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學大意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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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分類 科目: 保險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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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1.( ) 古董 這種財產,實務上常以定值保險方式承保
2.( ) 人壽保險不適用 損害補償原則 這種保險基本原則
3.( ) 下列 保險受益人 為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4.( ) 下列有關保險契約告知義務的敘述, 保險契約的告知義務,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 正確
5.(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如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嚴重精神病患需強制住院者,其送醫及強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應由 衛生署 負擔
6.( ) 判定財產保險是否足額保險係以 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 這種金額作比較標準
7.( ) 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項目不包括 老年
8.( ) 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稱之為 再保險
9.( ) 保險價額大於保險金額的保險契約,稱為 低額保險
10.( ) 計算風險基礎資本額的風險類別中, 資產風險 為在計算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時均需考慮之風險類別
保險人
1.( ) 下列對於要保人的敘述, 要保人又稱為保單持有人要保人係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錯誤
2.( ) 下列敘述 我國保險人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 銀行已逐漸成為我國保險商品主要的銷售管道之一 保險商品的價格,會受到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的影響 錯誤
3.( ) 在不足額保險情況下,保險人所承擔最高之賠償責任限額為 保險金額
4.( )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後,其解除權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述一個月期間,法律上稱之為 除斥期間
5.( ) 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稱之為 再保險
6.( ) 保險人為求分散危險,再向其他保險人購買保險之行為,稱為 再保險
7.( ) 保險主管機關設立 安定基金 這種基金,用以解決保險人無法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保單義務
8.(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人對要保人所作成之正式書面憑證,稱之為 保險單
9.(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保險人賠償時從其約定。學理上稱之為 定值保險
10.(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訂立一個保險契約之行為,稱為 共同保險
損失
1.( ) 指直接導致損失發生的原因 是指近因(Proximate Cause)
2.( ) 維持企業繼續生存 屬於危險管理工作在損失發生後(post-loss objectives)的目標
3.( ) 一般企業有計劃的提撥資金,做為損失發生時所需的資金來源,稱為 自己保險
4.( ) 下列適用一般營利事業稅賦的敘述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所支出的保險費可以列為當年度的營業費用抵稅營利事業購買財產保險所支出的保險費可以列為當年度的營業費用抵稅營利事業對已實現的損失,可以將未受保險補償的範圍部分核實認定抵稅 錯誤
5.( ) 下列 保險 風險管理的作法,通常最適合用來管理損失頻率小且損失幅度大之可保的純粹風險(pure risk)
6.( ) 加入風險集合,藉由與集合內的成員分擔損失時,會發生 個人的預期財富不變,但變異數減少 這種影響
7.( ) 有關保險之敘述, 保險可以避免危險事故發生,轉嫁損失於被保險人 不正確
8.( ) 於橋樑興建工程之場合,定作人(地方政府)擔心承攬之營繕承包商無法履行契約而產生損失,可採用 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作為保障
9.( ) 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於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所承擔「顯著危險」所致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之契約稱為 財務再保險
10.( ) 保險人規定每一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在約定金額以下時,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但若超過該約定金額時,則全部由保險人負擔之自負額型態,稱為 起賠式自負額
危險
1.( ) 市場危險 屬於投機性危險
2.( ) 讓大數法則的運作更好 為危險大量原則的內涵
3.( ) 一般而言,危險係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保險係藉由損失分擔原理將損失由參加保險團體多數人共同分擔;至於不確定性,保險則是藉由 大數律 這種方法之運用,予以降低或排除不確定性
4.( ) 下列 危險自留 屬於理財型的風險管理方法
5.( ) 由數家保險公司採「共同保險」之方式承保者, 承保新種保險業務 處理性質特殊之危險 應付鉅額保險業務之需要 錯誤
6.( ) 汽車由於碰撞而遭致車體本身嚴重損害,係屬於 財產危險 危險
7.( ) 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稱之為 再保險
8.( ) 政府為防止金融機構發生擠兌危險而成立之保險制度,稱之為 存款保險
9.( ) 若客戶有暫時性的危險,或可能在近期內再做進一步的治療,則其處理方式為: 延期
10.( )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之一方必須就保險標的之危險內容,對保險人負有據實說明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 適用之
被保險人
1.( ) 經驗費率 係指以被保險人的損失情形做為決定下一期保險費的基礎
2.( ) 火災保險被保險人縱火,是 道德危險因素 這種危險因素
3.( )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補償金額稱為 保險金
4.( ) 死亡保險契約中若無指定受益人,其保險金應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5.( ) 於投保時,觀察被保險人之血色,聲音有無異常,聽力程度如何,這是觀察被保險人之 現症
6.( ) 保險事故發生後,為便利保險人對理賠處理之進行,被保險人必須履行若干義務, 損失調查義務 不正確
7.( ) 為因應被保險人懼怕因早期死亡而損失本金,因而設計的年金保險為 最低保證年金
8.( ) 根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初期生存或死亡資料,其所編製之生命表稱之為 選擇生命表
9.( ) 國民年金是政府近期強力推動的社會福利制度,關於國民年金敘述以下 被保險人按規定繳費,至65歲時按繳費年資給付老年年金 為是
10.( ) 敘述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正確
保險契約
1.( ) 不定值保險契約 這種保險契約最符合補償契約之精神
2.( ) 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的敘述 財產保險交易中,在正式保單尚未發給前,保險效力以暫保單(Binder)的內容為準要保人填寫的要保書也是保險契約的一部分批單或批註書通常是用來變更原來保險契約的內容,因此效力高於原來的保險契約 錯誤
3.( ) 有關「保險人」之敘述, 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不正確
4.( ) 依據保險契約,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為 保險金額
5.( )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時,保險人可主張 契約解除 這種權利
6.( ) 保險契約當事人在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此條款稱為 特約條款
7.( ) 保險費為年繳或半年繳的人壽保險,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且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保費時,其保險契約的效力為 停止
8.( ) 為他人利益的保險契約是指 要保人不是受益人的契約
9.(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之行為,稱為 複保險
10.( ) 財產保險係屬損害補償契約,就保險契約而言, 保險金額 為填補最大限額
稱為
1.( ) 一般企業有計劃的提撥資金,做為損失發生時所需的資金來源,稱為 自己保險
2.( ) 凡足以增加或引起危險事故發生機會之條件,稱為 危險因素
3.( ) 在一定總保險金額之內,以承保可變動之多數物為標的之保險契約稱為 總括保險契約
4.( ) 年金受領人有一人以上,但年金金額的給付係繼續到最後受領人死亡為止者,該種年金稱為 連生及最後生存者年金(joint life and survivor annuity)
