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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CubicPower晶智能中心 專業證照基本知識測驗
    關鍵字分類 科目: 民法

    是非題- 正確的打(O) 錯誤的打(X)


    請求
    1.( ) 夫赴大陸經商,妻回娘家暫住 不屬於得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2.( ) 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 ,為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
    3.( ) 下列關於承攬之敘述,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原則上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之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錯誤
    4.(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5.( ) 甲、乙約定,乙應向丙為給付,但丙對乙並無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則甲、乙之約定為 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6.(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7.( ) 甲地為袋地,致長年以來甲都通行乙地以至公路,並由甲對乙如期給付一定之償金,但後來甲將其地出賣於A,乙則要求A應加倍給付通行費,否則不讓A通行。下列敘述, A無拒絕支付償金之理由,但償金過高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正確
    8.( ) 名譽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不得主張 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這種權利
    9.(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10.( )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若當事人間未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 承租人僅得於租賃關係終了時,在租賃物現存之增價額範圍內,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約定
    1.( ) 下列有關期日及期間之敘述,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民國100年2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五日內付款 屆滿之日,即為民國100年2月6日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至民國100年3月止,該契約之終止日即為民國100年3月31日 錯誤
    2.( )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錯誤
    3.( )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 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這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4.( ) 夫妻約定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拾獲遺失物而獲得之報酬 不屬於此處之勞力所得
    5.( ) 甲、乙約定,乙應向丙為給付,但丙對乙並無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則甲、乙之約定為 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6.( )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下列敘述 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 未定期限者,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錯誤
    7.( )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下列敘述 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錯誤
    8.(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9.( ) 甲委任乙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約定報酬若干。乙應以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為甲處理委任的訴訟事務
    10.( ) 甲與乙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兩人約定,若工程之進行有遲延時,應給付違約金,如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其效力為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贈與
    1.( ) 因贈與而取得 屬於所有權之繼受取得
    2.( )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3.( ) 下列關於贈與得否撤銷之敘述,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兄弟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錯誤
    4.( )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敘述, 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正確
    5.(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6.( ) 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給乙,並為登記,則甲、乙二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享有型態為 分別共有
    7.( )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 當事人一方死亡 這種情形
    8.( ) 關於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敘述, 得為歸扣之標的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為限;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正確
    9.( ) 關於贈與人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 贈與人因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受贈人就經公證之贈與給付遲延時,不得請求遲延利息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原則上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 錯誤
    10.( ) 關於贈與之意義及性質,下列敘述, 贈與乃一方當事人負有給付義務 贈與為無償契約 贈與須以意思表示為之 錯誤


    給付
    1.( ) 標的物之給付自始客觀不能 這種情況,契約無效
    2.( )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者,其不當得利請求權被排除 正確
    3.(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4.( ) 甲與乙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兩人約定,若工程之進行有遲延時,應給付違約金,如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其效力為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5.(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時,其法律效果為 有解除權人之解除權因此消滅
    6.( ) 在雙務契約下,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其法律效果為 他方免為對待給付
    7.(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8.( )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學理上稱為 代物清償
    9.( ) 對於地上權拋棄的敘述,下列 必須以書面為之必須辦理拋棄登記如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必須給付一定期限的地租給土地所有人 錯誤
    10.( ) 關於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下列敘述, 債務人仍負有給付義務 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錯誤


    契約
    1.( ) 限於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 這種情形,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因借用物之瑕疵,對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3.( ) 下列有關要約之敘述,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錯誤
    4.(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5.( )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解釋之敘述, 「誤載不害真意」為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之一 若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者,即不能捨棄該文字而更為曲解 解釋意思表示之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錯誤
    6.( ) 民法有關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 在收養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與義務原則上暫時停止收養之契約應經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後,始能發生收養之效力收養成年子女,而該養子女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收養效力原則上僅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錯誤
    7.( ) 甲無代理權,卻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定契約,其契約效力為 效力未定
    8.( )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契約無效 正確
    9.( ) 無償寄託契約中,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負 具體輕過失責任 這種責任
    10.(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之為 居間


    這種


    不得
    1.( ) 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這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2.( ) 重大過失責任 這種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3.( ) 一般保證契約, 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保證契約為從契約保證契約為諾成契約 錯誤
    4.( )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錯誤
    5.( ) 下列關於農育權人權利之敘述, 不得將其權利與其農育工作物分離而為讓與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錯誤
    6.( )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 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這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7.( ) 名譽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不得主張 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這種權利
    8.( ) 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不得由夫妻約定
    9.( ) 有關監護宣告,敘述 監護宣告之原因未消滅前,不得撤銷其宣告 正確
    10.(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債務
    1.( ) 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 ,為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
    2.( ) 下列關於保證債務之敘述, 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 保證人就保證債務負無限責任 保證債務從屬於主債務 錯誤
    3.(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4.( ) 下列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這種情形,給付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5.( )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者,其不當得利請求權被排除 正確
    6.(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7.( ) 共同侵權行為人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法構成下列 連帶債務 這種債務
    8.(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9.( ) 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不得由夫妻約定
    10.(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所有權
    1.( ) 因贈與而取得 屬於所有權之繼受取得
    2.( ) 下列關於所有權之敘述,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選擇對物的使用方式 所有人原則上得透過對物進行利用或經營而獲取孳息或其他收益 所有人得讓與其標的物,亦得將之為事實上處分 錯誤
    3.( ) 下列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依實務見解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押金之交付為其要件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要件 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其要件 錯誤
    4.( ) 下列 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5.( ) 下列 所有權 這種物權,當事人不得依契約預定其存續期間
    6.( ) 下列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 應有部分為所有權量的分割 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錯誤
    7.(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8.(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9.( ) 甲在路上拾得乙所遺失金錶一只,遂私下據為己有,甲可依下列 動產時效取得 這種方式取得該金錶之所有權
    10.( )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寄放於乙處,乙卻將其作為自己所有之物出售善意無過失之丙。乙以 占有改定 這種方式交付鑽戒予丙時,丙尚未確定地取得鑽戒之所有權


