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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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分類 科目: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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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
1.( ) 大陸人民與臺灣地區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經許可依親居留者 得於臺灣地區工作,無須申請許可
2.( )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 這種情況,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於臺灣地區定居
3.(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及擔任公職規範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原則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對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年限之規定,認為合憲 錯誤
4.(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 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
5.(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至取得身分證,應辦理各階段程序,以下 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順序為正確
6.( ) 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者,後婚之法律效果為 不得撤銷
7.(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所,進行查察」之規定, 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正確
8.( )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3條之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經下列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應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
9.(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下列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許可
10.( ) 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如欲登記為臺灣地區之公職候選人,其需符合下列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這種條件
申請
1.( ) 大陸人民與臺灣地區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經許可依親居留者 得於臺灣地區工作,無須申請許可
2.( ) 香港或澳門居民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投資,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3.( ) 一般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應於出國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重入國許可 這種許可
4.( )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規定,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正確
5.( ) 內政部發給「外國人學術與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本卡),持卡人享有之禮遇不包括 本卡效期屆滿,得申請延期
6.( ) 外籍人士已喪失原屬國國籍,因有品行不端,犯罪紀錄等不符我國國籍法規定法定條件,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前,其國籍歸屬為 具原屬國國籍
7.( ) 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錯誤
8.( ) 有關護照條例規定之敘述,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原則為5年 正確
9.(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應 經依第4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10.(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4條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重入國許可 這種許可
許可
1.( ) 大陸人民與臺灣地區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經許可依親居留者 得於臺灣地區工作,無須申請許可
2.( ) 政務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前應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3.( ) 大陸地區人民如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其出境。如其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未涉有其他犯罪情事,於調查後依法應 得免移送簡易庭裁定
4.(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 受邀人於最近12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達3次以上 這種情形,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5.( ) 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等所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稱為 簽證
6.(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符合 無須申請許可 這種程序
7.(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等之敘述,下列 對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得強制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來臺停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8.(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護照及簽證之敘述,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錯誤
9.(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僑居留證之敘述,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之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3年 錯誤
10.( )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僱用外國人工作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2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有誤
規定
1.(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及擔任公職規範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原則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對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年限之規定,認為合憲 錯誤
2.( ) 中華民國國民有 兼具外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 這種情形,其受聘僱於臺灣工作,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3.(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所,進行查察」之規定, 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正確
4.( )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之敘述, 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正確
5.( ) 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正確
6.(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除應符合居住期間、20歲以上、品行端正、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之外,尚須符合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這種條件
7.( ) 依我國民法親屬編結婚之有關規定,下列敘述, 男未滿18歲者,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錯誤
8.(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有所限制,其限制條件, 不得妨礙本國人之性別平等 不屬之
9.(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僑居留證之敘述,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之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3年 錯誤
10.(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之規定,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或得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情形,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經處以拘留確定者 不包括在內
外國人
1.( ) 外國人受續予收容處分 應採法官保留原則,由法官決定之
2.( )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人員 這種「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3.( ) 下列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實施面談敘述 適用於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永久居留適用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申請定居面談於特定情形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有誤
4.( ) 外國人因原發照國家或其他國家拒絕接納其入國而無法強制驅逐出國者,得在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核發 臨時外僑登記證 這種證件
5.(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看護工作因被看護者死亡者,有關轉換雇主之相關規定為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6.( ) 外國人搭乘航空器如有因「疾病」原因,須進入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機長之申請,得許可其為 臨時入國 這種入國
7.(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符合 無須申請許可 這種程序
8.( ) 有關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敘述,下列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正確
9.(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敘述,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錯誤
10.(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之規定,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或得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情形,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經處以拘留確定者 不包括在內
護照
1.( ) 下列有關護照適用對象等之敘述,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 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 錯誤
2.( )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有關駐外館處之作為,敘述 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正確
3.( ) 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等所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稱為 簽證
4.( )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下列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 辦理
5.( ) 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入出國查驗時,對國民行使暫時留置進行調查, 得對所持護照顯係無效者調查得留置於勤務處所應於目的達成時立即停止 錯誤
6.( )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等之敘述,下列 外交簽證適用於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禮遇簽證適用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 錯誤
7.( ) 行使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受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這種處罰
8.(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應適用 禮遇簽證 這種簽證
9.( ) 依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護照效期, 外交護照之效期以5年為限公務護照之效期以5年為限普通護照以10年為限 錯誤
10.(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僑居留證之敘述,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之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3年 錯誤
簽證
1.( )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其簽證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 這種情形,外國人不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2.( ) 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等所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稱為 簽證
3.( ) 外國元首來臺,我國政府發給 外交簽證 這種簽證
4.( ) 外國護照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外交部 定之
5.(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其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相關規定為 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6.( )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之敘述, 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正確
7.( ) 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應使用 外交簽證 這種簽證
8.( ) 免簽證國家之外國國民入境我國時,所需符合之要件下列 已訂妥回程之機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 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其他有危害我國公共秩序之虞者得不予入境 錯誤
9.(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護照及簽證之敘述,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錯誤
10.(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之決定准駁,應衡酌之項目包含 其國家與我國關係
居留
1.( ) 以就學為居留原因,合法居留3年 並非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之要件
2.( )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其簽證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 這種情形,外國人不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3.( ) 跨國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這種情形,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應申請外僑居留證
4.( ) 一般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應於出國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重入國許可 這種許可
5.(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 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
6.( ) 以下 經法院判決觸犯偽造文書罪,處2年有期徒刑確定 這種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對外國人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7.(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其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相關規定為 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8.( )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或求學,敘述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正確
9.( ) 有關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永久居留我國之規定, 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正確
10.(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因此,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 內政部 擬訂之
外國
1.( ) 稅捐稽徵機關 不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2.( )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 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 這種職務
