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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CubicPower晶智能中心 專業證照基本知識測驗
    關鍵字分類 科目: 民法概要

    是非題- 正確的打(O) 錯誤的打(X)


    請求
    1.( ) 兄弟姊妹被不法侵害致死 這種情形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2.( ) 下列有關契約解除之敘述,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得以送達訴狀繕本予他方當事人之方法為之 錯誤
    3.( )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收益其應有部分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錯誤
    4.(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5.( ) 甲出賣一隻種豬給乙,交付的種豬有口蹄疫,致乙的豬群遭受感染,而全部銷毀。請問乙對甲可以請求 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 這種損害賠償
    6.( ) 甲於出國遊玩期間,適逢颱風來襲,甲家的大門因此破損,門戶洞開。鄰居乙擔心甲家遭遇盜賊,乃好心召來工匠為其修繕,支出8千元。試問乙得依 無因管理 這種法律關係向甲請求返還8千元
    7.( ) 有關占有之敘述,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正確
    8.( ) 有關清償之敘述, 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正確
    9.( )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下列 解除權為形成權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契約解除生回復原狀之效果 錯誤
    10.( ) 若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時,買受人不得請求 另行交付他物 物的瑕疵擔保之法定效果


    土地
    1.( ) 公寓大樓 屬於土地上之定著物
    2.( ) 將一筆土地贈與且移轉登記予數人,受贈人對該贈與物之關係 並非公同共有關係
    3.( ) 下列有關從物之敘述, 所有權狀為房地不動產之從物 土地共有人出賣房地全棟時,買賣契約效力及於另一共有人原所同意之同宗建築基地依法留設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等從權利在內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可適用 錯誤
    4.( )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錯誤
    5.( )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拍定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之關係為 拍定人視為取得地上權
    6.( )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利,稱為 地役權
    7.( ) 民法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此之「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不包含 典權人 這種
    8.(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9.( ) 甲將土地為乙設定典權並交付之,其後甲將該地出賣與丙,乙主張有權以相同條件購買,此權利稱為 留買權
    10.( ) 甲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其後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清償而消滅,但乙不塗銷抵押權登記,則甲得對乙行使 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權利以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約定
    1.( ) 未經登記之約定遲延利息 ,非屬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2.( ) 下列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者,其契約自始未成立 買賣為諾成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縱然未訂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非定期行為之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債權人仍須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錯誤
    3.( ) 下列有關買賣契約之敘述,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錯誤
    4.( ) 甲向乙建商購買其新蓋之房屋,雙方約定該屋之買賣契約須用書面並須經法院公證。如當事人未依約定之方式辦理,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 推定不成立
    5.( ) 甲男乙女結婚時約定,雙方婚後若有婚外情之情事發生,雙方無條件離婚,並賠償對方新臺幣1000萬元。此約定的法律效力為 此約定為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約定條件無效
    6.( ) 甲與乙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兩人約定,若工程之進行有遲延時,應給付違約金,如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其效力為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7.( )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子女姓氏之敘述,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錯誤
    8.(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下列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9.(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之為 居間
    10.( ) 趙男與錢女結婚,婚後產下一子登記姓名為趙大富。下列敘述 趙大富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錢大富嗣後趙男與錢女離婚,法院得依錢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趙大富為錢大富已成年子女姓氏的變更其次數以一次為限 錯誤


    不得
    1.( ) 不動產役權 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2.( ) 地役權 這種物權不得作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3.( ) 下列有關越界建築之敘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因過失而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及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因此受有損害,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賠償 錯誤
    4.(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 未婚配偶 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5.( ) 有關抵銷之敘述,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正確
    6.( ) 有關清償之敘述, 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正確
    7.( ) 行為, 侵權行為 不得以代理之方式為之
    8.( ) 物權,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通稱為 物權法定主義
    9.( )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者, 契約無效 為買受人不得向出賣人提出之主張
    10.( ) 關於代理,敘述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正確


    契約
    1.( ) 使用借貸 這種契約之屬性為無償契約
    2.( )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 契約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契約得以要約交錯之方式而成立 契約得以要約與意思實現方式而成立 錯誤
    3.( ) 代物清償契約之法律性質為 要物契約
    4.( ) 甲將A車誤為B車,而贈與乙。甲若無過失,得主張 撤銷其贈與契約 這種權利
    5.( ) 有關定金之敘述,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正確
    6.( )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錯誤
    7.( )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以下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錯誤
    8.( ) 契約上附隨義務之發生依據為 誠實信用原則
    9.( ) 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是為 委任
    10.( ) 關於民法規定之保證契約。敘述, 保證契約由債權人及保證人口頭約定即可成立 正確


    贈與
    1.( ) 立有字據之贈與 之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2.( ) 將一筆土地贈與且移轉登記予數人,受贈人對該贈與物之關係 並非公同共有關係
    3.( )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4.( ) 下列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5.( )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敘述, 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正確
    6.( ) 甲老師對乙學生表示,如果其學期成績為班上第一名,則贈送百科全書一套。敘述, 此為附停止條件之贈與 正確
    7.( ) 甲將A車誤為B車,而贈與乙。甲若無過失,得主張 撤銷其贈與契約 這種權利
    8.( ) 甲將其所有之A車借給乙,不久卻將A車贈與給乙,則甲對乙得以 簡易交付 這種方式交付A車
    9.( ) 有關贈與之敘述,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正確
    10.( ) 有關贈與之敘述 贈與為無償契約 正確


    交付
    1.( )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2.( ) 乙借用甲之手錶,而以自己的名義將手錶出賣並交付給丙,乙的行為稱為 無權處分
    3.( ) 下列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4.( ) 甲乙訂立一年的有效房屋租賃契約,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租賃期限屆滿之後,承租人乙未搬出,仍繼續對該房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也未立即表示反對,乙繼續給付租金,而甲收取乙所交付之租金,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 不定期租賃
    5.( ) 甲出賣一隻種豬給乙,交付的種豬有口蹄疫,致乙的豬群遭受感染,而全部銷毀。請問乙對甲可以請求 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 這種損害賠償
    6.( ) 甲向大大車行買一台中古A車給其子乙,並約定其子乙得直接向該車行請求交付A車,則甲與大大車行間之契約屬於 第三人利益契約
    7.( ) 甲將其所有之A車借給乙,不久卻將A車贈與給乙,則甲對乙得以 簡易交付 這種方式交付A車
    8.( )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向乙承租房屋,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二年,未以書面為之,且甲亦未交付押金。下列敘述 租賃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正確
    9.( ) 合會,依民法之規定,下列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為正確
    10.( ) 若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時,買受人不得請求 另行交付他物 物的瑕疵擔保之法定效果


    房屋
    1.( ) 下列有關越界建築之敘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因過失而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及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因此受有損害,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賠償 錯誤
    2.( ) 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 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錯誤
    3.( )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棟,豈料該房屋竟然為輻射屋,乙卻明知而未告知,甲並因此罹患癌症,甲可以 侵權行為 這種理由向乙請求賠償
    4.( ) 甲在其土地上為乙設定眺望不動產役權,其後甲未獲得乙之同意又為丙設定地上權,丙預備在該地上建築房屋,若該房屋建成,乙之眺望權將因而受到影響,敘述, 地上權人不許在該地上建築房屋 正確
    5.( ) 甲在其土地上擁有房屋一棟。乙欲以該屋做為博物館之用,甲、乙得以下列 訂立租賃契約 這種法律關係為之
    6.( ) 甲於己地,自建房屋。屋內有書房一間,屋房內置有一檜木書桌,書桌有兩個抽屜。桌上有一個新力牌DVD錄放影機,並有七片電影DVD。全屋地板鋪以羅馬磁磚,其上有一落地燈,配以法國進口的燈罩。試問論述中 落地燈與法國進口燈罩 為主物與從物關係
    7.( ) 甲無權占有乙的房屋,乙得請求甲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5年 年
    8.( )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向乙承租房屋,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二年,未以書面為之,且甲亦未交付押金。下列敘述 租賃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正確
    9.( ) 有關租賃之敘述,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正確
    10.( ) 桃桃園為一有名之川菜餐廳,位於房屋密集之住宅區,其廚房排煙管緊鄰林家窗戶口,每天營業時間排放臭氣油煙於林家屋內,請問以下 林家人依法有權利禁止桃桃園排放臭氣油煙 為真


    對於
    1.( ) 父母對於子女的扶養請求權 為不得讓與之債權
    2.( ) 下列有關買賣契約之敘述,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錯誤
    3.( )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下列敘述, 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正確
    4.( ) 有關抵押權之實行,敘述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正確
    5.(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6.(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下列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7.( ) 債權人於 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這種情形,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8.(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則該債權契約是 不成立
    9.( ) 對於地上權拋棄的敘述,下列 必須以書面為之必須辦理拋棄登記如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必須給付一定期限的地租給土地所有人 錯誤
    10.( )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稱之為 正當防衛


    債權
    1.( ) 父母對於子女的扶養請求權 為不得讓與之債權
    2.( ) 下列 遲延利息 縱未為登記,亦屬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3.( ) 以下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包含因一定關係所生之不特定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 正確
    4.( ) 甲將其對於乙的租金債權,讓與給丙。甲與丙之間的讓與行為,屬於 準物權行為 這種行為
    5.( ) 有關抵押權之敘述,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 正確
    6.( )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正確
    7.(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8.( )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優先於 抵押權人為改良抵押物所支出的有益費用 這種債權
    9.( )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者,其對他連帶債權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10.(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則該債權契約是 不成立


