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人事行政大意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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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分類 科目: 初等人事行政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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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1.( )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之執行事項 不屬於考試院之職掌
2.( ) 機關有新血加入,易激發創新 為公務人員任用方式中「外補制」的優點
3.(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法提起 復審 這種救濟
4.( ) 公務人員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給之俸給,稱為 年功俸
5.( ) 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在應繳費用中政府撥繳之百分比為 65
6.( ) 各機關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 總統 任命
7.( ) 有關公務人員受停職懲戒處分之相關規定,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即當然停止 正確
8.( ) 我國現行制度有關公務人員「薪俸以外之待遇」,以 福利 謂之
9.(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某甲參加初等考試及格,初任公務人員應敘本俸之俸點為 160
10.(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為公務人員提起申訴的標的
規定
1.( ) 大法官 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2.( )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 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正確
3.( ) 有關公務人員受停職懲戒處分之相關規定,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即當然停止 正確
4.(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這種情況,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5.(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受考人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下述 公務人員保障法 這種法制提起救濟
6.(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謂「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係為 年功俸 之意涵
7.( ) 依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人事局 並非我國各級人事管理機構之法定名稱
8.(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我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分為一、二、三級,其區分考試等級之最主要因素為 學歷
9.(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不服申訴函復者,依法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提起再申訴
10.( )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 考試院 定之
考績
1.( )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之執行事項 不屬於考試院之職掌
2.( ) 實施考績面談 這種措施最有助於增進考績的正確性
3.( ) 「考績著重在幫助公務人員了解其個人能力,進以接受適當的訓練與生涯規劃」,請問這是為了發揮 發展性 這種考績目的
4.( ) 下列有關考績委員會之敘述,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成立公務人員協會之機關,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協會代表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 錯誤
5.(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關不得考列甲等所列舉事項,不包括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6.( ) 各官等公務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為其辦理之考績,稱之為 另予考績
7.( )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核定的主要程序之各項敘述, 依序為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 為是
8.( ) 考核者並未根據人員在某一層面的實際績效評定考績,而是以考核表上前後項目間的聯想,給予優越考績,這是屬於 臨近謬誤 這種類型的個人考績謬誤
9.( ) 我國政府各機關之考績委員會,應依 組織規程 設立之
10.(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不具不得陞任情事,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的公務人員,在 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者 這種情況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機關
1.(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時 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2.( ) 堂兄 親屬,機關長官無須迴避任用
3.( ) 「機關總員額與機關工作總量相配合」是公務人員任用中的 人與事適切配合 這種原則
4.( )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應 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5.( )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最長為 3年 年以內
6.( )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調處」規定, 調處為解決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爭執之制度 調處為一任意性制度 經認可而成立之調處,應依法律規定作成調處書 錯誤
7.(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組織法所規定職務,必要時得跨列職等,其可跨範圍為 兩個至三個職等
8.(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訂定職務列等表之考量因素,下列 職責程度業務性質機關層次 錯誤
9.(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處理情況 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 正確
10.( ) 依憲法第77條規定,有關公務員之懲戒,係下述 司法院 的權限
這種
職等
1.( ) 職等 為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而作之區分
2.(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之等級起敘規定為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3.( ) 有關公務人員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任用資格之敘述,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不正確
4.( ) 我國考銓制度歷經三次重大變革,其發生順序 簡薦委制→職位分類制→官等職等併列制 正確
5.( ) 我國薦任公務人員,總共分為 四個 個職等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組織法所規定職務,必要時得跨列職等,其可跨範圍為 兩個至三個職等
7.(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為職等之意涵
8.( ) 依我國現行人事制度,委任第五職等之年功俸分為 十級 級
9.( ) 委任第五職等之年功俸區分為 十級 級
10.( ) 某甲參加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依法取得 薦任第七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人員
1.( ) 主計人員 這種人員之陞遷規定,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另行規定
2.( )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敘述, 試用人員不得擔任各級主管職務除指名商調外,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公務人員得因個人進修需要,辦理留職停薪 錯誤
3.( ) 公務人員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所辦理之考績,謂之 另予考績