    交付
    1.( )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2.( ) 乙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小提琴以甲之名義出賣並交付予不知情之丙,在甲尚未發現前,有關乙、丙所為之行為,敘述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正確
    3.(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4.( ) 下列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依實務見解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押金之交付為其要件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要件 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其要件 錯誤
    5.( )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古董出賣並交付給惡意之第三人丙。若甲、乙、丙均已成年,乙交付古董給丙之行為,法律效力為 效力未定
    6.( ) 甲向乙購買新型A廠牌電視機一台,若乙嗣後交付之電視機有瑕疵,甲不得向乙行使下列 撤銷契約 這種權利
    7.( )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寄放於乙處,乙卻將其作為自己所有之物出售善意無過失之丙。乙以 占有改定 這種方式交付鑽戒予丙時,丙尚未確定地取得鑽戒之所有權
    8.( )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 不當得利 這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9.( ) 合會,依民法之規定,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為正確
    10.(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清償
    1.(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2.( )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 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錯誤
    3.( ) 下列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這種情形,給付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4.( )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者,其不當得利請求權被排除 正確
    5.(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6.(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7.(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8.( ) 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不得由夫妻約定
    9.( ) 有關第三人清償之敘述,下列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正確
    10.(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行為


    債權
    1.( ) 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 不屬於法律所規定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2.( ) 債權 ,不屬於絕對權
    3.( )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 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錯誤
    4.( ) 下列 退休金債權 這種債權不得讓與
    5.( ) 下列關於質權人實行質權之敘述, 必須債權到期 原則上必須債務人給付遲延 質權人在拍賣質物前,應通知出質人 錯誤
    6.( )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 置於該租賃之不動產內之承租人之物 這種物品得主張留置權
    7.( )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關於其設定方式,敘述 應以書面為之 正確
    8.(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9.( )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優先於 抵押權人為改良抵押物所支出的有益費用 這種債權
    10.( )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 債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之場合 這種場合


    返還
    1.( )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這種情形,質權人因失去質物占有而喪失質權
    2.( ) 下列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這種情形,給付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3.( )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返還客體之敘述, 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以價額償還為例外 正確
    4.( )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 不當得利 這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5.(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時,其法律效果為 有解除權人之解除權因此消滅
    6.( )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 當事人一方死亡 這種情形
    7.(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8.( )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之人,其財產返還的情形為 若是善意,則返還現存利益
    9.( )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除另有訂定外,定金應 受定金當事人應返還定金


    取得
    1.( ) 因贈與而取得 屬於所有權之繼受取得
    2.( ) 下列 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3.( ) 下列 原物分配時,各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為共有物分割後之效力
    4.( ) 下列 留置權 這種權利不得因時效而取得
    5.(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6.( ) 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不動產,其限制為 已登記之不動產及未登記之不動產皆可
    7.(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8.( ) 甲以所有之意思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乙之動產已達4年,其法律效果為 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9.( )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敘述, 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正確
    10.( ) 甲在路上拾得乙所遺失金錶一只,遂私下據為己有,甲可依下列 動產時效取得 這種方式取得該金錶之所有權


    登記
    1.( ) 結婚 這種身分行為,應經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2.( ) 下列 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3.( )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適用之敘述, 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正確
    4.(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5.( ) 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不動產,其限制為 已登記之不動產及未登記之不動產皆可
    6.( )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A地建築房屋,訂立租賃契約後,甲得請求乙為 地上權之登記 這種登記
    7.( ) 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給乙,並為登記,則甲、乙二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享有型態為 分別共有
    8.( )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茲所稱「判決」,係指 形成判決 這種判決
    9.( )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夫妻約定冠姓時,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夫妻結婚時,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夫妻兩願離婚時,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錯誤
    10.( )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無效
    1.(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情形收養無效
    2.( ) 標的物之給付自始客觀不能 這種情況,契約無效
    3.( ) 父母代理子女訂定婚約,其效力為 無效
    4.( ) 由父母代為子女訂定婚約者,其法律效力為 無效
    5.( )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88年在臺北結婚,93年5月間在異地認識丙(女),甲自稱其未婚並與丙同居,甲、丙於94年3月3日在高雄結婚,甲、丙之婚姻效力為 無效
    6.(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7.( )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均已成年。其後甲與戊女結婚,乙因事故死亡留下大量遺產,但未婚無子女。乙死亡時,戊當時已懷胎,甲依法拋棄繼承,丙、丁就乙之遺產為分割,各得遺產之二分之一。其分割協議為 無效
    8.( )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契約無效 正確
    9.( ) 自書遺囑者,如未記明年、月、日,該遺囑之效力為 無效
    10.( )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同意所為之遺贈,其效力為 無效


    民法
    1.( ) 台鐵電聯車 不在民法第191-2條「動力車輛」之適用範圍內
    2.( ) 訂婚 不屬於民法上的要式行為
    3.( ) 下列 對債務承擔之承認 得為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標的
    4.(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則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應適用民法 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這種財產制之規定
    5.( ) 民法第1031-1條所規定之法定特有財產,下列敘述,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法定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錯誤
    6.( ) 民法第3條有關簽名或蓋章之方式, 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必要者,得不用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簽名得不簽全名,僅簽姓或名者,亦生簽名之效力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錯誤
    7.( ) 合會,依民法之規定,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為正確
    8.( )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茲所稱「判決」,係指 形成判決 這種判決
    9.( ) 依民法規定,法人擁有許多能力和權利,下列 繼承權 不屬之
    10.( )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遺囑
    1.( ) 自書遺囑 這種遺囑,無須見證人
    2.( ) 甲有配偶乙及子丙,甲生前以遺囑表示死後遺贈全部財產給丁,嗣甲死亡時,全部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試問受遺贈人丁可得之遺贈財產為 50萬元
    3.(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4.( ) 有關遺囑的敘述, 作成遺囑時如有遺囑能力,縱嗣喪失遺囑能力,該遺囑不受任何影響 為正確
    5.( ) 自書遺囑者,如未記明年、月、日,該遺囑之效力為 無效
    6.( ) 遺囑人於作成遺囑後所為之行為,如與遺囑相牴觸時,該遺囑之法律效力為 牴觸之部分視為遺囑之撤回
    7.( ) 遺囑方式中, 自書遺囑 這種方式不需遺囑見證人
    8.( )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 親屬會議
    9.( ) 關於自書遺囑,需完成 需完成a.b.c. 這種方式,始生效


    債權人
    1.( ) 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 ,為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
    2.( ) 有關第三人清償之敘述,下列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正確
    3.(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4.( )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者,其對他連帶債權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5.(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6.( ) 債權人甲和債務人乙約定中午12時交付A物,乙雖遲到30分鐘,但其交貨無礙於甲的利益,甲拒絕受領,請問甲的行為有違 誠實信用原則 這種原則
    7.(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確保債權之實現,在行使要件上,下列敘述, 撤銷權之行使必須透過訴訟為之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詐害行為,無論受益人知情與否,債權人皆可對該行為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人並無優先受償權 錯誤
    8.( )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學理上稱為 代物清償
    9.( )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此種特性為 不可分性
    10.( )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領遲延時,對他連帶債務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務人亦得主張受領遲延


