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大意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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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分類 科目: 土地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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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1.( ) 土地法施行法 是補充土地法之規定,並說明土地法部分條文之法義及施行程序
2.( ) 下列有關地上權與土地租賃權之敘述, 地上權為物權,土地租賃權則為債權 地上權人,除契約另訂定或有習慣外,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土地租賃權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土地轉租於他人 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土地租賃權則不行 錯誤
3.( ) 外國人為 住所 用途,得租賃或購買土地
4.( ) 有關土地徵用之規定, 土地徵用的對象是土地使用權 正確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的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 耕地 這種土地
6.(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 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下列有關收回要件之敘述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逾法定期限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有誤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地價稅時,土地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其超過部分之稅率為 千分之三十五
10.( )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規定,下列有關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敘述, 不受土地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不受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錯誤
規定
1.( ) 土地法施行法 是補充土地法之規定,並說明土地法部分條文之法義及施行程序
2.( ) 甲欲購買市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戶,委託乙代為處理。乙就其所知向甲說明,則乙的說明,下列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錯誤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的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 耕地 這種土地
4.(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5.(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其所為之登記,稱為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這種登記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 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對於區段徵收後之土地處理方式,敘述 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正確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規定, 作自用住宅使用者,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正確
9.( ) 依契稅條例規定,契稅之稅率 買賣契稅為契價6% 正確
10.( )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實施照價收買的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其處理方式不包括 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應設定耕作權與農民使用
登記
1.( ) 土地總登記 這種登記之辦理程序,於審查後必須經過「公告」
2.( ) 下列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這種登記必須繳納登記費
3.( )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其權利及義務為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4.( ) 各種登記, 預告登記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移轉、消滅、或其內容或次序變更為標的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
5.( ) 有關繼承登記之聲請規定,下列 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聲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錯誤
6.( ) 依土地法第75條之1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案件,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 應即改辦查封或破產登記
7.(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 更正登記 不屬於限制登記
8.(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這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停車場用地 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10.( )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經取得並規劃整理後,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 兒童遊樂場用地,於新市鎮開發完成後,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國民住宅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教育事業所需土地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得予讓售或出租 錯誤
徵收
1.( ) 土地及其改良物,若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徵收之建設經費名稱為 工程受益費
2.( ) 有關土地徵收對於弱勢族群的保障安置,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相關規定,低或中低收入戶在符合 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之事實者 這種條件下,且因徵收而致無屋可住,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載明於徵收計畫書中
3.( ) 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該一定期間並不得少於6個月 正確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的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 耕地 這種土地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43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43條之1規定配售外,下列之處理方式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第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錯誤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 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 不在此限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之敘述,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1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錯誤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10.(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其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敘述 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 正確
直轄市
1.( ) 下列有關公有土地之說明 公有土地,可分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市)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總登記期間視為無主之土地,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有誤
2.( )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之註明,下列 國有 直轄市有 縣(市)有 錯誤
3.( ) 有關徵收補償之敘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正確
4.(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土地法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 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錯誤
5.( ) 依土地法規定,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但若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林地時,應 於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43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43條之1規定配售外,下列之處理方式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第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錯誤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對於區段徵收後之土地處理方式,敘述 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正確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土地設定負擔
10.(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照價收買土地, 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60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錯誤
辦理
1.( ) 土地總登記 這種登記之辦理程序,於審查後必須經過「公告」
2.( ) 下列關於國土計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辦理國土計畫相關事項之敘述 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有誤
3.( ) 公有荒地非農戶或農業生產合作社所能開墾者,得設 墾務機關 這種機關辦理之
4.( ) 甲與乙簽訂契約出售A地予乙,隨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本件實價登錄之期限為 辦竣登記30日內
5.( ) 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其土地視為 無主土地
6.(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界標設立與辦理測量之規定,下列 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 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得委託地籍測量師為之 錯誤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 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8.( )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規定,下列有關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敘述, 不受土地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不受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錯誤
9.( )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地價申報之程序為 b.c.a.