4.( ) 交通事業人員任職期間之考評,謂之 考成
5.( ) 年終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 先行停職
6.( ) 我國交通事業人員人事法制,依學理係屬 資位制 這種人事分類法制的類型
7.(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得發給之俸給, 半數之本俸(年功俸) 正確
8.( )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 這種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9.( ) 某甲擔任某縣公務人員,若要對競選連任的乙縣長表示支持之意, 下班時間參加政見發表會聆聽演講 是不違法的行為
10.( ) 根據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 這種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我國
1.( ) 公法上職務關係 這種理論支配我國現行國家與公務員間的法律關係
2.( ) 交通加給 不屬於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所規定的加給類型
3.( ) 有關目前我國各機關學校選送公務人員到國外進修之說明, 選修學分期間為1年以內 是正確的
4.( ) 我國公務人員已被賦予結社的權利,其組織名稱定為 公務人員協會
5.( ) 我國交通事業人員人事法制,依學理係屬 資位制 這種人事分類法制的類型
6.( ) 我國考試院的組織運作係屬 合議制 這種制度
7.( ) 我國自秦、漢以來,至清代為止,基本上係採 品位分類制度 這種人事制度
8.( ) 我國現行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之人事制度屬於 聘任制 這種
9.( ) 我國現行制度有關公務人員「薪俸以外之待遇」,以 福利 謂之
10.( ) 我國薦任公務人員,總共分為 四個 個職等
職務
1.( ) 電腦公司業務經理 是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2.( ) 「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的職務」,係 職系 這種名詞所指之意涵
3.( )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敘述, 試用人員不得擔任各級主管職務除指名商調外,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公務人員得因個人進修需要,辦理留職停薪 錯誤
4.(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之等級起敘規定為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5.( ) 交通事業人員採用 資位職務分立制 這種任用制度
6.( ) 有關「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此最適合謂之為公務人員之 保密義務 這種義務
7.( ) 有關公務人員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任用資格之敘述,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不正確
8.( ) 有關公務人員受停職懲戒處分之相關規定,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即當然停止 正確
9.(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但有 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 這種情況不在此限
10.(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組織法所規定職務,必要時得跨列職等,其可跨範圍為 兩個至三個職等
制度
1.( ) 以工作職務和責任為分類基礎 是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特點
2.( ) 沒功勞也有苦勞,依照年資敘薪 明顯不屬於績效俸給制度的管理哲學內涵
3.( ) 強調同工同酬 是職位分類制度的特點
4.( ) 有關公務人員的俸給必須能反映出工作表現之良窳,請問這是針對 績效俸給 這種俸給制度而言
5.( )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調處」規定, 調處為解決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爭執之制度 調處為一任意性制度 經認可而成立之調處,應依法律規定作成調處書 錯誤
6.( ) 我國考試院的組織運作係屬 合議制 這種制度
7.( ) 我國考銓制度歷經三次重大變革,其發生順序 簡薦委制→職位分類制→官等職等併列制 正確
8.( ) 我國自秦、漢以來,至清代為止,基本上係採 品位分類制度 這種人事制度
9.( ) 我國現行制度有關公務人員「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給之給與」,以 年功俸 稱之
10.( ) 我國現行制度有關公務人員「薪俸以外之待遇」,以 福利 謂之
俸給
1.( ) 交通加給 不屬於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所規定的加給類型
2.( ) 沒功勞也有苦勞,依照年資敘薪 明顯不屬於績效俸給制度的管理哲學內涵
3.( ) 公務人員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給之俸給,稱為 年功俸
4.( ) 各職等公務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謂之 本俸
5.( ) 有關公務人員的俸給必須能反映出工作表現之良窳,請問這是針對 績效俸給 這種俸給制度而言
6.( ) 有關公務員受降級懲戒處分之規定, 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正確
7.( ) 我國現行制度有關公務人員「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給之給與」,以 年功俸 稱之
8.(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某甲參加初等考試及格,初任公務人員應敘本俸之俸點為 160
9.(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謂「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係為 年功俸 之意涵
10.(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得發給之俸給, 半數之本俸(年功俸) 正確
給與
1.( ) 「公務員在職因公死亡,機關給與其配偶之金錢給付」,此謂之為公務人員之 撫卹金權 這種權利
2.( ) 公務人員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退休金之給與方式為 一次退休金
3.( ) 公務人員退休金之給與,主要是依據 服務年資長短 這種標準核計
4.( )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應 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5.( ) 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之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方式為 一次退休金
6.( ) 我國現行制度有關公務人員「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給之給與」,以 年功俸 稱之
7.(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謂「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係為 年功俸 之意涵
8.( )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任職未滿15年者,其撫卹金之給與規定中, 給與一次撫卹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錯誤
9.( )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有關遺族年撫卹金之年限規定, 公差遇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正確
10.( ) 給與派用人員、交通事業人員等待遇之法律用語為 薪給
考試院
1.( )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之執行事項 不屬於考試院之職掌
2.(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是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的行政命令,其法律依據是 公務人員保障法
3.( ) 考試院訂定發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的法律依據是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4.( ) 我國在人事行政相關機關中, 考試院 屬於合議制
5.( ) 我國考試院的組織運作係屬 合議制 這種制度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訂定職務列等表之考量因素,下列 職責程度業務性質機關層次 錯誤
7.( )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 考試院 定之
8.( )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 十九人
9.( ) 依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公務人員的保障業務是由 考試院 掌理
10.( )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目前考試院於 考績 僅負責其法制事項
考試
1.( ) 「凡合乎政府所規定之標準及成績最優良者,可當選為公務人員」,這句話最合乎 考試說 這種考選學說
