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規大意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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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分類 科目: 郵政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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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交寄之郵件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規格者,敘述 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 正確
3.( ) 有關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其投遞方式, 平常郵件應按封面所書地址投遞,收件地址裝設有信箱者,將郵件投入信箱內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 錯誤
4.(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敘述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 正確
5.( ) 有關郵件貼用郵資機符誌之使用、管理, 寄件人交寄郵件,得貼用郵資機印出之符誌,證明郵資已付 客戶使用郵資機,應填具申請書向郵局申請核發使用登記證郵資機印出之符誌,應印於郵件封面或印於空白郵資券再黏貼於郵件封面上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使用;其一經使用後,視為蓋銷的郵票,如有非法使用,致郵局受有損害者,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6.( ) 依規定,國際航空函件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其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但不及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該郵件應 發由水陸路寄遞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錯誤
8.( )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國際郵件事務,敘述 優先適用國際郵政公約 正確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事項,下列 收件人領取存局候領郵件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期間,自候領之次日起算,15日內免付保管費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2個月為限 錯誤
10.( ) 某甲交寄包裹一件,於寄件時聲明拋棄,其後如無法投遞時,郵局之處理手續,下列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1個月後銷燬之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錯誤
規定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規定者, 中央銀行 得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一部或全部外匯業務
3.( ) 有關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下列處理規定 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掛號郵件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錯誤
4.(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錯誤
5.( ) 有關郵件撤回, 如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毀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 錯誤
6.( ) 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對於無著郵件之處理方式,不包括 送警察局依遺失物處理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國內定期發行之政治評論刊物,得先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或雜誌交寄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6日以下按期發行者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錯誤
8.( ) 依郵政法第九條關於免稅之規定, 遞送郵件業務供遞送郵件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供遞送郵件業務使用之業務單據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三種情形者,郵局得拒絕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 新地址與原地址距離過遠者 不在所規定之情形之列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下列 無法投遞之國內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依無著郵件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錯誤
郵局
1.( ) .某甲向郵局窗口購買3號便利箱(長寬高各為39.5*27.5*24公分)並交寄國內掛號包裹,倘運輸途中該包裹不慎部分毀損,經查寄件人損失約新臺幣1,200元,郵局應補償之金額為 新臺幣865元,郵資不退還
2.( ) 下列有關郵件處理規則內容之敘述,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錯誤
3.( )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有關前述改投或改寄, 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其姓名、原地址、改投地址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相關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錯誤
4.( ) 有關國際掛號函件得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之情況, 應先辦理查詢手續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先予補償時每件係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 錯誤
5.(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錯誤
6.( ) 有關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下列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性質複雜之郵件申請改投或改寄,郵局得拒絕之 錯誤
7.( ) 有關郵件撤回之敘述,下列 國際郵件已離開中華郵政公司之國際互換局,得於未投交收件人前申請撤回 但寄達國郵政不辦理郵件撤回者,不在此限撤回郵件申請書,應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 郵局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覓具保證寄件人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郵件,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 錯誤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有關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印刷物 並非退還原寄郵局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下列 郵票得由寄件人使用作為交付資費之表示 但欠資郵票限由郵局貼用於欠資郵件上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要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當場申請,事後不予補證裝寄法定紙幣已掛號者,補收報值費及欠資手續費 裝入信函以外之函件者,並補足信函欠資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下述敘述 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辦理郵局對於此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 錯誤
中華郵政公司
1.( ) 保價郵件 這種郵件於因天災毀損時,仍得請求中華郵政公司補償
2.( )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 其他法律或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 外,應保守秘密
3.( ) 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並由其依面額對持有人無條件付款之無記名有價證券為 郵政禮券
4.(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 僅BC 這種制度
5.( )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已離職之服務人員,就其在職時因職務知悉他人之秘密,敘述 仍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正確
6.( ) 有關存證信函之敘述,下列 須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並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須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 錯誤
7.(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包裹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錯誤
8.( ) 有關郵政禮券之敘述, 僅能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 正確
9.( ) 依郵政法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為郵政資產特製郵簡交寄免另加封套郵票可作為郵費交付之證明 錯誤
10.( )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業務中,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不須經交通部之核定
郵政
1.( ) 受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委託者 得經營通信性質文件之遞送
2.(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稱為 郵局
3.( ) 中華郵政公司之 出售郵政禮券 這種業務,免經交通部核定
4.( ) 有關明信片業務, 明信片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明信片除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外,任何人得依規定自行印製 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錯誤
5.( ) 有關郵政禮券之兌付,敘述 郵局須無條件付款 正確
6.( ) 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同一被保險人之規定保險金額總數時,其契約效力為 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
7.( ) 依郵政法規定, 交通部 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
8.( ) 依郵政法規定,除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其他運送業者得運送 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 這種具通信性質郵件
9.( ) 國際回信郵票券之發售及兌換,是由 萬國郵政公約 組織各會員國間共同約定
10.( ) 郵政匯票逾規定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應通知 匯款人 領回匯款
投遞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稱為 改寄
3.( ) 有關欠資郵件之規定,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於投遞時,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錯誤
4.( ) 有關專用信箱各類郵件之投遞手續,敘述 限時專送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信箱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正確
5.( ) 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錯誤
6.(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包裹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錯誤
7.( ) 依規定,無法投遞之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國際明信片,其處理方式, 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正確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欠資郵件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局時,向寄件人收取之欠資郵件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寄件人拒絕交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有關郵件撤回之敘述,下列 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燬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印刷物交寄, 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招領之印刷物,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 印刷物專袋,每袋重量限制為十公斤以上二十五公斤以下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錯誤
寄件人
1.( ) .某甲向郵局窗口購買3號便利箱(長寬高各為39.5*27.5*24公分)並交寄國內掛號包裹,倘運輸途中該包裹不慎部分毀損,經查寄件人損失約新臺幣1,200元,郵局應補償之金額為 新臺幣865元,郵資不退還
2.( ) 下列有關包裹之敘述,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 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錯誤
3.( ) 有關欠資郵件之敘述,下列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錯誤
4.( ) 有關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處理方式 未書寄件人姓名、地址之國際明信片,不予退回原寄國 正確
5.( ) 有關郵件封裝之規定,敘述 寄件人得使用二個透明口洞之信封裝寄郵件 正確
6.( ) 有關郵件資費規定,下列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郵件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作特別處理時,應另付特別處理費 錯誤
7.( ) 依規定,國際航空函件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其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但不及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該郵件應 發由水陸路寄遞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 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下列 郵票得由寄件人使用作為交付資費之表示 但欠資郵票限由郵局貼用於欠資郵件上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要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當場申請,事後不予補證裝寄法定紙幣已掛號者,補收報值費及欠資手續費 裝入信函以外之函件者,並補足信函欠資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錯誤
交寄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文件或物品, 放射性物品 禁止交寄
3.( ) 有關交寄郵件之敘述,下列 信封上之郵票不得重疊交寄大宗郵件符合規定條件者得予優待郵票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 錯誤
4.( ) 有關混合交寄郵件, 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計費方式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錯誤
5.(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禁止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活生動物,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錯誤
6.( ) 自行印製之明信片,如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應改納 信函 這種郵件資費交寄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郵件處理規則係依據郵政法第48條規定訂定之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發行之特製郵簡分為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得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 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平常函件為限,非當場或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寄件人投入信箱信筒之函件,其所貼郵票雖足敷掛號處理郵資,仍不得主張特別處理之權利交寄郵件之執據或執據副本因遺失被他人冒用所致損失,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無法投遞之國內郵件,其退回之郵路為 依該郵件交寄之郵路方式退回
10.( ) 某甲自台北交寄一件內裝新臺幣10萬元支票之普通掛號函件至高雄,經查該郵件全部遺失,依規定,郵局對某甲之補償, 補償新臺幣575元 正確
收件人
1.( )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 這種郵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2.( )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招領之報值及保價郵件之手續及應備證件等相關敘述,下列 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代領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由代領人簽名或蓋章領取 錯誤
3.( ) 有關不按址投遞區域郵件之投遞方式, 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其郵件投入該信箱內,由收件人自行開箱提取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集體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或由收件人自行開箱領取 錯誤
4.( ) 有關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其投遞方式, 平常郵件應按封面所書地址投遞,收件地址裝設有信箱者,將郵件投入信箱內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 錯誤
5.( ) 有關郵件之收件地址及投交方式, 郵件書寫機關、學校名稱為收件人者,以該機關、學校為收件地址以機關、學校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學校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錯誤
6.( ) 有關郵件改投改寄之規定,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郵局得拒絕之 錯誤
7.( ) 有關郵件運遞,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向該船舶遞交,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 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地址遞交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錯誤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敘述 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 正確
9.( )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 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 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投遞方式有數種,下列 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入該信箱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公用受信箱,由村鄰長提取分發 錯誤
處理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交寄掛號信函時,郵局認為其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夾寄他人郵件者,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應 郵局得請寄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收寄
3.( ) 有關無著郵件之處理規定,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 錯誤
4.( ) 有關郵件資費規定,下列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郵件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作特別處理時,應另付特別處理費 錯誤
5.( ) 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有關存證信函之敘述,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由郵局保存期滿後,即應銷燬之 正確
6.( ) 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敘述 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係發自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 正確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包裹於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時,為寄件人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 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前述包裹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通知寄件人領取 錯誤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敘述 經收寄之郵件中發現有禁止交寄之放射性物品,應交予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正確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各類掛號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其投遞方式, 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並由收件人或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得為收領郵件之人蓋章收領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 必要時,抄錄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錯誤
