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三等)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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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分類 科目: 民法(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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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請求
1.( ) 下列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這種情形,給付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2.( ) 下列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如其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錯誤
3.( ) 下列有關違約金之敘述, 債務人因違約遭沒收已為之給付作為違約金者,仍得請求法院酌減並請求返還 正確
4.( ) 下列關於人格權的敘述, 名譽權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正確
5.( )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下列 重大過失 這種注意義務逾越地界時,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6.(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者為 被害人之配偶、子、女
7.(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8.( ) 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 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9.( ) 甲地為袋地,致長年以來甲都通行乙地以至公路,並由甲對乙如期給付一定之償金,但後來甲將其地出賣於A,乙則要求A應加倍給付通行費,否則不讓A通行。下列敘述, A無拒絕支付償金之理由,但償金過高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正確
10.( ) 甲將相機交與乙,以擔保對乙之負債,其後甲向乙請求借用一天,乙遂將該相機再交與甲,此時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 存有普通債權
約定
1.( ) 下列 未經登記之約定遲延利息 ,非屬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2.( ) 下列有關子女從姓之敘述,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錯誤
3.( ) 下列有關典權期限之敘述, 最長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 轉典之期限,不得逾越原典權之期限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15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錯誤
4.( ) 夫妻約定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拾獲遺失物而獲得之報酬 不屬於此處之勞力所得
5.( )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下列敘述 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錯誤
6.( ) 甲與乙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兩人約定,若工程之進行有遲延時,應給付違約金,如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其效力為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7.( ) 老師與學生約定,如果學生考試考100分時,老師即贈送學生王建民棒球卡一套,該附款屬於 停止條件
8.( )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夫妻約定冠姓時,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夫妻結婚時,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夫妻兩願離婚時,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錯誤
9.(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下列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10.( ) 當事人所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法律效果為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地上權
1.( ) 下列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如其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錯誤
2.(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3.( )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地上權因下列 存續期間屆滿 這種原因消滅時,地上權人得主張建築物補償請求權
4.( ) 地上權人的工作物為建築物者,敘述 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期限內,延長地上權期間,地上權人拒絕延長時,土地所有人不必對地上權人補償 正確
5.( ) 地上權不因下列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 這種事由而消滅
給付
1.( ) 下列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這種情形,給付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2.( ) 下列有關違約金之敘述, 債務人因違約遭沒收已為之給付作為違約金者,仍得請求法院酌減並請求返還 正確
3.( ) 以 自始客觀不能 這種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4.( ) 甲地為袋地,致長年以來甲都通行乙地以至公路,並由甲對乙如期給付一定之償金,但後來甲將其地出賣於A,乙則要求A應加倍給付通行費,否則不讓A通行。下列敘述, A無拒絕支付償金之理由,但償金過高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正確
5.( ) 甲與乙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兩人約定,若工程之進行有遲延時,應給付違約金,如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其效力為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6.( ) 甲醫師為乙病患看診後,洩漏乙的病情,構成 不完全給付 這種契約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7.( ) 因下列 法院之給付判決 這種原因而取得A地所有權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8.(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毀損、滅失致不能返還時,民法所定之法律效果為 解除權人之解除權消滅
9.( ) 扶養費之給付,如當事人不能協議時,應由 法院 定之
這種
意思表示
1.( ) 下列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無需撤銷當然無效
2.( ) 地上權之成立及生效,應具備下列 僅以有成立地上權之意思表示,並應為有效之登記 這種要件
3.( ) 有關監護之宣告,係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有關其聲請之敘述 社會福利機構可以聲請 正確
4.( ) 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關於撤銷意思表示之期間的敘述, 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正確
請求權