    規定
    1.( ) 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 不屬於法律所規定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2.( ) 下列 繼承回復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3.( ) 民法第1031-1條所規定之法定特有財產,下列敘述,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法定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錯誤
    4.( ) 有關公同共有之情形, 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之自由處分 不能準用分別共有之規定
    5.( )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錯誤
    6.( ) 依民法規定,下列 消費借貸 這種契約為要物契約
    7.( ) 依民法規定,關於不動產買賣,敘述 因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而成立 正確
    8.( )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以下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錯誤
    9.( )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有關法定財產制之敘述,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正確
    10.(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因聲請,依民法規定得對該財團法人為 變更其組織 這種行為


    給付
    1.( ) 標的物之給付自始客觀不能 這種情況,契約無效
    2.( ) 下列有關提存之敘述,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將給付物提存債務人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債務人可將給付物提存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應由債權人負擔 錯誤
    3.( ) 甲、乙約定,乙應向丙為給付,但丙對乙並無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則甲、乙之約定為 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4.( ) 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
    5.(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6.( ) 甲無權占有乙的房屋,乙得請求甲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5年 年
    7.(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時,其法律效果為 有解除權人之解除權因此消滅
    8.( ) 在債權人遲延中,下列關於債務人應負責任之敘述, 債務人僅就已收取之孳息,負返還責任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賠償提出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錯誤
    9.( ) 有關債之保全之敘述,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 不正確
    10.( ) 依我國民法,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錯誤


    取得
    1.( ) 因贈與而取得 屬於所有權之繼受取得
    2.( )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拍定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之關係為 拍定人視為取得地上權
    3.( ) 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不動產,其限制為 已登記之不動產及未登記之不動產皆可
    4.(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5.( ) 甲出借電視一台給乙,嗣因甲已購買新電視,向乙表示不用返還,願意贈與該電視於乙,乙為允諾時,即取得所有權,此屬於 簡易交付 這種交付方式
    6.( )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下列敘述, 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正確
    7.( ) 甲竊取乙之古董花瓶欲據為己有,則於符合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5年間 這種條件下,甲可以取得花瓶所有權
    8.( ) 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 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不同 正確
    9.( ) 有關惡意占有人與善意占有人,在損害賠償請求方面,敘述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正確
    10.( ) 依民法之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典權之約定期限超過15年時,當事人間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未定期限之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但自出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錯誤


    繼承
    1.( ) 占有 ,得為繼承之標的
    2.( ) 繼承回復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3.( ) 下列 繼承回復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4.( ) 甲、乙約定為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其後甲死亡,繼承人為乙及生女丙,經查甲、乙之共同財產共價值新臺幣100萬元,乙得分得金額為 新臺幣75萬元
    5.( )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者,其主張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為 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
    6.( ) 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正確
    7.( ) 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正確
    8.( ) 胎兒為繼承人時,關於遺產之分割,現行民法規定 以其母為代理人
    9.( ) 對於拋棄繼承之敘述 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正確
    10.( )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正確


    地上權
    1.( ) 地上權 這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2.( ) 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 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錯誤
    3.( ) 下列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如其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錯誤
    4.( ) 以下關於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可以訂有期限,或為未定期限之地上權地上權可以為有償,亦可為無償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稱為區分地上權 錯誤
    5.( ) 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不動產,其限制為 已登記之不動產及未登記之不動產皆可
    6.( ) 甲以其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敘述 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原則上不因建築物於所定期限內滅失而消滅 最正確
    7.(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8.( ) 地上權之成立及生效,應具備 僅以有成立地上權之意思表示,並應為有效之登記 這種要件
    9.( ) 有關地上權之敘述, 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其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正確
    10.( ) 依我國民法,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錯誤


    民法
    1.( ) 台鐵電聯車 不在民法第191-2條「動力車輛」之適用範圍內
    2.( )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 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相鄰關係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土地所有人拆除舊建物時,致相鄰樓房發生傾斜、龜裂等,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3.(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則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應適用民法 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這種財產制之規定
    4.( ) 民法對於 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責任 採取三重擬制之立法
    5.( ) 因添附而受損害者,依民法第816條規定,得依關於下列 不當得利 這種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6.( ) 依民法之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典權之約定期限超過15年時,當事人間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未定期限之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但自出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錯誤
    7.( ) 依民法規定,下列 定期行為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 這種契約,他方當事人得不經催告而解除契約
    8.( ) 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有文字與號碼不符合之情形時, 若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應以原意為準 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而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有不相符合之情形,應以文字為準 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應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錯誤
    9.( )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錯誤
    10.( )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有關法定財產制之敘述,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正確


    抵押權
    1.( ) 不動產役權 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2.( ) 可分性 並非抵押權之特性
    3.( ) 地上權 這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4.( ) 抵押權 為擔保物權
    5.( ) 下列 遲延利息 縱未為登記,亦屬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6.(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 追及效力 之效力
    7.( )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A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共有人之一將A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這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體同意,始為有效
    8.( ) 甲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其後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清償而消滅,但乙不塗銷抵押權登記,則甲得對乙行使 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權利以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9.( ) 有關抵押權之特性, 當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之物權讓與而受影響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抵押權不因該債權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錯誤
    10.( ) 有關抵押權之敘述,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正確


    所有權
    1.( ) 占有物之返還請求權 ,非基於所有權而發生之請求權
    2.( ) 因贈與而取得 屬於所有權之繼受取得
    3.( ) 下列有關夫妻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下列 分別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 夫妻各自保有財產之所有權,並各自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得請求返還 錯誤
    4.( )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收益其應有部分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錯誤
    5.( ) 下列有關買賣契約之敘述,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錯誤
    6.( ) 甲出借電視一台給乙,嗣因甲已購買新電視,向乙表示不用返還,願意贈與該電視於乙,乙為允諾時,即取得所有權,此屬於 簡易交付 這種交付方式
    7.(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8.( ) 甲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其後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清償而消滅,但乙不塗銷抵押權登記,則甲得對乙行使 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權利以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9.( ) 甲竊取乙之古董花瓶欲據為己有,則於符合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5年間 這種條件下,甲可以取得花瓶所有權
    10.( ) 因無主物之先占而取得所有權,屬於 原始取得


    登記
    1.( ) 未經登記之約定遲延利息 ,非屬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2.( ) 下列 遲延利息 縱未為登記,亦屬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3.( )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效為 10年 年
    4.( ) 由於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其依法律行為變動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下列 遲延利息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原債權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有約定違約金時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 錯誤
    5.( ) 甲為幫助清寒家庭學生求學,捐助三千萬元成立A教育基金會,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登記為法人,敘述 A教育基金會應設董事 最正確
    6.( ) 地上權之成立及生效,應具備 僅以有成立地上權之意思表示,並應為有效之登記 這種要件
    7.( )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子女姓氏之敘述,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錯誤
    8.( )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未登記之事項效力為 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9.(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享有下列 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這種權利
    10.( ) 關於夫妻財產制之約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定及變更、廢止,乃要式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定及變更、廢止,若未辦理登記仍生效力,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則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 錯誤


    夫妻
    1.( ) 夫上班代步所駕駛之自用汽車 不屬於夫妻之特有財產
    2.( )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期間之敘述 夫妻間同居履行請求權,不罹於時效而消滅 正確
    3.(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4.(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則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應適用民法 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這種財產制之規定
    5.( ) 甲男乙女為夫妻,丙為乙之母。甲與乙離婚後,甲與丙結婚,則甲、丙間之婚姻為 無效
    6.( ) 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財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為真
    7.( ) 有關夫妻離婚後所生身分及財產上效力之說明,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贍養費 正確
    8.( ) 依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夫妻應在 依司法院釋字第452 號解釋,由具體個案情形,決定其場所 這種場所履行同居義務
    9.( )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錯誤
    10.( ) 約定財產制中,除夫或妻之特有財產外,為夫妻之共同財產。關於其權利之歸屬,敘述, 為夫妻之公同共有 正確


    清償
    1.( ) 未定清償期限之借款債權 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2.( ) 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 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錯誤
    3.(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4.( ) 甲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其後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清償而消滅,但乙不塗銷抵押權登記,則甲得對乙行使 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權利以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5.(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6.( ) 有關清償之敘述, 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正確
    7.( ) 有關買賣之敘述,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正確
    8.( )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此一約定之效力為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9.( ) 債權人於 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這種情形,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10.( )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 分別財產制 這種財產制


    無效
    1.(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情形收養無效
    2.( ) 標的物之給付自始客觀不能 這種情況,契約無效
    3.( ) 30歲的甲患有精神疾病,並受監護宣告。某日,甲於精神狀況良好時,單獨到乙電信公司購買手機一支。試問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其效力為 無效
    4.( ) 下列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無需撤銷當然無效
    5.( ) 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 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6.( ) 甲14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法律行為, 單獨行為 無效
    7.( ) 甲男乙女為夫妻,丙為乙之母。甲與乙離婚後,甲與丙結婚,則甲、丙間之婚姻為 無效
    8.( )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契約無效 正確
    9.( ) 自書遺囑者,如未記明年、月、日,該遺囑之效力為 無效
    10.( )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以下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錯誤