10.( ) 要保人申請保險單質押借款,在借款未清償前,保險契約滿期時,其所欠本息應 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
申請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交寄國內郵件,如郵件已運至郵件處理中心,申請撤回,有關撤回費, 零星國內快捷不收撤回費 正確
3.( ) 有關國際掛號函件得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之情況, 應先辦理查詢手續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先予補償時每件係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 錯誤
4.( ) 有關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 收件人需以書面申請,向相關郵局辦理需書明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原地址及新地址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錯誤
5.( ) 有關郵件撤回, 如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毀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 錯誤
6.( ) 有關新聞紙或雜誌, 新聞紙或雜誌為郵件之種類名稱申請按雜誌交寄者,應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申請按新聞紙交寄者,應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 錯誤
7.( ) 依郵務營業規章,有關郵件撤回之敘述,下列 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燬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下述敘述 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辦理郵局對於此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 錯誤
9.( ) 某公司擬印製特製郵簡之處理方式, 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之文字及其他相關事項印製可供自用或出售 錯誤
10.( )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有關其撤回費, 撤回費按1件付費 正確
資費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有關欠資郵件之敘述,下列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錯誤
3.( ) 有關改寄之郵件, 信函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新聞紙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國內包裹按照寄達地寄往新寄達地之資費另付資費 錯誤
4.( ) 有關退還郵件資費之敘述,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 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正確
5.(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錯誤
6.( ) 有關郵件改寄應否另付或免付資費,敘述 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 正確
7.( ) 有關郵件撤回費之敘述,下列 郵件因撤回而須另付退回或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 錯誤
8.( ) 依規定,國際航空函件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其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但不及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該郵件應 發由水陸路寄遞
9.( )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資費或價格之擬定, 快捷郵件 無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無法投遞退回之郵件,應依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信函 於退回時,並非一定要另付資費
業務
1.( ) 未依法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處罰 無需訂於郵政儲金匯兌監督管理辦法
2.(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新增外幣買賣業務之許可,無需經由 經濟部 核定
3.( ) 中華郵政公司之 出售郵政禮券 這種業務,免經交通部核定
4.( )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外匯法令規定時,中央銀行得停止該公司經營 外匯業務 業務
5.(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辦法,由 交通部 會同財政部(業務已移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6.( ) 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轉付與國外受款人,及接受通匯國匯入轉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為 國際匯兌
7.( ) 有關小包業務, 小包指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小包之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 錯誤
8.( )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罰則敘述, 除未經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外,其餘由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並均應通知交通部 正確
9.( ) 有關郵件業務之敘述, 國內包裹每件重量限制為30公斤,其尺寸最小限度與信函之規定同,最大限度任何一尺度均不得大於1公尺50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大於3公尺 正確
10.( ) 有關郵政儲金業務,應優先適用 郵政儲金匯兌法 這種法律
國際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國際掛號函件 這種郵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3.( ) 有關小包業務, 小包指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小包之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 錯誤
4.( ) 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之規定,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存局候領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原寄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 錯誤
5.( ) 有關國際掛號函件得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之情況, 應先辦理查詢手續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先予補償時每件係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 錯誤
6.( ) 有關郵件之查詢及補償,敘述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正確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所稱之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錯誤
8.( )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國際郵件事務,敘述 優先適用國際郵政公約 正確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之掛號郵件, 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錯誤
10.( ) 特製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其處理手續,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國際航空郵簡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水陸郵路寄遞 錯誤
不得
1.( )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 這種郵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2.( ) 營利法人 不得開立存簿儲金帳戶
3.( ) 有關欠資郵件之敘述,下列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錯誤
4.( ) 有關明信片業務, 明信片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明信片除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外,任何人得依規定自行印製 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錯誤
5.( ) 有關混合交寄郵件, 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計費方式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錯誤
6.( ) 有關郵件改投改寄之規定,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郵局得拒絕之 錯誤
7.( ) 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下列 逾查詢期限,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報值或保價郵件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錯誤
8.( ) 有關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敘述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 正確
9.( ) 依郵政法規定, 掛號信函全部毀損 不得請求補償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新聞紙、雜誌之尺寸限制,下列 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60公分,合計以90公分為限最大限制,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2倍,合計以104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逾90公分最小限制,不得小於14公分乘9公分 錯誤
國內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下列有關郵件處理規則內容之敘述,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錯誤
3.( ) 存局候領之國內郵件,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之起算標準為 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
4.( ) 有關欠資郵件之規定,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於投遞時,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錯誤
5.( ) 有關信函之敘述,下列 信函屬函件內容係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錯誤
6.( ) 有關國內包裹, 尺寸最小限度與信函之規定相同最大限度任何一尺度均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十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大於三公尺 錯誤
7.(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錯誤
8.(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錯誤
9.(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 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 雖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但其仍屬郵政法第6條第1項之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
函件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國際掛號函件 這種郵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後,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3.( ) 有關信函之敘述,下列 信函屬函件內容係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錯誤
4.( ) 有關掛號函件之交寄,下列 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加付掛號費向郵局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交寄 錯誤
5.( ) 有關郵件之查詢及補償,敘述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正確
6.( ) 有關廣告回信郵件之敘述,下列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申請廣告回信登記,應填申請書、保證書及回信樣張二份並預存郵資 預存郵資金額由郵局視實際情形酌定,並於取消登記交還登記證二個月後,未積欠郵資者,全數退還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 但回信原屬平常或較低資費函件,回信人改按特別處理或較高資費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 錯誤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所稱之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因無法投遞退回之函件,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之掛號郵件, 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錯誤
10.( )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郵件之處理方式, 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限時專送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錯誤
無法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平常郵件體積過大無法投入信箱者,應 投交收件人或投遞於收件人地址適當位置
3.( ) 有關按址投遞地區郵件之投遞方式,敘述 平常郵件之收件地址裝設有信箱者,應將郵件投入信箱內 如郵件體積過大,無法投箱者,應投交收件人或投遞於收件地址適當位置 正確
4.( ) 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錯誤
5.( ) 有關郵件退回之敘述,下列 無法投遞之國內限時掛號小包,依其交寄之郵路方式退回,除依退回郵件規定另付資費外,不另收限時費另付資費退回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加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 但報值或保價費已內含於郵資者,不在此限退回應補付、另付之資費,未於退回時交付者,於投退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錯誤
6.( ) 依規定,國際航空函件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其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但不及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該郵件應 發由水陸路寄遞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 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集體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或由收件人自行開箱領取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 待領期限一個月逾期未領,視為無法投遞郵件,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下列 無法投遞之國內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依無著郵件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錯誤
10.( ) 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投遞方式, 平常郵件於按址投遞區域應按封面所書地址投遞收件地址裝設有信箱者,將郵件投入信箱內郵件體積過大,無法投入信箱者,或收件地址未裝設信箱者,應投交收件人或投遞於收件地址適當位置 錯誤
退還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滿15歲以前死亡者,敘述 所繳保險費得計息退還 正確
3.( ) 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之規定,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存局候領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原寄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 錯誤
4.( ) 有關退還郵件資費之敘述,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 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正確
5.( ) 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錯誤
6.(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錯誤
7.( ) 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同一被保險人之規定保險金額總數時,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 應無息退還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所稱之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辦理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錯誤
10.( ) 特製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其處理手續,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國際航空郵簡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水陸郵路寄遞 錯誤
簡易人壽保險
1.(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得經營 簡易人壽保險 這種保險
2.( ) 如果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受益人某甲故意致被保險人某乙於死,敘述 如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正確
3.( ) 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敘述,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會計帳務,應獨立處理之 正確
4.( ) 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運用之敘述, 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正確
5.( ) 有關簡易人壽保險的敘述, 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 正確
6.( ) 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同一被保險人之規定保險金額總數時,其契約效力為 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
7.( )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 簡易人壽保險 這種業務
8.( )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有關外籍人士之規定,敘述 不得為被保險人 正確
9.( )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敘述 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正確
10.( )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關於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敘述 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始生效力 正確
包裹
1.( ) .某甲向郵局窗口購買3號便利箱(長寬高各為39.5*27.5*24公分)並交寄國內掛號包裹,倘運輸途中該包裹不慎部分毀損,經查寄件人損失約新臺幣1,200元,郵局應補償之金額為 新臺幣865元,郵資不退還
2.( ) 下列有關郵件處理規則內容之敘述,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錯誤
3.( ) 有寄交臺北縣某君國內包裹一件,因地址變更,經某君申請改向新地址投交,假設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者,敘述 本件為改寄;按照寄達地寄往新寄達地之資費另付資費 正確
4.( ) 有關退還郵件資費之敘述,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 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正確
5.( ) 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錯誤
6.(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國內掛號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其補償金額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錯誤
7.( ) 改寄之郵件,應分別依郵資規定辦理, 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包裹,按照寄達地寄往新寄達地之資費另付資費 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交付逾期保管費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須另付報值或保價費 但包裹資費內含報值或保價費者,不在此限 錯誤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包裹於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時,為寄件人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 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前述包裹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通知寄件人領取 錯誤
9.(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郵件 國內包裹 不得先行補償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下列 無法投遞之國內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依無著郵件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錯誤
其他
信函
1.( ) 一般商業性廣告宣傳單 不屬於信函
2.(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資費不足時,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應 不予寄遞,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3.( ) 有關欠資郵件之敘述,下列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錯誤