3.( ) 外國人因原發照國家或其他國家拒絕接納其入國而無法強制驅逐出國者,得在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核發 臨時外僑登記證 這種證件
4.( )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下列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 辦理
5.( )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之敘述, 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正確
6.(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護照及簽證之敘述,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錯誤
7.(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敘述,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錯誤
8.( )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僱用外國人工作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2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有誤
9.( )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國民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及不得妨礙 勞動條件
10.( )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這種情形不須申請許可
我國
1.( ) 受邀至我國擔任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者 須申請外僑居留證
2.( ) 一般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應於出國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重入國許可 這種許可
3.( ) 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等所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稱為 簽證
4.( ) 外國人搭乘航空器如有因「疾病」原因,須進入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機長之申請,得許可其為 臨時入國 這種入國
5.(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其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相關規定為 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6.( ) 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錯誤
7.( ) 有關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永久居留我國之規定, 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正確
8.(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除應符合居住期間、20歲以上、品行端正、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之外,尚須符合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這種條件
9.(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之決定准駁,應衡酌之項目包含 其國家與我國關係
10.(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4條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重入國許可 這種許可
出國
1.( ) 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者 這種被禁止出國之對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2.( ) 下列有關外國人遭受強制驅逐出國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 懷胎5個月以上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精神障礙,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錯誤
3.(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涉有得強制驅逐出國之原因情形,為調查之需,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必要資料。對此請求協助,在學理上稱為 職務協助
4.( ) 外國人因原發照國家或其他國家拒絕接納其入國而無法強制驅逐出國者,得在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核發 臨時外僑登記證 這種證件
5.( ) 有關入出國者之證照查驗, 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事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蒐集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錯誤
6.( ) 有關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敘述,下列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正確
7.(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敘述,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錯誤
8.(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對於外國人收容與強制驅逐出國之敘述 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7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有誤
9.(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之規定,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或得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情形,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經處以拘留確定者 不包括在內
10.(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之期間為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1年,並不得逾3年
大陸地區人民
主管機關
1.( ) 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務操作上有傑出成就,並能促進臺灣地區金融發展 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主管機關基於經濟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之條件
2.( ) 下列有關護照適用對象等之敘述,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 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 錯誤
3.(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 受邀人於最近12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達3次以上 這種情形,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4.(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看護工作因被看護者死亡者,有關轉換雇主之相關規定為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5.( ) 甲為臺灣退休人員領有月退俸,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 領受公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領受一次撫卹金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 錯誤
6.( ) 有關人口販運案件與人口販運防制涉外事件之協調、聯繫、國際情報交流共享、雙邊國家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由 外交主管機關 負責
7.( )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3條之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經下列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應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
8.( ) 依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扣留護照,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9.(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僱用大陸地區人民, 應向勞動部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錯誤
10.( ) 為使主管機關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等之用,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 就業安定費 這種費用
不得
1.( )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其簽證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 這種情形,外國人不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2.( ) 菲律賓籍之家庭幫傭,在臺灣地區已經連續合法居留6年,每年居留合計均超過183日 ,不得申請歸化
3.( ) 下列有關外國人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敘述,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5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0日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錯誤
4.( ) 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者,後婚之法律效果為 不得撤銷
5.( ) 外國人歸化者,有十年期間之不得擔任特定公職限制,惟 縣政府農業局局長 不在該特定公職之範圍
6.(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所,進行查察」之規定, 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正確
7.( ) 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其相關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其相關補償及賠償,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支付所定戒具及武器,非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 錯誤
8.( ) 有關國籍法規定之敘述, 現役軍人申請喪失國籍者,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正確
9.( ) 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敘述,下列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錯誤
10.(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敘述,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錯誤
國籍
1.( ) 喪失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這種戶籍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2.( )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稱為 護照
3.( )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 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 這種職務
4.( )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
5.( )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將其稱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6.( )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等之敘述,下列 外交簽證適用於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禮遇簽證適用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 錯誤
7.( ) 有關國籍法規定之敘述,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正確
8.( ) 有關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敘述, 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正確
9.(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僑居留證之敘述,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之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3年 錯誤
10.( ) 某甲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後,至目前為止已滿5年,但其尚不得擔任下列 民選鄉長 這種職務
收容
1.( ) 外國人受續予收容處分 應採法官保留原則,由法官決定之
2.( ) 下列有關外國人遭受強制驅逐出國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 懷胎5個月以上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精神障礙,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錯誤
3.( ) 下列有關外國人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敘述,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5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0日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錯誤
4.( )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係由下列 內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5.(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南投縣專勤隊李科員查獲逃逸外勞,解送南投收容所收容,未於24小時內將逮捕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該外勞及其指定之親友,應受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這種處罰
6.( )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分為數階段。 強制收容 未包括在內
7.( )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內容,敘述,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因逾越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暫時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有違憲法意旨 正確
8.( )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敘述 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0日 正確
9.( ) 外國人於 有精神障礙,收容有影響治療之虞 這種情形,得不暫予收容
10.( )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 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正確
期間
1.( ) 一般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應於出國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重入國許可 這種許可
2.( ) 下列有關外國人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敘述,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5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0日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錯誤
3.( ) 大陸配偶申請來臺之規定, 經在臺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正確
4.( ) 以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無須許可即可工作 為正確
5.( )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敘述 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0日 正確
6.( ) 外國人歸化者,有十年期間之不得擔任特定公職限制,惟 縣政府農業局局長 不在該特定公職之範圍
7.( ) 甲為臺灣退休人員領有月退俸,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 領受公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領受一次撫卹金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 錯誤
8.( )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 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正確
9.(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除應符合居住期間、20歲以上、品行端正、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之外,尚須符合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這種條件
10.(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因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廢止其停留許可時,下列敘述,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其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其已逾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錯誤
進入
1.( ) 內政部政務次長 這種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2.( ) 政務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前應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3.( ) 下列 團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目的,應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