    責任
    1.( ) 重大過失責任 這種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2.( ) 下列 重大過失責任 這種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3.( ) 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下列敘述, 法人可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錯誤
    4.( ) 甲糕餅業者向乙原料供應商購買食用油,用以添加於糕餅之製造,但該油之品質發生問題,經查該油係製油業者丙所生產,丙就其產品應對甲負 中間責任 這種責任
    5.( ) 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正確
    6.( ) 依民法規定,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保證為保證人代主債務人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錯誤
    7.( ) 受害人甲向加害人(即受僱人)乙及其僱用人丙主張侵權行為,乙已有效提出時效抗辯,但其僱用人丙未為時效抗辯,則丙之責任為 可以全部免責
    8.( )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傷害及運送遲到所應負之責任,係屬 通常事變責任 這種責任
    9.( )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所負之責任為 通常事變責任
    10.( )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負之責任為 通常事變責任


    權利
    1.( ) 不動產役權 這種權利,不得單獨成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2.( ) 漁業權 這種權利屬於準物權
    3.( ) 以特定物為權利客體之財產權為 物權
    4.( ) 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
    5.( ) 甲將土地為乙設定典權並交付之,其後甲將該地出賣與丙,乙主張有權以相同條件購買,此權利稱為 留買權
    6.( ) 有關不當得利所應返還之客體,下列 原物所生之孳息 受領之原物或原權利 原物毀損後,受益時之價額 錯誤
    7.( ) 有關無權處分之敘述,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亦因此而受影響 不正確
    8.( ) 依我國民法,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錯誤
    9.( ) 約定財產制中,除夫或妻之特有財產外,為夫妻之共同財產。關於其權利之歸屬,敘述, 為夫妻之公同共有 正確
    10.(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敘述,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正確


    請求權
    1.( ) 父母對於子女的扶養請求權 為不得讓與之債權
    2.( ) 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這種請求權,以義務人有過失為限,始得請求
    3.( ) 下列 繼承回復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4.( ) 下列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可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得因時效而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錯誤
    5.( ) 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 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6.(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下列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7.(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8.( ) 甲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其後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清償而消滅,但乙不塗銷抵押權登記,則甲得對乙行使 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權利以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9.( ) 有關委任之敘述, 委任人原則上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不正確
    10.( )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錯誤


    債務
    1.( ) 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 ,為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
    2.( ) 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 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錯誤
    3.(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4.(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5.( )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正確
    6.( )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錯誤
    7.( ) 債務人對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債務承認,其承認之效力為 時效利益之拋棄
    8.( )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領遲延時,對他連帶債務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務人亦得主張受領遲延
    9.( ) 關於代理,敘述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正確
    10.( ) 關於物權規定之敘述,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正確


    這種


    部分
    1.( ) XYZ 3人共有土地1筆,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協議分割該筆土地,於6月2日達成協議,8月20日完成登記。以下敘述 在無法令或約定禁止分割之情形下,任何共有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共有物之協議屬債權契約由於該筆土地面積遼闊,XYZ 3人得約定僅分割其中一半,其餘一半仍繼續共有 錯誤
    2.( )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收益其應有部分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錯誤
    3.( ) 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A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 有效
    4.( )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A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共有人之一將A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這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體同意,始為有效
    5.( ) 有關公同共有之情形, 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之自由處分 不能準用分別共有之規定
    6.( )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一部滅失者,下列敘述 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為正確
    7.( ) 當事人所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法律效果為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8.( )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此種所有權享有之型態,稱為 區分所有
    9.( ) 關於共有不動產之分管契約, 共有人就分管之特定部分出租於第三人時,毋庸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亦具有效力分管契約訂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前仍得經共有人全體協議而終止分管契約 錯誤
    10.( ) 關於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敘述 共有人得自由移轉處分其應有部分予第三人,不必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正確


    行為
    1.( ) 父親死亡前,兄弟姊妹預先訂約剝奪母親之應繼分 這種行為,為違反公序良俗
    2.( ) 12歲之甲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其手機與同學之手錶互易,該行為之效力為 效力未定
    3.( ) 乙為賣燒肉粽為生之流動攤販,關於其每日沿街叫賣燒肉粽之行為,性質為 要約
    4.( ) 下列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者,其契約自始未成立 買賣為諾成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縱然未訂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非定期行為之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債權人仍須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錯誤
    5.( ) 下列關於暴利行為之敘述, 並非詐害債權行為 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提起救濟 錯誤
    6.( ) 由於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其依法律行為變動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下列 遲延利息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原債權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有約定違約金時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 錯誤
    7.( ) 甲建商向乙表示解除雙方訂立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甲的解約表示屬於 單獨行為 這種行為
    8.( ) 有關抵押權之敘述,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正確
    9.( ) 身分行為, 認領 為不要式行為
    10.( )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 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這種行為時,須有特別之授權


    結婚
    1.( ) 下列關於血親之敘述, 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是謂直系血親直系血親親等之計算,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非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錯誤
    2.( ) 未成年人已結婚,為 完全行為能力
    3.( ) 甲之父與乙之母為養兄妹,甲乙結婚,則其婚姻為: 有效
    4.( ) 甲之父與乙之母為養兄妹,甲乙結婚,則其婚姻為 有效
    5.( ) 甲男乙女結婚,則甲男之父丙與乙女之母丁之親等為 無親屬關係
    6.( ) 甲男乙女為夫妻,丙為乙之母。甲與乙離婚後,甲與丙結婚,則甲、丙間之婚姻為 無效
    7.( ) 甲男乙女結婚時約定,雙方婚後若有婚外情之情事發生,雙方無條件離婚,並賠償對方新臺幣1000萬元。此約定的法律效力為 此約定為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約定條件無效
    8.( ) 甲與乙是父子,丙與丁是姊妹,甲與丙結婚後,乙與丁之關係為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9.( )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夫妻約定冠姓時,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夫妻結婚時,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夫妻兩願離婚時,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錯誤
    10.( ) 依民法關於結婚之規定, 表兄妹結婚者,無效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時,後婚無效原則上結婚後夫妻各保其本姓 錯誤


    債務人
    1.( ) 下列有關不動產買賣之敘述, 不動產仲介公司用與不特定之消費者簽定同類委託銷售不動產而先予擬定之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不動產買賣除標的物及價金外,該房地之交付時間、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期、價金之給付方式等,通常亦為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 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可斟酌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錯誤
    2.( ) 下列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者,其契約自始未成立 買賣為諾成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縱然未訂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非定期行為之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債權人仍須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錯誤
    3.( ) 甲與乙訂立A物之買賣契約,並約定第三人丙對債務人乙有直接請求權,下列敘述 此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正確
    4.( ) 有關民法第250條規定之違約金類型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敘述 「懲罰性違約金」,只要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時,即便債權人未因此而受損害,債權人仍得請求此一違約金金額 正確
    5.( ) 有關清償之敘述, 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正確
    6.( ) 有關債之保全之敘述,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 不正確
    7.( ) 有關債務人給付遲延,敘述 債務人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原則上仍應負責 正確
    8.( ) 依民法規定,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保證為保證人代主債務人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錯誤
    9.( )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錯誤
    10.( ) 債務人甲在其3000萬元之抵押土地上,有乙、丙、丁第一、第二及第三順位依次序為1000萬元、2000萬元及8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乙為丁抵押權人之利益,而將其第一順位讓與丁。此稱之為 次序之讓與


    債權人
    1.( ) 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 ,為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
    2.( ) 下列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者,其契約自始未成立 買賣為諾成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縱然未訂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非定期行為之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債權人仍須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錯誤
    3.( ) 下列關於債務免除之敘述, 債務免除是債權人之單獨行為 債務免除具有處分行為之性質 法院不得強制債權人免除債務 錯誤
    4.( ) 有關抵押權之敘述,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 正確
    5.( ) 有關第三人清償之敘述,下列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正確
    6.( ) 有關債之移轉之敘述,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正確
    7.( )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錯誤
    8.( ) 債權人於 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這種情形,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9.( )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領遲延時,對他連帶債務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務人亦得主張受領遲延
    10.( ) 關於合夥契約,下列敘述 合夥得以信用為出資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利益分配請求權,得代位行使 錯誤


    財產
    1.( ) 婚後之薪資所得 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財產
    2.( ) 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 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錯誤
    3.(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 未婚配偶 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者,屬於下述 夫妻公同共有 這種所有型態
    5.(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則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應適用民法 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這種財產制之規定
    6.( ) 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財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為真
    7.( ) 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 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不同 正確
    8.( ) 有關債之保全之敘述,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 不正確
    9.( )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監護人就未成年受監護人之財產所為之管理,下列敘述, 監護人代理出租供受監護人居住之房屋,應得法院之許可,始生效力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時,與一般之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限沒有不同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錯誤
    10.( ) 債權人於 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這種情形,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甲乙
    1.( ) 30歲的甲患有精神疾病,並受監護宣告。某日,甲於精神狀況良好時,單獨到乙電信公司購買手機一支。試問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其效力為 無效
    2.( ) 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A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 有效
    3.( )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以下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 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勢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錯誤
    4.( )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A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共有人之一將A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這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體同意,始為有效
    5.( ) 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
    6.( ) 甲乙為兄弟,則甲之配偶與乙之配偶為 二親等旁系姻親
    7.( ) 甲乙訂立一年的有效房屋租賃契約,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租賃期限屆滿之後,承租人乙未搬出,仍繼續對該房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也未立即表示反對,乙繼續給付租金,而甲收取乙所交付之租金,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 不定期租賃
    8.( ) 甲之父與乙之母為養兄妹,甲乙結婚,則其婚姻為: 有效
    9.( ) 甲之父與乙之母為養兄妹,甲乙結婚,則其婚姻為 有效