5.( ) 依當期保險期間之實際損失經驗,來核定當期保險費之方法稱為 追溯費率法
6.( ) 保險人為求分散危險,再向其他保險人購買保險之行為,稱為 再保險
7.( ) 保險生效日早於訂約日的保險契約,稱為 追溯保險
8.( ) 保險價額大於保險金額的保險契約,稱為 低額保險
9.(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訂立一個保險契約之行為,稱為 共同保險
10.(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稱為 複保險
保險費
1.( ) 年金保險 這種人身保險在相同投保條件下,女性比男性保險費為高
2.( ) 經驗費率 係指以被保險人的損失情形做為決定下一期保險費的基礎
3.( ) 賦課制保險費 這種保險費有「多退少補」的內涵
4.( ) 下列關於我國安定基金現況的敘述 依產、壽險業分別設立基金是依保險費比例事前提撥可以向金融機構借款 錯誤
5.( ) 投資型保險計收保險費方式為 自然保費
6.( ) 依當期保險期間之實際損失經驗,來核定當期保險費之方法稱為 追溯費率法
7.( ) 保險人採行「短期費率」與「按日數」兩種方式計收保險費, 短期費率 保險費較高
8.( ) 保險費一次付足的終身保險,稱為 躉繳終身保險
9.( ) 保險費為年繳或半年繳的人壽保險,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且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保費時,其保險契約的效力為 停止
10.( ) 保險費結構中之附加保費(loading premium),其組成內容之安全費係指 特別準備金 這種準備金
契約
1.( ) 不定值保險契約 這種保險契約最符合補償契約之精神
2.( ) 在一定總保險金額之內,以承保可變動之多數物為標的之保險契約稱為 總括保險契約
3.( ) 朱太太基於婚姻關係以朱先生的生命為保險標的購買人壽保險,並以朱太太為受益人。詎料朱先生發生七年之癢,夫妻仳離,此人壽保險效力為 契約有效
4.( ) 我國火災保險契約之轉讓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因該種保險契約具有 對人性 這種特性
5.( ) 於橋樑興建工程之場合,定作人(地方政府)擔心承攬之營繕承包商無法履行契約而產生損失,可採用 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作為保障
6.( )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稱之為 人壽保險
7.( ) 保險契約係由要保人負支付保費之債務,保險人負賠償財物之債務,兩者居於對價、互負給付之義務。由於契約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價關係之債務,其應屬於 雙務契約 這種契約性質
8.( ) 倘若由保險人主動終止財產保險契約時,保險人依 比例日數基礎 這種基礎返還保險費
9.( ) 將保險有效契約保額除以國民所得之比率,就是 普及率
10.( ) 經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 被保險人 之書面承諾,其契約無效
屬於
1.( ) 市場危險 屬於投機性危險
2.( ) 表定費率法 這種費率釐訂方法,屬於增減費率法
3.( ) 基金、股金、公積金 屬於保險有限責任合作社之自有資金
4.( ) 變額萬能壽險 屬於投資型保險
5.( ) 下列有關保險契約的敘述, 財產保險契約多屬不定值保險契約 海上貨物保險契約屬於定值保險契約 所謂不定值保險契約,係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會再次評估保險標的物的價值 錯誤
6.( ) 年金保險是屬於 人身保險
7.( ) 依據保險法第13條之規定,下列 保證保險 保險屬於財產保險
8.( ) 保險契約係由要保人負支付保費之債務,保險人負賠償財物之債務,兩者居於對價、互負給付之義務。由於契約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價關係之債務,其應屬於 雙務契約 這種契約性質
9.( ) 保險賠案原屬不能理賠,但保險人基於特殊因素考量,特別予以融通理賠之保險賠款,屬於 優惠賠款 這種賠款
10.( ) 規章費率(manual rate)屬於 分類法(class rating method) 這種方法所制定的費率
這種
我國
1.( ) a.b.c.d. 符合我國保險法第146條規定,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
2.( ) 銀行保險通路 這種行銷方式已成為保險行銷的一種新趨勢,在我國人身保險之業績比重已躍居首位
3.( ) 下列關於我國安定基金現況的敘述 依產、壽險業分別設立基金是依保險費比例事前提撥可以向金融機構借款 錯誤
4.( ) 目前我國保險業之主管機關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5.( ) 我國火災保險契約之轉讓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因該種保險契約具有 對人性 這種特性
6.( )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在性質上屬於 社會保險
7.( ) 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對投保之建築物採用 重置成本 這種估價基礎
8.( ) 我國保險法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效力為 無效
9.( ) 我國保險監理法令最主要之依據為 保險法
10.( )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採 限額無過失 這種法律責任基礎
要保人
1.( ) 要保人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 ) 人壽保險要保人之權利,敘述 提出委付之權利 不正確
3.( ) 下列對於要保人的敘述, 要保人又稱為保單持有人要保人係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錯誤
4.( ) 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的敘述 財產保險交易中,在正式保單尚未發給前,保險效力以暫保單(Binder)的內容為準要保人填寫的要保書也是保險契約的一部分批單或批註書通常是用來變更原來保險契約的內容,因此效力高於原來的保險契約 錯誤
5.( ) 有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須具有「保險利益」之規定目的, 避免保險流為賭博行為 防止道德危險因素 以保險利益做為衡量損失之依據 錯誤
6.( ) 依我國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 債權人 無保險利益
7.( )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時,保險人可主張 契約解除 這種權利
8.( ) 保險契約係由要保人負支付保費之債務,保險人負賠償財物之債務,兩者居於對價、互負給付之義務。由於契約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價關係之債務,其應屬於 雙務契約 這種契約性質
9.(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人對要保人所作成之正式書面憑證,稱之為 保險單
10.( ) 保險契約當事人為 保險人、要保人
保險公司
1.( ) 保單責任準備金 這種準備金在人壽保險公司之負債項目中所占比率最大
2.( ) 特別公積金 為保險公司的任意準備金
3.( ) 預約再保 這種再保險安排,原保險公司有分出選擇權但再保險公司無再保選擇權
4.( ) 監理寬容(Regulatory Forbearance) 是指主管機關對未達資本適足規定的保險公司暫時不採取行動
5.( ) 下列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業組織型態之敘述, 股份有限公司是現行法律明定的保險業組織型態之一 合作社是現行法律明定的保險業組織型態之一 外國保險公司可以到我國設立分公司 錯誤
6.( ) 下列關於保險經紀人的敘述 擁有客戶名單的所有權保險公司的佣金是收入來源可以向客戶提供服務並收取報酬 錯誤
7.( ) 下列有關再保險的敘述, 轉分再保險係指:預約再保險之性質,介於臨時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之間 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的原因之一,可能是為了增加其承保能量(underwriting capacity) 錯誤
8.( ) 大型企業設立自己的保險公司,以承保自己企業集團所需的各種保險業務,則此種保險稱為 專屬保險
9.( ) 代理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業務之保險代理人稱之為 獨立保險代理人
10.( ) 由數家保險公司採「共同保險」之方式承保者, 承保新種保險業務 處理性質特殊之危險 應付鉅額保險業務之需要 錯誤
方式
1.( ) 古董 這種財產,實務上常以定值保險方式承保
2.( ) 重置成本-累計折舊 這種理賠方式符合損害補償原則
3.( ) 銀行保險通路 這種行銷方式已成為保險行銷的一種新趨勢,在我國人身保險之業績比重已躍居首位
4.( ) 醫師責任保險 這種保險較常採「賠償責任限額」(Limits of liability)方式承保
5.( ) 下列企業實施風險管理,主要係以 減少現金流出 這種方式提高公司價值
6.( ) 由數家保險公司採「共同保險」之方式承保者, 承保新種保險業務 處理性質特殊之危險 應付鉅額保險業務之需要 錯誤
7.( ) 各國政府對保險業監督管理方式以 實體監督方式 最嚴格
8.( ) 我國政府對保險事業的監理採 實體監督方式 這種方式
9.( ) 我國現行汽車保險費率的考慮因素採 從人兼從車因素 這種方式
10.( ) 投資型保險計收保險費方式為 自然保費
發生
1.( ) 指直接導致損失發生的原因 是指近因(Proximate Cause)
2.( ) 個別危險單位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必須高度正相關 比較不符合可保風險的要件
3.( ) 維持企業繼續生存 屬於危險管理工作在損失發生後(post-loss objectives)的目標
4.( ) 「危險單位不可同時發生損失」乃可保危險要件之一,主要係為要求損失之發生具有 分散性 這種性質
5.( ) 一般而言,危險係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保險係藉由損失分擔原理將損失由參加保險團體多數人共同分擔;至於不確定性,保險則是藉由 大數律 這種方法之運用,予以降低或排除不確定性