    收養
    1.(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情形收養無效
    2.( ) 下列 收養 這種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3.(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4.( ) 民法有關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 在收養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與義務原則上暫時停止收養之契約應經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後,始能發生收養之效力收養成年子女,而該養子女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收養效力原則上僅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錯誤
    5.(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6.(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A,A年30歲,A已婚,A妻為B。甲弟為丙,丙年52歲,丙未婚。設於民國103年7月間,丙欲收養A。敘述, A被收養時,應得B之同意 但B如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須得B之同意 正確


    請求權
    1.( ) 受益人須明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非屬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
    2.( ) 酌給遺產請求權 ,不屬於形成權
    3.( ) 繼承回復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4.( )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錯誤
    5.( )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者,其不當得利請求權被排除 正確
    6.(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7.(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8.(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9.( ) 共有物裁判分割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兩者權利的性質分別為 前者是形成權,後者是請求權
    10.( )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地上權因下列 存續期間屆滿 這種原因消滅時,地上權人得主張建築物補償請求權


    效力
    1.(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這種撤銷,發生溯及效力
    2.( ) 下列關於條件之敘述,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自無法律上效力 契約附有解除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為無條件 錯誤
    3.( ) 出租人甲寄發催告租金之信函予乙,寄達乙之住所時,乙恰巧出國,一週後始回國。敘述, 該催告於寄達時發生效力 正確
    4.( ) 民法第3條有關簽名或蓋章之方式, 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必要者,得不用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簽名得不簽全名,僅簽姓或名者,亦生簽名之效力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錯誤
    5.(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6.( ) 甲無代理權,卻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定契約,其契約效力為 效力未定
    7.( ) 自書遺囑者,如未記明年、月、日,該遺囑之效力為 無效
    8.(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9.( ) 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者,均為抵押權實行範圍所及。 抵押物扣押前已分離之天然孳息 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10.( ) 關於和解,敘述,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或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最正確


    意思表示
    1.( )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解釋之敘述, 「誤載不害真意」為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之一 若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者,即不能捨棄該文字而更為曲解 解釋意思表示之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錯誤
    2.( ) 下列有關詐欺之敘述, 消極隱匿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有告知義務,才會構成詐欺由第三人為詐欺行為,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方得撤銷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但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錯誤
    3.(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4.(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A,A年30歲,A已婚,A妻為B。甲弟為丙,丙年52歲,丙未婚。設於民國103年7月間,丙欲收養A。敘述, A被收養時,應得B之同意 但B如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須得B之同意 正確
    5.( )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中,下列何者須向不特定之相對人為之 懸賞廣告
    6.(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7.(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8.( ) 關於連帶債務之發生,敘述 得因當事人明示意思表示或法律規定而成立 正確
    9.( ) 關於債權人之撤銷權,敘述 撤銷權之行使,限於聲請法院為之,不得以意思表示為之 正確
    10.( ) 關於意思表示之撤回,敘述,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回之通知,若與其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生撤回之效力 正確


    債務人
    1.( ) 下列關於質權人實行質權之敘述, 必須債權到期 原則上必須債務人給付遲延 質權人在拍賣質物前,應通知出質人 錯誤
    2.( ) 有關債務人給付遲延,敘述 債務人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原則上仍應負責 正確
    3.(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4.(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5.(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下列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6.( ) 若債權讓與無效,惟讓與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且債務人已對表見受讓人為清償者,敘述 債務人仍得對債權人主張發生清償效力 正確
    7.(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下列行為, 免除債務人5千元之債務 自始無效
    8.(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9.( ) 債權人甲和債務人乙約定中午12時交付A物,乙雖遲到30分鐘,但其交貨無礙於甲的利益,甲拒絕受領,請問甲的行為有違 誠實信用原則 這種原則
    10.(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確保債權之實現,在行使要件上,下列敘述, 撤銷權之行使必須透過訴訟為之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詐害行為,無論受益人知情與否,債權人皆可對該行為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人並無優先受償權 錯誤


    行為
    1.( ) 訂婚 不屬於民法上的要式行為
    2.( ) 12歲之甲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其手機與同學之手錶互易,該行為之效力為 效力未定
    3.( ) 乙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小提琴以甲之名義出賣並交付予不知情之丙,在甲尚未發現前,有關乙、丙所為之行為,敘述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正確
    4.( )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 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錯誤
    5.(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6.( )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古董出賣並交付給惡意之第三人丙。若甲、乙、丙均已成年,乙交付古董給丙之行為,法律效力為 效力未定
    7.( ) 甲向便利商店購買報紙一份,甲與便利商店從事 契約行為 這種行為
    8.( ) 甲建商向乙表示解除雙方訂立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甲的解約表示屬於 單獨行為 這種行為
    9.( ) 甲詐欺乙,以低價購買乙的古董,乙知情後,對甲行使撤銷權。乙行使撤銷權的行為,性質上為 單獨行為
    10.( ) 身分行為, 認領 為不要式行為


    法院
    1.( ) 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這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2.( ) 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這種情形,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3.(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4.( ) 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書,明定價金「五萬九仟一佰元」,但另一條款「價金51,900元,分三期繳納」,嗣後雙方就價金爭執,問法院應 先探求雙方真意
    5.( ) 甲與乙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兩人約定,若工程之進行有遲延時,應給付違約金,如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其效力為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6.( ) 扶養費之給付,如當事人不能協議時,應由 法院 定之
    7.(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因聲請,依民法規定得對該財團法人為 變更其組織 這種行為
    8.(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9.(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依民法規定,其法律效果為 法院得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10.( ) 關於婚生推定與否認之敘述, 夫妻之一方或其子女能證明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正確