1.( ) 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 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2.( )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敘述 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 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正確
3.( )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地上權因下列 存續期間屆滿 這種原因消滅時,地上權人得主張建築物補償請求權
4.( ) 當事人所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法律效果為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5.( ) 關於合夥契約,下列敘述 合夥得以信用為出資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利益分配請求權,得代位行使 錯誤
不動產
債權
1.( )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 置於該租賃之不動產內之承租人之物 這種物品得主張留置權
2.( ) 甲將其對於乙的租金債權,讓與給丙。甲與丙之間的讓與行為,屬於 準物權行為 這種行為
3.( ) 甲將相機交與乙,以擔保對乙之負債,其後甲向乙請求借用一天,乙遂將該相機再交與甲,此時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 存有普通債權
4.( )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者,其對他連帶債權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5.( ) 搜索繼承人之期間屆滿而無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於 國庫
6.( ) 銀行對憑真正存款簿及真正印章之冒領人為清償時,敘述 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亦因冒領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而生清償效力 正確
7.( )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日內取贖其質物時,發生 被擔保之債權消滅 這種法律效果
返還
1.( ) 下列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這種情形,給付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2.( ) 下列有關違約金之敘述, 債務人因違約遭沒收已為之給付作為違約金者,仍得請求法院酌減並請求返還 正確
3.(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毀損、滅失致不能返還時,民法所定之法律效果為 解除權人之解除權消滅
土地
1.( ) 下列 公寓大樓 屬於土地上之定著物
2.( ) 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錯誤
3.( ) 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錯誤
4.( )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下列 重大過失 這種注意義務逾越地界時,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5.( ) 以在他人土地種植竹木為目的之物權,屬於下列 農育權 這種用益物權
6.(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7.( ) 地上權人的工作物為建築物者,敘述 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期限內,延長地上權期間,地上權人拒絕延長時,土地所有人不必對地上權人補償 正確
8.( ) 有關祭祀公業的說明,以下 祭祀公業的財產是派下員公同共有 祭祀公業的土地可以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的規定加以處分 祭祀公業的派下員通常為享祀者的男性子孫 錯誤
登記
1.( ) 下列 未經登記之約定遲延利息 ,非屬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2.( ) 下列有關子女從姓之敘述,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錯誤
3.(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4.(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如未經登記,其效力為 有效,但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5.( ) 因下列 法院之給付判決 這種原因而取得A地所有權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6.( ) 地上權之成立及生效,應具備下列 僅以有成立地上權之意思表示,並應為有效之登記 這種要件
7.( )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茲所稱「判決」,係指 形成判決 這種判決
無效
1.( ) 下列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無需撤銷當然無效
2.( ) 以 自始客觀不能 這種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3.( ) 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 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民法
1.( ) 下列 對債務承擔之承認 得為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標的
2.( ) 下列關於民法行為能力的敘述, 男性必須年滿17歲,才有訂婚約之能力 正確
3.( ) 民法上之收養發生效力之時點為 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時,溯及至收養當事人訂立收養契約時發生收養之效力
4.(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毀損、滅失致不能返還時,民法所定之法律效果為 解除權人之解除權消滅
5.( ) 依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夫妻應在 依司法院釋字第452 號解釋,由具體個案情形,決定其場所 這種場所履行同居義務
6.( )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為 繼承取得與贈與所得之財產
7.( )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茲所稱「判決」,係指 形成判決 這種判決
8.( ) 依民法規定,下列 消費借貸 這種契約為要物契約
9.( )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夫妻約定冠姓時,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夫妻結婚時,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夫妻兩願離婚時,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錯誤
10.( ) 依民法規定,有表見代理時,本人對代理行為之相對人應負之責任為 履行責任
收養
1.( ) 下列 收養 這種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2.( ) 民法上之收養發生效力之時點為 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時,溯及至收養當事人訂立收養契約時發生收養之效力
財產
1.(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者為 被害人之配偶、子、女
2.( ) 有關祭祀公業的說明,以下 祭祀公業的財產是派下員公同共有 祭祀公業的土地可以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的規定加以處分 祭祀公業的派下員通常為享祀者的男性子孫 錯誤
3.( ) 有關祭祀公業的說明,以下 祭祀公業的財產是派下員公同共有祭祀公業的土地可以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的規定加以處分祭祀公業的派下員通常為享祀者的男性子孫 錯誤
4.( )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之人,其財產返還的情形為 若是善意,則返還現存利益