6.( ) 凡足以增加或引起危險事故發生機會之條件,稱為 危險因素
7.( ) 加入風險集合,藉由與集合內的成員分擔損失時,會發生 個人的預期財富不變,但變異數減少 這種影響
8.( )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補償金額稱為 保險金
9.( ) 在海難中,船長為避免船舶及貨物之共同危險所為處分而直接發生之損害及費用,稱為 共同海損
10.( ) 有關保險之敘述, 保險可以避免危險事故發生,轉嫁損失於被保險人 不正確
原則
1.( ) 全民健康保險依所得分類,高所得付高保費、低所得付低保費 不符合精算公平原則(Actuarial Equity Principle)
2.( ) 重置成本-累計折舊 這種理賠方式符合損害補償原則
3.( ) 讓大數法則的運作更好 為危險大量原則的內涵
4.( ) a.至d.項中, a.d. 是損害補償原則的例外情形
5.( ) 人壽保險不適用 損害補償原則 這種保險基本原則
6.( ) 人壽保險契約原則上較不適用 損害補償原則 這種原則
7.( ) 下列(1)至(4)項中, (1)(3) 是損害補償原則的例外情形
8.( )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原則的敘述, 保險利益原則同時適用於人壽與財產保險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財產的保險利益可以是期待的利益 錯誤
9.( ) 下列相關敘述 損害補償原則係財產保險契約的重要原則 所謂權利代位,係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以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就轉移給保險人 海上保險有關委付的規定,係屬於殘餘物代位 錯誤
10.( ) 下列關於複保險與賠款攤派原則的敘述,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價額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但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 善意之複保險,其賠款分擔,如果採所謂的超額賠償責任,係指:保險契約的始期與迄期不完全一致的複保險,稱為異時複保險 錯誤
賠款
1.( ) 下列有關賠款分攤原則之敘述, 於複保險、其他保險與共同保險時採用之通常適用於財產保險賠款分攤原則是由損害填補原則衍生出來 錯誤
2.( ) 下列對於「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之敘述, 前者之分攤基礎為保險金額;後者則是賠款金額 前者是危險之分擔;後者是損失的分擔 前者賠款分擔是按承擔保險金額之比例;後者則在自負賠款額以上由再保險人負擔 錯誤
3.( ) 下列關於複保險與賠款攤派原則的敘述,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價額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但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 善意之複保險,其賠款分擔,如果採所謂的超額賠償責任,係指:保險契約的始期與迄期不完全一致的複保險,稱為異時複保險 錯誤
4.( ) 已發生賠款就是 已付賠款與未決賠款的總和
5.( ) 未報未決賠款與 賠款準備金 這種準備金之提存有關
6.( ) 有關善意複保險之敘述, 基於損害補償精神,財產保險需受複保險賠款分攤之限制 正確
7.( ) 享有再保險賠款請求權的是 保險人
8.( ) 保險賠案原屬不能理賠,但保險人基於特殊因素考量,特別予以融通理賠之保險賠款,屬於 優惠賠款 這種賠款
9.( ) 純保費之作用係在支付 保險賠款 這種款項之用
對於
1.( ) 下列對於「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之敘述, 前者之分攤基礎為保險金額;後者則是賠款金額 前者是危險之分擔;後者是損失的分擔 前者賠款分擔是按承擔保險金額之比例;後者則在自負賠款額以上由再保險人負擔 錯誤
2.( ) 下列對於「臨時再保險」之敘述, 可配合個別情況,臨時洽商再保險條件 常用在合約再保險限額已滿時,移轉超額部分之責任 臨時再保的手續頻繁,因此對分保公司而言,成本較高 錯誤
3.( ) 下列對於要保人的敘述, 要保人又稱為保單持有人要保人係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錯誤
4.( ) 下列對於臨時再保險的敘述 臨時再保險的業務處理相對較為繁瑣臨時再保險的費率通常與原保險人收取的費率沒有必然的關係對再保險人而言,臨時再保險有比較高的逆選擇問題 錯誤
5.( ) 下列有關再保險之敘述,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再保險以原保險契約之存在為前提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為理由,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錯誤
6.( ) 有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須具有「保險利益」之規定目的, 避免保險流為賭博行為 防止道德危險因素 以保險利益做為衡量損失之依據 錯誤
7.( ) 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於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所承擔「顯著危險」所致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之契約稱為 財務再保險
8.( ) 政府制定對於保險業經營之準則,並要求其遵守,同時亦規定保險業應將其財會報表與營業狀況內容,按期呈報監理機關,審核其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此種監理方式稱為 準則主義
9.( ) 某保險公司對於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採「二十四分法」計算,倘該公司三月份之簽單保險費為2,400萬元,則該月「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為 500萬元
10.(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是 共同保險
投保
1.( ) 年金保險 這種人身保險在相同投保條件下,女性比男性保險費為高
2.( ) 投保後經過一段長時間的累積期間才能領到第一筆年金給付 是遞延年金(Deferred Annuity)的定義
3.( ) 下列適用一般營利事業稅賦的敘述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所支出的保險費可以列為當年度的營業費用抵稅營利事業購買財產保險所支出的保險費可以列為當年度的營業費用抵稅營利事業對已實現的損失,可以將未受保險補償的範圍部分核實認定抵稅 錯誤
4.( ) 甲以其房屋為自己利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2000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該房屋價值2000萬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部分焚毀,所受損失300萬元。時值房價上漲,其市場價值變為3000萬元。若保單並無其他規定,乙保險公司應賠付之金額為 300萬元
5.( ) 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對投保之建築物採用 重置成本 這種估價基礎
6.( ) 房屋價值150萬元,投保火災保險100萬元,此種保險契約係屬於 低額保險契約
7.( ) 於投保時,觀察被保險人之血色,聲音有無異常,聽力程度如何,這是觀察被保險人之 現症
8.( ) 知名醫師恐於執業時發生醫療疏失而衍生高額賠償責任,導致財產不保且影響其心境安寧。該醫師可投保 專業責任保險 這種保險以求保障
9.( ) 根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初期生存或死亡資料,其所編製之生命表稱之為 選擇生命表
10.( ) 消費者欲投保保險時,通常須填寫 要保書 這種文件
再保險
1.( ) 預約再保 這種再保險安排,原保險公司有分出選擇權但再保險公司無再保選擇權
2.( ) 下列對於「臨時再保險」之敘述, 可配合個別情況,臨時洽商再保險條件 常用在合約再保險限額已滿時,移轉超額部分之責任 臨時再保的手續頻繁,因此對分保公司而言,成本較高 錯誤
3.( ) 下列有關再保險之敘述,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再保險以原保險契約之存在為前提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為理由,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錯誤
4.( ) 下列有關再保險的敘述, 轉分再保險係指:預約再保險之性質,介於臨時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之間 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的原因之一,可能是為了增加其承保能量(underwriting capacity) 錯誤
5.( ) 有關再保險對原保險人之功能, 分散承保危險責任 擴大承保能量 確保有利經營 錯誤
6.( ) 享有再保險賠款請求權的是 保險人
7.( ) 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稱之為 再保險
8.( ) 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於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所承擔「顯著危險」所致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之契約稱為 財務再保險
9.( ) 保險人為求分散危險,再向其他保險人購買保險之行為,稱為 再保險
10.( ) 原保險人對業務分出有自由選擇權,而再保險人僅能接受不得拒絕之再保險型態,稱為 預約再保險
人壽保險
1.( ) 國民所得 並非人壽保險於釐定保費之考慮因素
2.( ) 人壽保險不適用 損害補償原則 這種保險基本原則
3.( ) 人壽保險契約原則上較不適用 損害補償原則 這種原則
4.( ) 人壽保險要保人之權利,敘述 提出委付之權利 不正確
