幣
    1.( ) 一次私運進口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 稻米粉 這種貨物,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2.( ) 下列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錯誤
    3.( ) 下列 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報關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 錯誤
    4.( )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a. 以上,其員工應有 b. 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上開a.b.依序應為 a.5百萬元 b.1人
    5.( ) 有關申請設置報關業應符合之條件, 資本額應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報關業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 正確
    6.( ) 某船長以船舶私運貨物進口,經查該貨物完稅價格為新臺幣4千元,經海關於107年2月1日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相關規定裁處, 新臺幣2萬5千元 為其罰鍰金額
    7.( )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 某君於半年度內申報進口貨物5次,均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規定通關在案,該君於同半年度內再次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1件,完稅價格為新臺幣1,500元 這種情形准依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免稅
    8.( )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兼營 報關業務 這種業務,海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服務


    登記
    1.( ) 下列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錯誤
    2.( ) 下列 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 錯誤
    3.( ) 有關專責報關人員之執業登記,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規定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專責報關人員有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不得執業 專責報關人員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2年,不得執業 錯誤
    4.( ) 海關為確保貨物安全,對於保稅運貨工具及卸存碼頭之海運貨櫃,得加封封條。 經海關登記且運輸工具為船舶之運輸業所載之海運貨櫃 這種業者,經申請海關許可,得於保稅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
    5.( )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應重新向 服務所在地海關 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
    6.( ) 專責報關人員有 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這種情事,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其於45日內變更登記
    7.( ) 設置報關業,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將擬設之報關業 專責報關人員 這種人員之考試及格證書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字號,報請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審查許可
    8.( ) 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如選擇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經訂立契約後轉送連線之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但申請者如屬 報關業者 這種行業之業者
    9.( )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之期間為 三十日前


    物品
    1.( )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這種物品為關稅法第15 條規定不得進口物品
    2.( ) 下列 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一律免稅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 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錯誤
    3.( ) 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免繳關稅,但以 成品 這種物品為限
    4.( )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 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 這種規定處斷
    5.( ) 進出口貨物之電腦連線通關作業,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專屬於進口貨物之特別規定及機邊驗放出口之 生鮮動、植物 這種物品經海關核准得事後傳輸者,不在此限
    6.( )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應受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種處分


    海關緝私條例
    1.( )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 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正確
    2.( ) 下列 海關緝私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依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海關緝私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錯誤
    3.( ) 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進口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單不合者,下列處罰規定, 未列入艙單或載貨清單,且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或貨主 經海關查明載運貨物與艙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者,沒入其貨物 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空運承攬業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艙單者,依關稅法第83條之1規定處罰 錯誤
    4.( )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無規定者,應依 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處置
    5.( )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規定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作 撤銷扣押 這種處理
    6.( ) 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確定案件,受處分人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30日內,如未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海關應 移送強制執行;停止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
    7.( )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違法走私行為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 尚不致負擔有期徒刑之刑責


    核准
    1.( ) 下列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錯誤
    2.( ) 下列敘述,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 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錯誤
    3.( ) 已申請核准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其檢附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應於整套機器設備在 最後一批進口放行前 所列時點前向海關申請
    4.( )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 貨品出廠形態 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5.( )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報關業經申請海關核准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 專責報關人員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敘述正確
    6.( ) 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如選擇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經訂立契約後轉送連線之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但申請者如屬 報關業者 這種行業之業者
    7.( ) 進口貨物 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應予免驗
    8.( )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 a. 內向海關申請核准, b. 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上開a.b.依序應為 a.15日;b.90日
    9.( ) 進出口貨物之電腦連線通關作業,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專屬於進口貨物之特別規定及機邊驗放出口之 生鮮動、植物 這種物品經海關核准得事後傳輸者,不在此限
    10.( ) 儲存於保稅倉庫之貨物,貨物所有人得申請海關核准於倉庫範圍內為 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 這種處理項目


