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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大意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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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字分類 科目: 公務員法大意

    是非題- 正確的打(O) 錯誤的打(X)


    規定
    1.( ) 人事人員 這種人員之任用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2.( ) 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 關務人員 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
    3.( ) 公務員奉派至外縣市出差執行特定任務,以下敘述 應依核准時程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錯誤
    4.( )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者,銓敘部應 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
    5.( ) 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敘述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除有特殊情形外,機關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除有特殊情形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錯誤
    6.( ) 有關平時考核之規定,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平時考核獎懲得相互抵銷不得與專案考績功過相抵銷 錯誤
    7.(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下列 四親等之血親 這種人員,始得於其本機關任用之
    8.(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職等標準應由 考試院 定之
    9.( )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從事下列 兼任公立學校之教學工作 這種活動,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
    10.(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經移送之公務員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 免議 這種之議決


    機關
    1.( ) 下列有關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之敘述, 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為限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須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者 錯誤
    2.( ) 公務人員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銓敘部 這種機關定之
    3.( )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該主管長官應將此情形通知 銓敘部 這種機關
    4.(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由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訂定
    5.( )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者,銓敘部應 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
    6.( ) 各機關組織選置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應由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定之
    7.( ) 有關公務員兼職規定, 兼任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錯誤
    8.(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下列 四親等之血親 這種人員,始得於其本機關任用之
    9.( )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與政黨之關係,下列敘述 得加入政黨 正確
    10.( )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海軍軍官學校少將校長應向 監察院 申報財產


    公務人員
    1.( ) 司法院人事處長 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人員
    2.( ) 下列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原住民身分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錯誤
    3.( )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試用之敘述, 試用人員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錯誤
    4.( )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下列敘述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錯誤
    5.(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下列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錯誤
    6.(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為擬參選人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捐助。所稱之擬參選人,係依 政治獻金法 認定之
    7.( ) 甲原為常備軍官,後經考試轉任公務人員,於退休時,對於退休年資之計算,認為有損其權利,欲提出救濟,請問其最終救濟機關為 行政法院
    8.( ) 有關公務人員之官等及職等,下列 官等分為委任、薦任及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錯誤
    9.( ) 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敘述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除有特殊情形外,機關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除有特殊情形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錯誤
    10.(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 免職


    公務員
    1.( ) 公務人員任用法 所規範之公務員為最狹義之公務員
    2.( ) 下列 公務員服務法 這種法律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 )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該主管長官應將此情形通知 銓敘部 這種機關
    4.( )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該項規定實施辦法之訂定機關是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5.( ) 立法院於104年5月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時,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3號之意旨(該號解釋文略為公務員懲戒法對撤職停止任用期間無上限之規定,對公務員權益不無影響,應檢討修正),爰增訂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之上限為 5年以下
    6.( ) 有關公務員兼職及兼課規定, 公務員辦公時間在公立大學兼課,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 正確
    7.( ) 依公務員服務法,下列關於公務員義務之規定, 公務員因職務需要,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錯誤
    8.( )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對於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廠商彼此間,下列敘述 不得私相借貸不得訂立互利契約不得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錯誤
    9.(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經移送之公務員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 免議 這種之議決
    10.( )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審議


    考績
    1.( ) 下列對於政務官特徵之敘述, 政務官不須銓敘,亦無任用資格限制政務官隨政黨更迭而進退,除有法定任期者外,無身分保障政務官無升遷、考績及退休問題,但可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給與離職儲金 錯誤
    2.( ) 下列 團體考績 不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之考績類型
    3.( )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試用之敘述, 試用人員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錯誤
    4.( )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法分為 年終、另予、專案3種考績
    5.(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這種情事,其考績不得考列甲等
    6.( ) 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應提供 處分前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這種正當法律程序
    7.( ) 公務人員考績表格式,由 銓敘部 定之
    8.( ) 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是指 另予考績 考績
    9.( )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 考試院 定之
    10.( ) 有關平時考核之規定,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平時考核獎懲得相互抵銷不得與專案考績功過相抵銷 錯誤


    人員
    1.( ) 人事人員 這種人員之任用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2.( ) 下列關於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任免之各項敘述, 此類人員之進用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機要職務之人員,於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錯誤
    3.( ) 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 關務人員 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
    4.( ) 下列對於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之敘述,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正確
    5.(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係指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第1項 所定之人員
    6.( ) 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是指 另予考績 考績
    7.( ) 各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不受此項規定之限制
    8.( )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錯誤
    9.( ) 有關增額錄取人員之分發任用, 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正確
    10.(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下列 四親等之血親 這種人員,始得於其本機關任用之


    職務
    1.( ) 職務列等表 係指「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2.( )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敘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錯誤
    3.( ) 下列關於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任免之各項敘述, 此類人員之進用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機要職務之人員,於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錯誤
    4.(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效果之敘述,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於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5.( ) 公務人員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 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 這種範圍內得予權理
    6.( ) 公務員獲「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其效力為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7.( ) 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係指 職務
    8.( )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下列 總統 任命之
    9.( ) 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之公務人員,最高得權理 薦任第九職等 這種官等職等之職務
    10.( ) 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敘述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除有特殊情形外,機關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除有特殊情形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錯誤