4.( ) 有關改寄之郵件, 信函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新聞紙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國內包裹按照寄達地寄往新寄達地之資費另付資費 錯誤
5.( ) 有關信函之敘述,下列 信函屬函件內容係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錯誤
6.( ) 有關報值郵件之敘述,下列 可分為報值信函或報值包裹限時報值郵件若延誤送達退還資費時,不包括報值費限時報值郵件之報值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錯誤
7.( ) 有關郵件專營權之規定, 郵件專營權客體包括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專營權郵件遞送之主體為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郵件專營權性質為行政法上不作為之公用負擔 錯誤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所稱之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錯誤
9.( ) 依郵政法規定, 掛號信函全部毀損 不得請求補償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每件郵件之限重規定, 新聞紙 與信函之限重規定相同
掛號
1.( )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 這種郵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2.( ) 國際掛號函件 這種郵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3.( ) 有關盲人文件業務, 盲人文件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盲人文件」同義字樣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國內應付航空費,國際應付新聞紙航空資費按限時、快遞或掛號等特別處理者,應付相關特別處理資費 錯誤
4.( ) 有關國際掛號函件得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之情況, 應先辦理查詢手續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先予補償時每件係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 錯誤
5.( ) 有關掛號函件之交寄,下列 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加付掛號費向郵局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交寄 錯誤
6.( ) 有關郵件之查詢及補償,敘述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正確
7.(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國內掛號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其補償金額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錯誤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下列 郵票得由寄件人使用作為交付資費之表示 但欠資郵票限由郵局貼用於欠資郵件上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要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當場申請,事後不予補證裝寄法定紙幣已掛號者,補收報值費及欠資手續費 裝入信函以外之函件者,並補足信函欠資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之掛號郵件, 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錯誤
郵資
1.( ) .某甲向郵局窗口購買3號便利箱(長寬高各為39.5*27.5*24公分)並交寄國內掛號包裹,倘運輸途中該包裹不慎部分毀損,經查寄件人損失約新臺幣1,200元,郵局應補償之金額為 新臺幣865元,郵資不退還
2.( ) 下列有關郵件處理規則內容之敘述,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錯誤
3.( ) 有關明信片之敘述,下列 書於單一長方形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特製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錯誤
4.( ) 有關特製郵簡之敘述,下列 以整張紙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供通信之用 錯誤
5.( ) 有關混合交寄郵件, 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計費方式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錯誤
6.( ) 有關郵件貼用郵資機符誌之使用、管理, 寄件人交寄郵件,得貼用郵資機印出之符誌,證明郵資已付 客戶使用郵資機,應填具申請書向郵局申請核發使用登記證郵資機印出之符誌,應印於郵件封面或印於空白郵資券再黏貼於郵件封面上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使用;其一經使用後,視為蓋銷的郵票,如有非法使用,致郵局受有損害者,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7.( ) 有關廣告回信郵件之敘述,下列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申請廣告回信登記,應填申請書、保證書及回信樣張二份並預存郵資 預存郵資金額由郵局視實際情形酌定,並於取消登記交還登記證二個月後,未積欠郵資者,全數退還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 但回信原屬平常或較低資費函件,回信人改按特別處理或較高資費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 錯誤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種類之敘述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發行,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者,為特製郵簡寄件人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屬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印刷物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 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現金使用;其一經使用後,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使用郵資機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其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按欠資郵件處理寄件人得自行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並向指定之郵局交寄 錯誤
10.( ) 寄件人於102年4月3日在台北金南郵局交寄內裝黃金戒指數枚之國內保價信函一件,內裝物實際價值新臺幣12,000元,保價金額新臺幣10,000元,4月9日投交收件人時,發現郵件包裝破損,內裝物一部損失,按4月3日黃金市價約損失新臺幣2,000元,若以4月9日黃金市價則僅損失新臺幣1,500元(金價下跌緣故),有關補償及郵資返還規定, 僅補償新臺幣2,000元,郵資不退還 正確
補償
1.( ) .某甲向郵局窗口購買3號便利箱(長寬高各為39.5*27.5*24公分)並交寄國內掛號包裹,倘運輸途中該包裹不慎部分毀損,經查寄件人損失約新臺幣1,200元,郵局應補償之金額為 新臺幣865元,郵資不退還
2.( ) 限時掛號郵件 這種郵件之一部遺失不得請求補償
3.( ) 下列有關包裹之敘述,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 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錯誤
4.( ) 有關郵件之查詢及補償,敘述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正確
5.(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包裹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錯誤
6.( ) 有關郵件補償, 國內快捷郵件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保價郵件遇有遺失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保價值全數補償郵件遺失、毀損,中華郵政公司除依規定補償外,其間接損失不予補償 錯誤
7.( ) 有關郵件補償金額之敘述, 保價郵件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保價值之一部予以補償 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保價值為限 正確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 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錯誤
9.( ) 依郵政法規定, 保價郵件因天災事變致損失 這種情形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10.( )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 受領補償人 領取補償金
文件
1.( ) 受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委託者 得經營通信性質文件之遞送
2.( ) 文件或物品, 放射性物品 禁止交寄
3.( ) 有關報值郵件之敘述,下列 可分為報值信函或報值包裹限時報值郵件若延誤送達退還資費時,不包括報值費限時報值郵件之報值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錯誤
4.( ) 有關郵件改寄應否另付或免付資費,敘述 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 正確
5.(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禁止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活生動物,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錯誤
6.(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一定重量以下之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為小包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得作小包交寄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亦得作包裹交寄 錯誤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種類之敘述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發行,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者,為特製郵簡寄件人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屬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印刷物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 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 雖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但其仍屬郵政法第6條第1項之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 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信函如有附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者相同 錯誤
10.( ) 針對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應 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公司
1.( ) 受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委託者 得經營通信性質文件之遞送
2.(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之離職員工,就其在職時因職務知悉他人之秘密,敘述 仍應保守秘密 正確
3.(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得經營 簡易人壽保險 這種保險
4.(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 年率 這種利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5.( ) 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郵政公司轉付與國外受款人,及接受通匯國匯入轉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為 國際匯兌
6.(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錯誤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所稱之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錯誤
8.( )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得受 交通部 委託,代表政府與外國談判國際郵政事務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下述敘述 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辦理郵局對於此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 錯誤
10.( ) 受法院監護宣告之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敘述 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正確
儲金
1.( ) 未依法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處罰 無需訂於郵政儲金匯兌監督管理辦法
2.( ) 存簿儲金 這種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3.(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得經營 儲金匯兌 這種業務
4.( )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 其他法律或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 外,應保守秘密
5.(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違反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6.( ) 存簿儲金,儲戶存款超過計息之最高限額,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之規定, 個人 適用之
7.( )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於 郵政員工 這種對象適用之
8.( ) 存簿儲金之計息最高存款限額規定,對 政府機關 不適用之
9.( )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罰則敘述, 除未經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外,其餘由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並均應通知交通部 正確
10.( ) 有關郵政儲金之敘述,下列 郵政儲金初次存入時,由存入之郵局,按其種類分別發給郵政儲金簿或單據,作為憑證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儲金稱為定期儲金存款人憑郵政儲金簿或依約定方式,隨時存入或提取之儲金稱為存簿儲金 錯誤
郵政法規
辦理
1.( ) 未依法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處罰 無需訂於郵政儲金匯兌監督管理辦法
2.(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 中央銀行 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3.( ) 中華郵政公司如出租局產,敘述 不須報上級機關核定即得辦理 正確
4.(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 僅BC 這種制度
5.(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為之處分,下列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 錯誤
6.( )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有關前述改投或改寄, 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其姓名、原地址、改投地址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相關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錯誤
7.( )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罰則敘述, 除未經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外,其餘由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並均應通知交通部 正確
8.( ) 有關國際掛號函件得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之情況, 應先辦理查詢手續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先予補償時每件係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 錯誤
9.( ) 有關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 收件人需以書面申請,向相關郵局辦理需書明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原地址及新地址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錯誤
10.( ) 有關郵件撤回之敘述,下列 國際郵件已離開中華郵政公司之國際互換局,得於未投交收件人前申請撤回 但寄達國郵政不辦理郵件撤回者,不在此限撤回郵件申請書,應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 郵局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覓具保證寄件人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郵件,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 錯誤
規則
1.( ) 住在同一村里的母親 不符合郵件處理規則第48條所規定之掛號郵件得收領條件
2.(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包裹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錯誤
3.(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禁止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活生動物,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錯誤
4.( ) 依郵件處理規則,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敘述 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 正確
5.( ) 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有關郵局之規定事項, 受理電子函件用戶傳送資料列印成實體郵件之郵局係電子郵局 正確
6.( ) 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掛號郵件之招領期間, 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15日 正確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欠資郵件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局時,向寄件人收取之欠資郵件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寄件人拒絕交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錯誤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包裹於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時,為寄件人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 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前述包裹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通知寄件人領取 錯誤
9.(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有關印刷物之敘述, 寄件人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屬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印刷物 正確
10.(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郵件 國內包裹 不得先行補償
交通部
1.( ) 已發行之郵票欲廢止者,敘述 由交通部核定 正確
2.( ) 中華郵政公司之 出售郵政禮券 這種業務,免經交通部核定
3.( ) 中華郵政公司業務, 代售業務 須經交通部核定始得經營
4.(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辦法,由 交通部 會同財政部(業務已移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5.( ) 有關明信片之資費,敘述 由交通部核定 正確
6.( ) 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本之敘述, 資本額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正確
7.( ) 依郵政法規定, 郵政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規範郵件種類、定義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擬訂郵政法所定之罰鍰由交通部裁罰 錯誤
8.( )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業務中,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不須經交通部之核定
9.( ) 依郵政法規定,敘述 中華郵政公司經交通部核定,得投資與遞送郵件相關之業務 正確
10.( ) 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經 交通部 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
郵政儲金
1.( ) 未依法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處罰 無需訂於郵政儲金匯兌監督管理辦法
2.( ) 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 規定於「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
3.(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 年率 這種利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4.(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 僅BC 這種制度
5.(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辦法,由 交通部 會同財政部(業務已移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6.( ) 有關郵政儲金之敘述, 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正確
7.( ) 有關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敘述, 鼓勵國民儲蓄,增進民眾便利,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均為制定郵政儲金匯兌法之目的 正確