5.( ) 下列對定型化契約的敘述 通常適用在消費者有同質性的需求時條款文字如果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就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及自用汽車保險均有公布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 錯誤
6.( ) 下列 人壽保險單 這種保險單通常會有紅利分配之設計
7.( ) 下列險種, 人壽保險 有保單貸款條款
8.( ) 有關專屬保險代理人制度,敘述 通常人壽保險實務上較常採用專屬保險代理人 正確
9.( ) 朱太太基於婚姻關係以朱先生的生命為保險標的購買人壽保險,並以朱太太為受益人。詎料朱先生發生七年之癢,夫妻仳離,此人壽保險效力為 契約有效
10.( )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稱之為 人壽保險
給付
1.( ) 財損給付 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予給付之項目
2.( ) 下列有關再保險之敘述,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再保險以原保險契約之存在為前提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為理由,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錯誤
3.( ) 下列相關敘述 損害補償原則係財產保險契約的重要原則 所謂權利代位,係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以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就轉移給保險人 海上保險有關委付的規定,係屬於殘餘物代位 錯誤
4.( ) 全民健康保險的給付項目不包括 老年給付
5.( ) 在受領人生存期間,終身給付定額之年金,但被保險人死亡後即無給付年金責任是為 一般終身年金保險
6.( ) 年金受領人有一人以上,但年金金額的給付係繼續到最後受領人死亡為止者,該種年金稱為 連生及最後生存者年金(joint life and survivor annuity)
7.( ) 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項目不包括 老年
8.( )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稱之為 人壽保險
9.( ) 保險契約係由要保人負支付保費之債務,保險人負賠償財物之債務,兩者居於對價、互負給付之義務。由於契約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價關係之債務,其應屬於 雙務契約 這種契約性質
10.( ) 為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違反損害填補原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之後,即可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此稱之為 保險代位
承保
1.( ) 古董 這種財產,實務上常以定值保險方式承保
2.(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不承保財損責任
3.( ) 醫師責任保險 這種保險較常採「賠償責任限額」(Limits of liability)方式承保
4.( ) 下列有關再保險的敘述, 轉分再保險係指:預約再保險之性質,介於臨時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之間 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的原因之一,可能是為了增加其承保能量(underwriting capacity) 錯誤
5.( ) 大型企業設立自己的保險公司,以承保自己企業集團所需的各種保險業務,則此種保險稱為 專屬保險
6.( ) 由數家保險公司採「共同保險」之方式承保者, 承保新種保險業務 處理性質特殊之危險 應付鉅額保險業務之需要 錯誤
7.( ) 危險選擇及訂定合理承保費率,為 核保人員 之職責
8.( ) 在一定總保險金額之內,以承保可變動之多數物為標的之保險契約稱為 總括保險契約
9.( ) 有關再保險對原保險人之功能, 分散承保危險責任 擴大承保能量 確保有利經營 錯誤
10.( ) 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除承保住宅火災及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外,尚承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這種保險
受益人
1.( ) 下列有關受益人的敘述 無一定的人數限制以於請求保險金時生存者為限受益人經指定後可以變更 錯誤
2.( ) 下列有關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敘述, 殘廢給付的受益人,一定是受害人本人 正確
3.( ) 下列關於保險受益人的敘述, 自然人可以作為受益人 已經死亡的人,不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 錯誤
4.( ) 下列關於保險受益人的敘述, 胎兒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錯誤
5.( ) 有關保險契約中之「受益人」之敘述 保險契約中,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正確
6.( ) 朱太太基於婚姻關係以朱先生的生命為保險標的購買人壽保險,並以朱太太為受益人。詎料朱先生發生七年之癢,夫妻仳離,此人壽保險效力為 契約有效
7.( ) 死亡保險契約中若無指定受益人,其保險金應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8.( )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壽保險的其中一個受益人,如果故意殺害被保險人致死的情況下,請問對於保險人的給付責任的敘述 只有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之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仍須對其他受益人負全部保險金賠償責任 最正確
9.( ) 敘述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正確
稱之
準備
規定
1.( ) 下列有關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的規定, 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與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購買自用不動產的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錯誤
2.( ) 下列相關敘述 損害補償原則係財產保險契約的重要原則 所謂權利代位,係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以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就轉移給保險人 海上保險有關委付的規定,係屬於殘餘物代位 錯誤
3.( ) 甲以其房屋為自己利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2000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該房屋價值2000萬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部分焚毀,所受損失300萬元。時值房價上漲,其市場價值變為3000萬元。若保單並無其他規定,乙保險公司應賠付之金額為 300萬元
4.( ) 有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須具有「保險利益」之規定目的, 避免保險流為賭博行為 防止道德危險因素 以保險利益做為衡量損失之依據 錯誤
5.( ) 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安定基金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 被保險人 之權益
6.( ) 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稱為 業務員
7.( ) 依現行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 股份有限公司與保險合作社 這種形態為限
8.( ) 依照我國法令規定, 國內外銀行保證 並非我國住宅地震危險承擔機制之方式
9.( ) 依照保險法之規定,我國保險事業之組織以 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 為限
10.( )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稱之為 人壽保險
風險
1.( ) 利率風險 不屬於我國計算財產保險風險資本額之風險
2.( ) 個別危險單位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必須高度正相關 比較不符合可保風險的要件
3.( ) 恐怖主義 並非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
4.( ) 「自留」常是 損失頻率低、損失幅度低 這種管理風險方法之首選
5.( ) 下列關於風險成本消長的敘述 當公司透過風險控制(Risk Control)降低預期損失時,會增加風險控制成本,但也會降低預期損失成本當公司透過風險控制降低預期損失時,會增加風險控制成本,但也會降低風險融資成本當公司透過風險融資降低預期損失時,會增加風險融資成本,但也會降低剩餘不確定成本 錯誤
6.( ) 下列 保險 風險管理的作法,通常最適合用來管理損失頻率小且損失幅度大之可保的純粹風險(pure risk)
7.( ) 下列 匯率風險 不是個人風險(personal risk)的主要形態
8.( ) 有少數保險採用單一費率(Flat Rate),下列針對單一費率的敘述 採用單一費率可以節省分類的成本採用單一費率可能會讓低風險群變成高風險群採用單一費率會讓低風險群補貼高風險群 錯誤