    徵收
    1.(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2.( ) 中國大陸生產的紳士鞋、童鞋、休閒鞋、涼鞋、馬靴,因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臺灣,損害中華民國產業,除了依照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自2007年3月16日起另徵43.46%之 反傾銷稅
    3.( ) 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依國際協定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者,得分別對特定進口貨物做 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
    4.( ) 某國國營公司受政府補貼生產製造運動鞋,低價銷售我國,致損害我國製鞋產業,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 平衡稅 稅
    5.( ) 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 有正當理由且經海關核准者 可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費用
    6.( )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 反傾銷稅 這種稅
    7.( )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稅捐為 平衡稅


    艙單


    運輸工具
    1.( )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規定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作 撤銷扣押 這種處理
    2.( )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違法走私行為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 尚不致負擔有期徒刑之刑責
    3.( ) 海關為確保貨物安全,對於保稅運貨工具及卸存碼頭之海運貨櫃,得加封封條。 經海關登記且運輸工具為船舶之運輸業所載之海運貨櫃 這種業者,經申請海關許可,得於保稅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
    4.( )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 a. 內向海關申請核准, b. 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上開a.b.依序應為 a.15日;b.90日
    5.( ) 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對該貨物應做 貨物沒入 這種處分
    6.( )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26 條應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之案件為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者


    處理
    1.( )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 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正確
    2.(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3.( ) 已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係屬不得進口之貨物而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納稅義務人因貨物已出售,無法辦理退運出口者,海關得 追繳其貨價
    4.( )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保管之期限為 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1年
    5.( )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規定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作 撤銷扣押 這種處理
    6.( ) 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確定案件,受處分人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30日內,如未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海關應 移送強制執行;停止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
    7.( ) 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依國際協定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者,得分別對特定進口貨物做 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
    8.( ) 專責報關人員在其他報關業兼職者,應 不得執業
    9.( )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5年,期滿應 銷毀
    10.( ) 進口貨物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放行後,其報關有關之紀錄、文件及電腦檔案等資料,應 報關人應自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妥為保管5年


    書面
    1.(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2.( ) 下列 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 錯誤
    3.( ) 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 有正當理由且經海關核准者 可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費用
    4.( ) 報關業者或納稅義務人所遞送之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應徵收之鍵輸費 艙單:海關指定公告之其他報關文件:旅客不隨身行李自行報關遞送之書面報單: 錯誤
    5.( ) 經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惟 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其備供查核之文件如採連線申報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者 這種情形得准免補送書面文件
    6.( ) 經核列為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應即透過電腦連線通知報關人,限在 翌日 之辦公時間終了以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並得通知貨棧配合查驗


    保證金
    1.( )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規定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作 撤銷扣押 這種處理
    2.( ) 依關稅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不得以 上市股票 這種方式為之
    3.( ) 依關稅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得以方式為之 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
    4.( )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海關得憑連線 金融 這種機構傳輸之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訖訊息,由電腦自動核對紀錄相符後辦理放行等後續作業,免再以人工核對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存查聯及人工配單工作
    5.( ) 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不得以 以無記名之公債向駐當地海關之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這種方式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6.( )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所稱之保證金,不得以 公司之上市股票 這種方式為之


    機關
    1.( )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 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正確
    2.( ) 下列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走私情事,得逕行查緝並處理私貨 不符海關緝私條例查緝規定
    3.( ) 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免繳關稅,但以 成品 這種物品為限
    4.( )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 行政院 定之
    5.( )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應重新向 服務所在地海關 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
    6.( ) 貨物通關自動化電腦連線,下列 連線機關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連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 連線業者包括報關公司 錯誤
    7.(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所稱「連線機關」非指 縣市政府 這種機關


    情事
    1.( )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 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正確
    2.( ) 下列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走私情事,得逕行查緝並處理私貨 不符海關緝私條例查緝規定
    3.( )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情事者,處以 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4.( ) 服務於水運交通工具之工作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下列處分 拘役併科罰金 不合規定
    5.( ) 某公司申報進口小客車乙批,經海關審核發現有繳驗不實發票情事,涉及逃漏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受 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6.( ) 專責報關人員有 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這種情事,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其於45日內變更登記
    7.( )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 這種情事,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