2.( ) 人事行政的範圍包括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等,此一看法係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 這種法制而言
3.( )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在 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 這種時間前未獲分發任用,會喪失錄取資格
4.(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此項規定反映 功績制 這種現代文官制度的價值精神
5.(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 筆試 這種考試方式可以採取單一方式行之
任用
1.( ) 平等機會 這種公務人員任用原則,與確保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與進用管道最具相關性
2.( ) 堂兄 親屬,機關長官無須迴避任用
3.( ) 機關有新血加入,易激發創新 為公務人員任用方式中「外補制」的優點
4.( ) 「機關總員額與機關工作總量相配合」是公務人員任用中的 人與事適切配合 這種原則
5.( ) 人事行政的範圍包括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等,此一看法係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 這種法制而言
6.( )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敘述, 試用人員不得擔任各級主管職務除指名商調外,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公務人員得因個人進修需要,辦理留職停薪 錯誤
7.( ) 不受職系任用限制可調任的人員是 簡任第十四職等
8.( )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 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正確
9.( )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在 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 這種時間前未獲分發任用,會喪失錄取資格
10.( ) 比較而言, 對國家之忠誠 顯然不屬於公務人員任用的「積極資格要件」
分為
1.(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分為一、二、三級,其分級所依標準為 應考者學歷
2.(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分為 六種 種
3.( ) 我國薦任公務人員,總共分為 四個 個職等
4.(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官等,此項規定反映 品位分類制 這種人事分類制度的精神
5.( )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其中警正官等分為 四階 階
6.(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我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分為一、二、三級,其區分考試等級之最主要因素為 學歷
7.(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委任第一職等年功俸分為 六級 級
8.( ) 依我國現行人事制度,委任第五職等之年功俸分為 十級 級
9.( ) 依獎章條例第二條規定,獎章種類分為四種,除功績獎章、服務獎章、專業獎章外,尚有 楷模獎章
10.( )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警察官等分為 警監、警正及警佐
辦理
1.( )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敘述, 試用人員不得擔任各級主管職務除指名商調外,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公務人員得因個人進修需要,辦理留職停薪 錯誤
2.( )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規定,可以辦理退休,此種退休謂之 自願退休
3.( ) 公務人員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所辦理之考績,謂之 另予考績
4.( ) 公務人員有 二年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這種情形時不得辦理陞任
5.( ) 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時,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 這種法律提起救濟
6.(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錯誤
7.( ) 各官等公務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為其辦理之考績,稱之為 另予考績
8.(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這種情況,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9.(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公務人員考試之特種考試共區分為 5個 個等級辦理
10.(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不具不得陞任情事,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的公務人員,在 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者 這種情況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依法
1.( ) 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以命令定之者,依法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 辦事細則 這種名稱定之
2.(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法提起 復審 這種救濟
3.( ) 各職等公務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謂之 本俸
4.( ) 有關公務人員協會依法得提出協商的事項,各式組合 b.d.e. 正確
5.( )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調處」規定, 調處為解決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爭執之制度 調處為一任意性制度 經認可而成立之調處,應依法律規定作成調處書 錯誤
6.( ) 有關我國政務官和事務官的敘述, 行政院院長是政務官,退職時可依法領取退職儲金 正確
7.(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依法晉級合格 並非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
8.(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不服申訴函復者,依法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提起再申訴
9.(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處理情況 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 正確
10.(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得發給之俸給, 半數之本俸(年功俸) 正確
不得
1.(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時 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2.( ) 電腦公司業務經理 是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3.( )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敘述, 試用人員不得擔任各級主管職務除指名商調外,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公務人員得因個人進修需要,辦理留職停薪 錯誤
4.( )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 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正確
5.(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關不得考列甲等所列舉事項,不包括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6.( ) 公務人員有 二年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這種情形時不得辦理陞任
7.( ) 有關「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此最適合謂之為公務人員之 保密義務 這種義務
8.(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此項規定反映 功績制 這種現代文官制度的價值精神
9.(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不具不得陞任情事,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的公務人員,在 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者 這種情況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10.( )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 這種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服務