    結婚
    1.( ) 未達法定年齡結婚 這種情形結婚為可得撤銷
    2.( ) 結婚 這種身分行為,應經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3.( ) 下列關於結婚之敘述, 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滿19歲女於滿20歲前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7歲男於滿16歲時結婚,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該結婚得撤銷 錯誤
    4.( ) 民法有關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 在收養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與義務原則上暫時停止收養之契約應經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後,始能發生收養之效力收養成年子女,而該養子女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收養效力原則上僅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錯誤
    5.( )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均已成年。其後甲與戊女結婚,乙因事故死亡留下大量遺產,但未婚無子女。乙死亡時,戊當時已懷胎,甲依法拋棄繼承,丙、丁就乙之遺產為分割,各得遺產之二分之一。其分割協議為 無效
    6.( ) 甲之子丙與乙之女丁結婚,則甲、乙間之關係為 無親屬關係
    7.( ) 甲男乙女結婚,則甲男之父丙與乙女之母丁之親等為 無親屬關係
    8.( ) 甲與乙是父子,丙與丁是姊妹,甲與丙結婚後,乙與丁之關係為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9.( )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夫妻約定冠姓時,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夫妻結婚時,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夫妻兩願離婚時,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錯誤
    10.( ) 依據民法有關行為能力之規定,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具備行為能力 正確


    移轉
    1.( ) 下列關於贈與得否撤銷之敘述,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兄弟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錯誤
    2.(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3.(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繼承
    1.( ) 占有 ,得為繼承之標的
    2.( ) 繼承回復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3.( ) 19歲喪夫之甲將繼承所得之小套房一間,訂立買賣契約出賣予成年之乙。買賣契約之效力為 有效
    4.(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5.( ) 下列 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6.( )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乙死亡後,甲單獨繼承乙之遺產,甲所享有之地上權會因 混同 這種事由而消滅
    7.(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8.( ) 搜索繼承人之期間屆滿而無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於 國庫
    9.( )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 親屬會議
    10.( ) 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 繼承人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 正確


    責任
    1.( ) 重大過失責任 這種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2.( ) 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不得由夫妻約定
    3.( ) 受害人甲向加害人(即受僱人)乙及其僱用人丙主張侵權行為,乙已有效提出時效抗辯,但其僱用人丙未為時效抗辯,則丙之責任為 可以全部免責
    4.( )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傷害及運送遲到所應負之責任,係屬 通常事變責任 這種責任
    5.( ) 無償寄託契約中,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負 具體輕過失責任 這種責任
    6.( ) 無權代理人責任之性質為 無過失責任
    7.( )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負之責任為 通常事變責任
    8.( ) 監護人於執行職務時,應負 抽象輕過失 這種責任
    9.( ) 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受監護人遭受損害時,應負 抽象輕過失責任 這種責任
    10.( ) 關於代理之敘述, 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本人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確


    情形
    1.( ) 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這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2.( ) 未達法定年齡結婚 這種情形結婚為可得撤銷
    3.( ) 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 這種情形,地上權人就其建築物,得請求土地所有人按時價補償
    4.( ) 限於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 這種情形,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因借用物之瑕疵,對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情形收養無效
    6.( )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這種情形,質權人因失去質物占有而喪失質權
    7.( ) 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這種情形,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8.( )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9.( ) 下列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這種情形,給付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10.( ) 下列 擅自將他人的漆修補自己的車身 這種情形屬於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土地
    1.( ) 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 這種情形,地上權人就其建築物,得請求土地所有人按時價補償
    2.( ) 培植茶樹 不符合普通地上權之使用他人土地之目的
    3.( ) 下列關於農育權人權利之敘述, 不得將其權利與其農育工作物分離而為讓與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錯誤
    4.( ) 下列有關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之敘述,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袋地所有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有通行權人應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對其損害支付償金 錯誤
    5.( )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利,稱為 地役權
    6.(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7.(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8.( )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乙死亡後,甲單獨繼承乙之遺產,甲所享有之地上權會因 混同 這種事由而消滅
    9.(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10.( ) 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給乙,並為登記,則甲、乙二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享有型態為 分別共有


    對於
    1.( )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錯誤
    2.( ) 下列關於贈與得否撤銷之敘述,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兄弟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錯誤
    3.( )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敘述, 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正確
    4.( ) 有關債務人給付遲延,敘述 債務人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原則上仍應負責 正確
    5.(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6.( )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傷害及運送遲到所應負之責任,係屬 通常事變責任 這種責任
    7.( )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領遲延時,對他連帶債務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務人亦得主張受領遲延
    8.( )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負之責任為 通常事變責任
    9.( ) 對於地上權拋棄的敘述,下列 必須以書面為之必須辦理拋棄登記如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必須給付一定期限的地租給土地所有人 錯誤
    10.( ) 關於代理之敘述, 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本人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確


    規定
    1.( ) 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 不屬於法律所規定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2.( ) 繼承回復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3.( ) 下列 留置權 這種物權僅得依法律規定而發生
    4.( ) 民法第1031-1條所規定之法定特有財產,下列敘述,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法定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錯誤
    5.( )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 不當得利 這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6.( )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 當事人一方死亡 這種情形
    7.( ) 依民法規定,法人擁有許多能力和權利,下列 繼承權 不屬之
    8.( )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9.( ) 依據民法有關行為能力之規定,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具備行為能力 正確
    10.( )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民法關於下列 無因管理 這種規定,請求償還


    撤銷
    1.( ) 因欠租而被撤銷 這種原因為地上權特別消滅原因
    2.(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這種撤銷,發生溯及效力
    3.( ) 下列有關詐欺之敘述, 消極隱匿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有告知義務,才會構成詐欺由第三人為詐欺行為,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方得撤銷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但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錯誤
    4.( ) 下列關於贈與得否撤銷之敘述,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兄弟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錯誤
    5.( ) 甲向乙購買新型A廠牌電視機一台,若乙嗣後交付之電視機有瑕疵,甲不得向乙行使下列 撤銷契約 這種權利
    6.( ) 有關監護宣告,敘述 監護宣告之原因未消滅前,不得撤銷其宣告 正確
    7.( )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之人,其財產返還的情形為 若是善意,則返還現存利益
    8.(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當事人
    1.( ) 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這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2.( )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解釋之敘述, 「誤載不害真意」為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之一 若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者,即不能捨棄該文字而更為曲解 解釋意思表示之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錯誤
    3.( ) 下列有關詐欺之敘述, 消極隱匿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有告知義務,才會構成詐欺由第三人為詐欺行為,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方得撤銷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但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錯誤
    4.( ) 有關定金,敘述, 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正確
    5.(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6.( ) 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發生間接占有,得使當事人之一方占有他方之物。 僱傭關係 並非此項法律關係
    7.( ) 當事人所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法律效果為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8.( ) 當事人除以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外,尚得以權利設定抵押權。 不動產役權 ,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9.( ) 關於和解,敘述,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或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最正確
    10.( ) 關於連帶債務之發生,敘述 得因當事人明示意思表示或法律規定而成立 正確