8.( ) 有關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敘述,下列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會計帳務應獨立處理之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取款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錯誤
9.( )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錯誤
10.( ) 無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 有行為能力人 之行為
退回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已遞交之郵件中, 雜誌 得交由郵局退回
3.( ) 有關欠資郵件之規定,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於投遞時,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錯誤
4.( ) 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錯誤
5.(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錯誤
6.( ) 有關郵件撤回, 如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毀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 錯誤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欠資郵件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局時,向寄件人收取之欠資郵件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寄件人拒絕交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因無法投遞退回之函件,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無法投遞之國內郵件,其退回之郵路為 依該郵件交寄之郵路方式退回
核定
1.( ) 已發行之郵票欲廢止者,敘述 由交通部核定 正確
2.( ) 中華郵政公司 兌付統一發票 這種業務,須經交通部核定
3.( ) 中華郵政公司如出租局產,敘述 不須報上級機關核定即得辦理 正確
4.( ) 中華郵政公司業務, 代售業務 須經交通部核定始得經營
5.( ) 有關明信片之資費,敘述 由交通部核定 正確
6.( ) 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本之敘述, 資本額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正確
7.( )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業務中,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不須經交通部之核定
8.( ) 依郵政法規定,敘述 中華郵政公司經交通部核定,得投資與遞送郵件相關之業務 正確
9.( ) 明信片之式樣,由 行政院 核定
10.( ) 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 交通部 核定之
地址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有關印刷品之敘述,下列 印刷物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 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均得展至五公斤印刷物應於封面註明「印刷物」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 錯誤
3.( ) 有關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其投遞方式, 平常郵件應按封面所書地址投遞,收件地址裝設有信箱者,將郵件投入信箱內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 錯誤
4.( ) 有關掛號郵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規定,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掛號函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者,不受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錯誤
5.( ) 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錯誤
6.( ) 有關郵件投遞,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掛號郵件,無法依郵政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投遞者,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錯誤
7.( ) 有關郵件運遞,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向該船舶遞交,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 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地址遞交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錯誤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辦理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各類掛號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其投遞方式, 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並由收件人或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得為收領郵件之人蓋章收領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 必要時,抄錄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錯誤
營業
1.(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稱為 郵局
2.( ) 依郵務營業規章,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因無法投遞退回之函件,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錯誤
3.(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 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平常函件為限,非當場或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寄件人投入信箱信筒之函件,其所貼郵票雖足敷掛號處理郵資,仍不得主張特別處理之權利交寄郵件之執據或執據副本因遺失被他人冒用所致損失,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錯誤
4.(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投遞方式有數種,下列 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入該信箱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公用受信箱,由村鄰長提取分發 錯誤
5.(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三種情形者,郵局得拒絕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 新地址與原地址距離過遠者 不在所規定之情形之列
6.(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事項,下列 收件人領取存局候領郵件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期間,自候領之次日起算,15日內免付保管費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2個月為限 錯誤
7.(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之掛號郵件, 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下列 無法投遞之國內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依無著郵件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向船上投遞者, 應蓋用該船舶經收郵件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各類掛號郵件,如投交指定地址,其收據應蓋用設於該地之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章外國軍艦未指定收件地址而投交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地址代收者,蓋用使領館或該指定地址之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敘述 保價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領取者,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領取 正確
郵簡
1.( ) 下列有關郵件處理規則內容之敘述,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錯誤
2.( ) 以整張紙折疊黏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稱為 特製郵簡
3.( )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之特製郵簡, 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 錯誤
4.( ) 有關明信片之敘述,下列 書於單一長方形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特製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錯誤
5.( ) 有關明信片業務, 明信片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明信片除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外,任何人得依規定自行印製 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錯誤
6.( ) 有關信函之敘述,下列 信函屬函件內容係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錯誤
7.( ) 有關特製郵簡之敘述, 免另加封套 正確
8.( ) 有關特製郵簡之敘述,下列 以整張紙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供通信之用 錯誤
9.( ) 有關特製郵簡夾寄附件之處理方式,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應先依郵件處理規則第8條之規定辦理 錯誤
10.( ) 有關郵件改寄應否另付或免付資費,敘述 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 正確
郵票
1.( ) 郵局:郵件:國際回信郵票券: 錯誤
2.( ) 已發行之郵票欲廢止者,敘述 由交通部核定 正確
3.( ) 有關交寄郵件之敘述,下列 信封上之郵票不得重疊交寄大宗郵件符合規定條件者得予優待郵票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 錯誤
4.( ) 有關污損之郵票,敘述 失其效用 正確
5.( ) 有關郵件貼用郵資機符誌之使用、管理, 寄件人交寄郵件,得貼用郵資機印出之符誌,證明郵資已付 客戶使用郵資機,應填具申請書向郵局申請核發使用登記證郵資機印出之符誌,應印於郵件封面或印於空白郵資券再黏貼於郵件封面上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使用;其一經使用後,視為蓋銷的郵票,如有非法使用,致郵局受有損害者,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6.( ) 有關郵票之發行,敘述 僅能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 正確
7.( ) 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有關其式樣,敘述 由行政院核定 正確
8.( )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稱為 郵票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 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現金使用;其一經使用後,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使用郵資機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其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按欠資郵件處理寄件人得自行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並向指定之郵局交寄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 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平常函件為限,非當場或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寄件人投入信箱信筒之函件,其所貼郵票雖足敷掛號處理郵資,仍不得主張特別處理之權利交寄郵件之執據或執據副本因遺失被他人冒用所致損失,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錯誤
郵務
1.( ) 有關小包業務, 小包指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小包之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 錯誤
2.( ) 有關郵件遞送責任, 郵件查詢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之責各類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為完成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簽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錯誤
3.( ) 依郵務營業規章, 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現金使用;其一經使用後,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使用郵資機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其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按欠資郵件處理寄件人得自行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並向指定之郵局交寄 錯誤
4.(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 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 雖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但其仍屬郵政法第6條第1項之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
5.(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各類掛號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其投遞方式, 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並由收件人或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得為收領郵件之人蓋章收領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 必要時,抄錄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錯誤
6.(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小包之事項,下列 國內互寄小包,每件重量限制為1公斤寄往國外之小包,每件重量限制為2公斤寄往國外之小包,應黏貼綠色報關簽條 錯誤
7.(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每件郵件之限重規定, 新聞紙 與信函之限重規定相同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事項,下列 租用人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郵局得終止租約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時,應填具申請書,必要時,郵局得請租用人加具保證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之租用人,應填具領取掛號郵件印鑑2份留存郵局備查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無著郵件之處理事項,下列 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7個月銷燬之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無人認領,即將其變賣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為止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 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信函如有附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者相同 錯誤
被保險人
1.( )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 這種情形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2.( )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之間須有保險利益
3.( ) 以精神障礙者為被保險人,除 喪葬費用之給付 這種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4.( ) 因續期保險費未繳致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敘述 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正確
5.( ) 有關99年12月29日修正通過後之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條,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規定,敘述 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正確
6.( ) 有關簡易人壽保險的敘述,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正確
7.( ) 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同一被保險人之規定保險金額總數時,其契約效力為 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
8.( ) 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之規定,有關外籍人士之敘述, 不得為簡易人壽保險被保險人 正確
9.( )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而無其他受益人時,保險金額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10.( )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訂立保險契約之同意,敘述 得隨時撤銷之 正確
領取
1.( )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招領之報值及保價郵件之手續及應備證件等相關敘述,下列 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代領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由代領人簽名或蓋章領取 錯誤
2.( ) 有關不按址投遞區域郵件之投遞方式, 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其郵件投入該信箱內,由收件人自行開箱提取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集體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或由收件人自行開箱領取 錯誤
3.( ) 有關無著郵件之敘述,下列 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錯誤
4.( ) 有關郵件投遞,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掛號郵件,無法依郵政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投遞者,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錯誤
5.(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6個月後,郵局不負補償責任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錯誤
6.( ) 有關郵件遞送責任, 郵件查詢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之責各類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為完成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簽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錯誤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敘述 包裹重量在3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正確
8.( )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 受領補償人 領取補償金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投遞方式, 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區內指定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其郵件投入該信箱內,由收件人自行開箱提取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印刷物交寄, 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招領之印刷物,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 印刷物專袋,每袋重量限制為十公斤以上二十五公斤以下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錯誤
信箱
1.( ) A君擬向其服務處所附近之郵局租用專用信箱,有關專用信箱之敘述, 專用信箱之租用人,應填具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2份留存郵局備查 租用人於租用期間,有任何申請事項,應憑原租用申請書上之簽名或蓋章為之 正確
2.( ) 甲公司於郵局租有專用信箱,李君於本月1日下午以限時信寄甲公司應徵工作,郵局於2日上午將李君限時信投入甲公司信箱,甲公司派人於2日下午開箱取件,隨即於2日晚間送交公司收發室,3日上午開拆應徵信件,上述各時段 2日上午 為郵件之送達時間
3.( ) 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之規定,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存局候領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原寄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 錯誤
4.( ) 有關按址投遞地區郵件之投遞方式,敘述 平常郵件之收件地址裝設有信箱者,應將郵件投入信箱內 如郵件體積過大,無法投箱者,應投交收件人或投遞於收件地址適當位置 正確
5.( ) 有關專用信箱各類郵件之投遞手續,敘述 限時專送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信箱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正確
6.( ) 依郵務營業規章,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辦理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錯誤
