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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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1.( )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這種情形屬於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之規定
2.( ) 土地中, 牧地 「得」依平等互惠原則,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3.(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敘述,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正確
4.(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應依法預繳土地增值稅。當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 無息返還出典人
5.( ) 有關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徵之規定, 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 為是
6.( ) 依土地法規定, 農地 這種土地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7.( )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農作改良物之定義,下列 維護保育 不屬之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標準之描述,下列 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被徵收之土地,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 錯誤
9.( ) 依相關法條之規定, 兄弟相互贈與土地 定需課土地增值稅
10.( ) 為保護基地承租人,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 地上權 這種權利之登記
規定
1.( )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這種情形屬於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之規定
2.( ) 土地法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得分為各類。下列 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 錯誤
3.( )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事業而徵收土地時,應綜合 a.b.c. 這種因素,以評估是否具備公益性及必要性
4.( ) 老王在台北市有一筆自用住宅土地,面積為二公畝,依現行規定,其地價稅按 千分之二 這種稅率計徵
5.( )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 不屬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以 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補償標準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在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這種情況下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8.( )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之徵收率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規定
9.(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之比例為 百分之三十
10.( ) 依照規定,房屋,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免徵房屋稅
徵收
1.( )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這種情形屬於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之規定
2.( )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時,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土地稱為 抵價地
3.( ) 甲乙均對同一筆土地申請徵收,若渠等之興辦事業性質皆相同,主管機關應以 需用土地人申請之先後 為核定原則
4.( ) 有關土地徵收條例的優先購買權敘述, 行使主體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正確
5.( ) 私有房屋房屋稅得以減半徵收之情形, 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的面積一成以上 除外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以 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補償標準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建築改良物徵收當時之補償費,按 重建價格 這種價格估定之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徵收,下列 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但國防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但交通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錯誤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徵收 這種方式取得之土地公開出售時,須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10.(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這種情形,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移轉
1.( ) 牧地 可移轉(不包括繼承)、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2.(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這種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 )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賦優惠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時之地價加成補償部分,免徵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建築使用者,依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錯誤
4.( ) 土地中, 牧地 「得」依平等互惠原則,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5.( )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下所述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正確
6.( )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第三人時,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需課徵契稅
7.( ) 甲將一筆土地出典予乙,則該筆土地之移轉現值以 未逾期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審核標準
8.(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如有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 行政院 制止之
9.( ) 依土地稅法規定, 遺贈 為無償移轉方式
10.( ) 依土地稅法規定,敘述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最正確
申請
1.( ) 農會辦公廳用地 這種用地不得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2.(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須符合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這種規定
3.( ) 小張在某縣市僅擁有一筆住宅區之土地,面積為400平方公尺,當年度課徵地價稅的申報地價為2,000元/m2,土地上未有建物,小張想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小張當年度在該縣市應繳地價稅為 8,000元
4.( )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其核定原則為 以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
5.(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 自然人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一併徵收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在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這種情況下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8.(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之比例為 百分之三十
9.( )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相關敘述 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正確
10.( ) 某甲擁有A、B兩筆住宅區土地,A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5,000元/m2,面積100 m2,B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2,000元/m2,面積200 m2,某甲將B地信託與某乙,某乙名下無任何土地,某甲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信託10年,目前尚有3年信託期滿,若A、B兩筆土地均在同一縣市,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若某甲當年度未申請A、B兩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則某甲當年度應繳地價稅為 5,000元
土地增值稅
1.(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這種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 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3.(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經使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後,如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仍要適用優惠稅率,應符合之條件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正確
4.( ) 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出售前一年該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正確
5.( ) 不動產因買賣、交換或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 土地增值稅 這種稅目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6.( ) 有關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徵之規定, 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 為是
7.(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 自然人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8.( )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 不屬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9.( ) 依土地稅法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交換時之原所有權人 為正確
10.( )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以 受託人 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價
1.( ) 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規定,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計徵之稅
2.( ) 下列有關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規定, 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超額建築用地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3.( ) 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稱為 法定地價
4.( ) 小張在某縣市僅擁有一筆住宅區之土地,面積為400平方公尺,當年度課徵地價稅的申報地價為2,000元/m2,土地上未有建物,小張想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小張當年度在該縣市應繳地價稅為 8,000元
5.( )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中有關累進課地價稅之敘述,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正確
6.( ) 依土地稅法地價稅稅率之規定, 基本稅率為百分之一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錯誤
7.( ) 依土地稅法規定之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千分之十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 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 正確
9.(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不包括 免稅土地 這種土地
10.( ) 某甲擁有A、B兩筆住宅區土地,A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5,000元/m2,面積100 m2,B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2,000元/m2,面積200 m2,某甲將B地信託與某乙,某乙名下無任何土地,某甲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信託10年,目前尚有3年信託期滿,若A、B兩筆土地均在同一縣市,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若某甲當年度未申請A、B兩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則某甲當年度應繳地價稅為 5,000元
直轄市
1.( ) 公告現值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依土地稅法所稱之名詞是
2.( ) 土地法所稱不在地主,不包括 土地所有權人及家屬因災難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 這種情形