10.( )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 更名登記 這種登記
主管機關
1.( ) 下列關於國土計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辦理國土計畫相關事項之敘述 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有誤
2.(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3.( ) 平均地權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內政部
4.( ) 有關土地債券發行事項之中央主管機關是 財政部
5.( ) 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該一定期間並不得少於6個月 正確
6.( ) 有關徵收補償之敘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正確
7.( ) 依土地法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所謂一定限度,係由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 劃定
8.( )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供一定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下列選項 私立公園用地 寺廟用地 礦業用地 錯誤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10.( ) 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有關抵價地之敘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正確
土地法
1.( ) 土地法施行法 是補充土地法之規定,並說明土地法部分條文之法義及施行程序
2.( ) 土地法有關土地改良物之定義, 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正確
3.( ) 土地法所稱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係依據 民法 這種法律之規定
4.( )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在我國租賃或購買土地時,不受 價格 這種限制
5.( ) 依土地法之規定,公有荒地之承墾人,以 中華民國人民 為限
6.( ) 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對於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其處理方式,敘述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正確
7.( ) 依土地法第75條之1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案件,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 應即改辦查封或破產登記
8.( ) 依土地法第四十條規定地籍整理,係以 直轄市或縣(市) 為單位
9.( ) 依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的 前者為20%,後者為10% 這種百分比,視為空地
10.( ) 根據「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有關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 宅地以十公頃為限 為不正確
申請
1.( ) 下列有關土地複丈申請人之敘述,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得申請土地複丈,並由擬設定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依民法第769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錯誤
2.( ) 土地所有權人在實施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 全部或部分 這種範圍提出申請
3.( ) 土地所有權人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百分之十的特別稅率時,其申請要件,下列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錯誤
4.(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申請,如逾規定申請期限者,其逾期處罰之最高限度為 最高不得超過其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
5.(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申請逾期者,敘述 每逾期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1倍罰鍰 正確
6.(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土地法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 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錯誤
7.( )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特定文件。前揭文件不包含 繳納地價稅之憑證或證明
8.(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 塗銷登記 這種登記
9.(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申請分割或合併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 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他項權利證明書
10.(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這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部分
1.( ) 下列有關土地複丈申請人之敘述,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得申請土地複丈,並由擬設定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依民法第769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錯誤
2.( ) 土地所有權人在實施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 全部或部分 這種範圍提出申請
3.( ) 土地所有權人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百分之十的特別稅率時,其申請要件,下列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錯誤
4.( ) 甲欲購買市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戶,委託乙代為處理。乙就其所知向甲說明,則乙的說明,下列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錯誤
5.( ) 共有土地之處分,若不考慮共有人數,則其應有部分應合計逾: 三分之二
6.( ) 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敘述,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正確
7.( ) 我國地價稅之課徵採累進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之稅率為 千分之二十五
8.( )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錯誤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10.(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其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敘述 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 正確
建築
1.( ) 土地及其改良物,若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徵收之建設經費名稱為 工程受益費
2.( ) 土地法第34條之1排除民法規定,共有人無須全體同意,即可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但 抵押權 這種權利設定時除外
3.( ) 在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上,設定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這種他項權利,得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4.( ) 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敘述,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正確
5.( ) 我國土地利用強調效率使用,因此對於空地之不使用定有督促及制裁之規定,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下列 得對空地限期建築使用 得實施照價收買 得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之空地稅 錯誤
6.( ) 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而照價收買者,其地價之補償應以 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之負擔應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依 受益比例 這種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8.( ) 依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的 前者為20%,後者為10% 這種百分比,視為空地
9.( )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特定文件。前揭文件不包含 繳納地價稅之憑證或證明
10.(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不得
1.( ) 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者 這種情況下,兩宗土地不得合併為一宗
2.( ) 出租人收回委託經營 這種情況,不得終止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
3.( ) 林地 這種土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4.( ) 經法院查封者 這種情況下,兩宗土地不得合併為一宗
5.( ) 下列有關「土地法」耕地租用之規定,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錯誤
6.( ) 下列有關地上權與土地租賃權之敘述, 地上權為物權,土地租賃權則為債權 地上權人,除契約另訂定或有習慣外,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土地租賃權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土地轉租於他人 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土地租賃權則不行 錯誤
7.( ) 甲欲購買市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戶,委託乙代為處理。乙就其所知向甲說明,則乙的說明,下列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錯誤
8.( ) 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該一定期間並不得少於6個月 正確
9.(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荒地使用之敘述, 公有荒地之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 耕作權原則上不得轉讓 錯誤
10.(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 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 不在此限
平均地權條例
1.( ) 下列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對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之敘述,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2.( ) 甲之土地位於市地重劃範圍內,該土地上有甲之祖墳一座,經該管直轄市政府公告後,通知甲應於限期內自行遷葬。逾期不遷葬者,得代為遷葬。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該遷葬之最長期限規定為 3個月內
3.( ) 我國土地利用強調效率使用,因此對於空地之不使用定有督促及制裁之規定,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下列 得對空地限期建築使用 得實施照價收買 得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之空地稅 錯誤
4.(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之負擔應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依 受益比例 這種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所有面積最高額之限制為 十公畝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土地移轉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以上皆是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規定, 作自用住宅使用者,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正確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要件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 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 半數以上者之同意
10.(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地價稅時,土地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其超過部分之稅率為 千分之三十五
這種
移轉
1.( ) 林地 這種土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2.( ) 狩獵地 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3.(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並供住宅用途時,不得出租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並供住宅用途時,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 大陸地區人民因住宅用途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後,得因繼承之原因於3年內移轉所有權 錯誤
4.( ) 下列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對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之敘述,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5.( ) 以下各種土地, 水源地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6.( ) 甲欲購買市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戶,委託乙代為處理。乙就其所知向甲說明,則乙的說明,下列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錯誤
7.( ) 甲與乙簽訂契約出售A地予乙,隨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本件實價登錄之期限為 辦竣登記30日內
8.( ) 各種登記, 預告登記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移轉、消滅、或其內容或次序變更為標的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
9.(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敘述 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正確
10.( ) 依土地法規定, 漁地 這種土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使用
1.( ) 下列有關「土地法」耕地租用之規定,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錯誤
2.( )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四類,試就各款,列明土地法規定之順序為 a.d.c.b.