4.(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 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
5.(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 受邀人於最近12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達3次以上 這種情形,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6.(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至取得身分證,應辦理各階段程序,以下 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順序為正確
7.( ) 外國人搭乘航空器如有因「疾病」原因,須進入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機長之申請,得許可其為 臨時入國 這種入國
8.( ) 甲為臺灣退休人員領有月退俸,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 領受公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領受一次撫卹金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 錯誤
9.(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因此,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 內政部 擬訂之
10.(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法定目的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 觀光 不屬該法定目的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 ) 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者 這種被禁止出國之對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2.( ) 下列 兼具有外國國籍,不以我國護照入國者 不屬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之情形
3.(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基於 收養關係 這種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4.(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涉有得強制驅逐出國之原因情形,為調查之需,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必要資料。對此請求協助,在學理上稱為 職務協助
5.( )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內容,敘述,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因逾越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暫時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有違憲法意旨 正確
6.( ) 有關入出國者之證照查驗, 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事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蒐集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錯誤
7.( ) 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入出國查驗時,對國民行使暫時留置進行調查, 得對所持護照顯係無效者調查得留置於勤務處所應於目的達成時立即停止 錯誤
8.(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對於外國人收容與強制驅逐出國之敘述 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7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有誤
9.(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因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廢止其停留許可時,下列敘述,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其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其已逾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錯誤
10.(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4條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重入國許可 這種許可
人民
1.( ) 內政部政務次長 這種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2.( ) 出生時為臺灣地區人民,但隨後父母至大陸地區工作發展,將其戶籍改設於大陸地區 為「大陸地區人民」
3.( ) 立法委員 這種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無需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4.( ) 入出國及移民法上所列之各種人民,不包含 難民
5.( ) 下列 團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目的,應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
6.( )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欲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身分。 永久居留 並非必經階段
7.( )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係由下列 內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8.(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至取得身分證,應辦理各階段程序,以下 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順序為正確
9.(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為 依親居留 這種停、居留
10.(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申請定居時,下列 具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生活保障無虞 不是申請定居之要件
這種
香港
1.( ) 香港或澳門居民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投資,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2.(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1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下列在我國之相關人員應進行查察登記, 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香港地區居民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錯誤
3.( )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係由下列 內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4.( )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或求學,敘述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正確
5.( )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居留規範;其辦法之訂定程序為 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6.( )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 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正確
7.( ) 依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普通護照之說明,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錯誤
8.(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應 經依第4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9.(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因此,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 內政部 擬訂之
10.( )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人口販運案件涉及香港或澳門及其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及督導,應由 大陸事務主管機關 負責
機關
1.( )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其簽證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 這種情形,外國人不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2.(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經何種程序訂定
3.( )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係由下列 內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4.( ) 外國護照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外交部 定之
5.( ) 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被沒收之現金及變賣所得,由 法務部 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
6.( ) 有關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敘述,下列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正確
7.(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因此,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 內政部 擬訂之
8.( )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人口販運案件涉及香港或澳門及其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及督導,應由 大陸事務主管機關 負責
9.( ) 依據國籍法第6條規定,外國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國籍法第3條第1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惟應經 行政院 核准
10.(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應優先由 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負擔
聘僱
1.( ) 各國駐華使領館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 外交部 申請許可
2.( ) 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正確
3.(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敘述,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錯誤
4.(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有所限制,其限制條件, 不得妨礙本國人之性別平等 不屬之
5.( )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僱用外國人工作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2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有誤
6.( ) 為使主管機關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等之用,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 就業安定費 這種費用
7.( )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國民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及不得妨礙 勞動條件
8.(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應優先由 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負擔
9.(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依規定遣送出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應負擔人之範圍,不包括下列 該外國人之代理人
10.(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第一順序負擔之人為 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之外
1.( )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人員 這種「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2.( ) 下列 在中華民國領域出生之外國人 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3.( )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由該外國人向 外交部 申請許可
4.( ) 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應使用 外交簽證 這種簽證
5.( ) 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正確
6.(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除應符合居住期間、20歲以上、品行端正、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之外,尚須符合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這種條件
7.(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應適用 禮遇簽證 這種簽證
8.( )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僱用外國人工作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2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有誤
9.( ) 居住於國內之外國人擬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辦理之程序流程為 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10.(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依規定遣送出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應負擔人之範圍,不包括下列 該外國人之代理人
工作
1.( ) 大陸人民與臺灣地區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經許可依親居留者 得於臺灣地區工作,無須申請許可
2.( ) 稅捐稽徵機關 不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3.( ) 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在臺灣設戶籍未滿7年,得從事 私立大學教授 這種職務或工作
4.( ) 中華民國國民有 兼具外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 這種情形,其受聘僱於臺灣工作,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5.( ) 以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無須許可即可工作 為正確
6.(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看護工作因被看護者死亡者,有關轉換雇主之相關規定為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7.( ) 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 持有工作簽證者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安置保護之安置處所為管理及規範其日常生活作息,應訂定生活公約安置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先予制止,並得訓誡 錯誤
8.(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敘述,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錯誤
9.(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之期間為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1年,並不得逾3年
10.( )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僱用外國人工作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2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有誤
戶籍
1.( ) 大陸人民與臺灣地區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經許可依親居留者 得於臺灣地區工作,無須申請許可
2.( ) 出生時為臺灣地區人民,但隨後父母至大陸地區工作發展,將其戶籍改設於大陸地區 為「大陸地區人民」
3.( )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其簽證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 這種情形,外國人不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4.(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 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者 這種條件下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5.(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及擔任公職規範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原則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對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年限之規定,認為合憲 錯誤
6.( ) 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在臺灣設戶籍未滿7年,得從事 私立大學教授 這種職務或工作
7.(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在臺灣地區設戶籍5年者,得擔任 國立大學中文系教授 這種職務
8.( )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有關駐外館處之作為,敘述 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正確
9.( )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其工作權之敘述,下列 不須申請許可,即有工作權 為正確