    職等
    1.( ) 職務列等表 係指「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2.( ) 下列有關權理制度的規定, 職務跨列兩個官等者,不得權理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具備委任第2職等資格者,可權理委任第3至第4職等辦事員職務 錯誤
    3.( )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係指下列 職等 而言
    4.( ) 王先生係民國82年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人員,取得 簡任第十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5.( )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下列 總統 任命之
    6.( ) 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之公務人員,最高得權理 薦任第九職等 這種官等職等之職務
    7.( )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有關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由考試院定之有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錯誤
    8.( ) 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敘述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除有特殊情形外,機關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除有特殊情形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錯誤
    9.(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 委任第一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10.(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職等標準應由 考試院 定之


    任用
    1.( ) 人事人員 這種人員之任用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2.( ) 下列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原住民身分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錯誤
    3.( ) 下列 依法檢定通過 這種情形,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之資格
    4.( ) 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 關務人員 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
    5.( )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下列敘述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錯誤
    6.( ) 公務員獲「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其效力為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7.( )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者,銓敘部應 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
    8.( ) 各機關如因業務需要,須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得以 指名商調 這種方式辦理之
    9.( ) 有關增額錄取人員之分發任用, 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正確
    10.(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 審計人員 這種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該法牴觸


    公務人員任用法
    1.( ) 人事人員 這種人員之任用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2.( ) 國立臺灣大學主計室主任 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3.( ) 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 關務人員 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
    4.( )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係指下列 職等 而言
    5.( )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者,銓敘部應 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
    6.( )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有關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由考試院定之有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錯誤
    7.(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下列敘述 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 正確
    8.(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所為之銓敘審定程序不服,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 這種法律提起救濟
    9.(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 委任第一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10.(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依法銓敘合格之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錯誤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 ) 下列有關懲戒處分之敘述,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2.( ) 下列對於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同一行為已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3.(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法再審議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議決聲請再審議案,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聲請再審議,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錯誤
    4.( ) 下列關於被付懲戒人停職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錯誤
    5.( )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該主管長官應將此情形通知 銓敘部 這種機關
    6.( ) 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由 監察院 這種機關提出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7.(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發現懲戒案件之同一行為,已受該會之懲戒處分者,應為下列 免議 這種議決
    8.(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案件之證據不足時,應為下列 不受懲戒 這種議決
    9.(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經移送之公務員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 免議 這種之議決
    10.( )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262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應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這種法律


    這種


    懲戒
    1.( ) 下列對於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同一行為已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2.(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命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 錯誤
    3.( ) 下列關於被付懲戒人停職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錯誤
    4.( ) 下列關於懲戒處分之敘述, 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提出再審議之時間限制為三十日應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申誡以書面為之 錯誤
    5.( ) 公務員因懲戒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下列敘述 不得資遣不得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 錯誤
    6.( ) 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由 監察院 這種機關提出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7.(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發現懲戒案件之同一行為,已受該會之懲戒處分者,應為下列 免議 這種議決
    8.(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為軍人且有犯罪嫌疑者,如原移送機關未曾移送偵查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其移送 軍法機關 偵查
    9.(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案件之證據不足時,應為下列 不受懲戒 這種議決
    10.( ) 公務員懲戒案件,審議中被付懲戒人已死亡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 不受理 這種議決


    懲戒處分
    1.( ) 撤職 這種懲戒處分適用於政務官
    2.( ) 下列 社會之觀感 不屬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審酌懲戒處分輕重時,尤應注意之事項
    3.( ) 下列對於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同一行為已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4.( ) 下列關於對懲戒處分得聲請再審議事由之敘述,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原議決所憑之證言,證明其為虛偽者 錯誤
    5.( ) 公務員獲「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其效力為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6.( ) 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 免除職務 最為嚴厲
    7.( )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相關規定,最嚴重之懲戒處分為 撤職
    8.(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該會應為 免議 這種之議決
    9.( ) 對於各種懲戒處分之敘述, 減俸,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正確
    10.( )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 受懲戒處分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得申請再審議 正確


    公務員服務法


    對於
    1.( )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敘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錯誤
    2.( ) 下列對於政務官特徵之敘述, 政務官不須銓敘,亦無任用資格限制政務官隨政黨更迭而進退,除有法定任期者外,無身分保障政務官無升遷、考績及退休問題,但可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給與離職儲金 錯誤
    3.( ) 下列對於事務官特性之敘述, 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正確
    4.( ) 下列對於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同一行為已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5.( ) 下列關於懲戒處分之敘述, 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提出再審議之時間限制為三十日應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申誡以書面為之 錯誤
    6.(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為軍人且有犯罪嫌疑者,如原移送機關未曾移送偵查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其移送 軍法機關 偵查
    7.( )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錯誤
    8.(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下列 四親等之血親 這種人員,始得於其本機關任用之
    9.( )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對於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廠商彼此間,下列敘述 不得私相借貸不得訂立互利契約不得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錯誤
    10.(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針對長官所發命令,下列敘述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錯誤