5.( )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為 繼承取得與贈與所得之財產
6.( )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監護人就未成年受監護人之財產所為之管理,下列敘述, 監護人代理出租供受監護人居住之房屋,應得法院之許可,始生效力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時,與一般之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限沒有不同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錯誤
7.( ) 債權人於下列 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這種情形,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消滅
1.( ) 僱用人受破產宣告 這種事由,非人事保證契約關係消滅事由
2.( )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敘述 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 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正確
3.(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毀損、滅失致不能返還時,民法所定之法律效果為 解除權人之解除權消滅
4.( )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地上權因下列 存續期間屆滿 這種原因消滅時,地上權人得主張建築物補償請求權
5.( ) 地上權不因下列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 這種事由而消滅
6.( ) 有關身分關係之消滅,下列敘述 夫與妻離婚,妻與夫之親屬間之姻親關係消滅 正確
7.( )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者,其對他連帶債權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夫妻
1.( ) 夫妻約定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拾獲遺失物而獲得之報酬 不屬於此處之勞力所得
2.( ) 依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夫妻應在 依司法院釋字第452 號解釋,由具體個案情形,決定其場所 這種場所履行同居義務
3.( )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夫妻約定冠姓時,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夫妻結婚時,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夫妻兩願離婚時,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錯誤
清償
1.( ) 下列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這種情形,給付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2.( ) 有關第三人清償之敘述,下列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正確
3.( )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者,其對他連帶債權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4.( ) 債權人於下列 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這種情形,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5.( ) 搜索繼承人之期間屆滿而無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於 國庫
遺囑
1.( ) 下列有關自書遺囑記載年、月、日之敘述, 年、月、日無須明載為某年某月某日,可得確定即可,例如載明「結婚20年紀念日」者,亦可 遺囑非一日完成者,應記載完成遺囑之該日,否則遺囑未成立 完成遺囑之日與記明遺囑之日不符合者,以所記明之日為準 錯誤
2.( ) 遺囑人於作成遺囑後所為之行為,如與遺囑相牴觸時,該遺囑之法律效力為 牴觸之部分視為遺囑之撤回
賠償
1.(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者為 被害人之配偶、子、女
2.( )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敘述 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 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正確
債權人
1.( ) 下列 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未經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之效力 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2.( ) 有關第三人清償之敘述,下列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正確
3.( )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者,其對他連帶債權人之影響為 他連帶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4.( ) 債權人於下列 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這種情形,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5.( ) 當事人所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法律效果為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6.( ) 銀行對憑真正存款簿及真正印章之冒領人為清償時,敘述 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亦因冒領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而生清償效力 正確
責任
1.( ) 下列 有償寄託契約之受寄人 這種行為之當事人所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注意程度最高
2.( ) 依民法規定,有表見代理時,本人對代理行為之相對人應負之責任為 履行責任
3.( ) 物品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應負之責任,係屬 通常事變責任 這種責任
4.( )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所負之責任為 通常事變責任
當事人
1.( ) 下列 有償寄託契約之受寄人 這種行為之當事人所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注意程度最高
2.( ) 下列 所有權 這種物權,當事人不得依契約預定其存續期間
3.( ) 下列有關「兩願離婚」之敘述, 當事人須自行為之當事人須有離婚能力,始得為之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錯誤
4.( ) 下列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如其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錯誤
5.( ) 民法上之收養發生效力之時點為 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時,溯及至收養當事人訂立收養契約時發生收養之效力
6.( ) 扶養費之給付,如當事人不能協議時,應由 法院 定之
7.( ) 當事人所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法律效果為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規定
1.( ) 下列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這種情形,給付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2.( ) 依民法規定,下列 消費借貸 這種契約為要物契約
3.( )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夫妻約定冠姓時,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夫妻結婚時,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夫妻兩願離婚時,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錯誤