10.( )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將其稱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定居
1.( )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 這種情況,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於臺灣地區定居
2.(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 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者 這種條件下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3.( ) 下列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實施面談敘述 適用於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永久居留適用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申請定居面談於特定情形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有誤
4.(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 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
5.( )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規定,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正確
6.(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至取得身分證,應辦理各階段程序,以下 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順序為正確
7.(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申請定居時,下列 具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生活保障無虞 不是申請定居之要件
8.(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所,進行查察」之規定, 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正確
9.( )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或求學,敘述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正確
10.( ) 有關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代辦居留業務代辦定居業務代辦歸化業務 錯誤
國民
1.( ) 大陸人民與臺灣地區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經許可依親居留者 得於臺灣地區工作,無須申請許可
2.( )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其簽證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 這種情形,外國人不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3.(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 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者 這種條件下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4.( )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有關駐外館處之作為,敘述 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正確
5.( )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其工作權之敘述,下列 不須申請許可,即有工作權 為正確
6.( )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將其稱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7.( ) 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入出國查驗時,對國民行使暫時留置進行調查, 得對所持護照顯係無效者調查得留置於勤務處所應於目的達成時立即停止 錯誤
8.( ) 免簽證國家之外國國民入境我國時,所需符合之要件下列 已訂妥回程之機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 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其他有危害我國公共秩序之虞者得不予入境 錯誤
9.( )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3條之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經下列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應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
10.(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有所限制,其限制條件, 不得妨礙本國人之性別平等 不屬之
停留
1.( ) 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 不屬移民業務機構得代辦之業務
2.(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基於 收養關係 這種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3.( ) 外國護照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外交部 定之
4.(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所,進行查察」之規定, 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正確
5.(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等之敘述,下列 對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得強制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來臺停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6.( )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等之敘述,下列 外交簽證適用於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禮遇簽證適用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 錯誤
7.( ) 有關停留簽證之敘述, 外國人申請6個月以內之停留 正確
8.( ) 免簽證國家之外國國民入境我國時,所需符合之要件下列 已訂妥回程之機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 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其他有危害我國公共秩序之虞者得不予入境 錯誤
9.(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因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廢止其停留許可時,下列敘述,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其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其已逾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錯誤
10.( ) 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入境者,於停留期間遭遇天災,應 得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
情形
1.( )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其簽證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 這種情形,外國人不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2.( ) 跨國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這種情形,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應申請外僑居留證
3.( ) 下列有關外國人遭受強制驅逐出國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 懷胎5個月以上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精神障礙,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錯誤
4.( ) 下列有關國民身分證記載方式之敘述, 發證日期為申請日期因情形特殊者得免列印相片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者,其姓名得加註羅馬拼音 錯誤
5.( ) 下列 兼具有外國國籍,不以我國護照入國者 不屬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之情形
6.( ) 下列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實施面談敘述 適用於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永久居留適用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申請定居面談於特定情形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有誤
7.(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 受邀人於最近12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達3次以上 這種情形,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8.( ) 中華民國國民有 兼具外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 這種情形,其受聘僱於臺灣工作,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9.(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涉有得強制驅逐出國之原因情形,為調查之需,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必要資料。對此請求協助,在學理上稱為 職務協助
10.( ) 以下 外籍學生學業未完成者 這種情形,並非限制外國人出國之要件
雇主
1.( ) 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正確
2.( ) 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正確
3.(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敘述,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錯誤
4.( )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僱用外國人工作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2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有誤
5.( )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採取下列 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這種之處理措施
6.( ) 為使主管機關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等之用,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 就業安定費 這種費用
7.(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應優先由 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負擔
8.(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依規定遣送出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應負擔人之範圍,不包括下列 該外國人之代理人
9.(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第一順序負擔之人為 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10.( )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得為 徵得求職人或員工同意,要求提供指紋 情事
結婚
1.( ) 大陸人民與臺灣地區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經許可依親居留者 得於臺灣地區工作,無須申請許可
2.( ) 下列有關民法親屬規定之敘述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有誤
3.( )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欲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身分。 永久居留 並非必經階段
4.( ) 夫妻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 臺灣地區之法律 之法律
5.( ) 外國人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之 姓氏 這種資料
6.( )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其工作權之敘述,下列 不須申請許可,即有工作權 為正確
7.( )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徵得其同意而結婚, 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當事人已懷胎者不得撤銷結婚後已逾1年不得撤銷 錯誤
8.( ) 甲之兒子為A,乙之女兒為B,A男與B女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 無法律上之親屬關係
9.( )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長期分居及其他重大事由而經法院裁判離婚。敘述 兩人若採法定財產制,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 正確
10.( ) 有關父母子女關係,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錯誤
大陸地區
1.( ) 內政部政務次長 這種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2.( ) 出生時為臺灣地區人民,但隨後父母至大陸地區工作發展,將其戶籍改設於大陸地區 為「大陸地區人民」
3.( ) 立法委員 這種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無需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4.( ) 政務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前應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5.( ) 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者,後婚之法律效果為 不得撤銷
6.( ) 甲為臺灣退休人員領有月退俸,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 領受公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領受一次撫卹金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 錯誤
7.( )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法律效果為 推定為真正
8.( ) 有關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者,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 教育部受理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合作行為之申報,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未申報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有罰則 錯誤
9.( ) 依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普通護照之說明,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錯誤
10.(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許可與查驗之敘述,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臺灣地區簡任第11職等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錯誤
歸化
1.( ) 菲律賓籍之家庭幫傭,在臺灣地區已經連續合法居留6年,每年居留合計均超過183日 ,不得申請歸化
2.(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得擔任 陸海空軍校級軍官 這種職務
3.( ) 外國人歸化者,有十年期間之不得擔任特定公職限制,惟 縣政府農業局局長 不在該特定公職之範圍
4.( ) 外籍人士已喪失原屬國國籍,因有品行不端,犯罪紀錄等不符我國國籍法規定法定條件,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前,其國籍歸屬為 具原屬國國籍
5.( ) 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錯誤
6.( ) 有關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代辦居留業務代辦定居業務代辦歸化業務 錯誤
7.( ) 依據國籍法第6條規定,外國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國籍法第3條第1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惟應經 行政院 核准
8.( ) 居住於國內之外國人擬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辦理之程序流程為 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9.( ) 某甲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後,至目前為止已滿5年,但其尚不得擔任下列 民選鄉長 這種職務
10.(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這種情形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關係
1.(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基於 收養關係 這種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2.(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所,進行查察」之規定, 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正確
3.( ) 有關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其法律關係之準據法,應以下列 依子女之本國法 為準
4.( )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 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正確
5.( ) 有關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者,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 教育部受理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合作行為之申報,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未申報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有罰則 錯誤