    議決
    1.( ) 下列有關懲戒處分之敘述,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2.(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議決書方式及程序之敘述, 議決書應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主管長官應將議決書送登公報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 錯誤
    3.(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法再審議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議決聲請再審議案,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聲請再審議,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錯誤
    4.( ) 下列關於對懲戒處分得聲請再審議事由之敘述,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原議決所憑之證言,證明其為虛偽者 錯誤
    5.(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發現懲戒案件之同一行為,已受該會之懲戒處分者,應為下列 免議 這種議決
    6.(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案件之證據不足時,應為下列 不受懲戒 這種議決
    7.( ) 公務員懲戒案件,審議中被付懲戒人已死亡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 不受理 這種議決
    8.(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經移送之公務員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 免議 這種之議決
    9.(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該會應為 免議 這種之議決
    10.( ) 被付懲戒之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定之期日到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為下列 逕為議決 這種處置


    長官
    1.( ) 下列有關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之敘述, 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為限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須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者 錯誤
    2.( )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錯誤
    3.( ) 下列關於公務員義務之敘述, 因職務需要始能支用公款遵守請假規定屬於執行職務之義務經長官核准後,方得暫離工作崗位 錯誤
    4.( ) 下列關於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任免之各項敘述, 此類人員之進用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機要職務之人員,於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錯誤
    5.(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議決書方式及程序之敘述, 議決書應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主管長官應將議決書送登公報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 錯誤
    6.( ) 下列關於被付懲戒人停職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錯誤
    7.( )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該主管長官應將此情形通知 銓敘部 這種機關
    8.( ) 有關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請假規定,敘述 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正確
    9.( )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 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錯誤
    10.(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下列敘述 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 正確


    不得
    1.( ) 下列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原住民身分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錯誤
    2.( ) 下列有關權理制度的規定, 職務跨列兩個官等者,不得權理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具備委任第2職等資格者,可權理委任第3至第4職等辦事員職務 錯誤
    3.( )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敘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錯誤
    4.(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這種情事,其考績不得考列甲等
    5.(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為擬參選人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捐助。所稱之擬參選人,係依 政治獻金法 認定之
    6.( ) 公務員獲「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其效力為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7.( ) 甲為公務人員,欲為參選公職人員之公公輔選。關於甲輔選行為,敘述 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8.( ) 甲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尚在學習或訓練之人員,擁有某政治團體旗幟。甲行為 不得在學習或訓練場所懸掛或標示該旗幟 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9.( ) 各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不受此項規定之限制
    10.( ) 有關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請假規定,敘述 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正確


    行為
    1.( ) 區長於上班時陪同某市長候選人進入寺廟上香 這種行為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定
    2.( ) 參加遊行,表達工作時間超時不合理應予調整之訴求 行為並未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3.( ) 經濟部公務員兼任公股代表 情況不構成公務人員利益衝突之行為
    4.( ) 義務人前後年度申報財產,經比對後發現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 這種行為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義務
    5.( ) 下列有關懲戒處分之敘述,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6.( ) 公務人員 以私人薪資對特定政黨為捐款之行為 這種行為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限制
    7.(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衝突,係源於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之行為及結果,敘述 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正確
    8.( )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其效力為 無效
    9.( ) 甲為公務人員,欲為參選公職人員之公公輔選。關於甲輔選行為,敘述 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10.( ) 甲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尚在學習或訓練之人員,擁有某政治團體旗幟。甲行為 不得在學習或訓練場所懸掛或標示該旗幟 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考試院
    1.( ) 下列法令 公務人員任用法 明文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2.(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施行細則,依法應由 考試院 定之
    3.( )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該項規定實施辦法之訂定機關是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4.(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許可。其許可辦法,由 考試院 定之
    5.(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由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訂定
    6.(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之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係由行政院會同 考試院、監察院 定之
    7.( ) 各機關組織選置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應由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定之
    8.( ) 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由 考試院 定之
    9.( )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 考試院 定之
    10.( )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有關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由考試院定之有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錯誤


    公務員懲戒法


    申報
    1.( ) 義務人前後年度申報財產,經比對後發現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 這種行為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義務
    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無須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3.( ) 下列 行政執行官 這種公職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
    4.(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時程及每年次數是 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1次
    5.( ) 有關具有應申報財產身分之公職人員,其申報財產之時間,下列敘述 就(到)職3個月內應申報財產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起2個月內,應申報卸(離)職日之財產情形,申報期間內再任者,應辦理就(到)職申報代理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未滿3個月者,毋庸申報 錯誤
    6.(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 無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不須申報財產
    7.(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敘述 應每年並定期申報1次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公職候選人亦須申報財產並非公職人員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均應一併申報 錯誤
    8.(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臺南市議員應向 監察院 申報財產
    9.(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申報財產,其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為 監察院
    10.( )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海軍軍官學校少將校長應向 監察院 申報財產