4.( ) 依民法規定,有表見代理時,本人對代理行為之相對人應負之責任為 履行責任
5.( ) 依民法規定,法人擁有許多能力和權利,下列 繼承權 不屬之
6.( )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有關收養效力之敘述 收養效力僅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正確
7.( )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監護人就未成年受監護人之財產所為之管理,下列敘述, 監護人代理出租供受監護人居住之房屋,應得法院之許可,始生效力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時,與一般之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限沒有不同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錯誤
8.( ) 依照民法的規定,下列敘述 對正當防衛得為緊急避難 正確
取得
1.(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2.( ) 甲以所有之意思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乙之動產已達4年,其法律效果為 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3.(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4.( ) 因下列 法院之給付判決 這種原因而取得A地所有權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5.( )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之人,其財產返還的情形為 若是善意,則返還現存利益
6.( )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為 繼承取得與贈與所得之財產
法院
1.( ) 下列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如其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錯誤
2.( ) 下列有關違約金之敘述, 債務人因違約遭沒收已為之給付作為違約金者,仍得請求法院酌減並請求返還 正確
3.( ) 民法上之收養發生效力之時點為 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時,溯及至收養當事人訂立收養契約時發生收養之效力
4.( ) 甲與乙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兩人約定,若工程之進行有遲延時,應給付違約金,如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其效力為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5.( ) 因下列 法院之給付判決 這種原因而取得A地所有權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6.( ) 扶養費之給付,如當事人不能協議時,應由 法院 定之
撤銷
1.( ) 下列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無需撤銷當然無效
2.( ) 甲將A車誤為B車,而贈與乙。甲若無過失,得主張 撤銷其贈與契約 這種權利
3.( )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之人,其財產返還的情形為 若是善意,則返還現存利益
4.( ) 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關於撤銷意思表示之期間的敘述, 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正確
5.( ) 關於婚姻之撤銷,下列敘述, 採列舉規定,其撤銷須依訴訟方式為之,並採不溯及既往主義 正確
對於
1.( )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 置於該租賃之不動產內之承租人之物 這種物品得主張留置權
2.(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一法則,於下列 出租人雖非租賃物所有人,但得所有人之同意而出租 這種情形,得類推適用
3.( ) 甲將其對於乙的租金債權,讓與給丙。甲與丙之間的讓與行為,屬於 準物權行為 這種行為
4.( ) 物品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應負之責任,係屬 通常事變責任 這種責任
5.(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下列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6.( ) 善意相對人對於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15年
7.( )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所負之責任為 通常事變責任
8.( ) 債權人於下列 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這種情形,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9.( ) 當事人所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法律效果為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10.( )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負下列 通常事變 這種損害賠償責任
繼承
1.( )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為 繼承取得與贈與所得之財產
2.( ) 搜索繼承人之期間屆滿而無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於 國庫
買賣
1.( ) 甲書面授權乙用甲之名義,以新臺幣100萬元出售其所有1部車,但甲隨之又以口頭指示乙要賣新臺幣120萬元,結果丙見該書面授權,即以新臺幣100萬元表示購買該車。請問此一汽車買賣之效力是 完全有效
2.( )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而出賣人如未保證標的物無瑕疵者,出賣人於下列 因故意不告知瑕疵 這種情形,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律
抵押權
1.( ) 下列 未經登記之約定遲延利息 ,非屬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2.( ) 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錯誤
3.( ) 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錯誤
4.(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下列 追及效力 之效力
5.( )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50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50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30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 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正確
讓與
1.( ) 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錯誤
2.( ) 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錯誤
3.( )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此為不動產役權之 從屬性 這種性質
4.(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下列 追及效力 之效力
5.(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一法則,於下列 出租人雖非租賃物所有人,但得所有人之同意而出租 這種情形,得類推適用
6.( ) 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 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