6.(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之決定准駁,應衡酌之項目包含 其國家與我國關係
7.(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應 經依第4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8.(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因此,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 內政部 擬訂之
9.(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許可與查驗之敘述,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臺灣地區簡任第11職等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錯誤
10.(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法定目的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 觀光 不屬該法定目的
適用
1.( ) 下列有關護照適用對象等之敘述,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 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 錯誤
2.( )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
3.( )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適用 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4.(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應適用 禮遇簽證 這種簽證
5.(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應適用 其住所地法
6.(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 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 應優先適用
7.(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應先適用下列 適用其住所地法
8.( ) 臺灣人甲男與越南人乙女離婚後,有關財產爭議, 雙方同意適用越南之法律 應優先考量
9.( ) 親屬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之適用對象,不包括 叔叔與姪子相互間
中華民國
澳門居民
1.( ) 香港或澳門居民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投資,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2.( )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係由下列 內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3.( )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或求學,敘述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正確
4.( )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居留規範;其辦法之訂定程序為 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5.( )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 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正確
6.(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應 經依第4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7.(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因此,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 內政部 擬訂之
8.(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則關於個人識別資料之錄存與效力,敘述 依法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得免予錄存 正確
9.( )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原則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符合資格之保證人。但該保證人應負之責任,不包括 被保證人有違規或侵權行為之情事,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10.( )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法定原因,不包括 其兄弟姊妹或養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且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已存續1年以上
出境
1.( ) 大陸地區人民如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其出境。如其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未涉有其他犯罪情事,於調查後依法應 得免移送簡易庭裁定
2.( ) 未經許可而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 司法機關 之同意
3.(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等之敘述,下列 對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得強制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來臺停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4.( )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 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正確
5.(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許可與查驗之敘述,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臺灣地區簡任第11職等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錯誤
6.( ) 強制澳門居民出境前,其有 懷胎5個月 這種情事者,須於其原因消失後始得強制出境
設有
1.( )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其簽證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 這種情形,外國人不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2.(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 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者 這種條件下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3.(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及擔任公職規範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原則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對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年限之規定,認為合憲 錯誤
4.( )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有關駐外館處之作為,敘述 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正確
5.( )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其工作權之敘述,下列 不須申請許可,即有工作權 為正確
6.( )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將其稱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7.( )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3條之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經下列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應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
8.(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大法官會議第618號解釋,對此之規定表示 合憲有其必要性 這種意見
9.( ) 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如欲登記為臺灣地區之公職候選人,其需符合下列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這種條件
10.( )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原則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符合資格之保證人。但該保證人應負之責任,不包括 被保證人有違規或侵權行為之情事,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強制
1.( ) 大陸地區人民如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其出境。如其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未涉有其他犯罪情事,於調查後依法應 得免移送簡易庭裁定
2.( )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分為數階段。 強制收容 未包括在內
3.( ) 未經許可而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 司法機關 之同意
4.(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等之敘述,下列 對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得強制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來臺停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5.( )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 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正確
6.(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因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廢止其停留許可時,下列敘述,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其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其已逾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錯誤
7.( ) 強制澳門居民出境前,其有 懷胎5個月 這種情事者,須於其原因消失後始得強制出境
依法
1.(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及擔任公職規範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原則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對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年限之規定,認為合憲 錯誤
2.( ) 大陸地區人民如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其出境。如其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未涉有其他犯罪情事,於調查後依法應 得免移送簡易庭裁定
3.(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至取得身分證,應辦理各階段程序,以下 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順序為正確
4.(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為 依親居留 這種停、居留
5.( )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依法應給與 禮遇簽證 簽證
6.(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其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相關規定為 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7.(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逾期居留之法律效果敘述 外國人逾期居留,依法處以罰鍰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者,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法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外國人縱逾期居留,仍得依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有誤
8.(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則關於個人識別資料之錄存與效力,敘述 依法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得免予錄存 正確
9.( )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配偶,已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為 依親居留 這種之停居留
外交部
1.( ) 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等所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稱為 簽證
2.( ) 外交部對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所應核發的簽證種類為 外交簽證
3.( ) 外國護照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外交部 定之
4.( )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下列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 辦理
5.( )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由該外國人向 外交部 申請許可
6.( ) 各國駐華使領館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 外交部 申請許可
7.( )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之敘述, 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正確
8.(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護照及簽證之敘述,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錯誤
9.(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之決定准駁,應衡酌之項目包含 其國家與我國關係
條例
1.(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其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相關規定為 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2.( )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之敘述, 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正確
3.( )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 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正確
4.( ) 有關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者,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 教育部受理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合作行為之申報,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未申報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有罰則 錯誤
5.( ) 有關護照條例規定之敘述,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原則為5年 正確
6.(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護照及簽證之敘述,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錯誤
7.(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應適用 禮遇簽證 這種簽證
8.(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之決定准駁,應衡酌之項目包含 其國家與我國關係
9.(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應 經依第4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10.(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因此,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 內政部 擬訂之
內政部
1.( ) 內政部政務次長 這種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2.( ) 下列 內政部 為人口販運防制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3.( )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係由下列 內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4.( ) 內政部發給「外國人學術與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本卡),持卡人享有之禮遇不包括 本卡效期屆滿,得申請延期
5.( )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居留規範;其辦法之訂定程序為 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6.( ) 有關國籍法規定之敘述, 現役軍人申請喪失國籍者,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正確
7.( ) 有關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敘述, 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正確
8.(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因此,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 內政部 擬訂之
9.( ) 居住於國內之外國人擬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辦理之程序流程為 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國人
1.(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1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下列在我國之相關人員應進行查察登記, 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香港地區居民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錯誤