    職系
    1.( ) 職組 其意義係指包含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2.( )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 銓敘部 核備
    3.( ) 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敘述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除有特殊情形外,機關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除有特殊情形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錯誤
    4.(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下列 銓敘部 這種機關核備
    5.(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由 考試院 這種機關定之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依法銓敘合格之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錯誤


    試用
    1.( )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試用之敘述, 試用人員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錯誤


    官等
    1.( ) 下列有關權理制度的規定, 職務跨列兩個官等者,不得權理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具備委任第2職等資格者,可權理委任第3至第4職等辦事員職務 錯誤
    2.( ) 公務人員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 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 這種範圍內得予權理
    3.( ) 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乃是指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 官等 這種名詞
    4.( ) 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是指 另予考績 考績
    5.( ) 各機關組織選置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應由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定之
    6.( ) 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之公務人員,最高得權理 薦任第九職等 這種官等職等之職務
    7.( ) 有關公務人員之官等及職等,下列 官等分為委任、薦任及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錯誤
    8.( )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有關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由考試院定之有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錯誤
    9.( ) 有關初任各官等人員之敘述,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錯誤
    10.(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依法銓敘合格之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錯誤


    任用資格


    主管
    1.( )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錯誤
    2.( ) 下列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之敘述,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正確
    3.(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議決書方式及程序之敘述, 議決書應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主管長官應將議決書送登公報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 錯誤
    4.(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效果之敘述,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於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5.( ) 下列關於被付懲戒人停職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錯誤
    6.( )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該主管長官應將此情形通知 銓敘部 這種機關
    7.( ) 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敘述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除有特殊情形外,機關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除有特殊情形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錯誤
    8.( )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錯誤
    9.(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針對長官所發命令,下列敘述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錯誤


    期間
    1.(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效果之敘述,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於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2.(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命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 錯誤
    3.(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審議程序,關於迴避、送達、期日、期間、人證、通譯、鑑定及勘驗,準用 刑事訴訟法 這種法律之規定
    4.( ) 立法院於104年5月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時,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3號之意旨(該號解釋文略為公務員懲戒法對撤職停止任用期間無上限之規定,對公務員權益不無影響,應檢討修正),爰增訂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之上限為 5年以下
    5.( ) 有關具有應申報財產身分之公職人員,其申報財產之時間,下列敘述 就(到)職3個月內應申報財產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起2個月內,應申報卸(離)職日之財產情形,申報期間內再任者,應辦理就(到)職申報代理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未滿3個月者,毋庸申報 錯誤
    6.( )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欲參選公職,應請休假或事假之期間為 自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
    7.( ) 被付懲戒之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定之期日到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為下列 逕為議決 這種處置
    8.( ) 關於公務人員休職期間之敘述, 除另有規定外,休職期間公務人員死亡者,其遺族得申請辦理撫卹 正確
    9.( ) 關於公務員身分創設、變更、消滅之敘述,下列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受監護宣告者,應撤銷其任用受免職處分者,喪失公務員身分停職期間之公務員具有公務員身分 錯誤
    10.( ) 關於公務員受減俸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 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 減俸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 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銓敘部
    1.( ) 銓敘部 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主管機關
    2.( ) 銓敘部 為公務員服務法之主管機關
    3.( ) 下列有關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之敘述, 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為限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須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者 錯誤
    4.( ) 公務人員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銓敘部 這種機關定之
    5.( )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銓敘審定機關為 銓敘部
    6.( ) 公務人員考績表格式,由 銓敘部 定之
    7.( )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該主管長官應將此情形通知 銓敘部 這種機關
    8.( )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者,銓敘部應 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
    9.( )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下列 總統 任命之
    10.( )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 銓敘部 核備


    監察院
    1.( )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錯誤
    2.( ) 公務員因懲戒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下列敘述 不得資遣不得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 錯誤
    3.( ) 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由 監察院 這種機關提出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4.(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由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訂定
    5.(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之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係由行政院會同 考試院、監察院 定之
    6.(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公務員停止職務之敘述,下列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錯誤
    7.(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臺南市議員應向 監察院 申報財產
    8.(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申報財產,其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為 監察院
    9.( )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海軍軍官學校少將校長應向 監察院 申報財產
    10.( )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262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應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這種法律


    移送
    1.( )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錯誤
    2.( ) 下列對於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同一行為已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3.(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命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 錯誤
    4.( ) 下列關於被付懲戒人停職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錯誤
    5.( ) 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由 監察院 這種機關提出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6.(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為軍人且有犯罪嫌疑者,如原移送機關未曾移送偵查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其移送 軍法機關 偵查
    7.(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經移送之公務員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 免議 這種之議決
    8.( )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262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應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這種法律
    9.( ) 對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 不受理之議決 這種議決
    10.( )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審議