7.(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 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平常函件為限,非當場或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寄件人投入信箱信筒之函件,其所貼郵票雖足敷掛號處理郵資,仍不得主張特別處理之權利交寄郵件之執據或執據副本因遺失被他人冒用所致損失,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投遞方式有數種,下列 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入該信箱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公用受信箱,由村鄰長提取分發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事項,下列 租用人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郵局得終止租約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時,應填具申請書,必要時,郵局得請租用人加具保證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之租用人,應填具領取掛號郵件印鑑2份留存郵局備查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專用信箱租用人遺失信箱鑰匙時,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其有關換鎖費用負擔之事項, 由租用人負擔 正確
新臺幣
1.( ) .某甲向郵局窗口購買3號便利箱(長寬高各為39.5*27.5*24公分)並交寄國內掛號包裹,倘運輸途中該包裹不慎部分毀損,經查寄件人損失約新臺幣1,200元,郵局應補償之金額為 新臺幣865元,郵資不退還
2.( ) B君向郵局交寄國內包裹2件,其中1件重2公斤,內裝物價值為新臺幣450元,另1件3.5公斤,內裝物價值為新臺幣1,155元。假設2件均全部損失,依法應予補償時,請問郵局總共應交付補償金為 1,025元
3.( ) 中華郵政公司有 逾期提報財務報告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這種情事,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4.(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違反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5.( ) 有關郵件之查詢及補償,敘述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正確
6.(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國內掛號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其補償金額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錯誤
7.( ) 有關郵件補償, 國內快捷郵件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保價郵件遇有遺失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保價值全數補償郵件遺失、毀損,中華郵政公司除依規定補償外,其間接損失不予補償 錯誤
8.( ) 依郵政法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應予處罰,其罰則敘述 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正確
9.( ) 某乙日前向甲地郵局交寄內裝有面額新臺幣100萬元即期支票1張之國內掛號信函,嗣後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致全部遺失,依法應予補償者,請問補償金額為 新臺幣575元
10.( ) 某甲企業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同意,使用與郵局相同之文字表彰其營業名稱,依郵政法規定,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正確之罰則
臺灣)
匯兌
1.( ) 未依法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處罰 無需訂於郵政儲金匯兌監督管理辦法
2.( ) 鼓勵國民儲蓄 屬郵政儲金匯兌法之制定目的
3.(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 僅BC 這種制度
4.(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辦法,由 交通部 會同財政部(業務已移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5.(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依規定受罰時,得對 應負責之人 求償
6.( )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罰則敘述, 除未經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外,其餘由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並均應通知交通部 正確
7.( ) 有關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敘述, 鼓勵國民儲蓄,增進民眾便利,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均為制定郵政儲金匯兌法之目的 正確
8.( ) 有關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敘述,下列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會計帳務應獨立處理之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取款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錯誤
9.( )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錯誤
10.( ) 無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 有行為能力人 之行為
回信
1.( ) 郵局:郵件:國際回信郵票券: 錯誤
2.(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敘述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 正確
3.( ) 有關廣告回信之敘述, 廣告回信申請人代回信人交付郵資 正確
4.( ) 有關廣告回信手續費、代收貨價費之訂定公告, 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正確
5.( ) 有關廣告回信郵件之敘述,下列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申請廣告回信登記,應填申請書、保證書及回信樣張二份並預存郵資 預存郵資金額由郵局視實際情形酌定,並於取消登記交還登記證二個月後,未積欠郵資者,全數退還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 但回信原屬平常或較低資費函件,回信人改按特別處理或較高資費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 錯誤
6.( ) 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有關廣告回信之敘述, 廣告回信之手續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正確
7.( ) 國際回信郵票券之發售及兌換,是由 萬國郵政公約 組織各會員國間共同約定
8.( ) 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有價證券,稱為 國際回信郵票券
9.( ) 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稱為 國際回信郵票券
10.( ) 關於廣告回信之敘述,下列 寄件人寄出時免貼郵票可採用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等回信型式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 錯誤
撤回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交寄國內郵件,如郵件已運至郵件處理中心,申請撤回,有關撤回費, 零星國內快捷不收撤回費 正確
3.( ) 有關郵件投遞手續,下列 不按址投遞郵件投入由郵局或收件人設置之受信箱者,僅投遞平常郵件,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通知招領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存局候領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 錯誤
4.( ) 有關郵件撤回, 如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毀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 錯誤
5.( ) 有關郵件撤回之敘述,下列 國際郵件已離開中華郵政公司之國際互換局,得於未投交收件人前申請撤回 但寄達國郵政不辦理郵件撤回者,不在此限撤回郵件申請書,應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 郵局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覓具保證寄件人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郵件,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 錯誤
6.( ) 有關郵件撤回之規定,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應填具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連同與原寄郵件所書相同之封面式樣,送交原寄局辦理寄件人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郵件,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錯誤
7.( ) 有關郵件撤回費之敘述,下列 郵件因撤回而須另付退回或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有關郵件撤回之敘述,下列 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燬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事項,下列 普通平常郵件,同時書明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普通掛號郵件,於租箱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郵件租用人領取箱袋之掛號郵件,應憑與留存郵局備查之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相同之印鑑領取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郵件撤回事項, 郵局接受申請撤回郵件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覓具保證 正確
保價
1.( ) 保價郵件 這種郵件於因天災毀損時,仍得請求中華郵政公司補償
2.( )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招領之報值及保價郵件之手續及應備證件等相關敘述,下列 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代領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由代領人簽名或蓋章領取 錯誤
3.( ) 有關退還郵件資費之敘述,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 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正確
4.( ) 有關郵件投遞,敘述 寄交機關內之負責人、員工或由其轉交之保價郵件投遞,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正確
5.( ) 有關郵件補償, 國內快捷郵件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保價郵件遇有遺失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保價值全數補償郵件遺失、毀損,中華郵政公司除依規定補償外,其間接損失不予補償 錯誤
6.( ) 有關郵件補償金額之敘述, 保價郵件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保價值之一部予以補償 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保價值為限 正確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 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錯誤
8.( ) 依郵政法規定, 保價郵件因天災事變致損失 這種情形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之掛號郵件, 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錯誤
10.( ) 保價之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寄件人不得請求項目為 保價費
欠資
1.( ) 有關欠資郵件之敘述,下列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錯誤
2.( ) 有關欠資郵件之規定,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於投遞時,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錯誤
3.( ) 有關國內欠資限時專送函件如何投遞, 如所付資費已逾普通郵資者,得按限時專送寄遞,並按限時專送函件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正確
4.( ) 有關混合交寄郵件, 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計費方式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錯誤
中華
1.( ) 受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委託者 得經營通信性質文件之遞送
2.( ) 經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同意者 得使用「郵局」之名稱
3.(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稱為 郵局
4.(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得經營 簡易人壽保險 這種保險
5.(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 中央銀行 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6.(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 票據法 有關支票之規定
7.( ) 有關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敘述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者亦同 正確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所稱之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錯誤
9.(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種類之敘述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發行,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者,為特製郵簡寄件人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屬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印刷物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錯誤
10.( )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得受 交通部 委託,代表政府與外國談判國際郵政事務
掛號郵件
規章
1.( ) 有關郵件遞送責任, 郵件查詢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之責各類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為完成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簽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錯誤
2.( ) 依郵務營業規章, 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現金使用;其一經使用後,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使用郵資機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其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按欠資郵件處理寄件人得自行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並向指定之郵局交寄 錯誤
3.(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 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平常函件為限,非當場或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寄件人投入信箱信筒之函件,其所貼郵票雖足敷掛號處理郵資,仍不得主張特別處理之權利交寄郵件之執據或執據副本因遺失被他人冒用所致損失,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錯誤
4.(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投遞方式, 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區內指定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其郵件投入該信箱內,由收件人自行開箱提取 錯誤
5.(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存證信函之寄件人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其應付相關費用, 應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 正確
6.(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小包之事項,下列 國內互寄小包,每件重量限制為1公斤寄往國外之小包,每件重量限制為2公斤寄往國外之小包,應黏貼綠色報關簽條 錯誤
7.(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事項,下列 收件人領取存局候領郵件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期間,自候領之次日起算,15日內免付保管費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2個月為限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下述敘述 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辦理郵局對於此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 違反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契約規定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租用人應遵守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訂定之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使用管理規定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無著郵件之處理事項,下列 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7個月銷燬之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無人認領,即將其變賣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為止 錯誤
明信片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有關欠資郵件之敘述,下列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錯誤
3.( ) 有關明信片之敘述,下列 書於單一長方形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特製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錯誤
4.( ) 有關明信片之資費,敘述 由交通部核定 正確
5.( ) 有關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處理方式 未書寄件人姓名、地址之國際明信片,不予退回原寄國 正確
6.( ) 有關郵件改寄應否另付或免付資費,敘述 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 正確
7.( ) 有關廣告回信郵件之敘述,下列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申請廣告回信登記,應填申請書、保證書及回信樣張二份並預存郵資 預存郵資金額由郵局視實際情形酌定,並於取消登記交還登記證二個月後,未積欠郵資者,全數退還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 但回信原屬平常或較低資費函件,回信人改按特別處理或較高資費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 錯誤
8.( ) 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有關其式樣,敘述 由行政院核定 正確
9.(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所稱之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錯誤
10.(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有關印刷物之敘述, 寄件人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屬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印刷物 正確
交付
1.( ) 郵票 為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2.( ) 有關欠資郵件之敘述,下列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錯誤
3.( ) 有關明信片之敘述,下列 書於單一長方形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特製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錯誤
4.(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敘述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 正確
5.( ) 有關廣告回信之敘述, 廣告回信申請人代回信人交付郵資 正確
6.( ) 改寄之郵件,應分別依郵資規定辦理, 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包裹,按照寄達地寄往新寄達地之資費另付資費 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交付逾期保管費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須另付報值或保價費 但包裹資費內含報值或保價費者,不在此限 錯誤
7.( ) 依郵政法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為郵政資產特製郵簡交寄免另加封套郵票可作為郵費交付之證明 錯誤
8.( ) 依郵政法規定,任何人有違法發行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者,有關其罰則, 應處以行政罰 正確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存證信函之寄件人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其應付相關費用, 應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 正確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撤回國內快捷郵件,有關撤回費之交付及已付資費之退回事項, 郵件尚在原寄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回,並免付撤回費 正確
印刷物
1.( ) 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經批改而加註與作業有直接關係之任何評語者 不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2.( ) 下列有關郵件處理規則內容之敘述,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錯誤