    部分
    1.(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2.( ) 下列 原物分配時,各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為共有物分割後之效力
    3.( ) 下列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 應有部分為所有權量的分割 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錯誤
    4.( ) 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得設定下列 抵押權 這種權利
    5.(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6.(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下列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7.( ) 當事人所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法律效果為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8.( )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此種所有權享有之型態,稱為 區分所有
    9.( ) 遺囑人於作成遺囑後所為之行為,如與遺囑相牴觸時,該遺囑之法律效力為 牴觸之部分視為遺囑之撤回
    10.( ) 關於代理之敘述, 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本人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確


    抵押權
    1.(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下列 追及效力 之效力
    2.( ) 甲以其所有A地先設定B抵押權於乙,再設定C地上權於丙,最後設定D抵押權於丁。下列關於各物權優先順序之敘述, BCDA 正確
    3.(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4.(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5.( ) 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得設定下列 抵押權 這種權利
    6.( ) 承攬人在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之重大修繕 這種情形下,得請求定作人就其承攬工作之報酬為抵押權之登記
    7.( )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優先於 抵押權人為改良抵押物所支出的有益費用 這種債權
    8.( ) 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者,均為抵押權實行範圍所及。 抵押物扣押前已分離之天然孳息 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9.(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10.( ) 當事人除以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外,尚得以權利設定抵押權。 不動產役權 ,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夫妻
    1.(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2.( ) 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下列於婚姻關係中所得之財產, 薪資 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財產計算標的
    3.( ) 夫妻約定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拾獲遺失物而獲得之報酬 不屬於此處之勞力所得
    4.(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則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應適用民法 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這種財產制之規定
    5.(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定各款裁判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無法定期間之限制
    6.(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A,A年30歲,A已婚,A妻為B。甲弟為丙,丙年52歲,丙未婚。設於民國103年7月間,丙欲收養A。敘述, A被收養時,應得B之同意 但B如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須得B之同意 正確
    7.( ) 有關消滅時效期間之敘述 夫妻間同居履行請求權,不罹於時效而消滅 正確
    8.( ) 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不得由夫妻約定
    9.( )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夫妻約定冠姓時,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夫妻結婚時,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夫妻兩願離婚時,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錯誤
    10.( ) 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下列敘述,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夫妻財產制契約應具備形式要件,除夫妻以書面同意之外,尚應在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錯誤


    地上權
    1.( ) 因欠租而被撤銷 這種原因為地上權特別消滅原因
    2.( ) 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 這種情形,地上權人就其建築物,得請求土地所有人按時價補償
    3.( ) 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不動產,其限制為 已登記之不動產及未登記之不動產皆可
    4.( ) 甲以其所有A地先設定B抵押權於乙,再設定C地上權於丙,最後設定D抵押權於丁。下列關於各物權優先順序之敘述, BCDA 正確
    5.( )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A地建築房屋,訂立租賃契約後,甲得請求乙為 地上權之登記 這種登記
    6.( )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乙死亡後,甲單獨繼承乙之遺產,甲所享有之地上權會因 混同 這種事由而消滅
    7.(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8.( )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地上權因下列 存續期間屆滿 這種原因消滅時,地上權人得主張建築物補償請求權
    9.(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享有 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這種權利


    消滅
    1.( ) 因欠租而被撤銷 這種原因為地上權特別消滅原因
    2.( ) 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下列於婚姻關係中所得之財產, 薪資 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財產計算標的
    3.(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4.( )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乙死亡後,甲單獨繼承乙之遺產,甲所享有之地上權會因 混同 這種事由而消滅
    5.(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時,其法律效果為 有解除權人之解除權因此消滅
    6.( )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地上權因下列 存續期間屆滿 這種原因消滅時,地上權人得主張建築物補償請求權
    7.( ) 有關身分關係之消滅,下列敘述 夫與妻離婚,妻與夫之親屬間之姻親關係消滅 正確
    8.( ) 有關消滅時效期間之敘述 夫妻間同居履行請求權,不罹於時效而消滅 正確
    9.( ) 有關監護宣告,敘述 監護宣告之原因未消滅前,不得撤銷其宣告 正確
    10.( ) 所有權之權能因定限物權而受限制,一旦定限物權消滅,所有權即回復其圓滿狀態,此稱為所有權之 彈力性 這種性質


    其所


    財產
    1.( ) 未成年人利用上課之餘,打工所得的財產 這種未成年子女財產不屬於特有財產
    2.( ) 下列 未經分割之遺產 這種財產為公同共有
    3.( ) 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下列於婚姻關係中所得之財產, 薪資 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財產計算標的
    4.(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則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應適用民法 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這種財產制之規定
    5.( ) 甲有配偶乙及子丙,甲生前以遺囑表示死後遺贈全部財產給丁,嗣甲死亡時,全部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試問受遺贈人丁可得之遺贈財產為 50萬元
    6.(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7.( )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之人,其財產返還的情形為 若是善意,則返還現存利益
    8.(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因聲請,依民法規定得對該財團法人為 變更其組織 這種行為
    9.(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10.( ) 關於逾新臺幣500元之遺失物拾得,下列敘述, 遺失物拾得人在有人認領遺失物時,得請求不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拾得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警察或自治機關得拍賣拾得物,而保管其價金所有人認領時,必須償還保管費用 錯誤


    死亡
    1.( )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均已成年。其後甲與戊女結婚,乙因事故死亡留下大量遺產,但未婚無子女。乙死亡時,戊當時已懷胎,甲依法拋棄繼承,丙、丁就乙之遺產為分割,各得遺產之二分之一。其分割協議為 無效
    2.( )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乙死亡後,甲單獨繼承乙之遺產,甲所享有之地上權會因 混同 這種事由而消滅
    3.( ) 甲有配偶乙及子丙,甲生前以遺囑表示死後遺贈全部財產給丁,嗣甲死亡時,全部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試問受遺贈人丁可得之遺贈財產為 50萬元
    4.( )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 120萬元
    5.( )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 當事人一方死亡 這種情形
    6.( ) 受死亡宣告者,其死亡之時點推定為 法院判決內所確定之死亡時,為死亡之時點
    7.( ) 關於強制認領之敘述,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無繼承人時,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正確