3.( ) 土地稅法有關田賦用辭中, 地目 是指各直轄市、縣(市)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
4.( ) 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應按 申報地價 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5.( )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敘述 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正確
6.(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超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時,額外土地應 限期分劃出賣,逾期得徵收之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在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這種情況下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敘述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正確
9.( )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在某些情事發生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為保育生態環境及歷史遺跡之需要時 不屬之
10.( )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 細部計畫 這種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這種
申報
1.(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 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行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2.( ) 下列有關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規定, 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超額建築用地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3.( )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下所述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正確
4.( ) 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應按 申報地價 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5.( ) 不動產因買賣、交換或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 土地增值稅 這種稅目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6.( )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 法院判決確定日 為準
7.( )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應加徵怠報金,怠報金之規定為 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
8.( ) 老王有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100 m2及B地150 m2,分別位於桃園縣及苗栗縣,A地為自用住宅使用,且地上有合法建物為老王所有,供全家居住,B地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鄰地隔離,若老王名下只有這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40,000元/m2,B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20,000元/m2,若老王未申報地價,請問對老王當年度最低應繳之地價稅總額為 6,400元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予照價收買之土地,如核定不照價收買時,應依 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 核定為申報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10.( ) 依契稅條例規定,甲將不動產信託與乙,嗣後受託人乙依信託本旨將該不動產移轉與歸屬權利人丙,歸屬權利人丙應申報繳納 贈與契稅 這種契稅
登記
1.( )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這種登記,應繳納登記費
2.( ) 抵押權設定登記 不屬於免繳納登記費之登記
3.( ) 塗銷登記 這種登記,依土地法規定,免繳納登記費
4.( ) 塗銷登記 這種登記免繳登記規費
5.( ) 土地 所有權人登記為埔里鎮 屬於土地法第四條所稱的公有土地
6.( ) 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優先順序為 以登記先後定優先順序
7.( ) 各種不同種類之登記原因, 查封 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8.( ) 依土地法規定, 繼承登記 這種登記應繳納登記費
9.( ) 依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對於下列 因徵收而為新登記 這種情形所為新登記,無排除效力
10.( )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優惠稅率與減免, 已辦妥寺廟登記之寺廟,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正確
超過
1.(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須符合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這種規定
2.( ) 土地重劃得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之共同請求,由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為之 核准為之
3.( )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中有關累進課地價稅之敘述,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正確
4.( )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敘述 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正確
5.( )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之規定,敘述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最正確
6.( ) 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下列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敘述, 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錯誤
7.( ) 依土地稅法地價稅稅率之規定, 基本稅率為百分之一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錯誤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在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這種情況下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9.( ) 某甲所有土地之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當地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之地價稅稅率為 千分之二十五
用地
1.( ) 水源地 是土地法第二條所稱之直接生產用地
2.( ) 農會辦公廳用地 這種用地不得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3.(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經使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後,如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仍要適用優惠稅率,應符合之條件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正確
4.(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須符合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這種規定
5.( ) 土地法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得分為各類。下列 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 錯誤
6.( ) 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下列 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正確
7.( ) 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出售前一年該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正確
8.( ) 土地稅法規定了各項名詞的定義, 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錯誤
9.( ) 山坡地範圍內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法適用 林業用地 這種用地之管制
10.( )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 林業用地 這種管制
使用
1.( )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錯誤
2.( ) 下列有關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規定, 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超額建築用地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3.(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經使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後,如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仍要適用優惠稅率,應符合之條件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正確
4.( ) 土地法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得分為各類。下列 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 錯誤
5.( ) 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出售前一年該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正確
6.( ) 土地稅法規定了各項名詞的定義, 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錯誤
7.( ) 平均地權條例所稱之空地,包含 雖建築使用,但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 這種定義之土地
8.( ) 老王有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100 m2及B地150 m2,分別位於桃園縣及苗栗縣,A地為自用住宅使用,且地上有合法建物為老王所有,供全家居住,B地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鄰地隔離,若老王名下只有這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40,000元/m2,B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20,000元/m2,若老王未申報地價,請問對老王當年度最低應繳之地價稅總額為 6,400元
9.( ) 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下列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敘述, 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錯誤
10.( ) 私有土地經依法徵收並依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依 標售 這種方式處分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
課徵
1.(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這種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 農會辦公廳用地 這種用地不得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3.(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敘述,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正確
4.( ) 小張在某縣市僅擁有一筆住宅區之土地,面積為400平方公尺,當年度課徵地價稅的申報地價為2,000元/m2,土地上未有建物,小張想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小張當年度在該縣市應繳地價稅為 8,000元
5.( )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第三人時,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需課徵契稅
6.( )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時機,不包括 設定地上權
7.( ) 有關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徵之規定, 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 為是
8.( )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中有關累進課地價稅之敘述,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正確
9.( ) 有關房屋稅稅率課徵之敘述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正確
10.( ) 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下列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敘述, 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錯誤
土地所有權人
建築
1.( )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賦優惠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時之地價加成補償部分,免徵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建築使用者,依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錯誤
2.( ) 下列有關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規定, 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超額建築用地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3.( ) 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優先順序為 以登記先後定優先順序