    其他


    任職
    1.( ) 下列有關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之敘述, 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為限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須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者 錯誤
    2.( ) 下列關於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任免之各項敘述, 此類人員之進用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機要職務之人員,於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錯誤
    3.(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效果之敘述,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於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4.( ) 公務人員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 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 這種範圍內得予權理
    5.( ) 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是指 另予考績 考績
    6.( ) 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由 考試院 定之
    7.(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機關任用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忠誠、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其中 品德及忠誠 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
    8.( ) 教育機關公務員離職後,欲任職於私立學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敘述 公務員服務法對此未作規範,離職後得任職於私立學校 正確
    9.( ) 關於試用人員之敘述,下列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錯誤
    10.( ) 關於試用人員之敘述,下列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錯誤


    公職人員
    1.( ) 堂兄弟 這種關係人並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2.( ) 下列 行政執行官 這種公職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
    3.(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含 伯叔
    4.(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係指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第1項 所定之人員
    5.(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衝突,係源於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之行為及結果,敘述 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正確
    6.(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與受其監督之機關為承攬交易行為,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10萬元者,其罰鍰為 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7.(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財產利益,不包括下列 關係人之職務調整
    8.(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時程及每年次數是 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1次
    9.( )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其效力為 無效
    10.( ) 甲為公務人員,欲為參選公職人員之公公輔選。關於甲輔選行為,敘述 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


    依法
    1.( )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敘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錯誤
    2.( ) 下列 行政執行官 這種公職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
    3.( ) 下列 依法檢定通過 這種情形,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之資格
    4.( ) 下列對公務員行為規範之敘述,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並非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之內容
    5.( )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法分為 年終、另予、專案3種考績
    6.(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施行細則,依法應由 考試院 定之
    7.( )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此一義務稱為 忠誠義務
    8.( )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 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錯誤
    9.( ) 有關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限制,下列敘述 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正確
    10.(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依法銓敘合格之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錯誤


    調任
    1.( ) 下列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之敘述,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正確
    2.(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效果之敘述,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於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3.( ) 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敘述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除有特殊情形外,機關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除有特殊情形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錯誤
    4.(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依法銓敘合格之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錯誤


    財產
    1.( ) 義務人前後年度申報財產,經比對後發現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 這種行為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義務
    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無須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3.( ) 下列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事項, 所稱利益,涵蓋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迴避種類可概分為自行迴避、命令迴避和申請迴避有給職之國策顧問亦為本法適用之對象 錯誤
    4.( ) 下列 行政執行官 這種公職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
    5.(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財產利益,不包括下列 關係人之職務調整
    6.(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之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係由行政院會同 考試院、監察院 定之
    7.(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時程及每年次數是 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1次
    8.( ) 有關具有應申報財產身分之公職人員,其申報財產之時間,下列敘述 就(到)職3個月內應申報財產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起2個月內,應申報卸(離)職日之財產情形,申報期間內再任者,應辦理就(到)職申報代理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未滿3個月者,毋庸申報 錯誤
    9.(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 無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不須申報財產
    10.(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臺南市議員應向 監察院 申報財產


    再審議
    1.(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法再審議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議決聲請再審議案,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聲請再審議,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錯誤
    2.( ) 下列關於懲戒處分之敘述, 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提出再審議之時間限制為三十日應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申誡以書面為之 錯誤
    3.( )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 因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議之期間,為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正確
    4.( )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 受懲戒處分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得申請再審議 正確
    5.( )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 懲戒案件之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 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再審議之聲請,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 錯誤


    之日


    處分
    1.( ) 下列 悔過 不屬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種類
    2.( ) 下列 停職 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列之公務員懲戒處分
    3.( ) 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應提供 處分前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這種正當法律程序
    4.(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在 擬予一次記二大過 這種情形下,考績委員會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5.(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經移送之公務員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 免議 這種之議決
    6.( ) 承上題,依據104年的考績結果,D會受到 留原俸級 這種處分
    7.( ) 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下列 行為後之態度 這種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8.( ) 關於公務員身分創設、變更、消滅之敘述,下列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受監護宣告者,應撤銷其任用受免職處分者,喪失公務員身分停職期間之公務員具有公務員身分 錯誤


    簡任
    1.( ) 王先生係民國82年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人員,取得 簡任第十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2.( )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下列 總統 任命之
    3.( ) 有關公務人員之官等及職等,下列 官等分為委任、薦任及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錯誤
    4.( ) 有關公務人員任命之規定,下列敘述 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 錯誤
    5.( ) 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敘述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除有特殊情形外,機關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除有特殊情形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錯誤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依法銓敘合格之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錯誤


    停止
    1.( ) 下列有關懲戒處分之敘述,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2.( )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錯誤
    3.( ) 下列關於被付懲戒人停職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錯誤
    4.( ) 立法院於104年5月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時,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3號之意旨(該號解釋文略為公務員懲戒法對撤職停止任用期間無上限之規定,對公務員權益不無影響,應檢討修正),爰增訂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之上限為 5年以下
    5.(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公務員停止職務之敘述,下列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錯誤
    6.( )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依刑事訴訟程序受拘提者 不屬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行為