3.( ) 有關印刷品之敘述,下列 印刷物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 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均得展至五公斤印刷物應於封面註明「印刷物」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 錯誤
4.( ) 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錯誤
5.( ) 有關郵件之查詢及補償,敘述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正確
6.(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國內掛號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其補償金額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錯誤
7.( ) 改寄之郵件,應分別依郵資規定辦理, 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包裹,按照寄達地寄往新寄達地之資費另付資費 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交付逾期保管費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須另付報值或保價費 但包裹資費內含報值或保價費者,不在此限 錯誤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有關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印刷物 並非退還原寄郵局
9.(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所稱之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錯誤
10.(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種類之敘述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發行,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者,為特製郵簡寄件人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屬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印刷物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錯誤
專用
1.( ) A君擬向其服務處所附近之郵局租用專用信箱,有關專用信箱之敘述, 專用信箱之租用人,應填具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2份留存郵局備查 租用人於租用期間,有任何申請事項,應憑原租用申請書上之簽名或蓋章為之 正確
2.( ) 甲公司於郵局租有專用信箱,李君於本月1日下午以限時信寄甲公司應徵工作,郵局於2日上午將李君限時信投入甲公司信箱,甲公司派人於2日下午開箱取件,隨即於2日晚間送交公司收發室,3日上午開拆應徵信件,上述各時段 2日上午 為郵件之送達時間
3.( ) 有關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下列處理規定 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掛號郵件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錯誤
4.( ) 有關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 每一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租用人持有之鑰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製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遺失之鑰匙退還郵局 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錯誤
5.( ) 有關專用信箱各類郵件之投遞手續,敘述 限時專送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信箱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正確
6.( ) 有關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金之規定,下列 按季計算起租或停租時不滿一季者,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中途停租,其已付之款項,應扣除本季已租用月份之租金後退還之 錯誤
7.( )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商場等法定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惟應得相關處所特定人之同意, 地役權人 不包括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辦理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錯誤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事項,下列 普通平常郵件,同時書明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普通掛號郵件,於租箱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郵件租用人領取箱袋之掛號郵件,應憑與留存郵局備查之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相同之印鑑領取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下述敘述 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辦理郵局對於此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 錯誤
租用
1.( ) A君擬向其服務處所附近之郵局租用專用信箱,有關專用信箱之敘述, 專用信箱之租用人,應填具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2份留存郵局備查 租用人於租用期間,有任何申請事項,應憑原租用申請書上之簽名或蓋章為之 正確
2.( ) 有關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下列處理規定 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掛號郵件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錯誤
3.( ) 有關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 每一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租用人持有之鑰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製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遺失之鑰匙退還郵局 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錯誤
4.( ) 有關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金之規定,下列 按季計算起租或停租時不滿一季者,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中途停租,其已付之款項,應扣除本季已租用月份之租金後退還之 錯誤
5.( ) 依郵務營業規章,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辦理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錯誤
6.(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事項,下列 普通平常郵件,同時書明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普通掛號郵件,於租箱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郵件租用人領取箱袋之掛號郵件,應憑與留存郵局備查之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相同之印鑑領取 錯誤
7.(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下述敘述 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辦理郵局對於此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事項,下列 租用人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郵局得終止租約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時,應填具申請書,必要時,郵局得請租用人加具保證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之租用人,應填具領取掛號郵件印鑑2份留存郵局備查 錯誤
物品
1.( ) 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 這種禁寄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2.( ) 文件或物品, 放射性物品 禁止交寄
3.( ) 有關小包業務, 小包指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小包之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 錯誤
4.( ) 有關無著郵件之處理規定,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 錯誤
5.(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錯誤
6.( ) 有關郵件業務之敘述, 郵件處理規則所稱郵件,依規定應包括客戶以冷凍冷藏方式、倉儲物流等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物品 正確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一定重量以下之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為小包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得作小包交寄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亦得作包裹交寄 錯誤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 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錯誤
9.( )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 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 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無著郵件之處理事項,下列 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7個月銷燬之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無人認領,即將其變賣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為止 錯誤
郵政法
1.( ) 健全郵政發展 屬郵政法立法目的
2.( ) 增進公共利益 為郵政法之制定目的
3.( ) 有關郵件之封裝規定, 包裹依其外觀,無從確知其內件封裝之瑕疵,致郵政服務人員未能依郵政法第31條第5款告知改善者,雖經收寄,不得認為封裝已妥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箱匣內,並以紙、木屑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填實之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應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填以足夠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 箱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錯誤
4.( ) 我國郵政法關於郵件之投遞效力,係採 認地主義為原則,認人主義為例外 這種立法例
5.( )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 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 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錯誤
6.( ) 依郵政法規定, 郵政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規範郵件種類、定義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擬訂郵政法所定之罰鍰由交通部裁罰 錯誤
7.( ) 依郵政法規定,郵政法所定之罰鍰,交通部得交由 中華郵政公司人員 協助執行之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各類掛號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其投遞方式, 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並由收件人或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得為收領郵件之人蓋章收領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 必要時,抄錄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錯誤
9.( ) 訂定郵件處理規則之法源依據為 郵政法
10.( ) 敘述 交通部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正確
收件
通知
遺失
1.( ) 限時掛號郵件 這種郵件之一部遺失不得請求補償
2.( ) 有關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 每一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租用人持有之鑰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製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遺失之鑰匙退還郵局 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錯誤
3.( ) 有關退還郵件資費之敘述,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 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正確
4.( ) 有關郵件補償, 國內快捷郵件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保價郵件遇有遺失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保價值全數補償郵件遺失、毀損,中華郵政公司除依規定補償外,其間接損失不予補償 錯誤
5.( ) 有關郵件補償金額之敘述, 保價郵件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保價值之一部予以補償 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保價值為限 正確
6.( ) 有關郵政匯兌之敘述,下列 國際匯兌,分為票匯及電匯二種郵政匯兌除電匯外,應以郵政匯票或郵政禮券為憑郵政匯票遺失,匯款人或受款人均得申請掛失,並領回匯款 錯誤
7.( ) 依規定,郵件有遺失情形,郵局依法應予補償者,應儘速支付補償金,其支付補償金之期限, 至遲應自查詢郵件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之 正確
8.( ) 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對於無著郵件之處理方式,不包括 送警察局依遺失物處理
9.(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 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 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平常函件為限,非當場或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寄件人投入信箱信筒之函件,其所貼郵票雖足敷掛號處理郵資,仍不得主張特別處理之權利交寄郵件之執據或執據副本因遺失被他人冒用所致損失,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錯誤
經營
1.( ) 受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委託者 得經營通信性質文件之遞送
2.(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得經營 儲金匯兌 這種業務
3.(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得經營 簡易人壽保險 這種保險
4.(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 中央銀行 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5.( ) 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其主管機關
6.( ) 中華郵政公司業務, 代售業務 須經交通部核定始得經營
7.( )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除主管機關外,並受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監督
8.(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 中央銀行 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9.(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規定者, 中央銀行 得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一部或全部外匯業務
10.(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為之處分,下列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 錯誤
封面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有關小包業務, 小包指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小包之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 錯誤
3.( ) 有關印刷品之敘述,下列 印刷物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 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均得展至五公斤印刷物應於封面註明「印刷物」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 錯誤
4.( ) 有關存證信函之敘述,下列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 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者相同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 錯誤
5.( ) 有關特製郵簡之敘述,下列 以整張紙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供通信之用 錯誤
6.( ) 有關混合交寄郵件, 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計費方式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錯誤
7.(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錯誤
8.( ) 有關郵件撤回之規定,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應填具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連同與原寄郵件所書相同之封面式樣,送交原寄局辦理寄件人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郵件,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錯誤
9.(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種類之敘述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發行,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者,為特製郵簡寄件人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屬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印刷物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各類掛號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其投遞方式, 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並由收件人或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得為收領郵件之人蓋章收領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 必要時,抄錄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錯誤
同一
1.( ) 住在同一村里的母親 不符合郵件處理規則第48條所規定之掛號郵件得收領條件
2.( ) 有關印刷品之敘述,下列 印刷物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 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均得展至五公斤印刷物應於封面註明「印刷物」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 錯誤
3.( ) 有關郵件投遞手續,下列 不按址投遞郵件投入由郵局或收件人設置之受信箱者,僅投遞平常郵件,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通知招領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存局候領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 錯誤
4.( ) 有關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下列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性質複雜之郵件申請改投或改寄,郵局得拒絕之 錯誤
5.( ) 有關郵件撤回, 如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毀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 錯誤
6.( ) 有關郵件撤回費之敘述,下列 郵件因撤回而須另付退回或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 錯誤
7.( ) 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須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8.( ) 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同一被保險人之規定保險金額總數時,其契約效力為 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
9.( ) 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同一被保險人之規定保險金額總數時,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 應無息退還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印刷物交寄, 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招領之印刷物,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 印刷物專袋,每袋重量限制為十公斤以上二十五公斤以下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錯誤
機關
1.(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新增外幣買賣業務之許可,無需經由 經濟部 核定
2.( )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除主管機關外,並受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監督
3.(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規定者, 中央銀行 得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一部或全部外匯業務