4.( ) 土地法關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規定,下列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為前述行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錯誤
5.( ) 平均地權條例所稱之空地,包含 雖建築使用,但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 這種定義之土地
6.(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設定 地上權 這種物權時,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7.( ) 有關都市土地徵收田賦之敘述, 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正確
8.( ) 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下列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敘述, 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錯誤
9.( )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 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非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
10.(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標準之描述,下列 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被徵收之土地,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 錯誤
土地法
1.( ) 水源地 是土地法第二條所稱之直接生產用地
2.( ) 土地 所有權人登記為埔里鎮 屬於土地法第四條所稱的公有土地
3.( ) 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稱為 法定地價
4.( ) 土地法所稱土地債券,係指 土地銀行 這種金融機構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5.( ) 土地法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得分為各類。下列 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 錯誤
6.( ) 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是基於 平等互惠 這種原則
7.( ) 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優先順序為 以登記先後定優先順序
8.( )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林地者,敘述 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依法徵收或將標售所得歸於國庫 不符土地法之規定
9.( )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基地之地上權人,可主張 優先購買權 這種權利
10.( ) 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則土地 林地 得為私有
政府
1.( ) 公告現值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依土地稅法所稱之名詞是
2.(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 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行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3.( ) 土地稅法規定了各項名詞的定義, 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錯誤
4.( )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敘述 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正確
5.(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超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時,額外土地應 限期分劃出賣,逾期得徵收之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在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這種情況下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敘述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正確
8.( )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之徵收率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規定
9.(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這種情形,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10.( )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在某些情事發生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為保育生態環境及歷史遺跡之需要時 不屬之
地價稅
1.( ) 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規定,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計徵之稅
2.( ) 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 這種情形免徵地價稅
3.( ) 耕作權人 為承墾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4.( ) 農會辦公廳用地 這種用地不得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5.( ) 小張在某縣市僅擁有一筆住宅區之土地,面積為400平方公尺,當年度課徵地價稅的申報地價為2,000元/m2,土地上未有建物,小張想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小張當年度在該縣市應繳地價稅為 8,000元
6.( )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中有關累進課地價稅之敘述,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正確
7.( ) 老王有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100 m2及B地150 m2,分別位於桃園縣及苗栗縣,A地為自用住宅使用,且地上有合法建物為老王所有,供全家居住,B地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鄰地隔離,若老王名下只有這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40,000元/m2,B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20,000元/m2,若老王未申報地價,請問對老王當年度最低應繳之地價稅總額為 6,400元
8.( ) 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下列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敘述, 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錯誤
9.( )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下列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土地所有權人 錯誤
10.( ) 依土地稅法地價稅稅率之規定, 基本稅率為百分之一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錯誤
契稅
1.( ) 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 這種區域之不動產移轉,可免徵契稅
2.( ) 下列有關契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申報納稅 錯誤
3.( ) 不動產因買賣、交換或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 土地增值稅 這種稅目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4.( )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第三人時,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需課徵契稅
5.( )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日起算日期,應以 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為準
6.( )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 法院判決確定日 為準
7.( ) 出典後之房屋再賣與典權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原納典權契稅稅額,抵繳 買賣契稅 這種稅額
8.( )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應加徵怠報金,怠報金之規定為 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
9.( ) 甲向法院標得一戶房屋,則甲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 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 為準
10.( ) 先典後賣者,得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 典權人與買主同一人 這種為限
部分
1.( )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賦優惠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時之地價加成補償部分,免徵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建築使用者,依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錯誤
2.( ) 下列有關契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申報納稅 錯誤
3.( )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 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4.(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須符合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這種規定
5.( ) 土地法關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規定,下列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為前述行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錯誤
6.( ) 之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僅具有債權效力
7.( )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部分原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由參與重劃之所有權人依受益比例分攤之。前述「部分原公有土地」,不包括 空地
8.(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設定 地上權 這種物權時,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9.( )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中有關累進課地價稅之敘述,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正確
10.( )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之規定,敘述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最正確
所有權人
1.( ) 土地 所有權人登記為埔里鎮 屬於土地法第四條所稱的公有土地
2.( ) 土地有償移轉者,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出典 不屬「有償移轉」
3.( )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時,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土地稱為 抵價地
4.( )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依法視為 原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土地 之土地
5.( )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部分原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由參與重劃之所有權人依受益比例分攤之。前述「部分原公有土地」,不包括 空地
6.( ) 有關土地徵收條例的優先購買權敘述, 行使主體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正確
7.( ) 依土地稅法規定,因區段徵收完竣而領回之抵價地,於第一次移轉時,其計算漲價總數額之原地價,以 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為準
8.( ) 依土地稅法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交換時之原所有權人 為正確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徵用之規定,敘述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徵用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 正確
10.(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 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這種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
面積
1.(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須符合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這種規定
2.( ) 小張在某縣市僅擁有一筆住宅區之土地,面積為400平方公尺,當年度課徵地價稅的申報地價為2,000元/m2,土地上未有建物,小張想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小張當年度在該縣市應繳地價稅為 8,000元
3.( ) 老王在台北市有一筆自用住宅土地,面積為二公畝,依現行規定,其地價稅按 千分之二 這種稅率計徵
4.( ) 私有房屋房屋稅得以減半徵收之情形, 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的面積一成以上 除外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一併徵收
6.(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時,有關房屋稅之減免,敘述 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正確
7.(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之比例為 百分之三十