    同意
    1.( ) 12歲之甲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其手機與同學之手錶互易,該行為之效力為 效力未定
    2.( ) 12歲之甲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其手機與同學之手錶互易,該行為之效力為 效力未定
    3.( ) 乙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小提琴以甲之名義出賣並交付予不知情之丙,在甲尚未發現前,有關乙、丙所為之行為,敘述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正確
    4.( ) 下列有關從物之敘述, 所有權狀為房地不動產之從物 土地共有人出賣房地全棟時,買賣契約效力及於另一共有人原所同意之同宗建築基地依法留設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等從權利在內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可適用 錯誤
    5.(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6.(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下列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7.( ) 民法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此之「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不包含 典權人 這種
    8.( ) 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A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 有效
    9.( )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A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共有人之一將A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這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體同意,始為有效
    10.(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占有
    1.( ) 占有 ,得為繼承之標的
    2.( ) 占有物之返還請求權 ,非基於所有權而發生之請求權
    3.( )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這種情形,質權人因失去質物占有而喪失質權
    4.( ) 下列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這種情形,質權人因失去質物占有而喪失質權
    5.( ) 以下關於占有之敘述 動產善意受讓人必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始可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以善意買得盜贓遺失物時,真正權利人得於2年內,償還支出之價金後,請求回復其物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者,占有人之返還請求權自侵奪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6.( )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效為 10年 年
    7.( ) 占有人於其占有被侵奪時,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其所謂之占有人不包括 受他人指示管領其物之占有輔助人
    8.( ) 甲竊取乙之古董花瓶欲據為己有,則於符合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5年間 這種條件下,甲可以取得花瓶所有權
    9.( ) 有關占有之敘述,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正確
    10.( ) 有關惡意占有人與善意占有人,在損害賠償請求方面,敘述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正確


    效力
    1.( )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錯誤
    2.( ) 乙曾有不法走私情事,為甲所知悉。某日,甲對乙說,如不贈以別墅一幢,將告發其走私之事,乙只好依甲的意思贈送別墅一幢。乙贈與甲別墅之行為,效力為 得撤銷
    3.( ) 父母代理子女訂定婚約,其效力為 無效
    4.(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5.(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6.( ) 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正確
    7.( )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違反法定要式規定之法律行為效力, 人事保證契約未以書面簽訂 應為無效
    8.( )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此一約定之效力為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9.( ) 關於地上權效力之敘述, 土地所有權人欲出賣基地時,地上權人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正確
    10.( ) 關於蓋章和簽名效力之敘述, 效力同等 正確


    意思表示


    設定
    1.( ) 下列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可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得因時效而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錯誤
    2.(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 追及效力 之效力
    3.( ) 民法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此之「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不包含 典權人 這種
    4.( ) 甲在其土地上為乙設定眺望不動產役權,其後甲未獲得乙之同意又為丙設定地上權,丙預備在該地上建築房屋,若該房屋建成,乙之眺望權將因而受到影響,敘述, 地上權人不許在該地上建築房屋 正確
    5.(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6.( ) 在土地上設定農育權及不動產役權時,敘述 二者均得就土地之部分為設定 正確
    7.( ) 有關抵押權之特性, 當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之物權讓與而受影響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抵押權不因該債權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錯誤
    8.( ) 有關物權之優先性,在同一標的物下,敘述 先成立用益物權,再設定擔保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不得對抗該已成立之用益物權 正確
    9.( )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錯誤
    10.( )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抵押權之敘述,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錯誤


    買賣
    1.( ) 18歲之甲所為 撤銷有關買賣之錯誤意思表示 這種行為屬於無效
    2.( ) 下列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者,其契約自始未成立 買賣為諾成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縱然未訂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非定期行為之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債權人仍須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錯誤
    3.( ) 下列有關買賣契約之敘述,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錯誤
    4.( ) 以下 買賣日用品之契約 為不要式契約
    5.( ) 甲與乙訂立A物之買賣契約,並約定第三人丙對債務人乙有直接請求權,下列敘述 此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正確
    6.( ) 甲與乙商談汽車買賣事宜,由甲先支付20萬定金給乙,下列敘述 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 正確
    7.( ) 有關買賣之敘述,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正確
    8.( ) 若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時,買受人不得請求 另行交付他物 物的瑕疵擔保之法定效果
    9.( )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者, 契約無效 為買受人不得向出賣人提出之主張
    10.( ) 當事人對於分期付價買賣如有解約扣款之約定,敘述 扣款金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正確


    當事人
    1.( ) 混合條件 係指其條件成就與否取決於當事人及第三人之意思
    2.( ) 下列有關契約解除之敘述,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得以送達訴狀繕本予他方當事人之方法為之 錯誤
    3.( ) 下列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如其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錯誤
    4.( ) 甲將位於忠孝路的一間公寓出租給乙,租期三年,敘述 租賃物之修繕,得因雙方當事人之約定,由承租人負責 最正確
    5.( ) 有關定金之敘述,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正確
    6.( ) 有關僱傭之敘述,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正確
    7.( ) 依民法規定,下列 定期行為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 這種契約,他方當事人得不經催告而解除契約
    8.( ) 依我國民法,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錯誤
    9.( ) 當事人之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如他方之財產在訂約後明顯減少而有難為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提出對待給付或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 不安抗辯權
    10.(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之為 居間


    主張
    1.( ) 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 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2.(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3.( ) 甲將土地為乙設定典權並交付之,其後甲將該地出賣與丙,乙主張有權以相同條件購買,此權利稱為 留買權
    4.( )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者,其主張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為 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
    5.( ) 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說明,敘述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利益,受害人亦得依侵權行為主張之 正確
    6.( ) 受害人甲向加害人(即受僱人)乙及其僱用人丙主張侵權行為,乙已有效提出時效抗辯,但其僱用人丙未為時效抗辯,則丙之責任為 可以全部免責
    7.( )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者, 契約無效 為買受人不得向出賣人提出之主張
    8.( ) 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 占有人以建築物為目的而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者,不以該建築物係合法建物者為限共有人之一人以在他共有人土地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共有土地者,亦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占有人於取得時效完成後,仍須辦理地上權登記完畢後始取得地上權 錯誤


    返還
    1.( ) 占有物之返還請求權 ,非基於所有權而發生之請求權
    2.( )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這種情形,質權人因失去質物占有而喪失質權
    3.( ) 下列有關夫妻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下列 分別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 夫妻各自保有財產之所有權,並各自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得請求返還 錯誤
    4.( ) 下列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這種情形,質權人因失去質物占有而喪失質權
    5.( ) 以下關於占有之敘述 動產善意受讓人必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始可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以善意買得盜贓遺失物時,真正權利人得於2年內,償還支出之價金後,請求回復其物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者,占有人之返還請求權自侵奪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6.( ) 占有人於其占有被侵奪時,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其所謂之占有人不包括 受他人指示管領其物之占有輔助人
    7.( ) 甲出借電視一台給乙,嗣因甲已購買新電視,向乙表示不用返還,願意贈與該電視於乙,乙為允諾時,即取得所有權,此屬於 簡易交付 這種交付方式
    8.( ) 甲於出國遊玩期間,適逢颱風來襲,甲家的大門因此破損,門戶洞開。鄰居乙擔心甲家遭遇盜賊,乃好心召來工匠為其修繕,支出8千元。試問乙得依 無因管理 這種法律關係向甲請求返還8千元
    9.(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時,其法律效果為 有解除權人之解除權因此消滅
    10.(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所有人
    1.( ) 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 這種情形,地上權人就其建築物,得請求土地所有人按時價補償
    2.( ) 下列有關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之敘述,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錯誤
    3.(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 追及效力 之效力
    4.( )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效為 10年 年
    5.( ) 有關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責任,敘述 工作物所有人對其工作物設置或保管若無欠缺,則其工作物雖致他人損害,所有人無庸負責 正確
    6.( ) 有關抵押權之特性, 當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之物權讓與而受影響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抵押權不因該債權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錯誤
    7.( ) 有關鄰地通行權之敘述,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該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正確
    8.( ) 對於地上權拋棄的敘述,下列 必須以書面為之必須辦理拋棄登記如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必須給付一定期限的地租給土地所有人 錯誤
    9.( ) 關於天然孳息,敘述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正確
    10.( ) 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下列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錯誤