9.( ) 我國採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理,下列敘述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風險愈大的保險人,應該要準備比較多的資本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資本愈大的保險人,才可以承擔比較大的風險 保險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法定標準20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得命令其增資 錯誤
保險業
1.( ) a.b.c.d. 符合我國保險法第146條規定,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
2.( ) 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 屬於保險業的自有資金
3.( ) 下列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業組織型態之敘述, 股份有限公司是現行法律明定的保險業組織型態之一 合作社是現行法律明定的保險業組織型態之一 外國保險公司可以到我國設立分公司 錯誤
4.( ) 下列有關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的規定, 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與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購買自用不動產的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錯誤
5.( ) 目前我國保險業之主管機關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6.( ) 目前我國保險業的主管機關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7.( ) 各國政府對保險業監督管理方式以 實體監督方式 最嚴格
8.( ) 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稱為 業務員
9.( ) 依現行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 股份有限公司與保險合作社 這種形態為限
10.( )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係指自有資本與 風險資本 的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百
保險利益
1.( ) 要保人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 ) 下列對於要保人的敘述, 要保人又稱為保單持有人要保人係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錯誤
3.( ) 有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須具有「保險利益」之規定目的, 避免保險流為賭博行為 防止道德危險因素 以保險利益做為衡量損失之依據 錯誤
4.( ) 房屋所有人對所持房屋的保險利益是為 現有利益
5.( ) 保險契約需具備保險利益的目的不包括 保障經濟生活安定
6.(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是 共同保險
7.(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訂立一個保險契約之行為,稱為 共同保險
8.(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之行為,稱為 複保險
9.(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稱為 複保險
10.(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稱為 複保險
責任
1.( ) 受害第三人的財損責任 不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
2.(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不承保財損責任
3.( ) 下列對於「臨時再保險」之敘述, 可配合個別情況,臨時洽商再保險條件 常用在合約再保險限額已滿時,移轉超額部分之責任 臨時再保的手續頻繁,因此對分保公司而言,成本較高 錯誤
4.( ) 下列敘述 我國保險人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 銀行已逐漸成為我國保險商品主要的銷售管道之一 保險商品的價格,會受到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的影響 錯誤
5.( ) 在受領人生存期間,終身給付定額之年金,但被保險人死亡後即無給付年金責任是為 一般終身年金保險
6.( ) 保險單上記載免除保險人之承保責任的說明,稱之為 不保事項
7.( )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壽保險的其中一個受益人,如果故意殺害被保險人致死的情況下,請問對於保險人的給付責任的敘述 只有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之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仍須對其他受益人負全部保險金賠償責任 最正確
8.( ) 處理不滿意的客戶時,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 負起責任,承諾進行處理和了解
保險金額
1.( ) 下列對於「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之敘述, 前者之分攤基礎為保險金額;後者則是賠款金額 前者是危險之分擔;後者是損失的分擔 前者賠款分擔是按承擔保險金額之比例;後者則在自負賠款額以上由再保險人負擔 錯誤
2.( ) 甲以其房屋為自己利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2000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該房屋價值2000萬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部分焚毀,所受損失300萬元。時值房價上漲,其市場價值變為3000萬元。若保單並無其他規定,乙保險公司應賠付之金額為 300萬元
3.( ) 在一定總保險金額之內,以承保可變動之多數物為標的之保險契約稱為 總括保險契約
4.( ) 在不足額保險情況下,保險人所承擔最高之賠償責任限額為 保險金額
5.( ) 判定財產保險是否足額保險係以 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 這種金額作比較標準
6.( ) 我國保險法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效力為 無效
7.( ) 依據保險契約,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為 保險金額
8.( )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稱之為 人壽保險
9.( ) 保險價額大於保險金額的保險契約,稱為 低額保險
10.( ) 財產保險係屬損害補償契約,就保險契約而言, 保險金額 為填補最大限額
同一
1.(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是 共同保險
2.(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訂立一個保險契約之行為,稱為 共同保險
3.(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之行為,稱為 複保險
4.(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稱為 複保險
複保險
基礎
1.( ) 經驗費率 係指以被保險人的損失情形做為決定下一期保險費的基礎
2.( ) 下列對於「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之敘述, 前者之分攤基礎為保險金額;後者則是賠款金額 前者是危險之分擔;後者是損失的分擔 前者賠款分擔是按承擔保險金額之比例;後者則在自負賠款額以上由再保險人負擔 錯誤
3.( ) 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對投保之建築物採用 重置成本 這種估價基礎
4.( )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採 限額無過失 這種法律責任基礎
5.( )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採用 限額無過失基礎 這種法律基礎
6.( ) 於不定值保險單中,保險標的之可保價值係以 實際現金價值 這種基礎估計
7.( ) 倘若由保險人主動終止財產保險契約時,保險人依 比例日數基礎 這種基礎返還保險費
8.( ) 超額損失合約再保險係以 損失金額 作為分保基礎
財產保險
1.( ) 年金保險 並非財產保險
2.( ) 利率風險 不屬於我國計算財產保險風險資本額之風險
3.( ) 下列有關賠款分攤原則之敘述, 於複保險、其他保險與共同保險時採用之通常適用於財產保險賠款分攤原則是由損害填補原則衍生出來 錯誤
4.( ) 下列適用一般營利事業稅賦的敘述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所支出的保險費可以列為當年度的營業費用抵稅營利事業購買財產保險所支出的保險費可以列為當年度的營業費用抵稅營利事業對已實現的損失,可以將未受保險補償的範圍部分核實認定抵稅 錯誤
5.( ) 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的敘述 財產保險交易中,在正式保單尚未發給前,保險效力以暫保單(Binder)的內容為準要保人填寫的要保書也是保險契約的一部分批單或批註書通常是用來變更原來保險契約的內容,因此效力高於原來的保險契約 錯誤
6.( )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點之敘述, 人身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不存在 財產保險利益在契約訂立時,不一定要存在 錯誤
7.( )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點之敘述, 人身保險利益在契約訂立時,一定要存在 錯誤