8.( ) 依照規定,房屋,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免徵房屋稅
情形
1.( )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這種情形屬於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之規定
2.( ) 土地法所稱不在地主,不包括 土地所有權人及家屬因災難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 這種情形
3.( ) 私有房屋房屋稅得以減半徵收之情形, 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的面積一成以上 除外
4.( ) 依土地法規定,不定期耕地租約得以終止之情形,並不包含 地租積欠達一年之總額時
5.( )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 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非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得為區段徵收, 都市土地閒置未開發利用而實施開發建設者 不屬之
7.(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有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這種情形,免徵房屋稅
8.( ) 區域計畫法有關非都市土地許可開發之規定, 開發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開發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並繳交開發影響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開發申請案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 錯誤
9.( )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某些情形發生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錯誤
10.( )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徵收之情形為 減徵百分之四十
法規
依法
1.( ) 土地法所稱土地債券,係指 土地銀行 這種金融機構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2.( ) 土地稅法規定了各項名詞的定義, 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錯誤
3.( ) 山坡地範圍內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法適用 林業用地 這種用地之管制
4.(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應依法預繳土地增值稅。當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 無息返還出典人
5.( )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依法視為 原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土地 之土地
6.( ) 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不服調處者,依法得向 司法機關 訴請處理
7.( ) 有關都市土地徵收田賦之敘述, 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正確
8.( ) 私有土地經依法徵收並依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依 標售 這種方式處分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關於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之案件,下列敘述 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於區段徵收之土地不適用本條項之規定 錯誤
10.(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依法申報登錄成交案件之實際資訊,下列?述 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政府機關利用主管機關得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錯誤
以上
1.( )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其核定原則為 以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
2.( )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之規定,敘述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最正確
3.( ) 私有房屋房屋稅得以減半徵收之情形, 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的面積一成以上 除外
4.(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時,有關房屋稅之減免,敘述 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正確
5.( ) 依契稅條例規定,關於契稅之課徵, 稽徵機關收到申報案件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定應納稅額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檢舉逃漏契稅之獎金為罰鍰之百分之二十 錯誤
6.( ) 依照規定,房屋,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免徵房屋稅
7.( )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相關敘述 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正確
8.( ) 跨越兩個縣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 內政部 擬定之
土地稅法
1.( ) 公告現值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依土地稅法所稱之名詞是
2.( ) 土地稅法有關田賦用辭中, 地目 是指各直轄市、縣(市)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
3.( ) 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下列 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正確
4.( ) 土地稅法規定了各項名詞的定義, 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錯誤
5.( )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中有關累進課地價稅之敘述,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正確
6.( )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有關土地增值稅重購土地申請退稅,下列 退稅額度最多以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限土地出售與重購土地之時間,二者應在2 年內得申請退稅之土地限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業用地 錯誤
7.( ) 依土地稅法規定, 遺贈 為無償移轉方式
8.( )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受託人
9.( ) 依土地稅法規定,因區段徵收完竣而領回之抵價地,於第一次移轉時,其計算漲價總數額之原地價,以 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為準
10.( ) 依土地稅法規定,敘述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最正確
不得
1.( ) 農會辦公廳用地 這種用地不得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2.( )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錯誤
3.( ) 有關房屋稅稅率課徵之敘述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正確
4.( )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敘述 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正確
5.( ) 有關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敘述,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正確
6.(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設定 設定抵押權 這種他項權利時,不得援用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而為之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徵收,下列 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但國防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但交通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錯誤
8.(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之比例為 百分之三十
9.( ) 房屋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不得免徵房屋稅
10.( )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該房屋稅之稅率,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為正確
稅率
1.( )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賦優惠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時之地價加成補償部分,免徵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建築使用者,依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錯誤
2.(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須符合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這種規定
3.( ) 有關房屋稅稅率課徵之敘述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正確
4.( )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之規定,敘述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最正確
5.( ) 老王在台北市有一筆自用住宅土地,面積為二公畝,依現行規定,其地價稅按 千分之二 這種稅率計徵
6.( ) 依土地稅法地價稅稅率之規定, 基本稅率為百分之一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錯誤
7.( ) 依土地稅法規定之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千分之十
8.( ) 依據土地稅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 工業用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且不累進 正確
9.( )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該房屋稅之稅率,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為正確
10.( ) 現行土地增值稅之稅率為 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
分之
納稅義務人
房屋
1.( ) 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優先順序為 以登記先後定優先順序
2.( ) 甲向法院標得一戶房屋,則甲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 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 為準
3.( ) 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不服調處者,依法得向 司法機關 訴請處理
4.( ) 有關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敘述,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正確
5.( ) 私有房屋房屋稅得以減半徵收之情形, 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的面積一成以上 除外
6.( ) 依土地法規定, 房屋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情形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7.( )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 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非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
8.(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有關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之敘述, 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正確
9.(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有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這種情形,免徵房屋稅
10.(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時,有關房屋稅之減免,敘述 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正確
公告
1.( ) 公告現值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依土地稅法所稱之名詞是
2.( )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這種情形屬於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之規定
3.(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 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行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4.( ) 土地法關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規定,下列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為前述行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錯誤
5.( )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時,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土地稱為 抵價地
6.( ) 私有土地經依法徵收並依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依 標售 這種方式處分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