4.(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辦法,由 交通部 會同財政部(業務已移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5.( ) 有關郵件之收件地址及投交方式, 郵件書寫機關、學校名稱為收件人者,以該機關、學校為收件地址以機關、學校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學校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錯誤
6.( ) 有關郵件投遞,敘述 寄交機關內之負責人、員工或由其轉交之保價郵件投遞,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正確
7.( )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得受 交通部 委託,代表政府與外國談判國際郵政事務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之掛號郵件, 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錯誤
9.( ) 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經 交通部 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
10.( )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應 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事項
指定
1.( ) 下列有關郵件處理規則內容之敘述,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錯誤
2.( )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有關前述改投或改寄, 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其姓名、原地址、改投地址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相關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錯誤
3.( ) 有關不按址投遞區域郵件之投遞方式, 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其郵件投入該信箱內,由收件人自行開箱提取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集體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或由收件人自行開箱領取 錯誤
4.( ) 有關掛號郵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規定,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掛號函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者,不受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錯誤
5.( ) 有關無著郵件之敘述,下列 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錯誤
6.( ) 有關無著郵件之處理規定,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 錯誤
7.(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錯誤
8.( ) 有關郵件投遞,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掛號郵件,無法依郵政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投遞者,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錯誤
9.(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錯誤
10.( ) 有關郵件運遞,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向該船舶遞交,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 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地址遞交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錯誤
全部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 中央銀行 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3.(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 中央銀行 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4.(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規定者, 中央銀行 得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一部或全部外匯業務
5.( ) 因戰事以外之天災事變致郵件全部毀損仍能請求補償者, 保價郵件 屬之
6.( ) 有關信函之敘述,下列 信函屬函件內容係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錯誤
7.( ) 有關退還郵件資費之敘述,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 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正確
8.( ) 有關郵件補償, 國內快捷郵件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保價郵件遇有遺失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保價值全數補償郵件遺失、毀損,中華郵政公司除依規定補償外,其間接損失不予補償 錯誤
9.( ) 有關廣告回信郵件之敘述,下列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申請廣告回信登記,應填申請書、保證書及回信樣張二份並預存郵資 預存郵資金額由郵局視實際情形酌定,並於取消登記交還登記證二個月後,未積欠郵資者,全數退還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 但回信原屬平常或較低資費函件,回信人改按特別處理或較高資費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 錯誤
10.(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所稱之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錯誤
請求
1.( ) 保價郵件 這種郵件於因天災毀損時,仍得請求中華郵政公司補償
2.( ) 限時掛號郵件 這種郵件之一部遺失不得請求補償
3.( ) 因戰事以外之天災事變致郵件全部毀損仍能請求補償者, 保價郵件 屬之
4.(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錯誤
5.(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6個月後,郵局不負補償責任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錯誤
6.( ) 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下列 逾查詢期限,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報值或保價郵件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錯誤
7.( ) 有關郵件遞送責任, 郵件查詢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之責各類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為完成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簽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錯誤
8.( ) 有關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敘述,下列 中華郵政公司於92年1月1日改制成立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在儲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縱係冒領,亦不負責任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錯誤
9.( ) 有關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敘述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 正確
10.(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 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錯誤
發行
1.( ) 郵票 為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2.( ) 已發行之郵票欲廢止者,敘述 由交通部核定 正確
3.( ) 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就職紀念郵票,由 中華郵政公司 發行
4.( ) 中華郵政公司如欲廢止已發行之郵票,敘述 須報交通部核定 正確
5.( ) 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並由其依面額對持有人無條件付款之無記名有價證券為 郵政禮券
6.( )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之特製郵簡, 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 錯誤
7.( ) 有關明信片業務, 明信片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明信片除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外,任何人得依規定自行印製 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錯誤
8.( ) 有關郵政禮券之敘述, 僅能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 正確
9.( ) 有關郵票之發行,敘述 僅能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 正確
10.(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國內定期發行之政治評論刊物,得先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或雜誌交寄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6日以下按期發行者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錯誤
這種
他人
1.( )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 這種情形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2.( )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 這種郵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3.( ) 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之離職員工,就其在職時因職務知悉他人之秘密,敘述 仍應保守秘密 正確
4.( )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敘述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正確
5.( )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之間須有保險利益
6.( ) 交寄掛號信函時,郵局認為其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夾寄他人郵件者,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應 郵局得請寄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收寄
7.( ) 存款人得以其帳戶辦理存款、提款等業務,並得接受他人存款之儲金,為 劃撥儲金 這種儲金
8.( )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招領之報值及保價郵件之手續及應備證件等相關敘述,下列 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代領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由代領人簽名或蓋章領取 錯誤
9.( )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 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應交驗收件人委託書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錯誤
10.( ) 有關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敘述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者亦同 正確
以下
1.( ) 中華郵政公司有 逾期提報財務報告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這種情事,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違反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 ) 有關郵件補償, 國內快捷郵件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保價郵件遇有遺失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保價值全數補償郵件遺失、毀損,中華郵政公司除依規定補償外,其間接損失不予補償 錯誤
4.( ) 有關新聞紙或雜誌, 新聞紙或雜誌為郵件之種類名稱申請按雜誌交寄者,應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申請按新聞紙交寄者,應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 錯誤
5.(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一定重量以下之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為小包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得作小包交寄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亦得作包裹交寄 錯誤
6.( ) 依郵政法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應予處罰,其罰則敘述 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正確
7.(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印刷物交寄, 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招領之印刷物,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 印刷物專袋,每袋重量限制為十公斤以上二十五公斤以下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錯誤
不予
航空
特製
1.( ) 下列有關郵件處理規則內容之敘述,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錯誤
2.( )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之特製郵簡, 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 錯誤
3.( ) 有關特製郵簡之敘述, 免另加封套 正確
4.( ) 有關特製郵簡夾寄附件之處理方式,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應先依郵件處理規則第8條之規定辦理 錯誤
5.( ) 有關無著郵件之處理規定,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 錯誤
6.(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所稱之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錯誤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種類之敘述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發行,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者,為特製郵簡寄件人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屬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印刷物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錯誤
8.( ) 某公司擬印製特製郵簡之處理方式, 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之文字及其他相關事項印製可供自用或出售 錯誤
9.( ) 特製郵簡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敘述 失其效用 正確
10.( ) 得按「盲人文件」交寄之郵件並免納水陸路普通資費者, 愛盲協會交寄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封面並註明「盲人文件」字樣新莊盲人會(立案之盲人學校)寄交「愛盲協會」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新莊盲人會交寄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封面並註明「盲人文件」字樣 錯誤
招領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資費不足時,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應 不予寄遞,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3.( )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招領之報值及保價郵件之手續及應備證件等相關敘述,下列 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代領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由代領人簽名或蓋章領取 錯誤
4.( )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 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應交驗收件人委託書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錯誤
5.( ) 收件人親自領取招領之掛號郵件時, 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應加蓋印章 錯誤
6.( ) 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之規定,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存局候領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原寄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 錯誤
7.( ) 有關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下列處理規定 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掛號郵件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錯誤
8.( ) 有關專用信箱各類郵件之投遞手續,敘述 限時專送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信箱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正確
9.( ) 有關無著郵件之敘述,下列 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錯誤
10.( ) 有關郵件投遞,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掛號郵件,無法依郵政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投遞者,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錯誤
各類
1.( )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有關前述改投或改寄, 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其姓名、原地址、改投地址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相關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錯誤
2.( ) 有關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其投遞方式, 平常郵件應按封面所書地址投遞,收件地址裝設有信箱者,將郵件投入信箱內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 錯誤
3.( ) 有關專用信箱各類郵件之投遞手續,敘述 限時專送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信箱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正確
4.( ) 有關掛號郵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規定,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掛號函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者,不受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錯誤
5.( ) 有關郵件投遞手續,下列 不按址投遞郵件投入由郵局或收件人設置之受信箱者,僅投遞平常郵件,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通知招領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存局候領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 錯誤
6.( ) 有關郵件改投改寄之規定,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 錯誤
7.( ) 有關郵件改投改寄之規定,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郵局得拒絕之 錯誤
8.( ) 有關郵件撤回, 如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毀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 錯誤
9.( ) 有關郵件遞送責任, 郵件查詢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之責各類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為完成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簽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錯誤
10.( )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 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 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錯誤
相關
1.( ) 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 這種禁寄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2.( )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有關前述改投或改寄, 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其姓名、原地址、改投地址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相關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錯誤
3.( ) 有關盲人文件業務, 盲人文件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盲人文件」同義字樣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國內應付航空費,國際應付新聞紙航空資費按限時、快遞或掛號等特別處理者,應付相關特別處理資費 錯誤
4.(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錯誤