3.( ) 土地所有權人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百分之十的特別稅率時,其申請要件,下列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錯誤
4.( )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之註明,下列 國有 直轄市有 縣(市)有 錯誤
5.( ) 甲欲購買市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戶,委託乙代為處理。乙就其所知向甲說明,則乙的說明,下列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錯誤
6.( ) 我國土地利用強調效率使用,因此對於空地之不使用定有督促及制裁之規定,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下列 得對空地限期建築使用 得實施照價收買 得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之空地稅 錯誤
7.( ) 私有空地,如採取加重課稅方式督促其使用時,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加徵標準為 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
8.( ) 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而照價收買者,其地價之補償應以 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9.( )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之房屋,其房屋稅之課徵,敘述 依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正確
10.(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荒地使用之敘述, 公有荒地之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 耕作權原則上不得轉讓 錯誤
公告
1.( ) 土地總登記 這種登記之辦理程序,於審查後必須經過「公告」
2.( ) 下列有關公有土地之說明 公有土地,可分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市)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總登記期間視為無主之土地,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有誤
3.( ) 下列關於國土計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辦理國土計畫相關事項之敘述 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有誤
4.( ) 甲之土地位於市地重劃範圍內,該土地上有甲之祖墳一座,經該管直轄市政府公告後,通知甲應於限期內自行遷葬。逾期不遷葬者,得代為遷葬。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該遷葬之最長期限規定為 3個月內
5.( ) 有關土地徵收對於弱勢族群的保障安置,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相關規定,低或中低收入戶在符合 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之事實者 這種條件下,且因徵收而致無屋可住,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載明於徵收計畫書中
6.( ) 有關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之時期,敘述 應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 正確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這種情形者,應廢止徵收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 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 使用補償費,經應受補償人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錯誤
10.(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30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且不得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此一定期間為 不得少於六個月
用地
1.( ) 池塘 屬直接生產用地
2.( )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 荒地
3.( ) 凡編為農業區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 荒地
4.( ) 土地所有權人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百分之十的特別稅率時,其申請要件,下列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錯誤
5.( ) 土地稅法對於住宅用地之規定,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錯誤
6.( ) 沙漠、雪山係屬 其他土地 這種用地
7.( ) 私立公園、動物園及體育場所用地,其地價稅之稅率為 千分之十
8.( )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供一定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下列選項 私立公園用地 寺廟用地 礦業用地 錯誤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關於其處理方式,敘述 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正確
10.( )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經取得並規劃整理後,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 兒童遊樂場用地,於新市鎮開發完成後,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國民住宅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教育事業所需土地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得予讓售或出租 錯誤
房屋
1.( ) 出租人收回無償供其親友居住時 這種情況,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回房屋
2.( ) 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 這種情形不需繳納契稅
3.( )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之房屋,其房屋稅之課徵,敘述 依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正確
4.( ) 依土地法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限制規定為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5.(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率為 百分之三十五
6.( )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重行評定之時期, 每3年重行評定1次 正確
7.( ) 某甲將房屋出售予乙,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尚未登記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之囑託時,應 即改辦查封
依法
1.( ) 下列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對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之敘述,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2.( )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 荒地
3.( ) 凡編為農業區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 荒地
4.( ) 土地及其改良物,若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徵收之建設經費名稱為 工程受益費
5.( )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其權利及義務為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6.( ) 有關國土權利歸屬之敘述,下列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錯誤
7.(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規定,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時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這種情形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者
8.(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這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照價收買土地, 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60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錯誤
10.( ) 依法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應給予耕地承租人 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 這種補償
權利
1.( ) 下列有關地上權與土地租賃權之敘述, 地上權為物權,土地租賃權則為債權 地上權人,除契約另訂定或有習慣外,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土地租賃權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土地轉租於他人 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土地租賃權則不行 錯誤
2.( ) 土地法第34條之1排除民法規定,共有人無須全體同意,即可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但 抵押權 這種權利設定時除外
3.( )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其權利及義務為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4.( ) 甲欲購買市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戶,委託乙代為處理。乙就其所知向甲說明,則乙的說明,下列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錯誤
5.( ) 各權利, 質權 不屬於土地他項權利
6.( ) 有關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設定抵押權 正確
7.(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以上皆是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8.(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9.(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10.(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土地徵收條例
1.( ) 有關土地徵收對於弱勢族群的保障安置,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相關規定,低或中低收入戶在符合 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之事實者 這種條件下,且因徵收而致無屋可住,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載明於徵收計畫書中
2.(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43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43條之1規定配售外,下列之處理方式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第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錯誤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 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停車場用地 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之敘述,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1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錯誤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30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且不得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此一定期間為 不得少於六個月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關於其處理方式,敘述 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正確
10.(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對於區段徵收後之土地處理方式,敘述 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正確
取得
1.( ) 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 這種情形不需繳納契稅
2.(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並供住宅用途時,不得出租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並供住宅用途時,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 大陸地區人民因住宅用途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後,得因繼承之原因於3年內移轉所有權 錯誤
3.( ) 土地稅法對於住宅用地之規定,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錯誤
4.( ) 今有某登記有案之寺廟,擬將其昔以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回復為該寺廟所有,應辦理 更名登記 這種登記較妥
5.( ) 公有荒地承墾因墾竣所取得之耕作權,在 繼承 這種情況下得轉讓
6.( )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林地,倘外國人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者,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7.( ) 有關國土權利歸屬之敘述,下列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錯誤
8.(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土地法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 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錯誤
9.( ) 依土地法規定,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但若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林地時,應 於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10.( )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 現為大陸地區行政機關成員 不得為我國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地價
1.( ) 土地所有權人在實施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 全部或部分 這種範圍提出申請
2.( ) 土地總登記與繼承登記之登記費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計算之,敘述 土地總登記為千分之二,繼承登記為千分之一 正確
3.( ) 有關徵收補償之敘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正確