7.( )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 調處 這種方式處理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關於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之案件,下列敘述 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於區段徵收之土地不適用本條項之規定 錯誤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 抵價地 這種土地
10.(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三十日,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這種登記
建築用地
1.( ) 船埠 屬於土地法所稱之建築用地
2.( ) 下列有關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規定, 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超額建築用地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3.( ) 土地法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得分為各類。下列 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 錯誤
4.( ) 依土地法規定,碼頭、墳場屬於下列 建築用地 這種用地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敘述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正確
6.(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下列 建蔽率60%,容積率240% 為甲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7.(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丙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為 百分之四十
8.( )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丙種建築用地其容積率為 百分之一百二十
典權
1.( ) 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優先順序為 以登記先後定優先順序
2.(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應依法預繳土地增值稅。當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 無息返還出典人
3.( ) 出典後之房屋再賣與典權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原納典權契稅稅額,抵繳 買賣契稅 這種稅額
4.( ) 先典後賣者,得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 典權人與買主同一人 這種為限
5.( ) 共有土地設定 典權 這種他項權利,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之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
1.( ) 公告現值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依土地稅法所稱之名詞是
2.(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是平均地權條例對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所定之處罰規定
3.( ) 平均地權條例所稱之空地,包含 雖建築使用,但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 這種定義之土地
4.(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區域內,地籍總歸戶作業程序及收費等事項之辦法,其核定者為 行政院
5.( )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部分原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由參與重劃之所有權人依受益比例分攤之。前述「部分原公有土地」,不包括 空地
6.( )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中有關累進課地價稅之敘述,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正確
7.( )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之規定,敘述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最正確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在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這種情況下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 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 正確
10.(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區段徵收 這種情形取得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
出售
1.(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經使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後,如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仍要適用優惠稅率,應符合之條件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正確
2.( ) 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出售前一年該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正確
3.( )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基地之地上權人,可主張 優先購買權 這種權利
4.( )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有關土地增值稅重購土地申請退稅,下列 退稅額度最多以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限土地出售與重購土地之時間,二者應在2 年內得申請退稅之土地限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業用地 錯誤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徵收 這種方式取得之土地公開出售時,須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敘述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正確
7.( )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出售自住房屋,其房地交易所得稅之優惠, 免稅所得額,以按該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該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錯誤
8.( ) 政府基於 區段徵收之土地 這種事由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
計畫
1.( ) 私有土地經依法徵收並依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依 標售 這種方式處分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
2.(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關於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之案件,下列敘述 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於區段徵收之土地不適用本條項之規定 錯誤
3.( )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 細部計畫 這種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4.( ) 根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為發展工業而劃定特定地區,應擬定 特定區計畫 這種計畫
5.( )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 特定區計畫 這種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
6.( )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這種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房屋稅
1.( ) 有關房屋稅稅率課徵之敘述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正確
2.( ) 有關房屋稅補稅、罰鍰與滯納金之敘述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正確
3.( ) 私有房屋房屋稅得以減半徵收之情形, 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的面積一成以上 除外
4.( )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之徵收率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規定
5.(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有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這種情形,免徵房屋稅
6.(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時,有關房屋稅之減免,敘述 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正確
7.(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這種情形,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8.( ) 依照規定,房屋,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免徵房屋稅
9.( ) 房屋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不得免徵房屋稅
基地
1.( ) 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優先順序為 以登記先後定優先順序
2.( ) 平均地權條例所稱之空地,包含 雖建築使用,但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 這種定義之土地
3.( ) 有關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敘述,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正確
4.( )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基地之地上權人,可主張 優先購買權 這種權利
5.( )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 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非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
1.( )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時,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土地稱為 抵價地
2.( ) 有關土地徵收條例的優先購買權敘述, 行使主體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正確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得為區段徵收, 都市土地閒置未開發利用而實施開發建設者 不屬之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以 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補償標準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徵用之規定,敘述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徵用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 正確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 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這種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標準之描述,下列 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被徵收之土地,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 錯誤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建築改良物徵收當時之補償費,按 重建價格 這種價格估定之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興辦 交通及水利事業 這種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10.(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一併徵收
私有土地
1.( ) 有關私有土地地權之敘述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正確
2.(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如有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 行政院 制止之
3.( )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其所有權歸 國有
4.( ) 私有土地經依法徵收並依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依 標售 這種方式處分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
5.( ) 依土地法之規定,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其最終歸屬為 國有土地
6.(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超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時,額外土地應 限期分劃出賣,逾期得徵收之
7.( ) 依土地稅法規定,分別共有之私有土地,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 各分別共有人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關於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之案件,下列敘述 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於區段徵收之土地不適用本條項之規定 錯誤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在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這種情況下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10.( ) 國家因公益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明定之事業」中, 文化事業 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
贈與
1.(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這種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 下列有關契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申報納稅 錯誤