    發生
    1.( ) 留置權 這種物權,僅得依法律規定發生
    2.(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這種撤銷,發生溯及效力
    3.( ) 下列關於條件之敘述,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自無法律上效力 契約附有解除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為無條件 錯誤
    4.( ) 下列 留置權 這種物權僅得依法律規定而發生
    5.( )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 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這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6.( ) 出租人甲寄發催告租金之信函予乙,寄達乙之住所時,乙恰巧出國,一週後始回國。敘述, 該催告於寄達時發生效力 正確
    7.( ) 民法有關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 在收養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與義務原則上暫時停止收養之契約應經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後,始能發生收養之效力收養成年子女,而該養子女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收養效力原則上僅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錯誤
    8.( )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 債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之場合 這種場合
    9.( ) 契約上附隨義務之發生依據為 誠實信用原則
    10.( ) 若債權讓與無效,惟讓與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且債務人已對表見受讓人為清償者,敘述 債務人仍得對債權人主張發生清償效力 正確


    設定
    1.(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下列 追及效力 之效力
    2.( ) 甲以其所有A地先設定B抵押權於乙,再設定C地上權於丙,最後設定D抵押權於丁。下列關於各物權優先順序之敘述, BCDA 正確
    3.(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4.(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5.( ) 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得設定下列 抵押權 這種權利
    6.(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7.(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8.( ) 當事人除以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外,尚得以權利設定抵押權。 不動產役權 ,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主張
    1.( ) 一般保證契約, 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保證契約為從契約保證契約為諾成契約 錯誤
    2.(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3.( ) 名譽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不得主張 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這種權利
    4.( ) 受害人甲向加害人(即受僱人)乙及其僱用人丙主張侵權行為,乙已有效提出時效抗辯,但其僱用人丙未為時效抗辯,則丙之責任為 可以全部免責


    占有
    1.( ) 占有 ,得為繼承之標的
    2.( )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這種情形,質權人因失去質物占有而喪失質權
    3.( ) 甲以所有之意思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乙之動產已達4年,其法律效果為 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4.( )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 不當得利 這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5.( ) 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發生間接占有,得使當事人之一方占有他方之物。 僱傭關係 並非此項法律關係
    6.( )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民法關於下列 無因管理 這種規定,請求償還
    7.( )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以下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占有之汽車 是民法上的占有人


    關係
    1.( ) 汽車與引擎 不具主物與從物之間的關係
    2.( ) 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這種情形,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3.(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4.( ) 甲之子丙與乙之女丁結婚,則甲、乙間之關係為 無親屬關係
    5.( ) 甲與乙是父子,丙與丁是姊妹,甲與丙結婚後,乙與丁之關係為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6.( ) 有關身分關係之消滅,下列敘述 夫與妻離婚,妻與夫之親屬間之姻親關係消滅 正確
    7.( ) 有關第三人清償之敘述,下列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正確
    8.( ) 法人之代表與代理有所不同,下列關於兩者區別之敘述, 在制度上,代表與法人是一個權利主體內的關係,而代理人與本人是兩個主體間的關係 法人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但代理人僅得代為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代表係法人的機關,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無所謂效力歸屬的問題 在代理關係上,代理人的行為並非本人的行為,僅其效力歸屬於本人而已 錯誤
    9.( ) 關於婚約當事人關係之敘述, 不得強迫他方履行結婚義務,結婚後始發生夫妻身分關係 正確


    遺產
    1.( ) 酌給遺產請求權 ,不屬於形成權
    2.(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3.( ) 下列 未經分割之遺產 這種財產為公同共有
    4.( )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均已成年。其後甲與戊女結婚,乙因事故死亡留下大量遺產,但未婚無子女。乙死亡時,戊當時已懷胎,甲依法拋棄繼承,丙、丁就乙之遺產為分割,各得遺產之二分之一。其分割協議為 無效
    5.( )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乙死亡後,甲單獨繼承乙之遺產,甲所享有之地上權會因 混同 這種事由而消滅
    6.( ) 甲有配偶乙及子丙,甲生前以遺囑表示死後遺贈全部財產給丁,嗣甲死亡時,全部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試問受遺贈人丁可得之遺贈財產為 50萬元
    7.( ) 搜索繼承人之期間屆滿而無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於 國庫
    8.( ) 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 繼承人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 正確
    9.( ) 關於繼承效力之敘述, 遺囑執行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正確
    10.(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關於該財產,下列敘述, 視為其所得遺產 正確


    自己
    1.( )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利,稱為 地役權
    2.(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3.( ) 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給乙,並為登記,則甲、乙二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享有型態為 分別共有
    4.( )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寄放於乙處,乙卻將其作為自己所有之物出售善意無過失之丙。乙以 占有改定 這種方式交付鑽戒予丙時,丙尚未確定地取得鑽戒之所有權
    5.( ) 於他人土地上得享有管線通過,以利於自己土地使用的權利,稱之為 不動產役權


    之一
    1.( )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解釋之敘述, 「誤載不害真意」為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之一 若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者,即不能捨棄該文字而更為曲解 解釋意思表示之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錯誤
    2.(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3.(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定各款裁判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無法定期間之限制
    4.(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5.( ) 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給乙,並為登記,則甲、乙二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享有型態為 分別共有
    6.( ) 有關定金,敘述, 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正確
    7.( ) 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發生間接占有,得使當事人之一方占有他方之物。 僱傭關係 並非此項法律關係
    8.( )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者,其對他連帶債權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9.( )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領遲延時,對他連帶債務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務人亦得主張受領遲延
    10.( ) 關於婚生推定與否認之敘述, 夫妻之一方或其子女能證明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正確


    不動產


    有效
    1.( ) 19歲喪夫之甲將繼承所得之小套房一間,訂立買賣契約出賣予成年之乙。買賣契約之效力為 有效
    2.( )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敘述, 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正確
    3.( )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 債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之場合 這種場合


    物權
    1.( ) 留置權 這種物權,僅得依法律規定發生
    2.( ) 下列 不動產役權 這種物權為用益物權
    3.( ) 下列 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4.( ) 下列 所有權 這種物權,當事人不得依契約預定其存續期間
    5.( ) 下列 留置權 這種物權僅得依法律規定而發生
    6.( ) 甲以其所有A地先設定B抵押權於乙,再設定C地上權於丙,最後設定D抵押權於丁。下列關於各物權優先順序之敘述, BCDA 正確
    7.( )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茲所稱「判決」,係指 形成判決 這種判決
    8.( )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9.( ) 所有權之權能因定限物權而受限制,一旦定限物權消滅,所有權即回復其圓滿狀態,此稱為所有權之 彈力性 這種性質
    10.(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同意
    1.( ) 12歲之甲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其手機與同學之手錶互易,該行為之效力為 效力未定
    2.( ) 乙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小提琴以甲之名義出賣並交付予不知情之丙,在甲尚未發現前,有關乙、丙所為之行為,敘述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正確
    3.( ) 下列關於結婚之敘述, 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滿19歲女於滿20歲前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7歲男於滿16歲時結婚,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該結婚得撤銷 錯誤
    4.(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5.( )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古董出賣並交付給惡意之第三人丙。若甲、乙、丙均已成年,乙交付古董給丙之行為,法律效力為 效力未定
    6.(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7.(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A,A年30歲,A已婚,A妻為B。甲弟為丙,丙年52歲,丙未婚。設於民國103年7月間,丙欲收養A。敘述, A被收養時,應得B之同意 但B如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須得B之同意 正確
    8.( )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同意所為之遺贈,其效力為 無效
    9.( ) 受輔助宣告之人在為 出售1本書 這種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10.( ) 關於收養之情形, 有配偶之被收養人,於被收養時,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得撤銷