官等
1.( ) 公務人員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所辦理之考績,謂之 另予考績
2.( ) 各官等公務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為其辦理之考績,稱之為 另予考績
3.( ) 我國考銓制度歷經三次重大變革,其發生順序 簡薦委制→職位分類制→官等職等併列制 正確
4.(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但有 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 這種情況不在此限
5.( )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其中警正官等分為 四階 階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條規定,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謂之 官等
7.(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 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這種訓練
8.( )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警察官等分為 警監、警正及警佐
公務人員任用法
1.( )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 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正確
2.(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但有 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 這種情況不在此限
3.(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這種情況,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4.(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官等,此項規定反映 品位分類制 這種人事分類制度的精神
5.(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組織法所規定職務,必要時得跨列職等,其可跨範圍為 兩個至三個職等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這種情況者,其試用成績不及格
7.(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訂定職務列等表之考量因素,下列 職責程度業務性質機關層次 錯誤
8.(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條規定,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謂之 官等
9.(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為職組之意涵
10.(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依法晉級合格 並非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
委任
1.(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之等級起敘規定為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2.(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官等,此項規定反映 品位分類制 這種人事分類制度的精神
3.(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委任第一職等年功俸分為 六級 級
4.( ) 依我國現行人事制度,委任第五職等之年功俸分為 十級 級
5.( ) 委任第一職等公務人員,其年功俸分為 六級 級
6.( ) 委任第五職等之年功俸區分為 十級 級
7.( ) 某中央機關A技士,現敘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六級535俸點,自願降調B機關擔任委任第一至三職等書記的職務,依規定其核敘俸給應該為 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俸點,照支535俸點
事項
1.( )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之執行事項 不屬於考試院之職掌
2.( ) 行政管理 為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協商事項
3.(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關不得考列甲等所列舉事項,不包括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4.( ) 有關公務人員協會依法得提出協商的事項,各式組合 b.d.e. 正確
5.( )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目前考試院於 考績 僅負責其法制事項
6.( )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加入政黨成為黨員 為對公務人員允許之事項
7.( ) 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對於 公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這種事項,得提出建議
8.(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 褒獎 為考試院僅掌理法制之事項
9.(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 養老 不屬於考試院掌理之事項
公務員
1.( ) 公法上職務關係 這種理論支配我國現行國家與公務員間的法律關係
2.( ) 電腦公司業務經理 是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3.( ) 「公務員在職因公死亡,機關給與其配偶之金錢給付」,此謂之為公務人員之 撫卹金權 這種權利
4.( ) 「公務員非有法定原因,並經法定程序,不受撤職、免職或其他處分之權利」,此謂之為公務人員之 身分保障權 這種權利
5.(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分為 六種 種
6.( ) 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記過一次處分者,將造成其個人 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能升職 這種實質影響
7.( ) 有關「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此最適合謂之為公務人員之 保密義務 這種義務
8.( ) 有關公務員受降級懲戒處分之規定, 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正確
9.( )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的各項敘述, 九職等公務員之減俸,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是不正確的
10.( )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 考試院 定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
一年
1.( ) 下列有關考績委員會之敘述,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成立公務人員協會之機關,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協會代表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 錯誤
2.( ) 公務人員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所辦理之考績,謂之 另予考績
3.( ) 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記過一次處分者,將造成其個人 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能升職 這種實質影響
4.(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錯誤
5.( ) 各官等公務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為其辦理之考績,稱之為 另予考績
6.( )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任職未滿15年者,其撫卹金之給與規定中, 給與一次撫卹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錯誤
年終
年功俸
1.( )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 這種法律之規定
2.( ) 公務人員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給之俸給,稱為 年功俸
3.( ) 我國現行制度有關公務人員「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給之給與」,以 年功俸 稱之
4.(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謂「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係為 年功俸 之意涵