4.( ) 我國土地利用強調效率使用,因此對於空地之不使用定有督促及制裁之規定,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下列 得對空地限期建築使用 得實施照價收買 得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之空地稅 錯誤
5.( ) 我國地價稅之課徵採累進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之稅率為 千分之二十五
6.( ) 私有空地,如採取加重課稅方式督促其使用時,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加徵標準為 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
7.(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 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8.( ) 依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的 前者為20%,後者為10% 這種百分比,視為空地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10.(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地價稅時,土地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其超過部分之稅率為 千分之三十五
地政機關
對於
1.( ) 土地稅法對於住宅用地之規定,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錯誤
2.( ) 各種登記, 預告登記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移轉、消滅、或其內容或次序變更為標的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
3.( ) 有關土地徵收對於弱勢族群的保障安置,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相關規定,低或中低收入戶在符合 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之事實者 這種條件下,且因徵收而致無屋可住,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載明於徵收計畫書中
4.( ) 我國土地利用強調效率使用,因此對於空地之不使用定有督促及制裁之規定,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下列 得對空地限期建築使用 得實施照價收買 得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之空地稅 錯誤
5.( ) 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對於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其處理方式,敘述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正確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對於區段徵收後之土地處理方式,敘述 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正確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對於農地徵收之相關規範, 對於依都市計畫法等劃設或變更後而得予徵收之農業用地,應於劃設或變更時考量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 應儘量避免耕地並就損失最少之處為之 興辦國防、交通事業所必須者,得徵收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錯誤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對於市地重劃和區段徵收相關之規範, 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正確
10.(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須經 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這種程序,始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耕地
1.( ) 出租人收回委託經營 這種情況,不得終止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
2.( ) 下列有關「土地法」耕地租用之規定,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錯誤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的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 耕地 這種土地
4.( ) 依土地法之規定,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情形時終止之
5.(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以上皆是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6.(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7.(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8.(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對於農地徵收之相關規範, 對於依都市計畫法等劃設或變更後而得予徵收之農業用地,應於劃設或變更時考量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 應儘量避免耕地並就損失最少之處為之 興辦國防、交通事業所必須者,得徵收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錯誤
10.( ) 依法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應給予耕地承租人 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 這種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
政府
1.(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土地法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 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錯誤
2.(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界標設立與辦理測量之規定,下列 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 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得委託地籍測量師為之 錯誤
3.(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 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4.(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一年六個月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土地移轉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土地設定負擔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以上皆是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照價收買土地, 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60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錯誤
10.( )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區之敘述, 鄉村區係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正確
分之
實施
1.( ) 下列關於國土計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辦理國土計畫相關事項之敘述 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有誤
2.( ) 土地所有權人在實施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 全部或部分 這種範圍提出申請
3.( ) 有關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之時期,敘述 應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 正確
4.( )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特定文件。前揭文件不包含 繳納地價稅之憑證或證明
5.( )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實施照價收買的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其處理方式不包括 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應設定耕作權與農民使用
6.( )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進行通盤檢討。敘述, 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正確
7.( ) 國家因實施公共事業之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但 醫療事業 不在此限
8.( ) 實施農地重劃之主要法律依據為 土地法和農地重劃條例
核定
1.( ) 下列關於國土計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辦理國土計畫相關事項之敘述 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有誤
2.( ) 全國國土計畫之核定應由 行政院 為之
3.(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界標設立與辦理測量之規定,下列 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 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得委託地籍測量師為之 錯誤
4.( )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供一定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下列選項 私立公園用地 寺廟用地 礦業用地 錯誤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有關抵價地之敘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正確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 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其核定原則為 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10.( )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應依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敘述 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正確
限制
1.( ) 各種登記, 限制登記 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2.( ) 有關國土權利歸屬之敘述,下列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錯誤
3.( )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在我國租賃或購買土地時,不受 價格 這種限制
4.( ) 依土地法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限制規定為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5.(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 更正登記 不屬於限制登記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所有面積最高額之限制為 十公畝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一年六個月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土地移轉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土地設定負擔
10.(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以上皆是
應有
1.( ) 甲欲購買市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戶,委託乙代為處理。乙就其所知向甲說明,則乙的說明,下列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錯誤
2.( ) 共有土地之處分,若不考慮共有人數,則其應有部分應合計逾: 三分之二
3.( ) 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敘述,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正確
4.( )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錯誤
範圍
通知
1.( ) 甲之土地位於市地重劃範圍內,該土地上有甲之祖墳一座,經該管直轄市政府公告後,通知甲應於限期內自行遷葬。逾期不遷葬者,得代為遷葬。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該遷葬之最長期限規定為 3個月內
2.( ) 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該一定期間並不得少於6個月 正確
3.(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申請分割或合併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 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他項權利證明書
4.(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這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30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且不得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此一定期間為 不得少於六個月
6.( )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之規定,下列 保管專戶負責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補償費應依規定於應發給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 補償費存入專戶後,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錯誤
情形
1.( ) 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 這種情形不需繳納契稅
2.( ) 依土地法之規定,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情形時終止之
3.(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以上皆是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4.(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5.(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6.(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7.(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規定,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時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這種情形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者
8.(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這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9.(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這種情形者,應廢止徵收