    薦任
    1.( ) 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之公務人員,最高得權理 薦任第九職等 這種官等職等之職務
    2.( ) 有關公務人員之官等及職等,下列 官等分為委任、薦任及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錯誤
    3.( ) 有關公務人員任命之規定,下列敘述 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 錯誤


    以上
    1.( ) 義務人前後年度申報財產,經比對後發現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 這種行為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義務
    2.( )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錯誤
    3.( ) 下列對於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之敘述,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正確
    4.(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效果之敘述,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於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5.( ) 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敘述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除有特殊情形外,機關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除有特殊情形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錯誤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依法銓敘合格之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錯誤
    7.(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申報財產,其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為 監察院
    8.(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針對長官所發命令,下列敘述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錯誤
    9.( ) 關於公務員受減俸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 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 減俸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 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10.( ) 關於公務員服從命令之敘述,下列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 公務員對於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錯誤


    休職
    1.( )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錯誤
    2.(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效果之敘述,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於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3.( )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休職之規定,下列敘述 休職期滿,許其復職 正確


    案件


    兼任
    1.( ) 經濟部公務員兼任公股代表 情況不構成公務人員利益衝突之行為
    2.( )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敘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錯誤
    3.(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許可。其許可辦法,由 考試院 定之
    4.( ) 有關公務員兼職規定, 兼任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錯誤
    5.( ) 有關公務員兼職規定, 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正確
    6.( )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不得經營投機事業公務員依法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代表官股之監察人 錯誤
    7.( )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從事下列 兼任公立學校之教學工作 這種活動,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


    委任
    1.( ) 下列有關權理制度的規定, 職務跨列兩個官等者,不得權理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具備委任第2職等資格者,可權理委任第3至第4職等辦事員職務 錯誤
    2.( ) 民國85年1月17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 委任第三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3.( ) 有關公務人員之官等及職等,下列 官等分為委任、薦任及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錯誤
    4.( ) 有關公務人員任命之規定,下列敘述 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 錯誤
    5.( ) 有關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資格,下列 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正確


    範圍


    認為
    1.( ) 下列對於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同一行為已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2.(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法再審議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議決聲請再審議案,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聲請再審議,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錯誤
    3.( ) 下列關於被付懲戒人停職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錯誤
    4.(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為軍人且有犯罪嫌疑者,如原移送機關未曾移送偵查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其移送 軍法機關 偵查
    5.(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案件之證據不足時,應為下列 不受懲戒 這種議決
    6.( ) 司法院釋字第637號解釋,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加以限制,並未違憲。下列 為維護機關用人自主性所必要 並非該解釋所持之理由
    7.( ) 甲原為常備軍官,後經考試轉任公務人員,於退休時,對於退休年資之計算,認為有損其權利,欲提出救濟,請問其最終救濟機關為 行政法院
    8.(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公務員停止職務之敘述,下列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錯誤
    9.(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經移送之公務員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 免議 這種之議決


    成績


    及格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委員會
    1.( )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試用之敘述, 試用人員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錯誤
    2.( )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 考試院 定之
    3.( ) 有關考績委員會之敘述, 考績委員會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 正確
    4.(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在 擬予一次記二大過 這種情形下,考績委員會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命令


    同一
    1.( ) 下列有關懲戒處分之敘述,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2.( ) 下列對於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同一行為已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錯誤
    3.(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發現懲戒案件之同一行為,已受該會之懲戒處分者,應為下列 免議 這種議決
    4.( ) 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係指 職務
    5.( ) 同一行為已經法院為免訴之宣告者,懲戒程序 仍得為懲戒處分
    6.( ) 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是指 另予考績 考績


    公職
    1.( )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敘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錯誤
    2.( ) 下列 在辦公桌上懸掛特定公職候選人旗幟 這種公務員之行為明顯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3.( ) 有關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請假規定,敘述 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正確
    4.( ) 有關公務員兼職規定, 兼任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錯誤
    5.( ) 有關公務員兼職規定, 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正確


    擔任
    1.( ) 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係指 職務


    適用
    1.( )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
    2.( ) 立法委員 並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3.( ) 下列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事項, 所稱利益,涵蓋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迴避種類可概分為自行迴避、命令迴避和申請迴避有給職之國策顧問亦為本法適用之對象 錯誤
    4.( )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敘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錯誤
    5.( ) 下列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6.( ) 下列人員之任用, 政風人員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而非另以法律定之
    7.( ) 下列對於事務官特性之敘述, 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正確
    8.( ) 下列關於對懲戒處分得聲請再審議事由之敘述,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原議決所憑之證言,證明其為虛偽者 錯誤
    9.( )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 因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議之期間,為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正確