5.(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得發給之俸給, 半數之本俸(年功俸) 正確
6.(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委任第一職等年功俸分為 六級 級
7.( ) 依我國現行人事制度,委任第五職等之年功俸分為 十級 級
8.( ) 委任第一職等公務人員,其年功俸分為 六級 級
9.( ) 委任第五職等之年功俸區分為 十級 級
獎章
1.( ) 依獎章條例第二條規定,獎章種類分為四種,除功績獎章、服務獎章、專業獎章外,尚有 楷模獎章
任職
1.( ) 公務人員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係領取 一次退休金 退休金
2.( ) 公務人員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退休金之給與方式為 一次退休金
3.( )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規定,可以辦理退休,此種退休謂之 自願退休
4.( ) 公務人員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所辦理之考績,謂之 另予考績
5.( ) 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之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方式為 一次退休金
6.( ) 各官等公務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為其辦理之考績,稱之為 另予考績
7.(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不具不得陞任情事,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的公務人員,在 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者 這種情況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訓練
1.( ) 「考績著重在幫助公務人員了解其個人能力,進以接受適當的訓練與生涯規劃」,請問這是為了發揮 發展性 這種考績目的
2.( ) 公務人員的訓練應能發揮其預期功能,下列所述 透過訓練補充工作知能透過訓練發掘人才透過訓練提高工作效率 錯誤
3.(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 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這種訓練
4.( )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 各主管機關 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5.( ) 為強化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的訓練,謂之 一般管理訓練
加給
1.( ) 交通加給 不屬於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所規定的加給類型
2.( )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應 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3.( ) 依我國現制,「危險加給」係屬 職務加給 這種性質的加給
工作
1.( ) 「主管因為部屬張三在人際溝通上表現優異,就據以類推張三其他工作層面的表現亦是如此,而予以優異的考績」,請問這種現象比較適合以 暈輪謬誤 這種考核謬誤之概念來形容
2.( ) 「機關總員額與機關工作總量相配合」是公務人員任用中的 人與事適切配合 這種原則
3.( ) 考核者根據受考者在某一工作層面上表現優異,就類推其他工作層面的表現亦必如此,而予以優越的考績。這屬於 暈輪謬誤 這種類型的個人考績謬誤
4.(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應依據四個項目評分,各組合選項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為是
5.( ) 敘述有關「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謂之 職等標準
本俸
1.( )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 這種法律之規定
2.( ) 公務人員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給之俸給,稱為 年功俸
3.(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之等級起敘規定為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4.( ) 各職等公務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謂之 本俸
5.( ) 有關公務人員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任用資格之敘述,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不正確
6.( ) 我國現行制度有關公務人員「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給之給與」,以 年功俸 稱之
7.(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某甲參加初等考試及格,初任公務人員應敘本俸之俸點為 160
8.(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謂「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係為 年功俸 之意涵
現行
依據
1.( ) 公務人員退休金之給與,主要是依據 服務年資長短 這種標準核計
2.(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應依據四個項目評分,各組合選項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為是
3.( )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 這種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4.( )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加入政黨成為黨員 為對公務人員允許之事項
5.( ) 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對於 公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這種事項,得提出建議
6.(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復審應以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為標的
7.( )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有關遺族年撫卹金之年限規定, 公差遇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正確
8.( )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部會首長認為所屬機關之簡任文官有廢弛職務之情事,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 監察院 審查
9.(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 褒獎 為考試院僅掌理法制之事項
主管機關
1.( ) 主計人員 這種人員之陞遷規定,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另行規定
2.( ) 台北市政府之機關 之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並非銓敘部
3.( ) 公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 銓敘部
4.( ) 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這種情形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
5.( )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核定的主要程序之各項敘述, 依序為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 為是
6.(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 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這種訓練
7.( )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 各主管機關 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8.( ) 某甲為初任委任之公務人員,其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係由 各主管機關 任命之
不屬於
1.( ) 人力結構分析法 不屬於從微視觀點從事人力需求預測的方法
2.( )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之執行事項 不屬於考試院之職掌
3.( ) 由立法院訂定各機關考績表 不屬於促進「考績民主化」的作為
4.( ) 交通加給 不屬於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所規定的加給類型
5.( ) 沒功勞也有苦勞,依照年資敘薪 明顯不屬於績效俸給制度的管理哲學內涵
6.( ) 政治責任 最不屬於公務人員法制上的責任範疇
7.( ) 臺東縣議會議員 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8.( ) 轉職性福利 不屬於現行我國公務人員的福利範疇
9.( ) 比較而言, 對國家之忠誠 顯然不屬於公務人員任用的「積極資格要件」