10.( ) 政府機關遇有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者 這種情形時,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基地
1.( ) 甲欲購買市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戶,委託乙代為處理。乙就其所知向甲說明,則乙的說明,下列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錯誤
2.( ) 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 抵押權人 無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3.(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規定,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時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這種情形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者
4.(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 地上權 這種權利之登記
5.( )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所指為 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建物
1.( )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特定文件。前揭文件不包含 繳納地價稅之憑證或證明
2.(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規定,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時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這種情形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者
3.( ) 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規定,下列 對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所為之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所為之國有登記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錯誤
改良物
1.( ) 土地及其改良物,若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徵收之建設經費名稱為 工程受益費
2.( ) 土地法有關土地改良物之定義, 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正確
3.( ) 土地法第34條之1排除民法規定,共有人無須全體同意,即可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但 抵押權 這種權利設定時除外
4.( ) 在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上,設定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這種他項權利,得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5.( ) 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敘述,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正確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之敘述,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1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錯誤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照價收買土地, 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60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錯誤
9.( ) 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上改良物一併收買時,其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後,提交 地價評議委員會 評定之
10.( )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這種情形者,不在此限
同意
1.( ) 土地法第34條之1排除民法規定,共有人無須全體同意,即可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但 抵押權 這種權利設定時除外
2.( ) 甲欲購買市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戶,委託乙代為處理。乙就其所知向甲說明,則乙的說明,下列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錯誤
3.( ) 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敘述,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正確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 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 使用補償費,經應受補償人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錯誤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要件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 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 半數以上者之同意
6.( )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關於發起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敘述 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同意 正確
稅率
重劃
1.(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之負擔應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依 受益比例 這種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2.(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規定,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時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這種情形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者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4.(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一年六個月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土地移轉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土地設定負擔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以上皆是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對於市地重劃和區段徵收相關之規範, 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正確
10.( )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關於發起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敘述 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同意 正確
之日
中央
逾期
1.(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申請,如逾規定申請期限者,其逾期處罰之最高限度為 最高不得超過其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
2.(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申請逾期者,敘述 每逾期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1倍罰鍰 正確
3.( ) 甲之土地位於市地重劃範圍內,該土地上有甲之祖墳一座,經該管直轄市政府公告後,通知甲應於限期內自行遷葬。逾期不遷葬者,得代為遷葬。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該遷葬之最長期限規定為 3個月內
4.( ) 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而照價收買者,其地價之補償應以 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5.(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保留徵收, 國家因興辦公用事業或新設都市地域,得為保留徵收 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3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 前項延長保留徵收期間,以5年為限 錯誤
6.(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 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7.( ) 依土地法規定,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但若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林地時,應 於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照價收買土地, 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60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錯誤
繼承
1.( ) 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 這種情形不需繳納契稅
2.(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並供住宅用途時,不得出租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並供住宅用途時,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 大陸地區人民因住宅用途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後,得因繼承之原因於3年內移轉所有權 錯誤
3.( ) 公有荒地承墾因墾竣所取得之耕作權,在 繼承 這種情況下得轉讓
4.( )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林地,倘外國人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者,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5.( ) 有關繼承登記之聲請規定,下列 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聲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錯誤
6.( ) 依土地法之規定,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情形時終止之
7.( ) 依土地法規定,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但若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林地時,應 於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8.( )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 更名登記 這種登記
9.( ) 若胎兒將來為死產者,關於其業已登記之土地權利,敘述 土地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 正確
機關
1.( )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之註明,下列 國有 直轄市有 縣(市)有 錯誤
2.( ) 公有荒地非農戶或農業生產合作社所能開墾者,得設 墾務機關 這種機關辦理之
3.(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4.( ) 依土地法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所謂一定限度,係由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 劃定
5.( )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特定文件。前揭文件不包含 繳納地價稅之憑證或證明
6.( )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區之敘述, 鄉村區係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正確
7.( )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經取得並規劃整理後,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 兒童遊樂場用地,於新市鎮開發完成後,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國民住宅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教育事業所需土地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得予讓售或出租 錯誤
8.( ) 政府機關遇有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者 這種情形時,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9.( )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進行通盤檢討。敘述, 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正確
處分
條規
其他
共有人
1.( ) 土地法第34條之1排除民法規定,共有人無須全體同意,即可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但 抵押權 這種權利設定時除外
2.( ) 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敘述,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正確
3.( )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錯誤
外國人
1.( ) 林地 這種土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2.( ) 狩獵地 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3.( ) 以下各種土地, 水源地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4.( )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林地,倘外國人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者,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5.( ) 外國人為 以上皆是 用途,得租賃或購買土地
6.( ) 外國人為 住所 用途,得租賃或購買土地
7.( ) 外國人為 商店及工廠 用途,得租賃或購買土地
8.( ) 外國人為 醫院 用途,得租賃或購買土地
9.( )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其權利及義務為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10.( )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在我國租賃或購買土地時,不受 價格 這種限制
他項權利
設定
1.( ) 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者 這種情況下,兩宗土地不得合併為一宗
2.( ) 以上皆是 這種情況下,兩宗土地不得合併為一宗
3.( ) 經法院查封者 這種情況下,兩宗土地不得合併為一宗
4.( ) 經法院假扣押者 這種情況下,兩宗土地不得合併為一宗