5.( ) 有關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 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應書寫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性質複雜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 錯誤
6.( ) 有關郵件資費規定,下列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郵件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作特別處理時,應另付特別處理費 錯誤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敘述 經收寄之郵件中發現有禁止交寄之放射性物品,應交予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正確
8.( ) 依郵政法規定,敘述 中華郵政公司經交通部核定,得投資與遞送郵件相關之業務 正確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錯誤
10.( ) 某公司擬印製特製郵簡之處理方式, 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之文字及其他相關事項印製可供自用或出售 錯誤
新地
註明
1.( )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錯誤
2.( )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有關前述改投或改寄, 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其姓名、原地址、改投地址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相關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錯誤
3.( ) 有關小包業務, 小包指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小包之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 錯誤
4.( ) 有關印刷品之敘述,下列 印刷物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 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均得展至五公斤印刷物應於封面註明「印刷物」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 錯誤
5.( ) 有關盲人文件業務, 盲人文件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盲人文件」同義字樣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國內應付航空費,國際應付新聞紙航空資費按限時、快遞或掛號等特別處理者,應付相關特別處理資費 錯誤
6.( ) 有關掛號收件回執之敘述,下列 須填附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可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者,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錯誤
7.( ) 有關掛號函件之交寄,下列 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加付掛號費向郵局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交寄 錯誤
8.( ) 有關掛號郵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規定,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掛號函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者,不受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錯誤
9.( ) 有關混合交寄郵件, 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計費方式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錯誤
使用
1.( ) 經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同意者 得使用「郵局」之名稱
2.( )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集郵業務使用之業務單據,敘述 不屬免稅範圍 正確
3.( ) 有關郵件封裝之規定,敘述 寄件人得使用二個透明口洞之信封裝寄郵件 正確
4.( )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 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6個月後,郵局不負補償責任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錯誤
5.( ) 有關郵件貼用郵資機符誌之使用、管理, 寄件人交寄郵件,得貼用郵資機印出之符誌,證明郵資已付 客戶使用郵資機,應填具申請書向郵局申請核發使用登記證郵資機印出之符誌,應印於郵件封面或印於空白郵資券再黏貼於郵件封面上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使用;其一經使用後,視為蓋銷的郵票,如有非法使用,致郵局受有損害者,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6.( ) 有關郵票、郵資符誌及郵件之事項,敘述 郵件上之郵票有已使用且經洗刷者,該郵件不為遞送 正確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敘述 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係發自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 正確
8.( ) 依郵政法第九條關於免稅之規定, 遞送郵件業務供遞送郵件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供遞送郵件業務使用之業務單據 錯誤
9.( ) 依郵政法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為郵政資產特製郵簡交寄免另加封套郵票可作為郵費交付之證明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 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現金使用;其一經使用後,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使用郵資機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其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按欠資郵件處理寄件人得自行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並向指定之郵局交寄 錯誤
方式
1.( ) 國際快遞郵件 這種郵件得依寄件人之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
2.( ) 存簿儲金之提取,敘述 憑儲金簿或依約定方式 正確
3.( )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之健康保險,敘述 僅得以附約方式經營 正確
4.( ) 有關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其投遞方式, 平常郵件應按封面所書地址投遞,收件地址裝設有信箱者,將郵件投入信箱內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 錯誤
5.( ) 有關混合交寄郵件, 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計費方式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錯誤
6.(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錯誤
7.( ) 有關郵件業務之敘述, 郵件處理規則所稱郵件,依規定應包括客戶以冷凍冷藏方式、倉儲物流等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物品 正確
8.( ) 有關簡易人壽保險,敘述 簡易人壽保險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正確
9.(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投遞方式, 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區內指定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其郵件投入該信箱內,由收件人自行開箱提取 錯誤
10.(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各類掛號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其投遞方式, 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並由收件人或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得為收領郵件之人蓋章收領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 必要時,抄錄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錯誤
字樣
1.( ) 有關小包業務, 小包指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小包之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 錯誤
2.( ) 有關印刷品之敘述,下列 印刷物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 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均得展至五公斤印刷物應於封面註明「印刷物」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 錯誤
3.( ) 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之規定,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存局候領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原寄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 錯誤
4.( ) 有關明信片業務, 明信片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明信片除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外,任何人得依規定自行印製 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錯誤
5.( ) 有關盲人文件業務, 盲人文件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盲人文件」同義字樣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國內應付航空費,國際應付新聞紙航空資費按限時、快遞或掛號等特別處理者,應付相關特別處理資費 錯誤
要保人
1.( )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 這種情形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2.( )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敘述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正確
3.( )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之間須有保險利益
4.( ) 有關簡易人壽保險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敘述 保險人均不得代位行使 正確
5.( ) 依現行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恢復契約效力之敘述,下列 要保人得於契約停效後2年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要保人申請恢復契約效力須經保險人同意要保人申請復效時,必須繳清應繳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錯誤
6.( ) 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時,如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 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遞送
1.( ) 受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委託者 得經營通信性質文件之遞送
2.( ) 設於學校內之金融服務業 不得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遞送郵件
3.( ) 有關小包業務, 小包指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小包之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 錯誤
4.( ) 有關郵件專營權之規定, 郵件專營權客體包括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專營權郵件遞送之主體為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郵件專營權性質為行政法上不作為之公用負擔 錯誤
5.( ) 有關郵件遞送責任, 郵件查詢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之責各類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為完成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簽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錯誤
6.( ) 有關郵票、郵資符誌及郵件之事項,敘述 郵件上之郵票有已使用且經洗刷者,該郵件不為遞送 正確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 一定重量以下之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為小包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得作小包交寄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亦得作包裹交寄 錯誤
8.( ) 依郵政法第九條關於免稅之規定, 遞送郵件業務供遞送郵件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供遞送郵件業務使用之業務單據 錯誤
9.( ) 依郵政法規定, 郵政服務人員遞送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有優先通行權 正確
10.( ) 依郵政法規定, 遞送郵件業務 這種由中華(臺灣)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業務免納一切稅捐
毀損
1.( ) .某甲向郵局窗口購買3號便利箱(長寬高各為39.5*27.5*24公分)並交寄國內掛號包裹,倘運輸途中該包裹不慎部分毀損,經查寄件人損失約新臺幣1,200元,郵局應補償之金額為 新臺幣865元,郵資不退還
2.( ) 保價郵件 這種郵件於因天災毀損時,仍得請求中華郵政公司補償
3.( ) 因戰事以外之天災事變致郵件全部毀損仍能請求補償者, 保價郵件 屬之
4.( ) 有關退還郵件資費之敘述,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 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正確
5.( ) 有關郵件補償, 國內快捷郵件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保價郵件遇有遺失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保價值全數補償郵件遺失、毀損,中華郵政公司除依規定補償外,其間接損失不予補償 錯誤
6.( ) 有關郵件補償金額之敘述, 保價郵件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保價值之一部予以補償 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保價值為限 正確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 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錯誤
8.( ) 依郵政法規定, 掛號信函全部毀損 不得請求補償
9.( ) 保價之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寄件人不得請求項目為 保價費
10.( ) 某甲向郵局窗口購買3號便利箱(長寬高各為39.5*27.5*24公分)並交寄國內掛號包裹,倘運輸途中該包裹不慎部分毀損,經查寄件人損失約新臺幣1,200元,郵局應補償之金額為 新臺幣865元,郵資不退還
財政部
1.( )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依 其他法律或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 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2.( )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 其他法律或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 外,應保守秘密
3.(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辦法,由 交通部 會同財政部(業務已移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4.(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為之處分,下列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 錯誤
5.( )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 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定之
6.( ) 存簿儲金之計息最高存款限額,由交通部會同 中央銀行 及財政部(業務已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7.( )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罰則敘述, 除未經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外,其餘由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並均應通知交通部 正確
8.( )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錯誤
9.( ) 財政部(業務已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時,得一併檢查 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這種業務
10.( )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規定以年利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應由 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罰之
超過
1.( ) 存簿儲金,儲戶存款超過計息之最高限額,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之規定, 個人 適用之
2.( ) 有關存簿儲金之敘述,下列 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利息免一切稅捐超過最高存款限額之數,不給利息,但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錯誤
3.( ) 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錯誤
4.( ) 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同一被保險人之規定保險金額總數時,其契約效力為 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
5.( ) 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同一被保險人之規定保險金額總數時,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 應無息退還
6.( ) 依規定,國際航空函件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其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但不及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該郵件應 發由水陸路寄遞
7.( )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 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錯誤
8.( ) 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印刷物交寄, 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招領之印刷物,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 印刷物專袋,每袋重量限制為十公斤以上二十五公斤以下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錯誤
9.( ) 國際航空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 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並已達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得作欠資函件發由航空寄遞;不及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發由水陸路寄遞航空函件改發水陸路寄遞者,所有「航空」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未付或未付足水陸路印刷品資費者,退還寄件人補足資費差額,無法退還時不予寄遞 錯誤
10.( ) 單件包裹超過10公斤者,最高補償金額為 1155元
寄遞
盲人
事務
人員
1.( ) 有關郵件之收件地址及投交方式, 郵件書寫機關、學校名稱為收件人者,以該機關、學校為收件地址以機關、學校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學校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錯誤
2.( ) 有關郵件之封裝規定, 包裹依其外觀,無從確知其內件封裝之瑕疵,致郵政服務人員未能依郵政法第31條第5款告知改善者,雖經收寄,不得認為封裝已妥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箱匣內,並以紙、木屑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填實之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應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填以足夠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 箱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錯誤
3.( ) 有關郵件投遞,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掛號郵件,無法依郵政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投遞者,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錯誤
4.( ) 有關郵件運遞,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向該船舶遞交,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 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地址遞交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錯誤
5.( ) 依郵政法規定, 郵政服務人員遞送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有優先通行權 正確
6.( ) 依郵政法規定,郵政法所定之罰鍰,交通部得交由 中華郵政公司人員 協助執行之
7.( )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應 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8.( ) 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經過道路、橋樑等交通線路時,敘述 有優先通行權 正確
9.( ) 郵政法所定之罰鍰,得由 中華郵政公司人員 協助執行之
查詢
對於
性質
存簿
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