8.( )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原則的敘述, 保險利益原則同時適用於人壽與財產保險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財產的保險利益可以是期待的利益 錯誤
9.( ) 下列有關保險契約的敘述, 財產保險契約多屬不定值保險契約 海上貨物保險契約屬於定值保險契約 所謂不定值保險契約,係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會再次評估保險標的物的價值 錯誤
10.( ) 下列相關敘述 損害補償原則係財產保險契約的重要原則 所謂權利代位,係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以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就轉移給保險人 海上保險有關委付的規定,係屬於殘餘物代位 錯誤
約定
1.( ) 增強競爭能力 並非保險契約中約定「自負額」之原因
2.( ) 下列關於複保險與賠款攤派原則的敘述,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價額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但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 善意之複保險,其賠款分擔,如果採所謂的超額賠償責任,係指:保險契約的始期與迄期不完全一致的複保險,稱為異時複保險 錯誤
3.( ) 甲以其房屋為自己利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2000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該房屋價值2000萬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部分焚毀,所受損失300萬元。時值房價上漲,其市場價值變為3000萬元。若保單並無其他規定,乙保險公司應賠付之金額為 300萬元
4.( ) 有關保險契約中之「受益人」之敘述 保險契約中,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正確
5.( ) 我國保險法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效力為 無效
6.( ) 保險人規定每一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在約定金額以下時,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但若超過該約定金額時,則全部由保險人負擔之自負額型態,稱為 起賠式自負額
7.(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保險人賠償時從其約定。學理上稱之為 定值保險
8.( ) 帳戶型年金保險之保險人允許年金可在契約約定之累積期滿期日之時,延後若干期間才開始領取年金,稱為 遞延年金化
9.( ) 通常在 人壽保險 這種保險中大多設有紅利分配之約定
保險金
1.( ) 下列有關受益人的敘述 無一定的人數限制以於請求保險金時生存者為限受益人經指定後可以變更 錯誤
2.( )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補償金額稱為 保險金
3.( ) 死亡保險契約中若無指定受益人,其保險金應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4.( ) 為保險金而故意縱火,是屬於 道德危險因素 這種危險因素(hazard)
5.( ) 為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違反損害填補原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之後,即可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此稱之為 保險代位
6.( )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壽保險的其中一個受益人,如果故意殺害被保險人致死的情況下,請問對於保險人的給付責任的敘述 只有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之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仍須對其他受益人負全部保險金賠償責任 最正確
方法
1.( ) 表定費率法 這種費率釐訂方法,屬於增減費率法
2.( ) 「自留」常是 損失頻率低、損失幅度低 這種管理風險方法之首選
3.( ) 一般而言,危險係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保險係藉由損失分擔原理將損失由參加保險團體多數人共同分擔;至於不確定性,保險則是藉由 大數律 這種方法之運用,予以降低或排除不確定性
4.( ) 下列 危險自留 屬於理財型的風險管理方法
5.( ) 下列 自己保險(self insurance) 風險管理的作法,屬於損失理財(loss financing)的方法
6.( ) 依當期保險期間之實際損失經驗,來核定當期保險費之方法稱為 追溯費率法
7.( ) 某一危險的發生頻率小但損失幅度大,則一般可採 a.d. 這種危險管理方法
8.( ) 風險控制是指降低風險的決策或作為, 自留 不屬於風險控制的方法
9.( ) 規章費率(manual rate)屬於 分類法(class rating method) 這種方法所制定的費率
10.( ) 對於損失頻率低、損失幅度大之危險,一般主要採 購買保險 這種危險管理方法
期間
1.( ) 投保後經過一段長時間的累積期間才能領到第一筆年金給付 是遞延年金(Deferred Annuity)的定義
2.(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如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嚴重精神病患需強制住院者,其送醫及強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應由 衛生署 負擔
3.( ) 在受領人生存期間,終身給付定額之年金,但被保險人死亡後即無給付年金責任是為 一般終身年金保險
4.( ) 我國保險法針對告知義務的違反限制二年的抗辯期間,此二年的抗辯期間稱為 除斥期間
5.( )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後,其解除權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述一個月期間,法律上稱之為 除斥期間
6.( ) 帳戶型年金保險之保險人允許年金可在契約約定之累積期滿期日之時,延後若干期間才開始領取年金,稱為 遞延年金化
保險事故
保單
1.( ) 海上貨物保險 這種保險屬於航程保單性質
2.( ) 養老保險單 這種保險單可申請辦理保單質押貸款
3.( ) 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的敘述 財產保險交易中,在正式保單尚未發給前,保險效力以暫保單(Binder)的內容為準要保人填寫的要保書也是保險契約的一部分批單或批註書通常是用來變更原來保險契約的內容,因此效力高於原來的保險契約 錯誤
4.( ) 下列敘述 我國保險人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 銀行已逐漸成為我國保險商品主要的銷售管道之一 保險商品的價格,會受到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的影響 錯誤
5.( ) 下列險種, 人壽保險 有保單貸款條款
6.( ) 火險保單中設有「消防設備」之減費,係屬於費率釐訂原則中之 損失預防誘導性
7.( ) 甲以其房屋為自己利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2000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該房屋價值2000萬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部分焚毀,所受損失300萬元。時值房價上漲,其市場價值變為3000萬元。若保單並無其他規定,乙保險公司應賠付之金額為 300萬元
8.( ) 保險主管機關設立 安定基金 這種基金,用以解決保險人無法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保單義務
9.( ) 保險契約有分定額契約(valued contract)和補償契約(contract of indemnity),甲有壽險保單保額100萬元及依據實際費用給付之醫療保單,請問下列 壽險保單是定額契約,醫療保單是補償契約 正確
10.( ) 假設保險公司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支付10,000元,預期每張保單在年底時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500元,因此實際上保險公司只需額外付出8,500元,此稱為 淨危險保額
金額
1.( ) 下列對於「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之敘述, 前者之分攤基礎為保險金額;後者則是賠款金額 前者是危險之分擔;後者是損失的分擔 前者賠款分擔是按承擔保險金額之比例;後者則在自負賠款額以上由再保險人負擔 錯誤
2.( ) 甲以其房屋為自己利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2000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該房屋價值2000萬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部分焚毀,所受損失300萬元。時值房價上漲,其市場價值變為3000萬元。若保單並無其他規定,乙保險公司應賠付之金額為 300萬元
3.( ) 判定財產保險是否足額保險係以 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 這種金額作比較標準
4.( ) 非比例再保險是以 損失金額 這種金額作為再保的責任基礎
5.( ) 保險人規定每一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在約定金額以下時,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但若超過該約定金額時,則全部由保險人負擔之自負額型態,稱為 起賠式自負額
6.( ) 超額損失合約再保險係以 損失金額 作為分保基礎
7.( ) 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須先行承擔的損失金額,稱為 自負額
自負額
1.( ) 增強競爭能力 並非保險契約中約定「自負額」之原因