5.(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並供住宅用途時,不得出租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並供住宅用途時,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 大陸地區人民因住宅用途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後,得因繼承之原因於3年內移轉所有權 錯誤
6.( ) 下列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對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之敘述,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7.( ) 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主要依據之法律為 民法
8.( ) 土地法第34條之1排除民法規定,共有人無須全體同意,即可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但 抵押權 這種權利設定時除外
9.( ) 在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上,設定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這種他項權利,得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10.( ) 有關農育權之敘述,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設定抵押權 正確
市地重劃
1.( ) 河川 不在市地重劃共同負擔的項目內
2.( ) 土地重劃可分為 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
3.(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者,得施以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種處分
4.( ) 甲之土地位於市地重劃範圍內,該土地上有甲之祖墳一座,經該管直轄市政府公告後,通知甲應於限期內自行遷葬。逾期不遷葬者,得代為遷葬。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該遷葬之最長期限規定為 3個月內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之負擔應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依 受益比例 這種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要件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 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 半數以上者之同意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對於市地重劃和區段徵收相關之規範, 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正確
8.( )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關於發起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敘述 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同意 正確
變更
1.( ) 下列關於國土計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辦理國土計畫相關事項之敘述 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有誤
2.( ) 土地法第34條之1排除民法規定,共有人無須全體同意,即可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但 抵押權 這種權利設定時除外
3.( ) 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敘述,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正確
4.(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其所為之登記,稱為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這種登記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對於農地徵收之相關規範, 對於依都市計畫法等劃設或變更後而得予徵收之農業用地,應於劃設或變更時考量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 應儘量避免耕地並就損失最少之處為之 興辦國防、交通事業所必須者,得徵收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錯誤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土地移轉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土地設定負擔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以上皆是
9.(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為 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10.( ) 政府機關遇有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者 這種情形時,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補償
1.( ) 土地所有權人在實施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 全部或部分 這種範圍提出申請
2.( ) 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而照價收買者,其地價之補償應以 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之敘述,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1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錯誤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 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 使用補償費,經應受補償人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錯誤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照價收買土地, 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60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錯誤
7.( ) 依法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應給予耕地承租人 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 這種補償
8.( )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之規定,下列 保管專戶負責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補償費應依規定於應發給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 補償費存入專戶後,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錯誤
期限
所有權人
1.( ) 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該一定期間並不得少於6個月 正確
2.(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30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且不得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此一定期間為 不得少於六個月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下列有關收回要件之敘述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逾法定期限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有誤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其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敘述 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 正確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要件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 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 半數以上者之同意
7.( ) 將一定區域內各宗畸零狹小,使用分散之地塊,加以劃分整理,重新規定其地界;同時配合興闢公共設施,改善環境,而使成為整齊劃一,適合經濟使用之規格與面積之標準宗地單位,再按交換方式仍分配與原所有權人之實施方式,為 土地重劃 之意義
地價稅
1.( ) 土地稅法對於住宅用地之規定,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錯誤
2.( ) 有關地價稅徵收之敘述, 私有古蹟所定著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正確
3.( ) 我國地價稅之課徵採累進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之稅率為 千分之二十五
4.( )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特定文件。前揭文件不包含 繳納地價稅之憑證或證明
5.( ) 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 受託人 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6.( )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錯誤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規定, 作自用住宅使用者,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正確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地價稅時,土地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其超過部分之稅率為 千分之三十五
9.( ) 依規定下列 公有非公用土地 這種土地之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
申報
1.( ) 下列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對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之敘述,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錯誤
2.( ) 土地總登記與繼承登記之登記費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計算之,敘述 土地總登記為千分之二,繼承登記為千分之一 正確
3.(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 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4.( ) 依土地法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限制規定為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地價稅時,土地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其超過部分之稅率為 千分之三十五
6.( )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地價申報之程序為 b.c.a.
土地權利
法規
該管
1.( )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之註明,下列 國有 直轄市有 縣(市)有 錯誤
2.( ) 甲之土地位於市地重劃範圍內,該土地上有甲之祖墳一座,經該管直轄市政府公告後,通知甲應於限期內自行遷葬。逾期不遷葬者,得代為遷葬。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該遷葬之最長期限規定為 3個月內
3.( ) 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對於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其處理方式,敘述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正確
4.(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土地法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 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錯誤
5.(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界標設立與辦理測量之規定,下列 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 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得委託地籍測量師為之 錯誤
6.(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 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7.(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下列有關收回要件之敘述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逾法定期限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有誤
8.(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照價收買土地, 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60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錯誤
9.(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須經 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這種程序,始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10.(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 地上權 這種權利之登記
相關
承租人
1.( ) 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房屋 這種情況下,沒有優先購買權存在
2.( ) 下列有關「土地法」耕地租用之規定,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錯誤
3.( ) 依土地法之規定,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情形時終止之
4.(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以上皆是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5.(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6.(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7.(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8.( ) 依法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應給予耕地承租人 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 這種補償
私有土地
1.( ) 下列有關公有土地之說明 公有土地,可分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市)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總登記期間視為無主之土地,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有誤
2.( ) 有關國土權利歸屬之敘述,下列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錯誤
3.( )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逕為 國有土地