    查驗
    1.( ) 下列敘述,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 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錯誤
    2.( )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 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貨物查驗通關3種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等機邊驗放之貨物,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自美國空運進口之貨物,進口艙單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2小時申報完成,進口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錯誤
    3.( )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 運輸業者 負擔
    4.( ) 報關業於海關關員查驗貨物時,應備足夠員工或臨時性勞工負責辦理查驗貨物相關事項,惟 提取貨樣 不宜假手報關業者
    5.( ) 經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惟 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其備供查核之文件如採連線申報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者 這種情形得准免補送書面文件


    同一


    輸入
    1.( ) 下列 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一律免稅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 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錯誤
    2.( ) 中國大陸生產的紳士鞋、童鞋、休閒鞋、涼鞋、馬靴,因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臺灣,損害中華民國產業,除了依照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自2007年3月16日起另徵43.46%之 反傾銷稅
    3.( )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在輸入通關網路,經電腦之檔案予以記錄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時,敘述 推定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正確
    4.(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其申報內容應先由 專責報關人員 進行審查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5.(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進口貨物連線申報時,其申報內容應先由 專責報關人員 進行審查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6.( ) 報關業者或納稅義務人所遞送之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應徵收之鍵輸費 艙單:海關指定公告之其他報關文件:旅客不隨身行李自行報關遞送之書面報單: 錯誤
    7.( )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 反傾銷稅 這種稅


    傳輸


    處分


    海關進口稅則


    核定
    1.(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2.( ) 工程機械在出口之翌日起,於 1年內 所列期間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3.( ) 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 依商業發票記載之租賃費(使用費)或根據海關調查所得資料核估其完稅價格,但每年費用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 該進口貨物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者,進口人得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 屬專利或製造上秘密不能轉讓者,得以租賃方式申報進口,期限3年,得延長1次 錯誤
    4.( )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在輸入通關網路,經電腦之檔案予以記錄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時,敘述 推定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正確
    5.( )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在海關改採按「國內價格」核定時,認依前行核定順序已未能核定,關稅法原規定完稅價格適用順序應為 真實之交易價格、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6.( )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所稱之保證金,不得以 公司之上市股票 這種方式為之


    第1
    1.( )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這種物品為關稅法第15 條規定不得進口物品
    2.( ) 下列業者, 進出口業 違反「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依關稅法第81條規定處罰
    3.( ) 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進口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單不合者,下列處罰規定, 未列入艙單或載貨清單,且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或貨主 經海關查明載運貨物與艙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者,沒入其貨物 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空運承攬業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艙單者,依關稅法第83條之1規定處罰 錯誤
    4.( ) 報關業僱用辦理報關業務之員工,除專責報關人員應依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報關證外,應於僱用時向海關申請登記,領取報關證,離職時,應向海關報備,並繳銷其報關證之期間為 一個月內
    5.( ) 進口貨物屬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者,得免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檢附 裝箱單 這種文件
    6.( )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經認定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嫌疑時,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13條規定,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 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該廠商,將該貨物之發票、價單、帳單及其他單據送驗 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7條規定,扣押貨物 錯誤


    起卸
    1.( ) 海關依關稅法第24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如業者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申請核發 特別准單 這種准單,憑以起卸
    2.( ) 海關依關稅法第24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如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向海關申請核發 特別准單 這種文件憑以起卸


    違反
    1.( )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 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正確
    2.( ) 下列業者, 進出口業 違反「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依關稅法第81條規定處罰
    3.( ) 有關專責報關人員之執業登記,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規定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專責報關人員有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不得執業 專責報關人員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2年,不得執業 錯誤
    4.( ) 依關稅法第65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致短徵者,其所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認定原則, 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錯誤
    5.( )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 這種情事,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
    6.( )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或第36條規定,經海關予以扣押,如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於案件確定前得 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進口人
    7.( )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26 條應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之案件為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者