2.( ) 下列關於自負額(Deductible)功能的敘述 可以降低小額損失的理賠費用透過消費者的自己選擇(Self-Selection),可以降低逆選擇問題可以降低事前的道德危險 錯誤
3.( ) 保險人若為抑制損失發生與擴大之目的,則採 扣減式自負額 這種自負額方式效果較佳
4.( ) 保險人規定每一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在約定金額以下時,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但若超過該約定金額時,則全部由保險人負擔之自負額型態,稱為 起賠式自負額
5.( ) 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須先行承擔的損失金額,稱為 自負額
6.( ) 當其他條件相同,在 免責期間長,自負額大 這種狀況下,健康保險的保費較便宜
可以
1.( ) 下列有關受益人的敘述 無一定的人數限制以於請求保險金時生存者為限受益人經指定後可以變更 錯誤
2.( ) 下列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業組織型態之敘述, 股份有限公司是現行法律明定的保險業組織型態之一 合作社是現行法律明定的保險業組織型態之一 外國保險公司可以到我國設立分公司 錯誤
3.( ) 下列適用一般營利事業稅賦的敘述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所支出的保險費可以列為當年度的營業費用抵稅營利事業購買財產保險所支出的保險費可以列為當年度的營業費用抵稅營利事業對已實現的損失,可以將未受保險補償的範圍部分核實認定抵稅 錯誤
4.( ) 下列關於自負額(Deductible)功能的敘述 可以降低小額損失的理賠費用透過消費者的自己選擇(Self-Selection),可以降低逆選擇問題可以降低事前的道德危險 錯誤
5.( ) 下列關於我國安定基金現況的敘述 依產、壽險業分別設立基金是依保險費比例事前提撥可以向金融機構借款 錯誤
6.( ) 下列關於保險經紀人的敘述 擁有客戶名單的所有權保險公司的佣金是收入來源可以向客戶提供服務並收取報酬 錯誤
7.( )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點之敘述, 人身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不存在 財產保險利益在契約訂立時,不一定要存在 錯誤
8.( )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點之敘述, 人身保險利益在契約訂立時,一定要存在 錯誤
9.( )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原則的敘述, 保險利益原則同時適用於人壽與財產保險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財產的保險利益可以是期待的利益 錯誤
10.( ) 下列關於保險受益人的敘述, 自然人可以作為受益人 已經死亡的人,不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 錯誤
死亡
1.( ) 在受領人生存期間,終身給付定額之年金,但被保險人死亡後即無給付年金責任是為 一般終身年金保險
2.( ) 年金受領人有一人以上,但年金金額的給付係繼續到最後受領人死亡為止者,該種年金稱為 連生及最後生存者年金(joint life and survivor annuity)
3.( )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稱之為 人壽保險
4.( ) 為因應被保險人懼怕因早期死亡而損失本金,因而設計的年金保險為 最低保證年金
5.( ) 根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初期生存或死亡資料,其所編製之生命表稱之為 選擇生命表
6.( ) 假設保險公司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支付10,000元,預期每張保單在年底時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500元,因此實際上保險公司只需額外付出8,500元,此稱為 淨危險保額
費用
1.( ) 下列 損害防止費用 這種費用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仍應負賠償之責
2.( ) 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理賠、洽商,而給予證明之人,稱之為 保險公證人
3.( ) 在海難中,船長為避免船舶及貨物之共同危險所為處分而直接發生之損害及費用,稱為 共同海損
4.( ) 保險公司支付給業務員之佣金費用,將轉嫁至要保人,通常屬於 附加保險費 這種項目之構成部分
通常
1.( ) 土地 通常不屬於保險標的之範疇
2.( ) 下列有關賠款分攤原則之敘述, 於複保險、其他保險與共同保險時採用之通常適用於財產保險賠款分攤原則是由損害填補原則衍生出來 錯誤
3.( ) 下列對定型化契約的敘述 通常適用在消費者有同質性的需求時條款文字如果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就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及自用汽車保險均有公布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 錯誤
4.( ) 下列對於臨時再保險的敘述 臨時再保險的業務處理相對較為繁瑣臨時再保險的費率通常與原保險人收取的費率沒有必然的關係對再保險人而言,臨時再保險有比較高的逆選擇問題 錯誤
5.( ) 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的敘述 財產保險交易中,在正式保單尚未發給前,保險效力以暫保單(Binder)的內容為準要保人填寫的要保書也是保險契約的一部分批單或批註書通常是用來變更原來保險契約的內容,因此效力高於原來的保險契約 錯誤
6.( ) 下列 保險 風險管理的作法,通常最適合用來管理損失頻率小且損失幅度大之可保的純粹風險(pure risk)
7.( ) 下列有關團體保險的敘述, 通常不需做體檢 正確
8.( ) 有關專屬保險代理人制度,敘述 通常人壽保險實務上較常採用專屬保險代理人 正確
9.( ) 保險公司支付給業務員之佣金費用,將轉嫁至要保人,通常屬於 附加保險費 這種項目之構成部分
10.( ) 政治危險或受到市場因素所致之損失通常屬於「不可保危險」,其主要原因為 損失程度無法明確預測,無法產生合理適當保費
保費
1.( ) 全民健康保險依所得分類,高所得付高保費、低所得付低保費 不符合精算公平原則(Actuarial Equity Principle)
2.( ) 國民所得 並非人壽保險於釐定保費之考慮因素
3.( ) 投資型保險計收保險費方式為 自然保費
4.( ) 保險契約係由要保人負支付保費之債務,保險人負賠償財物之債務,兩者居於對價、互負給付之義務。由於契約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價關係之債務,其應屬於 雙務契約 這種契約性質
5.( ) 保險費為年繳或半年繳的人壽保險,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且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保費時,其保險契約的效力為 停止
6.( ) 政治危險或受到市場因素所致之損失通常屬於「不可保危險」,其主要原因為 損失程度無法明確預測,無法產生合理適當保費
7.( ) 黃先生現年25歲,剛找到一份工作,希望用較少的保費購買最大的保額,你會建議 定期保險 這種商品
訂立
1.( ) 下列對於要保人的敘述, 要保人又稱為保單持有人要保人係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錯誤
2.( ) 我國保險法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效力為 無效
3.(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人對要保人所作成之正式書面憑證,稱之為 保險單
4.(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是 共同保險
5.(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訂立一個保險契約之行為,稱為 共同保險
6.(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之行為,稱為 複保險
7.(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稱為 複保險
8.(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稱為 複保險
9.( )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之一方必須就保險標的之危險內容,對保險人負有據實說明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 適用之
生命表
1.( ) 下列有關生命表之敘述, 選擇生命表之死亡率最低,綜合生命表次之,終極生命表之死亡率最高 正確
分擔
1.( ) 一般而言,危險係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保險係藉由損失分擔原理將損失由參加保險團體多數人共同分擔;至於不確定性,保險則是藉由 大數律 這種方法之運用,予以降低或排除不確定性
2.( ) 下列對於「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之敘述, 前者之分攤基礎為保險金額;後者則是賠款金額 前者是危險之分擔;後者是損失的分擔 前者賠款分擔是按承擔保險金額之比例;後者則在自負賠款額以上由再保險人負擔 錯誤
3.( ) 下列關於複保險與賠款攤派原則的敘述,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價額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但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 善意之複保險,其賠款分擔,如果採所謂的超額賠償責任,係指:保險契約的始期與迄期不完全一致的複保險,稱為異時複保險 錯誤
4.( ) 加入風險集合,藉由與集合內的成員分擔損失時,會發生 個人的預期財富不變,但變異數減少 這種影響
義務
1.( ) 下列有關再保險之敘述,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再保險以原保險契約之存在為前提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為理由,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錯誤