3.( ) 父親贈與一幢透天建築物給兒子,在正常情況下依土地稅法與契稅條例之規定,有關應納稅負之敘述, 兒子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最正確
4.( ) 有關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徵之規定, 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 為是
5.( ) 依契稅條例規定,甲將不動產信託與乙,嗣後受託人乙依信託本旨將該不動產移轉與歸屬權利人丙,歸屬權利人丙應申報繳納 贈與契稅 這種契稅
6.( ) 依相關法條之規定, 兄弟相互贈與土地 定需課土地增值稅
7.(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其按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所在地認定時,有關信託之權益,以 以其承受信託事業之事務所所在地 為準
8.(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情況為 得申請不課徵
9.(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 漲價總數額 這種數值或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辦理
1.( )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這種情形屬於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之規定
2.(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有關以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之規定,處分方式, 辦理共有物分割 不適用該規定
3.( )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林地者,敘述 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依法徵收或將標售所得歸於國庫 不符土地法之規定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徵收,下列 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但國防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但交通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錯誤
5.( )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 徵收或區段徵收 這種方法取得
6.( )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相關敘述 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正確
7.( )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 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雜項執照,三、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這種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8.(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三十日,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這種登記
9.( )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 特定區計畫 這種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
10.( ) 區域計畫法有關非都市土地許可開發之規定, 開發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開發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並繳交開發影響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開發申請案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 錯誤
設定
1.( ) 抵押權設定登記 不屬於免繳納登記費之登記
2.( ) 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是基於 平等互惠 這種原則
3.(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應依法預繳土地增值稅。當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 無息返還出典人
4.( ) 以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為目的而設定之土地他項權利,稱為 農育權 這種權利
5.(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設定 地上權 這種物權時,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6.( ) 共有土地設定 典權 這種他項權利,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之規定
7.(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設定 設定抵押權 這種他項權利時,不得援用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而為之
8.( ) 依土地法規定,標售土地時, 設定抵押權的銀行 不屬於土地法規定得主張優先購買權者
免徵
1.( ) 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 這種情形免徵地價稅
2.( ) 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 這種區域之不動產移轉,可免徵契稅
3.( )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賦優惠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時之地價加成補償部分,免徵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建築使用者,依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錯誤
4.( )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 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5.( ) 不動產因買賣、交換或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 土地增值稅 這種稅目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6.( )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 不屬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7.(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有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這種情形,免徵房屋稅
8.(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時,有關房屋稅之減免,敘述 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正確
9.( ) 依照規定,房屋,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免徵房屋稅
之日
繳納
實施
1.( )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部分原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由參與重劃之所有權人依受益比例分攤之。前述「部分原公有土地」,不包括 空地
2.(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得為區段徵收, 都市土地閒置未開發利用而實施開發建設者 不屬之
3.(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在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這種情況下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4.(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 抵價地 這種土地
5.( )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在某些情事發生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為保育生態環境及歷史遺跡之需要時 不屬之
6.( )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 徵收或區段徵收 這種方法取得
7.( )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 細部計畫 這種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8.( )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法定共同負擔的十項公共設施用地中,下列 體育場 不屬之
9.(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遇有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地政機關應 準用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調處程序處理之
10.(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三十日,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這種登記
主管機關
1.( )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時,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土地稱為 抵價地
2.( ) 甲乙均對同一筆土地申請徵收,若渠等之興辦事業性質皆相同,主管機關應以 需用土地人申請之先後 為核定原則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一併徵收
4.(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區段徵收 這種情形取得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依法申報登錄成交案件之實際資訊,下列?述 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政府機關利用主管機關得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錯誤
6.( ) 依據土地稅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 工業用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且不累進 正確
7.( )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 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雜項執照,三、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這種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8.( )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 特定區計畫 這種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
9.( )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這種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0.( )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某些情形發生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錯誤
適用
1.( ) 農會辦公廳用地 這種用地不得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2.(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經使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後,如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仍要適用優惠稅率,應符合之條件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正確
3.(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須符合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這種規定
4.( ) 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出售前一年該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正確
5.( ) 小張在某縣市僅擁有一筆住宅區之土地,面積為400平方公尺,當年度課徵地價稅的申報地價為2,000元/m2,土地上未有建物,小張想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小張當年度在該縣市應繳地價稅為 8,000元
6.( ) 山坡地範圍內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法適用 林業用地 這種用地之管制
7.( )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 林業用地 這種管制
8.( ) 共有土地設定 典權 這種他項權利,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之規定
9.( ) 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下列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敘述, 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錯誤
10.( ) 依土地法規定, 房屋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情形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使用者
1.( )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賦優惠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時之地價加成補償部分,免徵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建築使用者,依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錯誤
2.( ) 下列有關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規定, 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超額建築用地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3.( ) 有關房屋稅稅率課徵之敘述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正確
4.( ) 有關都市土地徵收田賦之敘述, 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正確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一併徵收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敘述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正確