    行為


    死亡
    1.( ) 父親死亡前,兄弟姊妹預先訂約剝奪母親之應繼分 這種行為,為違反公序良俗
    2.( ) 以下 二人如同時死亡,其相互間並無繼承權 為真
    3.( ) 甲、乙約定為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其後甲死亡,繼承人為乙及生女丙,經查甲、乙之共同財產共價值新臺幣100萬元,乙得分得金額為 新臺幣75萬元
    4.( ) 甲死亡,由配偶乙繼承其遺產,乙對於甲所積欠丙之債務,應負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種責任
    5.( ) 甲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兄丙、妹丁,計算法定繼承人特留分之基礎財產額為480萬元。丁之特留分金額為 40萬元
    6.( ) 甲死亡留有總計5000萬元之現金存款,但同時積欠銀行7000萬元債務未清償,其妻早已死亡,子女有乙丙丁戊4人。以下敘述 分割遺產之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正確
    7.( ) 於租賃期間,承租人或出租人死亡者。敘述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若欲終止租約,應先期通知 正確
    8.( ) 某甲與乙小姐結婚,育有子丙與丁。丙與戊小姐結婚,但丙英年早逝,遺下子女A、B。丁與己先生結婚,膝下僅有女C。後甲死亡,遺產共計1200萬元整,請問 A分得200萬元之遺產 為真
    9.( ) 遺囑保管人,知悉遺囑人死亡時,未立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者,該遺囑為 有效
    10.( ) 關於收養之敘述,下列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錯誤


    遺產
    1.( ) 因求學而受贈 並非歸扣為應繼遺產之標的
    2.( )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錯誤
    3.( ) 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 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錯誤
    4.( ) 民法有關遺產分割之規定,敘述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不得分割遺產 正確
    5.( ) 甲死亡,由配偶乙繼承其遺產,乙對於甲所積欠丙之債務,應負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種責任
    6.( ) 甲死亡留有總計5000萬元之現金存款,但同時積欠銀行7000萬元債務未清償,其妻早已死亡,子女有乙丙丁戊4人。以下敘述 分割遺產之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正確
    7.( ) 有關限定繼承之敘述 限定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正確
    8.( ) 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正確
    9.( ) 某甲與乙小姐結婚,育有子丙與丁。丙與戊小姐結婚,但丙英年早逝,遺下子女A、B。丁與己先生結婚,膝下僅有女C。後甲死亡,遺產共計1200萬元整,請問 A分得200萬元之遺產 為真
    10.( ) 胎兒為繼承人時,關於遺產之分割,現行民法規定 以其母為代理人


    收養
    1.( ) 收養 這種身分行為應經法院確定之裁定始生效力
    2.(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情形收養無效
    3.( ) 下列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情形收養無效
    4.( ) 下列關於血親之敘述, 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是謂直系血親直系血親親等之計算,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非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錯誤
    5.(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6.(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下列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7.(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8.( ) 事由中, 10歲之未成年子女出養時,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因違反收養之要件,而使收養效力為得撤銷
    9.( ) 關於收養子女,下列敘述, 收養子女應輩分相當除夫妻共同收養外,1人不能同時為2人之養子女收養子女,除訂立收養契約外,應經法院之認可 錯誤


    移轉
    1.( ) 將一筆土地贈與且移轉登記予數人,受贈人對該贈與物之關係 並非公同共有關係
    2.( ) 下列有關買賣契約之敘述,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錯誤
    3.( ) 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A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 有效
    4.(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5.( )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錯誤
    6.( )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係指 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
    7.( ) 對於民法「互易」之敘述 雙方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 正確


    情形
    1.( ) 兄弟姊妹被不法侵害致死 這種情形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2.( ) 受僱人依法提出辭呈 這種情形,係行使形成權之行為
    3.( ) 擅自將他人的漆修補自己的車身 這種情形屬於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4.( ) 下列有關不動產買賣之敘述, 不動產仲介公司用與不特定之消費者簽定同類委託銷售不動產而先予擬定之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不動產買賣除標的物及價金外,該房地之交付時間、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期、價金之給付方式等,通常亦為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 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可斟酌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錯誤
    5.( ) 下列 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這種情形,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6.(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7.( ) 有關公同共有之情形, 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之自由處分 不能準用分別共有之規定
    8.( )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錯誤
    9.( ) 承攬人在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之重大修繕 這種情形下,得請求定作人就其承攬工作之報酬為抵押權之登記
    10.( ) 債權讓與雖為無效,惟在 讓與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 這種情形下,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表見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買賣契約
    1.( ) 30歲的甲患有精神疾病,並受監護宣告。某日,甲於精神狀況良好時,單獨到乙電信公司購買手機一支。試問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其效力為 無效
    2.( ) 下列有關從物之敘述, 所有權狀為房地不動產之從物 土地共有人出賣房地全棟時,買賣契約效力及於另一共有人原所同意之同宗建築基地依法留設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等從權利在內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可適用 錯誤
    3.( ) 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
    4.( ) 甲向乙建商購買其新蓋之房屋,雙方約定該屋之買賣契約須用書面並須經法院公證。如當事人未依約定之方式辦理,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 推定不成立
    5.( ) 有關財產權之描述,敘述 債權具有相對性,所以當出賣人一屋先後兩賣時,前後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正確
    6.( ) 依民法之規定, 買賣契約 這種非屬法定要式行為


    第三人
    1.( )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收益其應有部分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錯誤
    2.( ) 甲、乙約定,乙應向丙為給付,但丙對乙並無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則甲、乙之約定為 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3.( ) 甲向大大車行買一台中古A車給其子乙,並約定其子乙得直接向該車行請求交付A車,則甲與大大車行間之契約屬於 第三人利益契約
    4.( ) 有關委任之敘述, 委任人原則上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不正確
    5.( )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正確
    6.( )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錯誤
    7.( )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錯誤
    8.( ) 契約當事人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稱為 第三人負擔契約
    9.( ) 隱名合夥人對於第三人,於 將其出資之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這種情形不負出名營業人責任
    10.( ) 關於代理之敘述, 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本人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確


    使用
    1.( ) 培植茶樹 不符合普通地上權之使用他人土地之目的
    2.( ) 下列有關夫妻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下列 分別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 夫妻各自保有財產之所有權,並各自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得請求返還 錯誤
    3.( ) 下列有關租賃契約之敘述, 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未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致承租人未達租賃目的者,承租人得拒絕給付租金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得提前終止者,於終止契約前應先期通知 租賃契約經公證並附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者,當承租人有不付租金、租期屆滿拒不搬遷,或房東不返還押租金時,當事人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錯誤
    4.( ) 下列 培植茶樹 不符合普通地上權之使用他人土地之目的
    5.( ) 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是為 地上權
    6.( ) 民法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此之「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不包含 典權人 這種
    7.( ) 甲乙訂立一年的有效房屋租賃契約,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租賃期限屆滿之後,承租人乙未搬出,仍繼續對該房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也未立即表示反對,乙繼續給付租金,而甲收取乙所交付之租金,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 不定期租賃
    8.( ) 有關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不論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均屬夫或妻各自所有 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錯誤
    9.( )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錯誤
    10.( ) 依民法之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典權之約定期限超過15年時,當事人間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未定期限之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但自出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錯誤


    讓與
    1.( ) 父母對於子女的扶養請求權 為不得讓與之債權
    2.( ) 下列有關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用益物權之一種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得請求減免其地租 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其農育權讓與他人 錯誤
    3.(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 追及效力 之效力
    4.( ) 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 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5.( ) 甲將其所有之A車無償讓與乙,乙允受之,甲與乙間之法律行為為 契約行為
    6.( ) 有關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人原則上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正確
    7.( ) 有關抵押權之特性, 當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之物權讓與而受影響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抵押權不因該債權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錯誤
    8.( )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抵押權之敘述,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錯誤
    9.( ) 債務人甲在其3000萬元之抵押土地上,有乙、丙、丁第一、第二及第三順位依次序為1000萬元、2000萬元及8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乙為丁抵押權人之利益,而將其第一順位讓與丁。此稱之為 次序之讓與
    10.( ) 關於地上權之敘述,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撤銷
    1.( ) 離婚及婚姻經撤銷者 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2.( ) 18歲之甲所為 撤銷有關買賣之錯誤意思表示 這種行為屬於無效
    3.( ) 下列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無需撤銷當然無效
    4.( ) 下列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這種撤銷,發生溯及效力
    5.( ) 甲將A車誤為B車,而贈與乙。甲若無過失,得主張 撤銷其贈與契約 這種權利
    6.( ) 有關契約之解除,以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為真
    7.( ) 有關監護宣告,敘述 監護宣告之原因未消滅前,不得撤銷其宣告 正確
    8.( ) 契約,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訂立之婚約 不得聲請法院撤銷
    9.( ) 對於得撤銷的法律行為之論述, 撤銷權為形成權,撤銷權之行使為單獨行為,所以表意人得單方對相對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不須經相對人之同意 正確
    10.( ) 關於民法規定之贈與契約的敘述, 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的贈與契約,不得撤銷 正確


    他人
    1.( ) 培植茶樹 不符合普通地上權之使用他人土地之目的
    2.( ) 下列有關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用益物權之一種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得請求減免其地租 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其農育權讓與他人 錯誤
    3.( ) 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錯誤
    4.(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者為 被害人之配偶、子、女
    5.( )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以其他特定便宜之用者,稱為 不動產役權
    6.( )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效為 10年 年
    7.( )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者,其主張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為 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
    8.( ) 依民法之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典權之約定期限超過15年時,當事人間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未定期限之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但自出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錯誤
    9.( )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關於監護之敘述,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正確
    10.( ) 於他人的權利上設定擔保物權,屬於下列 創設取得 這種物權取得