7.( ) 甲將其對於乙的租金債權,讓與給丙。甲與丙之間的讓與行為,屬於 準物權行為 這種行為
屬於
1.( ) 下列 公寓大樓 屬於土地上之定著物
2.( ) 下列 擅自將他人的漆修補自己的車身 這種情形屬於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3.( ) 以在他人土地種植竹木為目的之物權,屬於下列 農育權 這種用益物權
4.( ) 甲將其對於乙的租金債權,讓與給丙。甲與丙之間的讓與行為,屬於 準物權行為 這種行為
5.( ) 老師與學生約定,如果學生考試考100分時,老師即贈送學生王建民棒球卡一套,該附款屬於 停止條件
6.( ) 私立東吳大學屬於 公益財團法人 這種法人
所有人
他人
損害
1.( )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敘述 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 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正確
支付
1.( )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下列敘述 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錯誤
2.( ) 甲地為袋地,致長年以來甲都通行乙地以至公路,並由甲對乙如期給付一定之償金,但後來甲將其地出賣於A,乙則要求A應加倍給付通行費,否則不讓A通行。下列敘述, A無拒絕支付償金之理由,但償金過高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正確
關係
1.( )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敘述 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 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正確
2.( ) 甲有公寓大廈房屋1戶,甲死亡後,甲之繼承人乙、丙、丁就該房屋辦理繼承登記為各擁有三分之一,乙丙丁就該辦理繼承登記之房屋關係為 分別共有
3.( ) 甲將相機交與乙,以擔保對乙之負債,其後甲向乙請求借用一天,乙遂將該相機再交與甲,此時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 存有普通債權
4.( ) 有關身分關係之消滅,下列敘述 夫與妻離婚,妻與夫之親屬間之姻親關係消滅 正確
判決
1.( ) 因下列 法院之給付判決 這種原因而取得A地所有權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 有關認領子女,下列敘述, 認領子女,僅得向非婚生子女為之;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有否認權之人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前,不得為認領 正確
情形
1.( ) 下列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這種情形,給付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2.( ) 下列 擅自將他人的漆修補自己的車身 這種情形屬於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3.(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一法則,於下列 出租人雖非租賃物所有人,但得所有人之同意而出租 這種情形,得類推適用
4.( )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之人,其財產返還的情形為 若是善意,則返還現存利益
5.( ) 依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夫妻應在 依司法院釋字第452 號解釋,由具體個案情形,決定其場所 這種場所履行同居義務
6.( )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而出賣人如未保證標的物無瑕疵者,出賣人於下列 因故意不告知瑕疵 這種情形,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能力
租賃
1.( )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 置於該租賃之不動產內之承租人之物 這種物品得主張留置權
贈與
1.( ) 下列 贈與 為雙方行為
2.( ) 甲將A車誤為B車,而贈與乙。甲若無過失,得主張 撤銷其贈與契約 這種權利
期限
1.( ) 下列有關典權期限之敘述, 最長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 轉典之期限,不得逾越原典權之期限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15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錯誤
2.( ) 下列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如其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錯誤
得撤銷
物權
1.( ) 下列 所有權 這種物權,當事人不得依契約預定其存續期間
2.( ) 以在他人土地種植竹木為目的之物權,屬於下列 農育權 這種用益物權
3.( ) 甲將其對於乙的租金債權,讓與給丙。甲與丙之間的讓與行為,屬於 準物權行為 這種行為
4.( )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茲所稱「判決」,係指 形成判決 這種判決
性質
死亡
1.( ) 甲有公寓大廈房屋1戶,甲死亡後,甲之繼承人乙、丙、丁就該房屋辦理繼承登記為各擁有三分之一,乙丙丁就該辦理繼承登記之房屋關係為 分別共有
發生
1.( ) 民法上之收養發生效力之時點為 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時,溯及至收養當事人訂立收養契約時發生收養之效力
2.( ) 契約上附隨義務之發生依據為 誠實信用原則
部分
1.( ) 下列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 應有部分為所有權量的分割 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錯誤
2.(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下列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3.( ) 當事人所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法律效果為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三人
1.( ) 下列 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未經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之效力 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2.(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如未經登記,其效力為 有效,但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3.( ) 有關第三人清償之敘述,下列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正確
得主
1.( )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 置於該租賃之不動產內之承租人之物 這種物品得主張留置權
2.(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3.( ) 甲以所有之意思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乙之動產已達4年,其法律效果為 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4.( ) 甲將A車誤為B車,而贈與乙。甲若無過失,得主張 撤銷其贈與契約 這種權利
所得
1.( ) 夫妻約定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拾獲遺失物而獲得之報酬 不屬於此處之勞力所得
2.( )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為 繼承取得與贈與所得之財產
房屋
1.( )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下列 重大過失 這種注意義務逾越地界時,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其所
出賣
聲請
1.( ) 有關監護之宣告,係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有關其聲請之敘述 社會福利機構可以聲請 正確