以上
1.( )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規定,可以辦理退休,此種退休謂之 自願退休
2.(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錯誤
3.( ) 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之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方式為 一次退休金
4.( ) 有關公務人員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任用資格之敘述,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不正確
謬誤
1.( ) 「主管因為部屬張三在人際溝通上表現優異,就據以類推張三其他工作層面的表現亦是如此,而予以優異的考績」,請問這種現象比較適合以 暈輪謬誤 這種考核謬誤之概念來形容
2.( ) 考核者並未根據人員在某一層面的實際績效評定考績,而是以考核表上前後項目間的聯想,給予優越考績,這是屬於 臨近謬誤 這種類型的個人考績謬誤
3.( ) 考核者根據受考者在某一工作層面上表現優異,就類推其他工作層面的表現亦必如此,而予以優越的考績。這屬於 暈輪謬誤 這種類型的個人考績謬誤
職系
1.( ) 「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的職務」,係 職系 這種名詞所指之意涵
2.( ) 不受職系任用限制可調任的人員是 簡任第十四職等
3.( ) 公務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但不包括 語言
4.( ) 公務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但認定項目不包括 語言
條規
相關
職位分類
1.( ) 以工作職務和責任為分類基礎 是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特點
2.( ) 強調同工同酬 是職位分類制度的特點
3.( ) 職位 是職位分類結構的基礎
4.( ) 我國考銓制度歷經三次重大變革,其發生順序 簡薦委制→職位分類制→官等職等併列制 正確
提起
1.(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時 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2.(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法提起 復審 這種救濟
3.( ) 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時,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 這種法律提起救濟
4.(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受考人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下述 公務人員保障法 這種法制提起救濟
5.(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的申訴事件,受理機關為 原服務機關
6.(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的復審事件,受理機關為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7.(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為公務人員提起申訴的標的
8.(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不服申訴函復者,依法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提起再申訴
政務官
1.( ) 撤職 這種懲戒方式適用於政務官
2.( ) 民主政體中,政務官與事務官身分不同,各司其職,當出現須負責任的狀況時, 申誡 為對政務官之處分類型之一
3.( ) 有關我國政務官和事務官的敘述, 行政院院長是政務官,退職時可依法領取退職儲金 正確
4.( ) 有關政務官與事務官之敘述,下列 政務官須隨同政黨進退 政務官負政策成敗責任 事務官不應介入政治領域 錯誤
5.( ) 依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為所謂的政務官
銓敘部
1.( ) 台北市政府之機關 之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並非銓敘部
2.( ) 公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 銓敘部
3.( ) 各機關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 總統 任命
方式
1.( ) 撤職 這種懲戒方式適用於政務官
2.( ) 機關有新血加入,易激發創新 為公務人員任用方式中「外補制」的優點
3.( ) 公務人員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退休金之給與方式為 一次退休金
4.( ) 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之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方式為 一次退休金
5.( ) 我國民國八十四年實施的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有關退休金經費之籌措,係採 儲金制 這種方式
6.(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此項規定反映 功績制 這種現代文官制度的價值精神
7.(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 筆試 這種考試方式可以採取單一方式行之
甲等
屬於
1.( ) 考核者並未根據人員在某一層面的實際績效評定考績,而是以考核表上前後項目間的聯想,給予優越考績,這是屬於 臨近謬誤 這種類型的個人考績謬誤
2.( ) 考核者根據受考者在某一工作層面上表現優異,就類推其他工作層面的表現亦必如此,而予以優越的考績。這屬於 暈輪謬誤 這種類型的個人考績謬誤
3.( ) 我國在人事行政相關機關中, 考試院 屬於合議制
4.( ) 我國現行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之人事制度屬於 聘任制 這種
5.( ) 為強化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領導管理、協調以及處理事務能力為目的之訓練,屬於 一般管理訓練 這種訓練
6.( ) 透過司法判決來確保行政責任,係屬於 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7.( ) 就人事機關的功能結構分類來看,我國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屬於 裁決性人事機構 這種類型
懲戒處分
1.(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分為 六種 種
2.( ) 有關公務人員受停職懲戒處分之相關規定,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即當然停止 正確
3.( ) 有關公務員受降級懲戒處分之規定, 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正確
4.( )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的各項敘述, 九職等公務員之減俸,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是不正確的
5.( ) 有關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正確
6.( ) 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最嚴重的懲戒處分為 撤職
情況
1.( ) 奉派出公差,晚上與友聚會時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情況不屬因公傷病
2.(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但有 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 這種情況不在此限
3.(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這種情況,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4.(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不具不得陞任情事,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的公務人員,在 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者 這種情況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5.( )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公務人員擁有各項福利得向機關申請補助,下述 出國進修補助 這種情況不在補助範圍之內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這種情況者,其試用成績不及格
情形
1.( ) 公務人員有 二年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這種情形時不得辦理陞任
2.( ) 公務人員有 自殺身亡 這種情形者,不給與遺族撫卹金
3.( ) 公務人員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確定後,若發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的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該會申請 再審議 這種作為
4.( ) 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這種情形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