    之一
    1.( ) 下列有關人格權之敘述, 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 法人在法令限制與性質範圍內,亦享有人格權 針對無涉公益之報導,若不當揭載足資識別當事人資料,侵害其名譽權者,得依民法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 錯誤
    2.( ) 下列有關夫妻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下列 分別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 夫妻各自保有財產之所有權,並各自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得請求返還 錯誤
    3.( )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錯誤
    4.(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下列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5.(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6.( )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A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共有人之一將A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這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體同意,始為有效
    7.( ) 甲將其所有之一本書丟棄於資源回收箱之行為,其性質為 法律行為
    8.( ) 有關地上權之敘述, 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其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正確
    9.( ) 有關定金,下列敘述, 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正確
    10.( ) 針對民法有關撤銷權之規範,敘述 撤銷權之法律性質與解除權相同,均屬形成權之一種 正確


    他方
    1.( ) 下列有關夫妻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下列 分別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 夫妻各自保有財產之所有權,並各自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得請求返還 錯誤
    2.( ) 下列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者,其契約自始未成立 買賣為諾成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縱然未訂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非定期行為之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債權人仍須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錯誤
    3.( ) 夫妻收養子女或被收養時,敘述, 應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正確
    4.( ) 在雙務契約下,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其法律效果為 他方免為對待給付
    5.( ) 有關定金,敘述, 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正確
    6.( ) 依民法規定,下列 定期行為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 這種契約,他方當事人得不經催告而解除契約
    7.( ) 契約當事人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稱為 第三人負擔契約
    8.( ) 當事人之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如他方之財產在訂約後明顯減少而有難為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提出對待給付或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 不安抗辯權
    9.(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之為 居間
    10.(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為 居間


    所有
    1.( ) 下列有關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之敘述,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錯誤
    2.( )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拍定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之關係為 拍定人視為取得地上權
    3.(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4.( )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者,屬於下述 夫妻公同共有 這種所有型態
    5.( ) 以下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敘述 因土地之讓與或一部分割,而形成袋地時,袋地所有權人僅得通行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正確
    6.( )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效為 10年 年
    7.( ) 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給乙,並為登記,則甲、乙二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享有型態為 分別共有
    8.( ) 甲竊取乙之古董花瓶欲據為己有,則於符合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5年間 這種條件下,甲可以取得花瓶所有權
    9.( ) 有關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敘述, 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所有 正確
    10.( ) 有關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不論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均屬夫或妻各自所有 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錯誤


    租賃
    1.( ) 租賃物為動物時,其飼料費之支出 ,非民法所規定關於出租人之義務
    2.( ) 下列有關租賃契約之敘述, 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未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致承租人未達租賃目的者,承租人得拒絕給付租金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得提前終止者,於終止契約前應先期通知 租賃契約經公證並附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者,當承租人有不付租金、租期屆滿拒不搬遷,或房東不返還押租金時,當事人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錯誤
    3.( ) 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 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錯誤
    4.( ) 下列 租賃物為動物時,其飼料費之支出 ,非民法所規定關於出租人之義務
    5.( )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 置於該租賃之不動產內之承租人之物 這種物品得主張留置權
    6.( ) 甲乙訂立一年的有效房屋租賃契約,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租賃期限屆滿之後,承租人乙未搬出,仍繼續對該房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也未立即表示反對,乙繼續給付租金,而甲收取乙所交付之租金,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 不定期租賃
    7.( ) 甲在其土地上擁有房屋一棟。乙欲以該屋做為博物館之用,甲、乙得以下列 訂立租賃契約 這種法律關係為之
    8.( ) 甲將位於忠孝路的一間公寓出租給乙,租期三年,敘述 租賃物之修繕,得因雙方當事人之約定,由承租人負責 最正確
    9.( )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向乙承租房屋,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二年,未以書面為之,且甲亦未交付押金。下列敘述 租賃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正確
    10.( ) 有關租賃之敘述,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正確


    消滅
    1.( ) 離婚及婚姻經撤銷者 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2.( ) 下列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可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得因時效而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錯誤
    3.( ) 甲以其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敘述 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原則上不因建築物於所定期限內滅失而消滅 最正確
    4.(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時,其法律效果為 有解除權人之解除權因此消滅
    5.( ) 有關身分關係之消滅,下列敘述 夫與妻離婚,妻與夫之親屬間之姻親關係消滅 正確
    6.( )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情事變更原則要件之敘述, 須有情事變更之事實 情事發生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法律效果消滅前 依原定法律效果履行顯失公平 錯誤
    7.(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稱為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8.( )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此種情形稱為 代物清償
    9.( )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日內取贖其質物時,發生 被擔保之債權消滅 這種法律效果
    10.( ) 關於地上權之消滅情形,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未約定地租者,地上權人原則上得隨時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但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一年分地租始得拋棄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逾期仍不支付者,土地所有人得撤銷(終止)地上權 錯誤


    法院
    1.( ) 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 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錯誤
    2.( ) 下列關於債務免除之敘述, 債務免除是債權人之單獨行為 債務免除具有處分行為之性質 法院不得強制債權人免除債務 錯誤
    3.( ) 下列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如其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錯誤
    4.( ) 甲與乙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兩人約定,若工程之進行有遲延時,應給付違約金,如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其效力為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5.( ) 有關抵押權之實行,敘述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正確
    6.( ) 依我國民法,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錯誤
    7.(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因聲請,依民法規定得對該財團法人為 變更其組織 這種行為
    8.( )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 分別財產制 這種財產制
    9.( ) 對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債務人如不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法院可不待當事人主張而依職權審酌 正確
    10.( ) 關於人格權保護,下列敘述,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名譽權受侵害時,若法院採取命被告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仍屬合憲 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錯誤


    義務
    1.( ) 租賃物為動物時,其飼料費之支出 ,非民法所規定關於出租人之義務
    2.( ) 下列有關契約解除之敘述,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得以送達訴狀繕本予他方當事人之方法為之 錯誤
    3.( ) 下列對於合夥人之出資義務之論述, 合夥人之出資義務不以金錢為限,亦可以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勞務或信用為出資內容合夥因損失而至資本減少時,除非合夥契約有特別訂立,否則合夥人無補充之增資義務合夥人之出資額,不以等額為限 錯誤
    4.( ) 下列 租賃物為動物時,其飼料費之支出 ,非民法所規定關於出租人之義務
    5.( ) 下列有關買賣契約之敘述,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錯誤
    6.( ) 下列親屬間, 配偶相互間 須負「生活保持義務」之扶養義務
    7.( ) 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下列敘述, 法人可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錯誤
    8.( ) 甲醫師對於急症患者拒絕醫療,違反契約法上的 強制締約義務 這種義務
    9.( )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得請求返還
    10.( ) 有償受任人對委任人不負下列 成功處理事務 這種義務


    其所


    自己


    有效
    1.(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如未經登記,其效力為 有效,但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2.( ) 以下關於代理制度之敘述,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本人有效 正確
    3.( ) 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A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 有效
    4.( )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A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共有人之一將A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這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體同意,始為有效
    5.( ) 甲乙訂立一年的有效房屋租賃契約,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租賃期限屆滿之後,承租人乙未搬出,仍繼續對該房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也未立即表示反對,乙繼續給付租金,而甲收取乙所交付之租金,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 不定期租賃
    6.( ) 甲之父與乙之母為養兄妹,甲乙結婚,則其婚姻為: 有效
    7.( ) 甲之父與乙之母為養兄妹,甲乙結婚,則其婚姻為 有效
    8.( )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敘述, 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正確
    9.( )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下列敘述, 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正確
    10.( ) 甲將其所有機車1部,寄託於乙處,乙擅自將之以價金新臺幣3萬元讓售給知情的丙,並將該車交付給丙。有關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正確


    出賣


    支付
    1.( ) 下列有關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用益物權之一種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得請求減免其地租 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其農育權讓與他人 錯誤
    2.( ) 下列有關買賣契約之敘述,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錯誤
    3.( ) 以下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敘述 因土地之讓與或一部分割,而形成袋地時,袋地所有權人僅得通行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正確
    4.( )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下列敘述 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錯誤
    5.( ) 甲地為袋地,致長年以來甲都通行乙地以至公路,並由甲對乙如期給付一定之償金,但後來甲將其地出賣於A,乙則要求A應加倍給付通行費,否則不讓A通行。敘述, A無拒絕支付償金之理由,但償金過高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正確
    6.( ) 甲與乙商談汽車買賣事宜,由甲先支付20萬定金給乙,下列敘述 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 正確
    7.( ) 有關地上權之敘述, 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其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正確
    8.( ) 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下列敘述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正確
    9.( ) 依民法之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典權之約定期限超過15年時,當事人間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未定期限之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但自出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錯誤
    10.( ) 關於分期付價買賣,敘述 與一般買賣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其價金支付之方式 正確