2.( ) 下列 在中華民國領域出生之外國人 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3.(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涉有得強制驅逐出國之原因情形,為調查之需,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必要資料。對此請求協助,在學理上稱為 職務協助
4.( )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分為數階段。 強制收容 未包括在內
5.( )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由該外國人向 外交部 申請許可
6.( ) 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正確
7.(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敘述,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錯誤
8.( )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僱用外國人工作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2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有誤
9.( )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採取下列 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這種之處理措施
10.( ) 居住於國內之外國人擬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辦理之程序流程為 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政府
1.( ) 外交部對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所應核發的簽證種類為 外交簽證
2.( )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
3.( ) 外國元首來臺,我國政府發給 外交簽證 這種簽證
4.(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符合 無須申請許可 這種程序
5.( )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等之敘述,下列 外交簽證適用於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禮遇簽證適用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 錯誤
6.( ) 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應使用 外交簽證 這種簽證
7.(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護照及簽證之敘述,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錯誤
8.(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應適用 禮遇簽證 這種簽證
9.(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2條規定,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採取 勸阻 這種措施
10.( ) 居住於國內之外國人擬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辦理之程序流程為 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其他
入出國及移民法
擔任
1.( ) 受邀至我國擔任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者 須申請外僑居留證
2.(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及擔任公職規範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原則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對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年限之規定,認為合憲 錯誤
3.(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在臺灣地區設戶籍5年者,得擔任 國立大學中文系教授 這種職務
4.( )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 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 這種職務
5.(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得擔任 陸海空軍校級軍官 這種職務
6.( ) 外國人歸化者,有十年期間之不得擔任特定公職限制,惟 縣政府農業局局長 不在該特定公職之範圍
7.(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符合 無須申請許可 這種程序
8.(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大法官會議第618號解釋,對此之規定表示 合憲有其必要性 這種意見
9.( ) 某甲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後,至目前為止已滿5年,但其尚不得擔任下列 民選鄉長 這種職務
10.( )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這種情形不須申請許可
依據
1.( )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之準據法,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之規定,敘述 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正確
2.( )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人口販運案件涉及香港或澳門及其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及督導,應由 大陸事務主管機關 負責
3.(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逾期居留之法律效果敘述 外國人逾期居留,依法處以罰鍰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者,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法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外國人縱逾期居留,仍得依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有誤
4.(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僑居留證之敘述,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之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3年 錯誤
5.(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國民之敘述, 國民可區分為有戶籍及無戶籍國民國民入出國均應經查驗國民皆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錯誤
6.(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對於外國人收容與強制驅逐出國之敘述 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7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有誤
7.(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下列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許可
8.(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因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廢止其停留許可時,下列敘述,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其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其已逾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錯誤
9.(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之規定,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或得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情形,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經處以拘留確定者 不包括在內
10.(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4條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重入國許可 這種許可
永久居留
1.(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1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下列在我國之相關人員應進行查察登記, 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香港地區居民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錯誤
2.( )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欲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身分。 永久居留 並非必經階段
3.( ) 王先生在澳門出生,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持有澳門特區護照,1998年持有在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2008年再申辦新葡萄牙護照。王先生今年欲來臺觀光,應以 葡萄牙居民 這種身分辦理
4.( ) 外國人符合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及法定要件,得申請永久居留。但有特定情形之一者,雖不具備上述要件,亦得申請。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不屬於特定情形之一
5.(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所,進行查察」之規定, 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正確
6.( ) 有關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永久居留我國之規定, 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正確
7.(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除應符合居住期間、20歲以上、品行端正、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之外,尚須符合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這種條件
8.(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則關於個人識別資料之錄存與效力,敘述 依法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得免予錄存 正確
無戶籍國民
1.(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 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者 這種條件下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2.( ) 下列 兼具有外國國籍,不以我國護照入國者 不屬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之情形
3.( ) 下列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實施面談敘述 適用於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永久居留適用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申請定居面談於特定情形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有誤
4.( )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將其稱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5.(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國民之敘述, 國民可區分為有戶籍及無戶籍國民國民入出國均應經查驗國民皆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錯誤
6.(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下列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許可
7.(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因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廢止其停留許可時,下列敘述,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其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其已逾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錯誤
8.(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則關於個人識別資料之錄存與效力,敘述 依法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得免予錄存 正確
9.(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這種情形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10.(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停留期間,發生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情事,依法內政部移民署有 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這種權限
本國法
人員
核發
1.( )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其簽證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 這種情形,外國人不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2.( ) 下列有關護照適用對象等之敘述,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 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 錯誤
3.( ) 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等所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稱為 簽證
4.( ) 外交部對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所應核發的簽證種類為 外交簽證
5.( ) 外國人因原發照國家或其他國家拒絕接納其入國而無法強制驅逐出國者,得在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核發 臨時外僑登記證 這種證件
6.( )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下列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 辦理
7.(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護照及簽證之敘述,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錯誤
8.(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若有特定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聘僱許可。 給予外國人高於基本工資之待遇 並非此類事由
9.( )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人,中央主管機關應予核發下列 6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這種證件
夫妻
1.( ) 夫妻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 臺灣地區之法律 之法律
2.( ) 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者,後婚之法律效果為 不得撤銷
3.( )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因協議不成,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之請求酌定時, 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時,亦應注意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亦得囑託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結果認定之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錯誤
4.( ) 甲乙為夫妻,欲收養丙男,敘述 收養原則上共同為之,但例外可以單獨為之 正確
5.(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法律適用順序為 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共同之住所地法、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取得
1.(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至取得身分證,應辦理各階段程序,以下 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順序為正確
2.( )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 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 這種職務
3.( )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將其稱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4.( ) 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錯誤
5.(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僑居留證之敘述,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之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3年 錯誤
6.( ) 某甲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後,至目前為止已滿5年,但其尚不得擔任下列 民選鄉長 這種職務
7.( ) 對於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之人,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限制敘述,下列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其立法目的係考量擔任公職者對國家負有忠誠義務,爰限制兼具外國國籍之我國國民擔任我國公職 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 錯誤
8.(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這種情形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9.(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有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這種情形時,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配偶