4.(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敘述 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正確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 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 使用補償費,經應受補償人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錯誤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要件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 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 半數以上者之同意
7.( )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限制之規定, 工業用地與學校用地之面積最高額限制可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若有超額土地,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若有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者,政府得予以照價收買 錯誤
8.( ) 國家因實施公共事業之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但 醫療事業 不在此限
土地登記規則
1.( ) 依土地法第三十七第二項規定,中央地政機關應制定辦理土地登記之法規,其名稱為 土地登記規則
2.( )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特定文件。前揭文件不包含 繳納地價稅之憑證或證明
3.(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 塗銷登記 這種登記
4.(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規定,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時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這種情形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者
5.(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 更正登記 不屬於限制登記
6.(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其所為之登記,稱為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這種登記
7.( )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申請分割或合併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 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他項權利證明書
登記機關
總面積
1.(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2.(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要件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 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 半數以上者之同意
超過
1.( ) 土地所有權人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百分之十的特別稅率時,其申請要件,下列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錯誤
2.( ) 土地稅法對於住宅用地之規定,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錯誤
3.( ) 我國地價稅之課徵採累進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之稅率為 千分之二十五
4.(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要件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 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 半數以上者之同意
5.(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地價稅時,土地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其超過部分之稅率為 千分之三十五
6.(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率為 百分之三十五
荒地
1.( )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 荒地
2.( ) 凡編為農業區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 荒地
3.( ) 公有荒地承墾因墾竣所取得之耕作權,在 繼承 這種情況下得轉讓
4.( ) 公有荒地非農戶或農業生產合作社所能開墾者,得設 墾務機關 這種機關辦理之
5.( ) 依土地法之規定,公有荒地之承墾人,以 中華民國人民 為限
6.(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荒地使用之敘述, 公有荒地之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 耕作權原則上不得轉讓 錯誤
7.(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 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抵價地
1.( ) 土地所有權人在實施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 全部或部分 這種範圍提出申請
2.(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43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43條之1規定配售外,下列之處理方式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第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錯誤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有關抵價地之敘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正確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一定
1.( ) 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該一定期間並不得少於6個月 正確
2.( ) 依土地法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所謂一定限度,係由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 劃定
3.( )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供一定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下列選項 私立公園用地 寺廟用地 礦業用地 錯誤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30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且不得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此一定期間為 不得少於六個月
5.( ) 所謂「土地總登記」,依土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為 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6.( ) 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稱為 土地總登記
7.( ) 將一定區域內各宗畸零狹小,使用分散之地塊,加以劃分整理,重新規定其地界;同時配合興闢公共設施,改善環境,而使成為整齊劃一,適合經濟使用之規格與面積之標準宗地單位,再按交換方式仍分配與原所有權人之實施方式,為 土地重劃 之意義
課徵
1.( ) 我國地價稅之課徵採累進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之稅率為 千分之二十五
2.( )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之房屋,其房屋稅之課徵,敘述 依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正確
3.(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地價稅時,土地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其超過部分之稅率為 千分之三十五
4.(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之課徵稅基為 房屋現值
期間
1.( ) 下列有關公有土地之說明 公有土地,可分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市)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總登記期間視為無主之土地,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有誤
2.( ) 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該一定期間並不得少於6個月 正確
3.(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保留徵收, 國家因興辦公用事業或新設都市地域,得為保留徵收 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3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 前項延長保留徵收期間,以5年為限 錯誤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30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且不得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此一定期間為 不得少於六個月
5.(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率為 百分之三十五
6.( ) 所謂「土地總登記」,依土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為 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耕作
重劃區
1.(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之負擔應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依 受益比例 這種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2.(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要件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 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 半數以上者之同意
所有權
1.( ) 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 這種情形不需繳納契稅
2.( ) 下列有關公有土地之說明 公有土地,可分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市)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總登記期間視為無主之土地,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有誤
3.( ) 有關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相關規定, 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才能辦理建築物之他項權利登記 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屬於任意登記 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屬於經常登記 錯誤
4.( ) 有關國土權利歸屬之敘述,下列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錯誤
5.( )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逕為 國有土地
6.(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敘述 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正確
私有
1.( ) 各種土地, 礦泉地 不得為私有
2.( ) 私有空地,如採取加重課稅方式督促其使用時,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加徵標準為 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
3.( ) 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而照價收買者,其地價之補償應以 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4.( ) 那一種土地得為私有 林地
5.(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 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6.( ) 依土地法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所謂一定限度,係由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 劃定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所有面積最高額之限制為 十公畝
8.( )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規定,下列有關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敘述, 不受土地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不受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錯誤
地區
照價收買
1.( ) 我國土地利用強調效率使用,因此對於空地之不使用定有督促及制裁之規定,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下列 得對空地限期建築使用 得實施照價收買 得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之空地稅 錯誤
2.( ) 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而照價收買者,其地價之補償應以 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3.(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照價收買土地, 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60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錯誤
4.(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權屬歸 直轄市或縣(市)有 所有
5.( ) 依法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應給予耕地承租人 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 這種補償
6.( )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實施照價收買的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其處理方式不包括 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應設定耕作權與農民使用
7.( )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限制之規定, 工業用地與學校用地之面積最高額限制可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若有超額土地,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若有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者,政府得予以照價收買 錯誤
設定負擔
區段徵收
1.( ) 土地所有權人在實施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 全部或部分 這種範圍提出申請