    期限


    繼承人
    1.( ) 祖父母 這種繼承人之繼承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 )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錯誤
    3.( ) 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 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錯誤
    4.( ) 甲死亡留有總計5000萬元之現金存款,但同時積欠銀行7000萬元債務未清償,其妻早已死亡,子女有乙丙丁戊4人。以下敘述 分割遺產之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正確
    5.( )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者,其主張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為 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
    6.( ) 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正確
    7.( ) 於租賃期間,承租人或出租人死亡者。敘述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若欲終止租約,應先期通知 正確
    8.( ) 搜索繼承人之期間屆滿而無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於 國庫
    9.( ) 關於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敘述, 在繼承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繼承人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清償繼承債務 正確
    10.( ) 關於遺產之分割, 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效力以十年為限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他繼承人負有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繼承人對已屆清償期之繼承債務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經五年而免除 錯誤


    損害賠償
    1.( ) 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 不屬於法律所規定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2.( ) 下列有關契約解除之敘述,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得以送達訴狀繕本予他方當事人之方法為之 錯誤
    3.( )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 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相鄰關係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土地所有人拆除舊建物時,致相鄰樓房發生傾斜、龜裂等,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4.(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 未婚配偶 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5.( ) 甲出賣一隻種豬給乙,交付的種豬有口蹄疫,致乙的豬群遭受感染,而全部銷毀。請問乙對甲可以請求 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 這種損害賠償
    6.( ) 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 損害賠償之債,發生原因可能是契約、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 為是
    7.( ) 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下列敘述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正確
    8.( )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下列 解除權為形成權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契約解除生回復原狀之效果 錯誤
    9.( ) 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說明,敘述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利益,受害人亦得依侵權行為主張之 正確
    10.( ) 關於人格權保護,下列敘述,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名譽權受侵害時,若法院採取命被告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仍屬合憲 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錯誤


    屬於
    1.( ) 不動產役權 這種不動產物權,性質上屬於從權利
    2.( ) 兄弟之妻間 屬於姻親關係
    3.( ) 婚後之薪資所得 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財產
    4.( ) 漁業權 這種權利屬於準物權
    5.( ) 18歲之甲所為 撤銷有關買賣之錯誤意思表示 這種行為屬於無效
    6.( ) 下列 分娩子女 不屬於身分行為
    7.( )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者,屬於下述 夫妻公同共有 這種所有型態
    8.( ) 甲出借電視一台給乙,嗣因甲已購買新電視,向乙表示不用返還,願意贈與該電視於乙,乙為允諾時,即取得所有權,此屬於 簡易交付 這種交付方式
    9.( ) 甲向大大車行買一台中古A車給其子乙,並約定其子乙得直接向該車行請求交付A車,則甲與大大車行間之契約屬於 第三人利益契約
    10.( ) 甲將其對於乙的租金債權,讓與給丙。甲與丙之間的讓與行為,屬於 準物權行為 這種行為


    擔保
    1.( ) 未經登記之約定遲延利息 ,非屬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2.( ) 下列 遲延利息 縱未為登記,亦屬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3.( ) 以下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包含因一定關係所生之不特定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 正確
    4.( ) 有關抵押權之特性, 當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之物權讓與而受影響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抵押權不因該債權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錯誤
    5.( )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正確
    6.( )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抵押權之敘述,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錯誤
    7.( )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優先於 抵押權人為改良抵押物所支出的有益費用 這種債權
    8.( ) 當事人之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如他方之財產在訂約後明顯減少而有難為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提出對待給付或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 不安抗辯權
    9.( ) 雕刻家甲承租乙的房子為店面,因租賃關係,甲積欠乙五萬元租金,對於甲放置於租賃房屋內之物,乙可以行使 留置權 這種權利,以擔保其租金債權
    10.( ) 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下列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錯誤


    最正


    共有
    1.( ) XYZ 3人共有土地1筆,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協議分割該筆土地,於6月2日達成協議,8月20日完成登記。以下敘述 在無法令或約定禁止分割之情形下,任何共有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共有物之協議屬債權契約由於該筆土地面積遼闊,XYZ 3人得約定僅分割其中一半,其餘一半仍繼續共有 錯誤
    2.( )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收益其應有部分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錯誤
    3.( ) 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A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 有效
    4.( )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以下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 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勢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錯誤
    5.( ) 有關分別共有之敘述,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正確
    6.( ) 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之承認,其性質屬 形成權共有 這種權利
    7.( )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此種所有權享有之型態,稱為 區分所有
    8.( ) 關於共有之敘述, 土地共有人欲處分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有先買權 正確
    9.( ) 關於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敘述 共有人得自由移轉處分其應有部分予第三人,不必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正確
    10.( ) 關於共有物分割,敘述 共有物依共有人協議分割時,並不適用多數決原則 正確


    分割
    1.( ) XYZ 3人共有土地1筆,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協議分割該筆土地,於6月2日達成協議,8月20日完成登記。以下敘述 在無法令或約定禁止分割之情形下,任何共有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共有物之協議屬債權契約由於該筆土地面積遼闊,XYZ 3人得約定僅分割其中一半,其餘一半仍繼續共有 錯誤
    2.( ) 下列有關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之敘述,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錯誤
    3.( )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錯誤
    4.( ) 以下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敘述 因土地之讓與或一部分割,而形成袋地時,袋地所有權人僅得通行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正確
    5.( ) 民法有關遺產分割之規定,敘述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不得分割遺產 正確
    6.( ) 甲死亡留有總計5000萬元之現金存款,但同時積欠銀行7000萬元債務未清償,其妻早已死亡,子女有乙丙丁戊4人。以下敘述 分割遺產之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正確
    7.( ) 有關抵押權之特性, 當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之物權讓與而受影響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抵押權不因該債權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錯誤
    8.( ) 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正確
    9.( ) 胎兒為繼承人時,關於遺產之分割,現行民法規定 以其母為代理人
    10.( ) 關於公同共有,敘述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正確


    應有
    1.( ) XYZ 3人共有土地1筆,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協議分割該筆土地,於6月2日達成協議,8月20日完成登記。以下敘述 在無法令或約定禁止分割之情形下,任何共有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共有物之協議屬債權契約由於該筆土地面積遼闊,XYZ 3人得約定僅分割其中一半,其餘一半仍繼續共有 錯誤
    2.( )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收益其應有部分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錯誤
    3.( ) 甲、乙、丙三人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分別共有A地。敘述, 三人協議分割達成合意之履行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正確
    4.( ) 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A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 有效
    5.( )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以下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 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勢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錯誤
    6.( )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A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共有人之一將A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這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體同意,始為有效
    7.( ) 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給乙,並為登記,則甲、乙二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享有型態為 分別共有
    8.( ) 有關公同共有之情形, 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之自由處分 不能準用分別共有之規定
    9.( )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 共有人 這種人
    10.( ) 關於共有之敘述, 土地共有人欲處分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有先買權 正確


    報酬
    1.(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2.( ) 甲、乙、丙先後分別完成某一懸賞廣告所聲明之一定行為,關於該懸賞廣告所聲明之報酬請求權,下列 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 之敘述為正確
    3.( ) 甲、乙間約定由甲幫乙為訂約之媒介,並由乙給付報酬予甲。甲、乙所定契約之名稱為 居間契約
    4.( ) 甲委任乙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約定報酬若干。乙應以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為甲處理委任的訴訟事務
    5.( ) 甲委任乙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約定報酬若干。乙應以下列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為甲處理委任的訴訟事務
    6.( ) 有關居間之敘述,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正確
    7.( )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錯誤
    8.( ) 承攬人在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之重大修繕 這種情形下,得請求定作人就其承攬工作之報酬為抵押權之登記
    9.(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之為 居間
    10.(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為 居間


    購買
    1.( ) 30歲的甲患有精神疾病,並受監護宣告。某日,甲於精神狀況良好時,單獨到乙電信公司購買手機一支。試問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其效力為 無效
    2.( ) 下列有關越界建築之敘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因過失而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及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因此受有損害,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賠償 錯誤
    3.( )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A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共有人之一將A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這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體同意,始為有效
    4.( )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間接給付
    5.( ) 甲出借電視一台給乙,嗣因甲已購買新電視,向乙表示不用返還,願意贈與該電視於乙,乙為允諾時,即取得所有權,此屬於 簡易交付 這種交付方式
    6.( ) 甲向乙建商購買其新蓋之房屋,雙方約定該屋之買賣契約須用書面並須經法院公證。如當事人未依約定之方式辦理,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 推定不成立
    7.( )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 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這種權利
    8.( )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棟,豈料該房屋竟然為輻射屋,乙卻明知而未告知,甲並因此罹患癌症,甲可以 侵權行為 這種理由向乙請求賠償
    9.( ) 甲向便利商店購買報紙一份,甲與便利商店從事 契約行為 這種行為
    10.( ) 甲將土地為乙設定典權並交付之,其後甲將該地出賣與丙,乙主張有權以相同條件購買,此權利稱為 留買權


    價金


    不動產
    1.( ) 不動產 可為典權之標的物
    2.( )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 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相鄰關係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土地所有人拆除舊建物時,致相鄰樓房發生傾斜、龜裂等,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3.( )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錯誤
    4.(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 追及效力 之效力
    5.( )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效為 10年 年
    6.( )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以下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 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勢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錯誤
    7.( )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正確
    8.( )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抵押權之敘述,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錯誤
    9.( )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 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這種行為時,須有特別之授權
    10.( ) 關於法律上之物的敘述, 從物在客觀上需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為各自獨立之兩個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可為從物 正確