    義務


    現職
    1.( ) 下列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之敘述,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正確
    2.(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效果之敘述,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於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3.( ) 公務員獲「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其效力為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4.( ) 現職人員最近3年考績(成)成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其比例為 30%
    5.(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由 考試院 定之
    6.( ) 關於公務員受減俸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 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 減俸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 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取得
    1.( ) 王先生係民國82年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人員,取得 簡任第十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2.( ) 民國85年1月17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 委任第三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3.( ) 有關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資格,下列 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正確
    4.(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 委任第一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行政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審議
    1.( )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錯誤
    2.( )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該主管長官應將此情形通知 銓敘部 這種機關
    3.( ) 公務員因懲戒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下列敘述 不得資遣不得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 錯誤
    4.( ) 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由 監察院 這種機關提出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5.( ) 公務員懲戒案件,審議中被付懲戒人已死亡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 不受理 這種議決
    6.( )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262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應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這種法律
    7.( ) 對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 不受理之議決 這種議決


    資格
    1.( ) 職等 係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所為之區分
    2.( ) 下列有關權理制度的規定, 職務跨列兩個官等者,不得權理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具備委任第2職等資格者,可權理委任第3至第4職等辦事員職務 錯誤
    3.( ) 下列對於政務官特徵之敘述, 政務官不須銓敘,亦無任用資格限制政務官隨政黨更迭而進退,除有法定任期者外,無身分保障政務官無升遷、考績及退休問題,但可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給與離職儲金 錯誤
    4.( ) 下列 依法檢定通過 這種情形,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之資格
    5.( )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係指下列 職等 而言
    6.( )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有關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由考試院定之有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錯誤
    7.( ) 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稱之為 職等標準
    8.( ) 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稱之為 職等標準


    法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聲請
    1.(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法再審議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議決聲請再審議案,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聲請再審議,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錯誤
    2.( ) 下列關於對懲戒處分得聲請再審議事由之敘述,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原議決所憑之證言,證明其為虛偽者 錯誤


    機要
    1.( ) 下列有關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之敘述, 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為限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須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者 錯誤
    2.( ) 下列關於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任免之各項敘述, 此類人員之進用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機要職務之人員,於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錯誤
    3.( ) 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由 考試院 定之
    4.(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下列敘述 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 正確


    撤職
    1.( ) 撤職 這種懲戒處分適用於政務官
    2.( )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錯誤
    3.( ) 下列 撤職 這種懲戒處分適用於政務官
    4.( ) 立法院於104年5月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時,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3號之意旨(該號解釋文略為公務員懲戒法對撤職停止任用期間無上限之規定,對公務員權益不無影響,應檢討修正),爰增訂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之上限為 5年以下
    5.( )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相關規定,最嚴重之懲戒處分為 撤職


    記過
    1.(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效果之敘述,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於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2.( ) 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懲處規定,敘述 申誡、記過、記大過 正確
    3.( ) 有關平時考核之規定,下列敘述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平時考核記功或記過1次,增減分數3分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錯誤


    限制
    1.( ) 下列對於政務官特徵之敘述, 政務官不須銓敘,亦無任用資格限制政務官隨政黨更迭而進退,除有法定任期者外,無身分保障政務官無升遷、考績及退休問題,但可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給與離職儲金 錯誤
    2.( ) 下列關於懲戒處分之敘述, 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提出再審議之時間限制為三十日應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申誡以書面為之 錯誤
    3.( ) 公務人員 以私人薪資對特定政黨為捐款之行為 這種行為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限制
    4.( ) 各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不受此項規定之限制
    5.( ) 有關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限制,下列敘述 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正確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依法銓敘合格之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錯誤
    7.(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由 考試院 定之


    政黨
    1.( )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敘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錯誤
    2.( ) 下列對於政務官特徵之敘述, 政務官不須銓敘,亦無任用資格限制政務官隨政黨更迭而進退,除有法定任期者外,無身分保障政務官無升遷、考績及退休問題,但可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給與離職儲金 錯誤
    3.( ) 公務人員 以私人薪資對特定政黨為捐款之行為 這種行為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限制
    4.( )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與政黨之關係,下列敘述 得加入政黨 正確
    5.( ) 關於公務員參與政黨之敘述,下列 公務員得加入政黨公務員不得擔任任何黨職公務員得加入政治團體 錯誤


    依據
    1.( ) 人事人員 這種人員之任用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無須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3.( )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的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可區分為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
    4.(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針對長官所發命令,下列敘述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錯誤
    5.( )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依刑事訴訟程序受拘提者 不屬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6.( )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海軍軍官學校少將校長應向 監察院 申報財產
    7.( )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262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應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這種法律


    免職
    1.(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下列敘述 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 正確
    2.(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 免職
    3.(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在未確定前應 先行停職


    離職
    1.( ) 下列對於政務官特徵之敘述, 政務官不須銓敘,亦無任用資格限制政務官隨政黨更迭而進退,除有法定任期者外,無身分保障政務官無升遷、考績及退休問題,但可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給與離職儲金 錯誤
    2.( ) 下列關於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任免之各項敘述, 此類人員之進用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機要職務之人員,於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錯誤
    3.( ) 各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不受此項規定之限制
    4.( ) 教育機關公務員離職後,欲任職於私立學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敘述 公務員服務法對此未作規範,離職後得任職於私立學校 正確
    5.( ) 離職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者(即俗稱旋轉門條款),所受處罰之刑度為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情形