    費用


    貨主
    1.( ) 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進口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單不合者,下列處罰規定, 未列入艙單或載貨清單,且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或貨主 經海關查明載運貨物與艙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者,沒入其貨物 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空運承攬業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艙單者,依關稅法第83條之1規定處罰 錯誤
    2.( ) 報關業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之記載,如係報關業與貨主之共同行為時,其處分方式為 報關業者、貨主,應分別處罰
    3.( ) 報關業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之記載,如係與貨主之共同行為時,其處分對象為 分別處罰貨主與報關業者


    走私
    1.( ) 下列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走私情事,得逕行查緝並處理私貨 不符海關緝私條例查緝規定
    2.( )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無規定者,應依 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處置
    3.( )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違法走私行為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 尚不致負擔有期徒刑之刑責
    4.( ) 服務於水運交通工具之工作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下列處分 拘役併科罰金 不合規定
    5.( )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26 條應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之案件為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者
    6.( ) 違章行為, 報運進口大陸產製木材,夾藏走私未經准許輸入之大陸產製乾香菇2,000公斤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規定


    公司
    1.( ) A 公司進口貨物,因故於報關前將貨物所有權轉讓予B 公司,則 提貨單持有人B 公司 為本批貨物之關稅納稅義務人
    2.( ) 某公司申報進口小客車乙批,經海關審核發現有繳驗不實發票情事,涉及逃漏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受 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3.( ) 某國國營公司受政府補貼生產製造運動鞋,低價銷售我國,致損害我國製鞋產業,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 平衡稅 稅
    4.( ) 貨物通關自動化電腦連線,下列 連線機關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連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 連線業者包括報關公司 錯誤
    5.( )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進口後轉讓予某公司,得以 由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申報按轉讓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 這種方式向海關補繳關稅


    對於
    1.( ) 下列敘述,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 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錯誤
    2.( )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 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貨物查驗通關3種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等機邊驗放之貨物,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自美國空運進口之貨物,進口艙單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2小時申報完成,進口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錯誤
    3.( ) 海關為確保貨物安全,對於保稅運貨工具及卸存碼頭之海運貨櫃,得加封封條。 經海關登記且運輸工具為船舶之運輸業所載之海運貨櫃 這種業者,經申請海關許可,得於保稅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
    4.( )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 運輸業者 負擔
    5.( ) 報關業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之記載,如係報關業與貨主之共同行為時,其處分方式為 報關業者、貨主,應分別處罰


    實施辦法
    1.( ) 連線通關 係指運輸業者依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格式轉運文件,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轉運通關程序
    2.( ) 下列業者, 進出口業 違反「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依關稅法第81條規定處罰
    3.( )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 連線轉接服務業 不得兼營報關業
    4.( )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海關得憑連線 金融 這種機構傳輸之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訖訊息,由電腦自動核對紀錄相符後辦理放行等後續作業,免再以人工核對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存查聯及人工配單工作
    5.(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所稱「連線機關」非指 縣市政府 這種機關
    6.( ) 進出口貨物之電腦連線通關作業,依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法規之規定辦理


    電腦
    1.( )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 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貨物查驗通關3種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等機邊驗放之貨物,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自美國空運進口之貨物,進口艙單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2小時申報完成,進口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錯誤
    2.( )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5年,期滿應 銷毀
    3.( ) 連線申報有關事項依關稅法第10條規定,需經海關電腦記錄者,海關得委託 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 以其電腦檔案代為記錄
    4.( )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在輸入通關網路,經電腦之檔案予以記錄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時,敘述 推定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正確
    5.(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其申報內容應先由 專責報關人員 進行審查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6.( ) 報關業者或納稅義務人所遞送之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應徵收之鍵輸費 艙單:海關指定公告之其他報關文件:旅客不隨身行李自行報關遞送之書面報單: 錯誤