7.( ) 依據土地稅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 工業用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且不累進 正確
8.( )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這種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9.( )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某些情形發生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錯誤
事業
自用住宅
公共設施保留地
範圍
該管
最低
1.( ) 有關房屋稅稅率課徵之敘述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正確
2.( )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之規定,敘述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最正確
3.( ) 老王有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100 m2及B地150 m2,分別位於桃園縣及苗栗縣,A地為自用住宅使用,且地上有合法建物為老王所有,供全家居住,B地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鄰地隔離,若老王名下只有這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40,000元/m2,B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20,000元/m2,若老王未申報地價,請問對老王當年度最低應繳之地價稅總額為 6,400元
4.( )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該房屋稅之稅率,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為正確
地政機關
同意
1.( ) 土地法關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規定,下列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為前述行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錯誤
2.(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設定 地上權 這種物權時,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敘述 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正確
4.(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設定 設定抵押權 這種他項權利時,不得援用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而為之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在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這種情況下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優先購買權
1.( ) 之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僅具有債權效力
2.( ) 有關土地徵收條例的優先購買權敘述, 行使主體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正確
3.( ) 有關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敘述,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正確
4.( )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基地之地上權人,可主張 優先購買權 這種權利
5.( ) 依土地法規定, 房屋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情形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6.( ) 依土地法規定, 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房屋 這種情況下,沒有優先購買權存在
7.( ) 依土地法規定,標售土地時, 設定抵押權的銀行 不屬於土地法規定得主張優先購買權者
需用
1.( )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事業而徵收土地時,應綜合 a.b.c. 這種因素,以評估是否具備公益性及必要性
2.( ) 甲乙均對同一筆土地申請徵收,若渠等之興辦事業性質皆相同,主管機關應以 需用土地人申請之先後 為核定原則
3.( )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其核定原則為 以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徵用之規定,敘述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徵用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 正確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 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這種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興辦 交通及水利事業 這種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7.( )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得依下列 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 這種方式取得
8.( ) 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土地法稱之為 保留徵收
核定
1.( ) 土地稅法規定了各項名詞的定義, 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錯誤
2.(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區域內,地籍總歸戶作業程序及收費等事項之辦法,其核定者為 行政院
3.( ) 甲乙均對同一筆土地申請徵收,若渠等之興辦事業性質皆相同,主管機關應以 需用土地人申請之先後 為核定原則
4.( )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其核定原則為 以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興辦 交通及水利事業 這種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徵收,下列 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但國防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但交通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錯誤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予照價收買之土地,如核定不照價收買時,應依 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 核定為申報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8.( ) 依據土地稅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 工業用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且不累進 正確
取得
1.( )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錯誤
2.( ) 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是基於 平等互惠 這種原則
3.( ) 不動產因買賣、交換或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 土地增值稅 這種稅目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4.( )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1項徵收,被徵收人因而取得之加成補償標準,由 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 評議之
5.( )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林地者,敘述 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依法徵收或將標售所得歸於國庫 不符土地法之規定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區段徵收 這種情形取得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徵收 這種方式取得之土地公開出售時,須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8.( )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 徵收或區段徵收 這種方法取得
9.( )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得依下列 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 這種方式取得
對於
1.( ) 土地法關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規定,下列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為前述行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錯誤
2.( )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敘述 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正確
3.( ) 依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對於下列 因徵收而為新登記 這種情形所為新登記,無排除效力
4.(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敘述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正確
5.( )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 徵收或區段徵收 這種方法取得
6.( )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 細部計畫 這種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7.(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處理,下列 撥用 依土地法規定免經民意機關同意之程序
8.( ) 預告登記,對於因 土地交換 這種事由而為之新登記,具有排除之效力
9.( ) 預告登記,對於因 徵收 這種法律行為或事實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某甲
1.( ) 某甲所有土地之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當地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之地價稅稅率為 千分之二十五
變更
1.( ) 土地法關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規定,下列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為前述行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錯誤
2.( )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在某些情事發生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為保育生態環境及歷史遺跡之需要時 不屬之
3.( )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相關敘述 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正確
4.( )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 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雜項執照,三、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這種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當年度
承租人
1.( ) 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優先順序為 以登記先後定優先順序
2.( ) 依土地法規定, 房屋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情形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3.( ) 依土地法規定, 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房屋 這種情況下,沒有優先購買權存在
公告地價
1.( ) 老王有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100 m2及B地150 m2,分別位於桃園縣及苗栗縣,A地為自用住宅使用,且地上有合法建物為老王所有,供全家居住,B地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鄰地隔離,若老王名下只有這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40,000元/m2,B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20,000元/m2,若老王未申報地價,請問對老王當年度最低應繳之地價稅總額為 6,400元
2.(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 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 正確
公告土地現值
1.( ) 下列有關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規定, 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超額建築用地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2.( )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 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3.( )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下所述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正確
4.( ) 甲將一筆土地出典予乙,則該筆土地之移轉現值以 未逾期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審核標準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以 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補償標準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標準之描述,下列 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被徵收之土地,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 錯誤
7.( ) 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加成補償標準之規定, 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為正確
機關
1.( ) 土地重劃得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之共同請求,由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為之 核准為之