5.(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但有 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 這種情況不在此限
6.(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 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這種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參加
1.(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某甲參加初等考試及格,初任公務人員應敘本俸之俸點為 160
2.( ) 某公立高中校長甲的女兒參加該校教師甄選,經校長甲召開教師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獲錄取。試問這種情形最有可能違反 利益衝突迴避 這種規定
3.( ) 某甲參加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依法取得 薦任第七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4.( ) 某甲擔任某縣公務人員,若要對競選連任的乙縣長表示支持之意, 下班時間參加政見發表會聆聽演講 是不違法的行為
退休
1.( ) 人事行政的範圍包括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等,此一看法係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 這種法制而言
2.( )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規定,可以辦理退休,此種退休謂之 自願退休
長官
1.( ) 堂兄 親屬,機關長官無須迴避任用
2.( )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 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正確
3.( ) 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這種情形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
4.( ) 有關「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此最適合謂之為公務人員之 保密義務 這種義務
5.( )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核定的主要程序之各項敘述, 依序為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 為是
任用資格
撫卹金
1.( ) 公務人員有 自殺身亡 這種情形者,不給與遺族撫卹金
2.( ) 公務人員的親屬中, 再婚之配偶 無領取撫卹金之資格
3.( )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任職未滿15年者,其撫卹金之給與規定中, 給與一次撫卹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錯誤
4.( )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有關遺族年撫卹金之年限規定, 公差遇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正確
5.( ) 撫卹年資未滿 15年者,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時,係領取 只能領一次撫卹金 撫卹金
資格
1.( ) 各級公立學校教師 人員不必以國家考試定其資格
2.( ) 職等 為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而作之區分
3.( )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在 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 這種時間前未獲分發任用,會喪失錄取資格
4.( ) 公務人員的親屬中, 再婚之配偶 無領取撫卹金之資格
5.( ) 比較而言, 對國家之忠誠 顯然不屬於公務人員任用的「積極資格要件」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為職等之意涵
處分
條例
1.( ) 監察院院長 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規定
2.( )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其中警正官等分為 四階 階
3.( ) 依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人事局 並非我國各級人事管理機構之法定名稱
4.( ) 依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為所謂的政務官
5.( ) 依獎章條例第二條規定,獎章種類分為四種,除功績獎章、服務獎章、專業獎章外,尚有 楷模獎章
6.( ) 依獎章條例規定,公務人員已頒給二等服務獎章,後來因犯罪褫奪公權者,該員應就其獎章及證書進行 無需繳還服務獎章及證書 這種處理程序
委員會
1.( ) 下列有關考績委員會之敘述,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成立公務人員協會之機關,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協會代表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 錯誤
2.( )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核定的主要程序之各項敘述, 依序為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 為是
3.( ) 有關考績委員會之敘述,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3人 正確
4.( ) 有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之敘述,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正確
成績
主管
公務人員陞遷法
類型
1.( ) 交通加給 不屬於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所規定的加給類型
2.( ) 官職分立制 人事法制類型,適用於我國警察機關及關務機關
3.( ) 民主政體中,政務官與事務官身分不同,各司其職,當出現須負責任的狀況時, 申誡 為對政務官之處分類型之一
4.( ) 考核者並未根據人員在某一層面的實際績效評定考績,而是以考核表上前後項目間的聯想,給予優越考績,這是屬於 臨近謬誤 這種類型的個人考績謬誤
5.( ) 考核者根據受考者在某一工作層面上表現優異,就類推其他工作層面的表現亦必如此,而予以優越的考績。這屬於 暈輪謬誤 這種類型的個人考績謬誤
6.( ) 我國交通事業人員人事法制,依學理係屬 資位制 這種人事分類法制的類型
薦任
1.( ) 各機關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 總統 任命
2.( ) 有關公務人員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任用資格之敘述,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不正確
3.( ) 我國薦任公務人員,總共分為 四個 個職等
4.(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官等,此項規定反映 品位分類制 這種人事分類制度的精神
5.( ) 某中央機關A技士,現敘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六級535俸點,自願降調B機關擔任委任第一至三職等書記的職務,依規定其核敘俸給應該為 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俸點,照支535俸點
擔任
1.(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肢體障礙者 可以擔任公務人員
2.( )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敘述, 試用人員不得擔任各級主管職務除指名商調外,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公務人員得因個人進修需要,辦理留職停薪 錯誤
3.( ) 有關「雙重國籍擔任公職之設限」問題,其主要著眼因素為 公務人員之忠誠義務
4.( ) 某中央機關A技士,現敘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六級535俸點,自願降調B機關擔任委任第一至三職等書記的職務,依規定其核敘俸給應該為 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俸點,照支535俸點
5.( ) 某甲原為臺北縣A鎮鎮長,本身不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民國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之後獲市長任命為改制後的A區區長。試問在現行制度下,市長係依 機要人員 這種身分進用某甲擔任該區區長
憲法
調任
1.( ) 公務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但不包括 語言
2.( ) 公務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但認定項目不包括 語言
撫卹
初任
1.(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之等級起敘規定為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2.( ) 各機關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 總統 任命
3.(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某甲參加初等考試及格,初任公務人員應敘本俸之俸點為 160