    他人


    他方
    1.(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2.(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定各款裁判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無法定期間之限制
    3.( ) 在雙務契約下,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其法律效果為 他方免為對待給付
    4.( ) 有關定金,敘述, 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正確
    5.( ) 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發生間接占有,得使當事人之一方占有他方之物。 僱傭關係 並非此項法律關係
    6.( ) 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在民法上之意義為 使用借貸
    7.(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之為 居間
    8.( ) 關於婚約當事人關係之敘述, 不得強迫他方履行結婚義務,結婚後始發生夫妻身分關係 正確


    支付
    1.(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2.( ) 下列有關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之敘述,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袋地所有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有通行權人應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對其損害支付償金 錯誤
    3.( )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下列敘述 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 未定期限者,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錯誤
    4.( )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下列敘述 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錯誤
    5.( ) 甲地為袋地,致長年以來甲都通行乙地以至公路,並由甲對乙如期給付一定之償金,但後來甲將其地出賣於A,乙則要求A應加倍給付通行費,否則不讓A通行。下列敘述, A無拒絕支付償金之理由,但償金過高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正確


    權利
    1.( ) 下列關於農育權人權利之敘述, 不得將其權利與其農育工作物分離而為讓與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錯誤
    2.( )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利,稱為 地役權
    3.(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4.( ) 名譽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不得主張 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這種權利
    5.(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享有 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這種權利
    6.(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敘述,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正確
    7.(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8.( ) 當事人除以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外,尚得以權利設定抵押權。 不動產役權 ,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9.( ) 選擇之債的選擇權,屬於 形成權 這種權利
    10.( ) 關於和解,敘述,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或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最正確


    出賣
    1.( ) 19歲喪夫之甲將繼承所得之小套房一間,訂立買賣契約出賣予成年之乙。買賣契約之效力為 有效
    2.( ) 乙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小提琴以甲之名義出賣並交付予不知情之丙,在甲尚未發現前,有關乙、丙所為之行為,敘述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正確
    3.(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4.( )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古董出賣並交付給惡意之第三人丙。若甲、乙、丙均已成年,乙交付古董給丙之行為,法律效力為 效力未定
    5.( ) 甲地為袋地,致長年以來甲都通行乙地以至公路,並由甲對乙如期給付一定之償金,但後來甲將其地出賣於A,乙則要求A應加倍給付通行費,否則不讓A通行。下列敘述, A無拒絕支付償金之理由,但償金過高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正確


    得撤銷
    1.( ) 未達法定年齡結婚 這種情形結婚為可得撤銷
    2.( )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3.( ) 下列關於結婚之敘述, 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滿19歲女於滿20歲前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7歲男於滿16歲時結婚,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該結婚得撤銷 錯誤
    4.( ) 下列有關詐欺之敘述, 消極隱匿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有告知義務,才會構成詐欺由第三人為詐欺行為,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方得撤銷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但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錯誤
    5.( ) 下列關於贈與得否撤銷之敘述,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兄弟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錯誤


    所有
    1.( ) 下列有關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之敘述,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袋地所有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有通行權人應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對其損害支付償金 錯誤
    2.(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3.( ) 甲以所有之意思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乙之動產已達4年,其法律效果為 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4.( ) 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給乙,並為登記,則甲、乙二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享有型態為 分別共有


    房屋


    消滅時效
    1.( ) 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 ,為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
    2.( ) 繼承回復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3.( )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適用之敘述, 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正確
    4.( ) 有關消滅時效期間之敘述 夫妻間同居履行請求權,不罹於時效而消滅 正確
    5.( ) 事項, 消滅時效之利益 得以事後拋棄
    6.( )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差異為 除斥期間無中斷問題;消滅時效則可以中斷之


    原則


    全部
    1.( ) 甲有配偶乙及子丙,甲生前以遺囑表示死後遺贈全部財產給丁,嗣甲死亡時,全部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試問受遺贈人丁可得之遺贈財產為 50萬元
    2.( ) 在雙務契約下,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其法律效果為 他方免為對待給付
    3.( ) 受害人甲向加害人(即受僱人)乙及其僱用人丙主張侵權行為,乙已有效提出時效抗辯,但其僱用人丙未為時效抗辯,則丙之責任為 可以全部免責


    共有
    1.( ) 下列 原物分配時,各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為共有物分割後之效力
    2.( ) 下列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 應有部分為所有權量的分割 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錯誤
    3.( )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 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這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4.( ) 共有人將共有房屋出租他人,屬於 利用行為
    5.( ) 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得設定下列 抵押權 這種權利
    6.( ) 共有物裁判分割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兩者權利的性質分別為 前者是形成權,後者是請求權


    繼承人
    1.( ) 應繼分之指定 ,於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得為扣減之標的
    2.( )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錯誤
    3.( ) 搜索繼承人之期間屆滿而無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於 國庫
    4.( )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以下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占有之汽車 是民法上的占有人
    5.( ) 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 繼承人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 正確
    6.( ) 關於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方法,下列敘述, 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正確
    7.(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關於該財產,下列敘述, 視為其所得遺產 正確


    應有
    1.( ) 下列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 應有部分為所有權量的分割 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錯誤
    2.( )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3.( ) 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給乙,並為登記,則甲、乙二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享有型態為 分別共有
    4.( ) 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得設定下列 抵押權 這種權利


    租賃


    買賣契約
    1.(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事由


    人為


    購買
    1.(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2.(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3.( ) 甲向乙購買新型A廠牌電視機一台,若乙嗣後交付之電視機有瑕疵,甲不得向乙行使下列 撤銷契約 這種權利
    4.( ) 甲向便利商店購買報紙一份,甲與便利商店從事 契約行為 這種行為
    5.( ) 甲詐欺乙,以低價購買乙的古董,乙知情後,對甲行使撤銷權。乙行使撤銷權的行為,性質上為 單獨行為