2.( ) 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不服調處者,依法得向 司法機關 訴請處理
3.(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如有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 行政院 制止之
4.( ) 私有土地經依法徵收並依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依 標售 這種方式處分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一併徵收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關於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之案件,下列敘述 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於區段徵收之土地不適用本條項之規定 錯誤
7.( ) 區域計畫法有關非都市土地許可開發之規定, 開發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開發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並繳交開發影響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開發申請案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 錯誤
8.( ) 跨越兩個縣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 內政部 擬定之
9.( ) 需用土地人依規定申請撤銷徵收時,應向 內政部 申請之
期間
累進
1.( ) 小張在某縣市僅擁有一筆住宅區之土地,面積為400平方公尺,當年度課徵地價稅的申報地價為2,000元/m2,土地上未有建物,小張想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小張當年度在該縣市應繳地價稅為 8,000元
2.( )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中有關累進課地價稅之敘述,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正確
3.( ) 依土地稅法地價稅稅率之規定, 基本稅率為百分之一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錯誤
4.( ) 依據土地稅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 工業用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且不累進 正確
5.(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不包括 免稅土地 這種土地
6.( ) 某甲擁有A、B兩筆住宅區土地,A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5,000元/m2,面積100 m2,B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2,000元/m2,面積200 m2,某甲將B地信託與某乙,某乙名下無任何土地,某甲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信託10年,目前尚有3年信託期滿,若A、B兩筆土地均在同一縣市,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若某甲當年度未申請A、B兩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則某甲當年度應繳地價稅為 5,000元
現值
1.(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 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行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2.( ) 下列有關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規定, 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超額建築用地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3.( )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下所述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正確
4.( ) 甲將一筆土地出典予乙,則該筆土地之移轉現值以 未逾期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審核標準
5.(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 漲價總數額 這種數值或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補償
1.( ) 徵收私有地之現金補償 不屬於參與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受益比例共同分攤之費用
2.( )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賦優惠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時之地價加成補償部分,免徵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建築使用者,依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錯誤
3.( ) 土地法關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規定,下列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為前述行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錯誤
4.( )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其地價補償之標準為 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以 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補償標準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標準之描述,下列 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被徵收之土地,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 錯誤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徵收建物殘餘部分得申請一併徵收之敘述, 一併徵收之建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正確
共有人
1.( )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 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2.( ) 土地法關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規定,下列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為前述行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錯誤
3.( ) 之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僅具有債權效力
4.(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設定 地上權 這種物權時,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設定 設定抵押權 這種他項權利時,不得援用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而為之
公有土地
1.( ) 土地 所有權人登記為埔里鎮 屬於土地法第四條所稱的公有土地
2.( ) 土地法所定義公有土地與國有土地兩者意涵範圍之關係為 公有土地大於國有土地
3.( ) 土地重劃得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之共同請求,由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為之 核准為之
4.( )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部分原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由參與重劃之所有權人依受益比例分攤之。前述「部分原公有土地」,不包括 空地
5.( )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敘述 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正確
都市土地
區段徵收
1.( )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時,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土地稱為 抵價地
2.( ) 依土地稅法規定,因區段徵收完竣而領回之抵價地,於第一次移轉時,其計算漲價總數額之原地價,以 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為準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得為區段徵收, 都市土地閒置未開發利用而實施開發建設者 不屬之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關於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之案件,下列敘述 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於區段徵收之土地不適用本條項之規定 錯誤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區段徵收 這種情形取得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 抵價地 這種土地
7.( )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 徵收或區段徵收 這種方法取得
8.( ) 政府基於 區段徵收之土地 這種事由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
非都市土地
共有土地
不得超過
其所
之房
買賣
1.(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是平均地權條例對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所定之處罰規定
2.( ) 下列有關契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申報納稅 錯誤
3.( ) 不動產因買賣、交換或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 土地增值稅 這種稅目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4.( ) 出典後之房屋再賣與典權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原納典權契稅稅額,抵繳 買賣契稅 這種稅額
5.( ) 先典後賣者,得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 典權人與買主同一人 這種為限
6.( ) 買賣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百分之六。所稱契價,以 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為準
7.( ) 關於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 土地買賣約定由買方負擔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為是
起點
使用地
改良物
1.( ) 土地法關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規定,下列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為前述行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錯誤
2.(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設定 地上權 這種物權時,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 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下列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敘述, 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錯誤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標準之描述,下列 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被徵收之土地,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 錯誤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建築改良物徵收當時之補償費,按 重建價格 這種價格估定之
6.( )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被徵收之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規定,敘述 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正確
少於
擬定
當期
最高
最正
所有權
1.(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敘述,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正確
2.( ) 不動產因買賣、交換或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 土地增值稅 這種稅目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3.( )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第三人時,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需課徵契稅
4.(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如有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 行政院 制止之
5.( )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其所有權歸 國有
6.( ) 依土地法之規定,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其最終歸屬為 國有土地
房屋現值
其他
百分之一
市地重劃
1.( ) 徵收私有地之現金補償 不屬於參與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受益比例共同分攤之費用
2.( )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依法視為 原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土地 之土地
3.( )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部分原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由參與重劃之所有權人依受益比例分攤之。前述「部分原公有土地」,不包括 空地
4.(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在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這種情況下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5.( )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法定共同負擔的十項公共設施用地中,下列 體育場 不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