1.( )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 這種情況,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於臺灣地區定居
2.( )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其簽證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 這種情形,外國人不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3.( )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規定,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正確
4.(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至取得身分證,應辦理各階段程序,以下 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順序為正確
5.(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為 依親居留 這種停、居留
6.(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申請定居時,下列 具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生活保障無虞 不是申請定居之要件
7.( ) 以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無須許可即可工作 為正確
限制
1.( )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下列處置, 進入禁止水域強制驅離進入限制水域者可疑者得實施檢查從事漁撈得留置其人員 錯誤
2.( ) 以下 外籍學生學業未完成者 這種情形,並非限制外國人出國之要件
3.( ) 外國人歸化者,有十年期間之不得擔任特定公職限制,惟 縣政府農業局局長 不在該特定公職之範圍
4.( ) 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 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正確
5.( ) 有關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敘述,下列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正確
6.( )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有所限制,其限制條件, 不得妨礙本國人之性別平等 不屬之
7.(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因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廢止其停留許可時,下列敘述,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其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其已逾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錯誤
必要
1.( ) 一般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應於出國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重入國許可 這種許可
2.( ) 下列有關外國人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敘述,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5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0日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錯誤
3.( ) 下列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實施面談敘述 適用於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永久居留適用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申請定居面談於特定情形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有誤
4.(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 受邀人於最近12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達3次以上 這種情形,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5.(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基於 收養關係 這種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6.(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涉有得強制驅逐出國之原因情形,為調查之需,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必要資料。對此請求協助,在學理上稱為 職務協助
7.( )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由該外國人向 外交部 申請許可
8.(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所,進行查察」之規定, 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正確
9.( )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3條之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經下列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應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
10.(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4條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重入國許可 這種許可
外僑
1.( ) 受邀至我國擔任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者 須申請外僑居留證
2.( ) 跨國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這種情形,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應申請外僑居留證
3.( )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人員 這種「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4.( ) 以下 經法院判決觸犯偽造文書罪,處2年有期徒刑確定 這種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對外國人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5.( ) 外國人因原發照國家或其他國家拒絕接納其入國而無法強制驅逐出國者,得在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核發 臨時外僑登記證 這種證件
6.(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其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相關規定為 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7.(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僑居留證之敘述,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之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3年 錯誤
8.(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則關於個人識別資料之錄存與效力,敘述 依法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得免予錄存 正確
9.( ) 國籍法第3條所稱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 外僑居留證 這種有效之證件者
禁止
相關
遣送
1.( )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內容,敘述,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因逾越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暫時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有違憲法意旨 正確
2.(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應優先由 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負擔
3.(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依規定遣送出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應負擔人之範圍,不包括下列 該外國人之代理人
通知
1.( ) 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者 這種被禁止出國之對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2.( )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為死亡登記
3.(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等之敘述,下列 對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得強制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來臺停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4.( ) 有關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敘述,下列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正確
5.( ) 依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扣留護照,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從事
1.( ) 大陸地區人民如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其出境。如其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未涉有其他犯罪情事,於調查後依法應 得免移送簡易庭裁定
2.( ) 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在臺灣設戶籍未滿7年,得從事 私立大學教授 這種職務或工作
3.(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 受邀人於最近12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達3次以上 這種情形,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4.( )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下列處置, 進入禁止水域強制驅離進入限制水域者可疑者得實施檢查從事漁撈得留置其人員 錯誤
5.(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看護工作因被看護者死亡者,有關轉換雇主之相關規定為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6.(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等之敘述,下列 對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得強制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來臺停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7.(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許可與查驗之敘述,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臺灣地區簡任第11職等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錯誤
8.( ) 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處予 行政罰 這種處罰
9.( )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 於合法居留期間,從事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 這種情形,治安機關不得強制出境
10.( ) 請問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投資經營管理停留,敘述 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以網際網路至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系統代為申請 正確
內政部移民署
1.( ) 下列有關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實施面談相關規定之敘述, 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22時截止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於機場、港口實施面談時,逾時由面談人員安排住宿處所,等候翌日接受面談 錯誤
2.( ) 下列有關外國人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敘述,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5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0日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錯誤
3.( ) 內政部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 通緝中 不屬之
4.( )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敘述 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0日 正確
5.(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所,進行查察」之規定, 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正確
6.(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等之敘述,下列 對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得強制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來臺停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7.( )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 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正確
8.(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9.(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停留期間,發生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情事,依法內政部移民署有 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這種權限
中央
入境
1.(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為 依親居留 這種停、居留
2.( ) 外國護照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外交部 定之
3.(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其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相關規定為 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4.( ) 免簽證國家之外國國民入境我國時,所需符合之要件下列 已訂妥回程之機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 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其他有危害我國公共秩序之虞者得不予入境 錯誤
5.( ) 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入境者,於停留期間遭遇天災,應 得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
當事人
1.( ) 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者 這種被禁止出國之對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2.( ) 內政部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 通緝中 不屬之
3.( )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徵得其同意而結婚, 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當事人已懷胎者不得撤銷結婚後已逾1年不得撤銷 錯誤
4.( ) 有 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這種情形,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從解除婚約之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5.( )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 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正確
6.(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7.( ) 依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扣留護照,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8.(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應適用 其住所地法
9.(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應先適用下列 適用其住所地法
10.( ) 國民於 通緝中 情形被禁止出國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無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就業服務法
喪失
1.( ) 喪失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這種戶籍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2.( ) 外籍人士已喪失原屬國國籍,因有品行不端,犯罪紀錄等不符我國國籍法規定法定條件,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前,其國籍歸屬為 具原屬國國籍
3.( ) 甲為臺灣退休人員領有月退俸,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 領受公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領受一次撫卹金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 錯誤
4.( ) 有關國籍法規定之敘述, 現役軍人申請喪失國籍者,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正確
5.( ) 有關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敘述, 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正確