    期限
    1.( ) 下列關稅法規定期限,對納稅義務人權利保障最有利的是 補稅期限
    2.( ) 外銷品原料之記帳稅款,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並自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應補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之百分比為 30
    3.( )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保管之期限為 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1年
    4.( ) 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進口人限期辦理退運。如進口人未依限辦理退運, 納稅義務人未依海關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銷毀者,由海關逕予銷毀,其有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為正確之處理方式
    5.( ) 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 依商業發票記載之租賃費(使用費)或根據海關調查所得資料核估其完稅價格,但每年費用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 該進口貨物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者,進口人得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 屬專利或製造上秘密不能轉讓者,得以租賃方式申報進口,期限3年,得延長1次 錯誤


    提供
    1.( )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規定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作 撤銷扣押 這種處理
    2.( ) 依關稅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不得以 上市股票 這種方式為之
    3.( ) 依關稅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得以方式為之 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
    4.( ) 某廠商申報1台退運至國外修理後復運進口的機器,因故無法提供修理費用之證明文件,海關得按 貨物本身完稅價格10% 作為修理費之完稅價格計課關稅
    5.( ) 進口貨物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地區關稅局申請, 發票 可免提供


    通關自動化


    得以
    1.( ) 依關稅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得以方式為之 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
    2.( ) 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 依商業發票記載之租賃費(使用費)或根據海關調查所得資料核估其完稅價格,但每年費用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 該進口貨物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者,進口人得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 屬專利或製造上秘密不能轉讓者,得以租賃方式申報進口,期限3年,得延長1次 錯誤
    3.( ) 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於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駛離國家最後卸貨港口後至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 艙單 這種單證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
    4.( )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進口後轉讓予某公司,得以 由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申報按轉讓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 這種方式向海關補繳關稅
    5.( ) 經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惟 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其備供查核之文件如採連線申報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者 這種情形得准免補送書面文件


    執業
    1.( ) 有關專責報關人員之執業登記,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規定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專責報關人員有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不得執業 專責報關人員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2年,不得執業 錯誤
    2.( ) 專責報關人員在其他報關業兼職者,應 不得執業


    事業


    免徵關稅
    1.( ) 工程機械在出口之翌日起,於 1年內 所列期間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2.( ) 各項進口貨物, 臺商派駐國外分公司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不得免徵關稅
    3.( )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 貨品出廠形態 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4.( ) 進口貨物有 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這種情形者,免徵關稅
    5.( ) 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情形,不包括 國外之製造廠商獲得ISO認證,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設置
    1.( ) 下列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錯誤
    2.( ) 下列 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報關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 錯誤
    3.( ) 下列 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 錯誤
    4.( )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a. 以上,其員工應有 b. 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上開a.b.依序應為 a.5百萬元 b.1人
    5.( ) 有關申請設置報關業應符合之條件, 資本額應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報關業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 正確
    6.( ) 設置報關業,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將擬設之報關業 專責報關人員 這種人員之考試及格證書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字號,報請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審查許可
    7.( )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 這種情事,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


    行為


    轉運
    1.( ) 連線通關 係指運輸業者依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格式轉運文件,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轉運通關程序
    2.( ) 報關業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其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者,得先檢具委任書,由海關登錄,經登錄後,得於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填載海關登錄字號,以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 正確
    3.( ) 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進口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單不合者,下列處罰規定, 未列入艙單或載貨清單,且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或貨主 經海關查明載運貨物與艙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者,沒入其貨物 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空運承攬業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艙單者,依關稅法第83條之1規定處罰 錯誤
    4.( )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 a. 內向海關申請核准, b. 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上開a.b.依序應為 a.15日;b.90日
    5.( ) 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對該貨物應做 貨物沒入 這種處分


    遞送
    1.(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2.( ) 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 有正當理由且經海關核准者 可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費用