2.(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43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43條之1規定配售外,下列之處理方式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第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錯誤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停車場用地 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關於其處理方式,敘述 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正確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對於區段徵收後之土地處理方式,敘述 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正確
7.(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對於市地重劃和區段徵收相關之規範, 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正確
核准
1.( ) 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該一定期間並不得少於6個月 正確
2.( )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土地法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 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錯誤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30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且不得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此一定期間為 不得少於六個月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下列有關收回要件之敘述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逾法定期限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有誤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關於其處理方式,敘述 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正確
6.( )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經取得並規劃整理後,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 兒童遊樂場用地,於新市鎮開發完成後,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國民住宅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教育事業所需土地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得予讓售或出租 錯誤
7.(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須經 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這種程序,始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空地
1.( ) 我國土地利用強調效率使用,因此對於空地之不使用定有督促及制裁之規定,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下列 得對空地限期建築使用 得實施照價收買 得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之空地稅 錯誤
2.( ) 私有空地,如採取加重課稅方式督促其使用時,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加徵標準為 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
3.( ) 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而照價收買者,其地價之補償應以 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4.( ) 依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的 前者為20%,後者為10% 這種百分比,視為空地
5.( ) 所謂「空地」是指編為 建築用地 這種用地未依法使用者
所有
1.( ) 今有某登記有案之寺廟,擬將其昔以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回復為該寺廟所有,應辦理 更名登記 這種登記較妥
2.( )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所有面積最高額之限制為 十公畝
3.(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權屬歸 直轄市或縣(市)有 所有
4.( )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關於發起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敘述 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同意 正確
5.(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而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 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 土地應予扣除
其所
使用者
1.( )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 荒地
2.( ) 凡編為農業區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 荒地
3.( )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供一定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下列選項 私立公園用地 寺廟用地 礦業用地 錯誤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 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 不在此限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下列有關收回要件之敘述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逾法定期限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有誤
6.(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規定, 作自用住宅使用者,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正確
7.( ) 依國土計畫法第2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案件者,相關費用收取之敘述, 影響費未依期限使用者,申請人得要求主管機關返還已繳納之影響費 正確
8.( ) 所謂「空地」是指編為 建築用地 這種用地未依法使用者
全部
1.( ) 下列有關「土地法」耕地租用之規定,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錯誤
2.( ) 下列關於土地總登記之說明 須於地籍測量完竣後進行 土地總登記得分若干登記區辦理 係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全部為之 有誤
3.( ) 土地所有權人在實施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 全部或部分 這種範圍提出申請
4.(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以上皆是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5.(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6.(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7.( ) 依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於 承租人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時 情形發生時得終止之
8.(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錯誤
9.( )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有關日據時期以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之清理, 所稱原權利人,指中華民國34年10月24日為股東或組合員,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者 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者,以中華民國為原權利人 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其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依該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 錯誤
10.( ) 所謂「土地總登記」,依土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為 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公有土地
整理
1.( ) 地籍整理的程序為 地籍測量、土地登記
2.( ) 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對於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其處理方式,敘述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正確
3.( ) 依土地法第四十條規定地籍整理,係以 直轄市或縣(市) 為單位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43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43條之1規定配售外,下列之處理方式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第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錯誤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停車場用地 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6.(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關於其處理方式,敘述 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正確
7.( )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經取得並規劃整理後,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 兒童遊樂場用地,於新市鎮開發完成後,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國民住宅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教育事業所需土地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得予讓售或出租 錯誤
8.( ) 將一定區域內各宗畸零狹小,使用分散之地塊,加以劃分整理,重新規定其地界;同時配合興闢公共設施,改善環境,而使成為整齊劃一,適合經濟使用之規格與面積之標準宗地單位,再按交換方式仍分配與原所有權人之實施方式,為 土地重劃 之意義
登記費
1.( ) 下列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這種登記必須繳納登記費
2.( ) 土地總登記與繼承登記之登記費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計算之,敘述 土地總登記為千分之二,繼承登記為千分之一 正確
3.(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申請,如逾規定申請期限者,其逾期處罰之最高限度為 最高不得超過其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
4.( ) 地政機關專備損害賠償之用的經費來源為 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
5.( ) 依土地法規定, 塗銷登記 這種登記免納登記費
租賃
1.( ) 狩獵地 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2.( ) 下列有關地上權與土地租賃權之敘述, 地上權為物權,土地租賃權則為債權 地上權人,除契約另訂定或有習慣外,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土地租賃權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土地轉租於他人 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土地租賃權則不行 錯誤
3.( ) 以下各種土地, 水源地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4.( ) 外國人為 以上皆是 用途,得租賃或購買土地
5.( ) 外國人為 住所 用途,得租賃或購買土地
6.( ) 外國人為 商店及工廠 用途,得租賃或購買土地
7.( ) 外國人為 醫院 用途,得租賃或購買土地
8.( )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其權利及義務為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9.(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敘述 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正確
10.( )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在我國租賃或購買土地時,不受 價格 這種限制
面積
地上權
1.( ) 下列有關土地複丈申請人之敘述,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得申請土地複丈,並由擬設定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依民法第769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錯誤
2.( ) 下列有關地上權與土地租賃權之敘述, 地上權為物權,土地租賃權則為債權 地上權人,除契約另訂定或有習慣外,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土地租賃權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土地轉租於他人 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土地租賃權則不行 錯誤
3.( ) 在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上,設定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這種他項權利,得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土地改良物
1.( ) 土地法有關土地改良物之定義, 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正確
2.( )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錯誤
3.(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之敘述,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1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錯誤
4.(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 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 使用補償費,經應受補償人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錯誤
5.(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其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敘述 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 正確
6.( )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15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敘述 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正確
7.( )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這種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次
通盤檢討
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