6.(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僑居留證之敘述,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之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3年 錯誤
澳門
1.( ) 王先生在澳門出生,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持有澳門特區護照,1998年持有在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2008年再申辦新葡萄牙護照。王先生今年欲來臺觀光,應以 葡萄牙居民 這種身分辦理
2.( )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 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正確
3.( ) 依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普通護照之說明,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錯誤
4.(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應 經依第4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5.(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因此,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 內政部 擬訂之
6.( )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人口販運案件涉及香港或澳門及其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及督導,應由 大陸事務主管機關 負責
7.(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符合
1.(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 受邀人於最近12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達3次以上 這種情形,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2.( ) 外國人符合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及法定要件,得申請永久居留。但有特定情形之一者,雖不具備上述要件,亦得申請。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不屬於特定情形之一
3.(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符合 無須申請許可 這種程序
4.( ) 免簽證國家之外國國民入境我國時,所需符合之要件下列 已訂妥回程之機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 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其他有危害我國公共秩序之虞者得不予入境 錯誤
5.(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除應符合居住期間、20歲以上、品行端正、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之外,尚須符合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這種條件
6.( ) 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如欲登記為臺灣地區之公職候選人,其需符合下列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這種條件
居留證
1.( ) 受邀至我國擔任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者 須申請外僑居留證
2.( ) 跨國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這種情形,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應申請外僑居留證
3.( )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人員 這種「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4.( ) 以下 經法院判決觸犯偽造文書罪,處2年有期徒刑確定 這種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對外國人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5.(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其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相關規定為 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6.(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僑居留證之敘述,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之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3年 錯誤
7.(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則關於個人識別資料之錄存與效力,敘述 依法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得免予錄存 正確
事項
1.( ) 死亡宣告登記 這種戶籍登記事項,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2.(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經何種程序訂定
3.(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何機關經 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這種程序訂定
4.( )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因協議不成,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之請求酌定時, 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時,亦應注意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亦得囑託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結果認定之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錯誤
5.( )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者,應為 廢止登記 這種登記
6.( ) 外國護照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外交部 定之
7.( ) 有關人口販運案件與人口販運防制涉外事件之協調、聯繫、國際情報交流共享、雙邊國家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由 外交主管機關 負責
8.( ) 有關入出國者之證照查驗, 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事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蒐集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錯誤
9.( )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適用 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擬訂
1.(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經何種程序訂定
2.(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何機關經 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這種程序訂定
3.( )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係由下列 內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4.( )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或求學,敘述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正確
5.( )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居留規範;其辦法之訂定程序為 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第1
法律
無國籍
眷屬
1.( )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由該外國人向 外交部 申請許可
2.( )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等之敘述,下列 外交簽證適用於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禮遇簽證適用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 錯誤
3.( ) 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應使用 外交簽證 這種簽證
4.( ) 我國對於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給與 禮遇簽證 簽證
5.(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應適用 禮遇簽證 這種簽證
書面
同意
目的
1.( ) 香港或澳門居民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投資,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2.( ) 下列 團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目的,應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
3.( ) 大陸地區人民如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其出境。如其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未涉有其他犯罪情事,於調查後依法應 得免移送簡易庭裁定
4.( ) 外國護照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外交部 定之
5.( ) 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入出國查驗時,對國民行使暫時留置進行調查, 得對所持護照顯係無效者調查得留置於勤務處所應於目的達成時立即停止 錯誤
6.(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等之敘述,下列 對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得強制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來臺停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7.(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法定目的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 觀光 不屬該法定目的
以下
公職
1.(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及擔任公職規範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原則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對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年限之規定,認為合憲 錯誤
2.( ) 外國人歸化者,有十年期間之不得擔任特定公職限制,惟 縣政府農業局局長 不在該特定公職之範圍
3.( ) 有關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敘述, 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正確
4.(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大法官會議第618號解釋,對此之規定表示 合憲有其必要性 這種意見
5.( ) 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如欲登記為臺灣地區之公職候選人,其需符合下列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這種條件
辦理
1.( ) 中華民國國民有 兼具外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 這種情形,其受聘僱於臺灣工作,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2.( ) 王先生在澳門出生,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持有澳門特區護照,1998年持有在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2008年再申辦新葡萄牙護照。王先生今年欲來臺觀光,應以 葡萄牙居民 這種身分辦理
3.( ) 外國人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之 姓氏 這種資料
4.( ) 依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普通護照之說明,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錯誤
5.( ) 居住於國內之外國人擬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辦理之程序流程為 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6.( ) 對於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之人,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限制敘述,下列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其立法目的係考量擔任公職者對國家負有忠誠義務,爰限制兼具外國國籍之我國國民擔任我國公職 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 錯誤
登記
1.( ) 死亡宣告登記 這種戶籍登記事項,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2.(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1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下列在我國之相關人員應進行查察登記, 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香港地區居民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錯誤
3.( )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及擔任公職規範之敘述,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原則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對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年限之規定,認為合憲 錯誤
4.( )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者,應為 廢止登記 這種登記
5.(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大法官會議第618號解釋,對此之規定表示 合憲有其必要性 這種意見
共同
入出國及移民署
1.( )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其簽證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 這種情形,外國人不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2.(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1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下列在我國之相關人員應進行查察登記, 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香港地區居民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錯誤
3.( ) 以下 經法院判決觸犯偽造文書罪,處2年有期徒刑確定 這種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對外國人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4.(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逾期居留之法律效果敘述 外國人逾期居留,依法處以罰鍰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者,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法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外國人縱逾期居留,仍得依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有誤
5.(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僑居留證之敘述,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之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3年 錯誤
6.(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則關於個人識別資料之錄存與效力,敘述 依法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得免予錄存 正確
7.( ) 國民於 通緝中 情形被禁止出國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無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於
機構
1.( )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人員 這種「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2.( ) 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 不屬移民業務機構得代辦之業務
3.( )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法律效果為 推定為真正
4.( ) 有關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代辦居留業務代辦定居業務代辦歸化業務 錯誤
5.( )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適用 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6.( ) 依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普通護照之說明,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錯誤
程序
報請
最長
國家
1.( ) 外國人因原發照國家或其他國家拒絕接納其入國而無法強制驅逐出國者,得在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核發 臨時外僑登記證 這種證件
2.( ) 有關人口販運案件與人口販運防制涉外事件之協調、聯繫、國際情報交流共享、雙邊國家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由 外交主管機關 負責
3.( ) 免簽證國家之外國國民入境我國時,所需符合之要件下列 已訂妥回程之機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 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其他有危害我國公共秩序之虞者得不予入境 錯誤
4.(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之決定准駁,應衡酌之項目包含 其國家與我國關係
核定
效力
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