    處罰
    1.( ) 下列業者, 進出口業 違反「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依關稅法第81條規定處罰
    2.( ) 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進口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單不合者,下列處罰規定, 未列入艙單或載貨清單,且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或貨主 經海關查明載運貨物與艙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者,沒入其貨物 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空運承攬業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艙單者,依關稅法第83條之1規定處罰 錯誤
    3.( )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情事者,處以 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4.( )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無規定者,應依 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處置
    5.( ) 某公司申報進口小客車乙批,經海關審核發現有繳驗不實發票情事,涉及逃漏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受 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情形
    1.( ) 依關稅法第41 條規定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依情形之一認定之 五十
    2.( )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 某君於半年度內申報進口貨物5次,均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規定通關在案,該君於同半年度內再次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1件,完稅價格為新臺幣1,500元 這種情形准依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免稅
    3.(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作業, 報單申報內容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查有錯誤情形者,應予更正後再傳輸申報 為正確
    4.( ) 進口貨物有 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這種情形者,免徵關稅
    5.( ) 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情形,不包括 國外之製造廠商獲得ISO認證,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法規


    使用


    必要


    驗放
    1.( )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所稱之保證金,不得以 公司之上市股票 這種方式為之
    2.( ) 進口貨物有 納稅義務人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而有即時報關提貨之需要 但以進口貨物屬准許進口類貨物者為限 這種情事,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價格
    1.( ) 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 a. 內予以增減。但大宗物資價格大幅波動時,得在 b. 以內予以增減。增減稅率或數量之期間,以 c. 為限。上開a.b.c.依序應為 a.50% b.100% c.1年
    2.( )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為該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但費用, 由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 不應計入完稅價格


    補繳


    稅費
    1.( )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海關得憑連線 金融 這種機構傳輸之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訖訊息,由電腦自動核對紀錄相符後辦理放行等後續作業,免再以人工核對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存查聯及人工配單工作


    稅款


    貨價
    1.( ) 下列 海關緝私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依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海關緝私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錯誤
    2.( ) 已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係屬不得進口之貨物而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納稅義務人因貨物已出售,無法辦理退運出口者,海關得 追繳其貨價


    負擔


    負責
    1.( ) 有關專責報關人員之執業登記,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規定辦理跨區連線申報者,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專責報關人員有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不得執業 專責報關人員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2年,不得執業 錯誤
    2.( ) 貨棧、貨櫃集散站儲存之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依關稅法第7 條規定,業者應負擔 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這種責任
    3.( ) 報關業於海關關員查驗貨物時,應備足夠員工或臨時性勞工負責辦理查驗貨物相關事項,惟 提取貨樣 不宜假手報關業者


    事項


    地點
    1.( ) 下列敘述,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 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錯誤
    2.( ) 海關依關稅法第24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如業者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申請核發 特別准單 這種准單,憑以起卸
    3.( ) 海關依關稅法第24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如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向海關申請核發 特別准單 這種文件憑以起卸


    加工
    1.( ) 物流中心 自課稅區廠商購買加工外銷產品,需俟貨物退運出口始准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
    2.( )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情事者,處以 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3.( )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 貨品出廠形態 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簽證
    1.( ) 下列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 簽證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各項申請文件 與規定不符
    2.( ) 專責報關人員,下列行為, 不得利用專責報關人員資格作不實簽證 知道所申報之報單內容不實而予更正 不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 錯誤
    3.( )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其申報內容應先由 專責報關人員 進行審查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輸出


    擔保


    銷售


    數量
    1.( ) 下列敘述,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 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錯誤
    2.( )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情事者,處以 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3.( ) 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 a. 內予以增減。但大宗物資價格大幅波動時,得在 b. 以內予以增減。增減稅率或數量之期間,以 c. 為限。上開a.b.c.依序應為 a.50% b.100% c.1年


    廠商


    審核
    1.( ) 下列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並依海關通知檢具委任書 錯誤
    2.( )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 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貨物查驗通關3種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等機邊驗放之貨物,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自美國空運進口之貨物,進口艙單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2小時申報完成,進口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錯誤
    3.( ) 依關稅法第65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致短徵者,其所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認定原則, 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錯誤
    4.( ) 某公司申報進口小客車乙批,經海關審核發現有繳驗不實發票情事,涉及逃漏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受 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這種處罰


    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