    標準
    1.( ) 公務人員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銓敘部 這種機關定之
    2.( )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有關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由考試院定之有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錯誤
    3.(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職等標準應由 考試院 定之
    4.( ) 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稱之為 職等標準
    5.( ) 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稱之為 職等標準
    6.(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由 考試院 定之


    許可


    條件
    1.( ) 職等 係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所為之區分
    2.( ) 下列關於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任免之各項敘述, 此類人員之進用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機要職務之人員,於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錯誤
    3.( )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係指下列 職等 而言
    4.( ) 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乃是指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 官等 這種名詞
    5.( ) 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由 考試院 定之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依法銓敘合格之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錯誤
    7.( ) 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稱之為 職等標準


    考試及格
    1.( ) 民國85年1月17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 委任第三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2.( ) 各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不受此項規定之限制
    3.( ) 有關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資格,下列 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正確
    4.(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 委任第一職等 這種任用資格


    年終


    人事
    1.( ) 司法院人事處長 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人員


    申請


    機關首長


    審定
    1.( )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銓敘審定機關為 銓敘部
    2.( )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下列 總統 任命之
    3.( ) 有關公務人員任命之規定,下列敘述 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 錯誤
    4.(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所為之銓敘審定程序不服,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 這種法律提起救濟


    銓敘
    1.( ) 下列對於政務官特徵之敘述, 政務官不須銓敘,亦無任用資格限制政務官隨政黨更迭而進退,除有法定任期者外,無身分保障政務官無升遷、考績及退休問題,但可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給與離職儲金 錯誤
    2.( )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銓敘審定機關為 銓敘部
    3.( )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下列 總統 任命之
    4.( ) 有關公務人員任命之規定,下列敘述 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 錯誤
    5.(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所為之銓敘審定程序不服,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 這種法律提起救濟
    6.(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依法銓敘合格之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錯誤


    違反
    1.( ) 區長於上班時陪同某市長候選人進入寺廟上香 這種行為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定
    2.( ) 參加遊行,表達工作時間超時不合理應予調整之訴求 行為並未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3.( ) 下列 在辦公桌上懸掛特定公職候選人旗幟 這種公務員之行為明顯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4.( )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者,銓敘部應 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
    5.( ) 有關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之規定,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 違反前述規定者,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正確
    6.( ) 離職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者(即俗稱旋轉門條款),所受處罰之刑度為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會同


    停職
    1.( ) 下列 停職 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列之公務員懲戒處分
    2.( ) 下列關於被付懲戒人停職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錯誤
    3.(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在未確定前應 先行停職
    4.(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公務員停止職務之敘述,下列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錯誤
    5.( ) 關於公務員身分創設、變更、消滅之敘述,下列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受監護宣告者,應撤銷其任用受免職處分者,喪失公務員身分停職期間之公務員具有公務員身分 錯誤


    宣告


    服務


    申誡
    1.( ) 下列關於懲戒處分之敘述, 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提出再審議之時間限制為三十日應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申誡以書面為之 錯誤
    2.( ) 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懲處規定,敘述 申誡、記過、記大過 正確
    3.( ) 有關平時考核之規定,下列敘述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平時考核記功或記過1次,增減分數3分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錯誤
    4.(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敘述 申誡以書面為之受記過公務員,自記過之日起1年內不得調任科長職務審理懲戒案件,應審酌公務員的生活狀況 錯誤
    5.( )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適用於政務官之懲戒處分,除申誡外,尚有 撤職


    司法院


    以下
    1.( )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錯誤
    2.( ) 公務員奉派至外縣市出差執行特定任務,以下敘述 應依核准時程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錯誤


    對象
    1.( )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
    2.( ) 立法委員 並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3.( ) 下列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事項, 所稱利益,涵蓋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迴避種類可概分為自行迴避、命令迴避和申請迴避有給職之國策顧問亦為本法適用之對象 錯誤
    4.( )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敘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錯誤
    5.( )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考試院院長 不在其中
    6.( ) 關於銓敘審定之敘述,下列 審定對象為試用與擬任人員經審定後,方能決定如何起算試用期間與任職年資對於審定不合格之決定得提起救濟 錯誤


    提出
    1.( )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程序之敘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命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 錯誤
    2.( ) 下列關於懲戒處分之敘述, 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提出再審議之時間限制為三十日應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申誡以書面為之 錯誤
    3.( ) 公務員因懲戒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下列敘述 不得資遣不得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 錯誤
    4.( ) 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由 監察院 這種機關提出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5.( ) 甲原為常備軍官,後經考試轉任公務人員,於退休時,對於退休年資之計算,認為有損其權利,欲提出救濟,請問其最終救濟機關為 行政法院
    6.( )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262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應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這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