4.(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 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這種訓練
5.( )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 各主管機關 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其他
考核
1.( ) 「主管因為部屬張三在人際溝通上表現優異,就據以類推張三其他工作層面的表現亦是如此,而予以優異的考績」,請問這種現象比較適合以 暈輪謬誤 這種考核謬誤之概念來形容
2.( ) 公務人員考績之考核項目中,「才能」占考績分數的百分比為 15%
3.( ) 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這種情形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
4.( ) 考核者並未根據人員在某一層面的實際績效評定考績,而是以考核表上前後項目間的聯想,給予優越考績,這是屬於 臨近謬誤 這種類型的個人考績謬誤
5.( ) 考核者根據受考者在某一工作層面上表現優異,就類推其他工作層面的表現亦必如此,而予以優越的考績。這屬於 暈輪謬誤 這種類型的個人考績謬誤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 ) 「國家文官培訓所」係為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的所屬機關
2.( ) 公務人員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確定後,若發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的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該會申請 再審議 這種作為
3.( ) 即將成立之國家文官學院,係隸屬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4.(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的復審事件,受理機關為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5.(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不服申訴函復者,依法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提起再申訴
6.( ) 就人事機關的功能結構分類來看,我國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屬於 裁決性人事機構 這種類型
責任
1.( ) 以工作職務和責任為分類基礎 是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特點
2.( ) 政治責任 最不屬於公務人員法制上的責任範疇
3.( ) 有關政務官與事務官之敘述,下列 政務官須隨同政黨進退 政務官負政策成敗責任 事務官不應介入政治領域 錯誤
4.( ) 專為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為 職務說明書
5.( ) 敘述有關「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謂之 職等標準
法制
1.( ) 政治責任 最不屬於公務人員法制上的責任範疇
2.( ) 人事行政的範圍包括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等,此一看法係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 這種法制而言
3.( ) 我國交通事業人員人事法制,依學理係屬 資位制 這種人事分類法制的類型
4.(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受考人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下述 公務人員保障法 這種法制提起救濟
5.( )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目前考試院於 考績 僅負責其法制事項
具有
1.( ) 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這種情形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
2.( )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不需具有 具有一定經濟能力 這種條件
3.(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不具不得陞任情事,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的公務人員,在 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者 這種情況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可以
1.(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肢體障礙者 可以擔任公務人員
2.( )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規定,可以辦理退休,此種退休謂之 自願退休
3.(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 筆試 這種考試方式可以採取單一方式行之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考績法
某甲
1.(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某甲參加初等考試及格,初任公務人員應敘本俸之俸點為 160
2.( ) 某甲為初任委任之公務人員,其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係由 各主管機關 任命之
3.( ) 某甲原為臺北縣A鎮鎮長,本身不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民國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之後獲市長任命為改制後的A區區長。試問在現行制度下,市長係依 機要人員 這種身分進用某甲擔任該區區長
4.( ) 某甲參加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依法取得 薦任第七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簡任
1.( ) 不受職系任用限制可調任的人員是 簡任第十四職等
2.( ) 有關公務人員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任用資格之敘述,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不正確
3.(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官等,此項規定反映 品位分類制 這種人事分類制度的精神
4.( )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部會首長認為所屬機關之簡任文官有廢弛職務之情事,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 監察院 審查
適用
1.( ) 交通部部長 並非公務人員陞遷法之適用對象
2.( ) 鄉公所課員 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
3.( ) 監察院院長 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規定
4.( ) 臺東縣議會議員 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5.( ) 公立學校之醫事人員除住院醫師外,適用 師士(生)級制 這種人事制度
發生
最近
委員
並非
1.( ) 台北市政府之機關 之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並非銓敘部
2.( ) 交通部部長 並非公務人員陞遷法之適用對象
3.( ) 德菲法 並非職位品評的方法
4.( ) 依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人事局 並非我國各級人事管理機構之法定名稱
5.(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依法晉級合格 並非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
三年
對於
1.(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時 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2.( )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 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正確
3.( ) 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對於 公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這種事項,得提出建議
4.( ) 當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時,應向 服務機關 提起申訴
5.( ) 對於工作具有危險性者給與加給是屬於 職務加給 這種加給
福利
條文
根據
合格
申請
公務人員考試法
之日
人事
1.( ) 主計人員 這種人員之陞遷規定,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另行規定
2.( ) 人事機關(構)能為機關首長提供人事資料,處理例行人事業務,以及人事改進的建議等,此為人事機關(構)設置的 行政的理由 這種理由
3.( ) 我國交通事業人員人事法制,依學理係屬 資位制 這種人事分類法制的類型
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