    成立
    1.( )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 契約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契約得以要約交錯之方式而成立 契約得以要約與意思實現方式而成立 錯誤
    2.( ) 下列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者,其契約自始未成立 買賣為諾成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縱然未訂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非定期行為之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債權人仍須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錯誤
    3.( )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以下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 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勢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錯誤
    4.( ) 甲至乙公司擔任工廠生產線作業員,月薪32000元。甲與乙公司成立 僱傭契約 這種契約關係
    5.( ) 甲為幫助清寒家庭學生求學,捐助三千萬元成立A教育基金會,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登記為法人,敘述 A教育基金會應設董事 最正確
    6.( ) 合會,依民法之規定,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為正確
    7.( ) 地上權之成立及生效,應具備 僅以有成立地上權之意思表示,並應為有效之登記 這種要件
    8.( ) 有關物權之優先性,在同一標的物下,敘述 先成立用益物權,再設定擔保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不得對抗該已成立之用益物權 正確
    9.( ) 有關契約之敘述, 契約得因要約交錯之方式成立 正確
    10.( )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情事變更原則要件之敘述, 須有情事變更之事實 情事發生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法律效果消滅前 依原定法律效果履行顯失公平 錯誤


    關係
    1.( ) 將一筆土地贈與且移轉登記予數人,受贈人對該贈與物之關係 並非公同共有關係
    2.( )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 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相鄰關係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土地所有人拆除舊建物時,致相鄰樓房發生傾斜、龜裂等,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3.( ) 下列有關從物之敘述, 所有權狀為房地不動產之從物 土地共有人出賣房地全棟時,買賣契約效力及於另一共有人原所同意之同宗建築基地依法留設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等從權利在內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可適用 錯誤
    4.( ) 下列 汽車與引擎 不具主物與從物之間的關係
    5.( ) 下列 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這種情形,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6.( )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拍定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之關係為 拍定人視為取得地上權
    7.( ) 以下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包含因一定關係所生之不特定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 正確
    8.( ) 甲女生一子乙,為掩飾其未婚生子之情形,乃收養乙為養子。其收養關係之效力為 無效
    9.( ) 甲在其土地上擁有房屋一棟。乙欲以該屋做為博物館之用,甲、乙得以下列 訂立租賃契約 這種法律關係為之
    10.( ) 甲至乙公司擔任工廠生產線作業員,月薪32000元。甲與乙公司成立 僱傭契約 這種契約關係


    發生


    遺囑
    1.( ) 自書遺囑 這種遺囑,無須見證人
    2.( ) 下列有關法人之敘述, 社團法人應設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不以訂立捐助章程為必要應設董事 錯誤
    3.( )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錯誤
    4.( ) 自書遺囑者,如未記明年、月、日,該遺囑之效力為 無效
    5.( ) 自書遺囑者,如未記明年、月、日,該遺囑之效力為 無效
    6.( ) 遺囑方式中, 自書遺囑 這種方式不需遺囑見證人
    7.( ) 遺囑保管人,知悉遺囑人死亡時,未立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者,該遺囑為 有效
    8.( ) 關於遺產之分割, 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效力以十年為限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他繼承人負有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繼承人對已屆清償期之繼承債務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經五年而免除 錯誤
    9.( ) 關於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 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胎兒為繼承人時,應保留其應繼分,始得分割遺產 錯誤
    10.( ) 關於遺囑,敘述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正確


    賠償
    1.( ) 下列有關越界建築之敘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因過失而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及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因此受有損害,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賠償 錯誤
    2.( )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錯誤
    3.(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者為 被害人之配偶、子、女
    4.( ) 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下列敘述, 法人可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錯誤
    5.( )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棟,豈料該房屋竟然為輻射屋,乙卻明知而未告知,甲並因此罹患癌症,甲可以 侵權行為 這種理由向乙請求賠償
    6.( ) 甲男乙女結婚時約定,雙方婚後若有婚外情之情事發生,雙方無條件離婚,並賠償對方新臺幣1000萬元。此約定的法律效力為 此約定為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約定條件無效
    7.( ) 在債權人遲延中,下列關於債務人應負責任之敘述, 債務人僅就已收取之孳息,負返還責任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賠償提出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錯誤
    8.( ) 當事人對於分期付價買賣如有解約扣款之約定,敘述 扣款金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正確
    9.( ) 關於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敘述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正確


    可以


    出售


    物權


    承租人
    1.( ) 下列有關租賃契約之敘述, 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未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致承租人未達租賃目的者,承租人得拒絕給付租金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得提前終止者,於終止契約前應先期通知 租賃契約經公證並附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者,當承租人有不付租金、租期屆滿拒不搬遷,或房東不返還押租金時,當事人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錯誤
    2.( ) 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 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錯誤
    3.( )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 置於該租賃之不動產內之承租人之物 這種物品得主張留置權
    4.( ) 甲乙訂立一年的有效房屋租賃契約,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租賃期限屆滿之後,承租人乙未搬出,仍繼續對該房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也未立即表示反對,乙繼續給付租金,而甲收取乙所交付之租金,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 不定期租賃
    5.( ) 甲將位於忠孝路的一間公寓出租給乙,租期三年,敘述 租賃物之修繕,得因雙方當事人之約定,由承租人負責 最正確
    6.( ) 有關租賃之敘述,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正確
    7.( ) 承租人違反租約將承租之房屋作為賭場之用,出租人乃終止房屋租賃契約。問該終止契約之行為係屬下列 形成權 這種權利
    8.( ) 於租賃期間,承租人或出租人死亡者。敘述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若欲終止租約,應先期通知 正確
    9.(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之效力為 仍繼續存在
    10.(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享有 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這種權利


    侵害


    生效


    損害賠償責任
    1.( ) 甲醫師為乙病患看診後,洩漏乙的病情,構成 不完全給付 這種契約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2.( ) 依民法之規定,承租人因 重大過失 這種情形致失火而使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 ) 對於合夥 合夥人對外非為權利義務主體,且對外無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敘述最不正確


    得撤銷
    1.( ) 立有字據之贈與 之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2.( )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3.( ) 乙曾有不法走私情事,為甲所知悉。某日,甲對乙說,如不贈以別墅一幢,將告發其走私之事,乙只好依甲的意思贈送別墅一幢。乙贈與甲別墅之行為,效力為 得撤銷
    4.( ) 下列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5.( ) 事由中, 10歲之未成年子女出養時,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因違反收養之要件,而使收養效力為得撤銷
    6.( ) 對於得撤銷的法律行為之論述, 撤銷權為形成權,撤銷權之行使為單獨行為,所以表意人得單方對相對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不須經相對人之同意 正確


    動產
    1.( ) 擅自將他人的漆修補自己的車身 這種情形屬於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2.( )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3.( ) 下列 贈與之動產尚未交付予受贈人者 這種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契約
    4.( ) 以下關於占有之敘述 動產善意受讓人必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始可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以善意買得盜贓遺失物時,真正權利人得於2年內,償還支出之價金後,請求回復其物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者,占有人之返還請求權自侵奪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5.( ) 有關動產善意受讓要件之說明,敘述 盜贓物為金錢時,被害人不得向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正確
    6.( ) 動產物權之讓與,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該交付稱之為 簡易交付
    7.( ) 關於法律上之物的敘述, 從物在客觀上需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為各自獨立之兩個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可為從物 正確
    8.( ) 關於消滅時效,敘述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 正確
    9.( ) 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分, 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變動之方式,動產則是交付 為真
    10.( ) 關於添附,敘述, 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正確


    標的物
    1.( ) 不動產 可為典權之標的物
    2.( ) 不動產役權 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3.( ) 不動產役權 這種權利,不得單獨成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4.( ) 地上權 這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5.( ) 地役權 這種物權不得作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6.( ) 標的物之給付自始客觀不能 這種情況,契約無效
    7.( ) 下列有關不動產買賣之敘述, 不動產仲介公司用與不特定之消費者簽定同類委託銷售不動產而先予擬定之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不動產買賣除標的物及價金外,該房地之交付時間、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期、價金之給付方式等,通常亦為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 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可斟酌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錯誤
    8.( ) 下列有關買賣契約之敘述,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錯誤
    9.( )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關於其設定方式,下列敘述 應以書面為之 正確
    10.( ) 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有兩個所有權。此稱之為 物權之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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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
    1.( )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 契約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契約得以要約交錯之方式而成立 契約得以要約與意思實現方式而成立 錯誤
    2.( ) 下列有關契約解除之敘述,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得以送達訴狀繕本予他方當事人之方法為之 錯誤
    3.( ) 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 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錯誤
    4.(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如未經登記,其效力為 有效,但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5.(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則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應適用民法 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這種財產制之規定
    6.(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則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應適用民法 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這種財產制之規定
    7.( ) 甲在其土地上擁有房屋一棟。乙欲以該屋做為博物館之用,甲、乙得以下列 訂立租賃契約 這種法律關係為之
    8.( ) 甲將其所有之A車借給乙,不久卻將A車贈與給乙,則甲對乙得以 簡易交付 這種方式交付A車
    9.( ) 有關債之移轉之敘述,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正確
    10.( )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錯誤


    委任


    以下


    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