滅失
1.(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毀損、滅失致不能返還時,民法所定之法律效果為 解除權人之解除權消滅
損害賠償責任
1.( ) 甲醫師為乙病患看診後,洩漏乙的病情,構成 不完全給付 這種契約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結婚
1.( ) 下列有關自書遺囑記載年、月、日之敘述, 年、月、日無須明載為某年某月某日,可得確定即可,例如載明「結婚20年紀念日」者,亦可 遺囑非一日完成者,應記載完成遺囑之該日,否則遺囑未成立 完成遺囑之日與記明遺囑之日不符合者,以所記明之日為準 錯誤
2.( )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夫妻約定冠姓時,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夫妻結婚時,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夫妻兩願離婚時,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錯誤
期間
1.( )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敘述 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 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正確
2.( ) 地上權人的工作物為建築物者,敘述 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期限內,延長地上權期間,地上權人拒絕延長時,土地所有人不必對地上權人補償 正確
3.( ) 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關於撤銷意思表示之期間的敘述, 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正確
4.( ) 善意相對人對於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15年
5.( ) 搜索繼承人之期間屆滿而無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於 國庫
報酬
設定
1.( ) 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錯誤
2.( ) 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錯誤
所有
1.(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2.( ) 甲以所有之意思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乙之動產已達4年,其法律效果為 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否認
1.( ) 下列有關婚生子女否認權人之敘述, 受推定之父、生母、子女均有否認權;與該子女有真實血緣關係之生父,則無 正確
同意
1.( ) 下列 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未經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之效力 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2.( ) 下列有關「兩願離婚」之敘述, 當事人須自行為之當事人須有離婚能力,始得為之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錯誤
3.(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一法則,於下列 出租人雖非租賃物所有人,但得所有人之同意而出租 這種情形,得類推適用
生父
標的物
1.( ) 下列 不動產 可為典權之標的物
2.( ) 下列 採礦權 不得成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3.( )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此為不動產役權之 從屬性 這種性質
4.( ) 抵押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 抵押權設定後非抵押人增建之獨立建築物 這種抵押權標的物,而優先受償
過失
違約
1.( ) 下列有關違約金之敘述, 債務人因違約遭沒收已為之給付作為違約金者,仍得請求法院酌減並請求返還 正確
債務人
1.( ) 下列 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未經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之效力 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2.(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下列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3.( )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之第1、2、3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擔保之抵押權,乙將第1優先次序讓與丁,該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則丁應受分配之金額為 60萬元
效力
拒絕
1.( ) 甲地為袋地,致長年以來甲都通行乙地以至公路,並由甲對乙如期給付一定之償金,但後來甲將其地出賣於A,乙則要求A應加倍給付通行費,否則不讓A通行。下列敘述, A無拒絕支付償金之理由,但償金過高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正確
2.( ) 地上權人的工作物為建築物者,敘述 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期限內,延長地上權期間,地上權人拒絕延長時,土地所有人不必對地上權人補償 正確
3.( ) 有關第三人清償之敘述,下列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正確
事由
存續期間
交付
未定
1.( ) 下列 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未經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之效力 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2.( ) 下列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如其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錯誤
履行
1.( ) 有關第三人清償之敘述,下列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正確
監護人
1.( )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敘述 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 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正確
債務
超過
1.(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約定之效力,下列敘述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正確
單獨
1.( )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 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種權利
2.( ) 甲捐助 1,000 萬元,成立慈善基金會。甲的捐助行為,其法律性質為 單獨行為
真實
保證
血緣關係
自己
他方
主張
之日
親等
農育權
義務
瑕疵
毀損
場所
1.( ) 依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夫妻應在 依司法院釋字第452 號解釋,由具體個案情形,決定其場所 這種場所履行同居義務
終止
1.( ) 下列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如其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錯誤
2.( )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下列敘述 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錯誤
推定
所有權
1.( ) 排除他人干涉 不屬於所有權之積極權能
2.( ) 下列 所有權 這種物權,當事人不得依契約預定其存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