    表示
    1.( )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解釋之敘述, 「誤載不害真意」為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之一 若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者,即不能捨棄該文字而更為曲解 解釋意思表示之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錯誤
    2.( )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敘述, 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正確
    3.( ) 甲有配偶乙及子丙,甲生前以遺囑表示死後遺贈全部財產給丁,嗣甲死亡時,全部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試問受遺贈人丁可得之遺贈財產為 50萬元
    4.( ) 甲建商向乙表示解除雙方訂立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甲的解約表示屬於 單獨行為 這種行為
    5.( )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錯誤


    拒絕
    1.( ) 下列敘述, 將要約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正確
    2.( ) 甲地為袋地,致長年以來甲都通行乙地以至公路,並由甲對乙如期給付一定之償金,但後來甲將其地出賣於A,乙則要求A應加倍給付通行費,否則不讓A通行。下列敘述, A無拒絕支付償金之理由,但償金過高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正確
    3.( ) 有關第三人清償之敘述,下列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正確
    4.(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5.(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下列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6.( ) 債權人甲和債務人乙約定中午12時交付A物,乙雖遲到30分鐘,但其交貨無礙於甲的利益,甲拒絕受領,請問甲的行為有違 誠實信用原則 這種原則


    行使


    所有人


    性質


    賠償
    1.( ) 下列關於承攬之敘述,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原則上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之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錯誤
    2.( ) 下列關於損害賠償之敘述, 應先回復原狀 賠償範圍包括所失利益 金錢賠償採客觀計算標準 錯誤
    3.( ) 關於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下列敘述, 債務人仍負有給付義務 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錯誤


    價金


    過失


    第三人
    1.( )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古董出賣並交付給惡意之第三人丙。若甲、乙、丙均已成年,乙交付古董給丙之行為,法律效力為 效力未定
    2.( ) 有關第三人清償之敘述,下列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正確
    3.( )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4.( )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這種權利
    5.( ) 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下列敘述,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夫妻財產制契約應具備形式要件,除夫妻以書面同意之外,尚應在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錯誤
    6.( ) 關於代理之敘述, 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本人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確
    7.( ) 關於免責之債務承擔,敘述,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非經債權人之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正確


    讓與
    1.( ) 下列關於所有權之敘述,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選擇對物的使用方式 所有人原則上得透過對物進行利用或經營而獲取孳息或其他收益 所有人得讓與其標的物,亦得將之為事實上處分 錯誤
    2.( ) 下列關於農育權人權利之敘述, 不得將其權利與其農育工作物分離而為讓與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錯誤
    3.( ) 下列 退休金債權 這種債權不得讓與
    4.(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下列 追及效力 之效力
    5.(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6.( ) 甲將其所有之A車無償讓與乙,乙允受之,甲與乙間之法律行為為 契約行為
    7.( ) 關於定有期限之僱傭契約之敘述, 僱用人若經受僱人同意,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正確


    視為
    1.( ) 下列有關要約之敘述,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錯誤
    2.(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3.( )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 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錯誤
    4.( ) 下列敘述, 將要約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正確
    5.( )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敘述, 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正確
    6.( ) 依民法規定,關於權利主體中自然人之敘述,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正確
    7.( )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間之法律關係為 視為婚生子女
    8.( ) 遺囑人於作成遺囑後所為之行為,如與遺囑相牴觸時,該遺囑之法律效力為 牴觸之部分視為遺囑之撤回
    9.( ) 關於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敘述, 婚前財產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正確


    訂立
    1.( ) 甲建商向乙表示解除雙方訂立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甲的解約表示屬於 單獨行為 這種行為
    2.( ) 合會,依民法之規定,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為正確
    3.( )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契約無效 正確
    4.( ) 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下列敘述,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夫妻財產制契約應具備形式要件,除夫妻以書面同意之外,尚應在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錯誤


    必須


    屬於


    質權
    1.( ) 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 不屬於法律所規定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2.( )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這種情形,質權人因失去質物占有而喪失質權
    3.( )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 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錯誤
    4.( ) 下列 採礦權 不得成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5.( ) 下列關於質權人實行質權之敘述, 必須債權到期 原則上必須債務人給付遲延 質權人在拍賣質物前,應通知出質人 錯誤
    6.( )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關於其設定方式,敘述 應以書面為之 正確
    7.(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買賣
    1.( ) 19歲喪夫之甲將繼承所得之小套房一間,訂立買賣契約出賣予成年之乙。買賣契約之效力為 有效
    2.( )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 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錯誤
    3.( ) 下列 買賣契約 為不要物行為
    4.( )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 不當得利 這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5.( )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而出賣人如未保證標的物無瑕疵者,出賣人於下列 因故意不告知瑕疵 這種情形,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得以


    不能
    1.( ) 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這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2.( ) 標的物之給付自始客觀不能 這種情況,契約無效
    3.( ) 下列關於條件之敘述,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自無法律上效力 契約附有解除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為無條件 錯誤
    4.( )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解釋之敘述, 「誤載不害真意」為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之一 若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者,即不能捨棄該文字而更為曲解 解釋意思表示之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錯誤
    5.(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時,其法律效果為 有解除權人之解除權因此消滅


    聲請


    新臺幣


    損害
    1.( ) 下列關於承攬之敘述,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原則上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之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錯誤
    2.( )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 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錯誤
    3.( ) 下列有關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之敘述,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袋地所有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有通行權人應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對其損害支付償金 錯誤
    4.( ) 有關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責任,敘述 工作物所有人對其工作物設置或保管若無欠缺,則其工作物雖致他人損害,所有人無庸負責 正確
    5.( ) 有關債務人給付遲延,敘述 債務人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原則上仍應負責 正確
    6.(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依民法規定,其法律效果為 法院得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善意
    1.( )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寄放於乙處,乙卻將其作為自己所有之物出售善意無過失之丙。乙以 占有改定 這種方式交付鑽戒予丙時,丙尚未確定地取得鑽戒之所有權


    訂定
    1.( ) 父母代理子女訂定婚約,其效力為 無效
    2.( ) 由父母代為子女訂定婚約者,其法律效力為 無效
    3.( ) 甲無代理權,卻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定契約,其契約效力為 效力未定
    4.( )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 當事人一方死亡 這種情形
    5.( )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除另有訂定外,定金應 受定金當事人應返還定金


    使用


    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