2.( ) 保險主管機關設立 安定基金 這種基金,用以解決保險人無法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保單義務
3.( ) 保險事故發生後,為便利保險人對理賠處理之進行,被保險人必須履行若干義務, 損失調查義務 不正確
4.( ) 保險契約係由要保人負支付保費之債務,保險人負賠償財物之債務,兩者居於對價、互負給付之義務。由於契約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價關係之債務,其應屬於 雙務契約 這種契約性質
賠償
1.( ) 下列 損害防止費用 這種費用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仍應負賠償之責
2.( ) 下列有關再保險之敘述,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再保險以原保險契約之存在為前提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為理由,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錯誤
3.( ) 下列關於複保險與賠款攤派原則的敘述,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價額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但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 善意之複保險,其賠款分擔,如果採所謂的超額賠償責任,係指:保險契約的始期與迄期不完全一致的複保險,稱為異時複保險 錯誤
4.( ) 有關保險契約中之「受益人」之敘述 保險契約中,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正確
5.( ) 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是 被保險人
6.( ) 保險契約係由要保人負支付保費之債務,保險人負賠償財物之債務,兩者居於對價、互負給付之義務。由於契約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價關係之債務,其應屬於 雙務契約 這種契約性質
增加
1.( ) 下列關於風險成本消長的敘述 當公司透過風險控制(Risk Control)降低預期損失時,會增加風險控制成本,但也會降低預期損失成本當公司透過風險控制降低預期損失時,會增加風險控制成本,但也會降低風險融資成本當公司透過風險融資降低預期損失時,會增加風險融資成本,但也會降低剩餘不確定成本 錯誤
2.( ) 下列有關再保險的敘述, 轉分再保險係指:預約再保險之性質,介於臨時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之間 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的原因之一,可能是為了增加其承保能量(underwriting capacity) 錯誤
3.( ) 凡足以增加或引起危險事故發生機會之條件,稱為 危險因素
4.( ) 若你購買分紅保單,可以使用 增購保額 這種紅利分配方式增加保障
費率
1.( ) 表定費率法 這種費率釐訂方法,屬於增減費率法
2.( ) 下列對於臨時再保險的敘述 臨時再保險的業務處理相對較為繁瑣臨時再保險的費率通常與原保險人收取的費率沒有必然的關係對再保險人而言,臨時再保險有比較高的逆選擇問題 錯誤
3.( ) 危險選擇及訂定合理承保費率,為 核保人員 之職責
4.( )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並不考慮 信用紀錄
5.( ) 我國現行汽車保險費率的考慮因素採 從人兼從車因素 這種方式
6.( ) 規章費率(manual rate)屬於 分類法(class rating method) 這種方法所制定的費率
保險標的
保險法
1.( ) a.b.c.d. 符合我國保險法第146條規定,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
2.( ) 下列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業組織型態之敘述, 股份有限公司是現行法律明定的保險業組織型態之一 合作社是現行法律明定的保險業組織型態之一 外國保險公司可以到我國設立分公司 錯誤
3.( ) 我國保險法針對告知義務的違反限制二年的抗辯期間,此二年的抗辯期間稱為 除斥期間
4.( ) 我國保險監理法令最主要之依據為 保險法
5.( ) 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安定基金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 被保險人 之權益
6.( ) 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稱為 業務員
7.( ) 依現行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 股份有限公司與保險合作社 這種形態為限
8.( ) 依照保險法之規定,我國保險事業之組織以 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 為限
9.( ) 依據保險法第13條之規定,下列 保證保險 保險屬於財產保險
性質
利益
1.( ) 甲以其房屋為自己利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2000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該房屋價值2000萬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部分焚毀,所受損失300萬元。時值房價上漲,其市場價值變為3000萬元。若保單並無其他規定,乙保險公司應賠付之金額為 300萬元
2.( ) 房屋所有人對所持房屋的保險利益是為 現有利益
3.( ) 為他人利益的保險契約是指 要保人不是受益人的契約
4.( ) 為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違反損害填補原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之後,即可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此稱之為 保險代位
5.( ) 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依保險法稱之為 保險經紀人
6.( ) 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為 保險經紀人
係指
1.( ) 經驗費率 係指以被保險人的損失情形做為決定下一期保險費的基礎
2.( ) 一般而言,危險係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保險係藉由損失分擔原理將損失由參加保險團體多數人共同分擔;至於不確定性,保險則是藉由 大數律 這種方法之運用,予以降低或排除不確定性
3.( ) 下列有關再保險的敘述, 轉分再保險係指:預約再保險之性質,介於臨時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之間 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的原因之一,可能是為了增加其承保能量(underwriting capacity) 錯誤
4.( ) 下列有關保險契約的敘述, 財產保險契約多屬不定值保險契約 海上貨物保險契約屬於定值保險契約 所謂不定值保險契約,係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會再次評估保險標的物的價值 錯誤
5.( ) 下列相關敘述 損害補償原則係財產保險契約的重要原則 所謂權利代位,係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以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就轉移給保險人 海上保險有關委付的規定,係屬於殘餘物代位 錯誤
6.( ) 下列關於複保險與賠款攤派原則的敘述,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價額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但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 善意之複保險,其賠款分擔,如果採所謂的超額賠償責任,係指:保險契約的始期與迄期不完全一致的複保險,稱為異時複保險 錯誤
7.( ) 主力近因原則為保險人決定賠償責任之重要依據,此種近因係指 導致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力的原因 這種原因而言
8.( ) 保險費結構中之附加保費(loading premium),其組成內容之安全費係指 特別準備金 這種準備金
9.( )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係指自有資本與 風險資本 的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百
保障
1.( ) 存款保險之目的,係在保障 存款人 之權益
2.( ) 存款保險的主要目的乃在保障 存款人 的權益
3.( ) 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安定基金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 被保險人 之權益
4.( ) 於橋樑興建工程之場合,定作人(地方政府)擔心承攬之營繕承包商無法履行契約而產生損失,可採用 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作為保障
5.( ) 知名醫師恐於執業時發生醫療疏失而衍生高額賠償責任,導致財產不保且影響其心境安寧。該醫師可投保 專業責任保險 這種保險以求保障
6.( ) 保險契約需具備保險利益的目的不包括 保障經濟生活安定
7.( ) 若你購買分紅保單,可以使用 增購保額 這種紅利分配方式增加保障
並非
1.( ) 年金保險 並非財產保險
2.( ) 信用保險 並非人身保險
3.( ) 恐怖主義 並非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
4.( ) 旅行業責任保險 性質上並非屬於專業責任保險之範疇
5.( ) 國民所得 並非人壽保險於釐定保費之考慮因素
6.( ) 理賠作業耗時較長 並非責任保險之特性
7.( ) 增強競爭能力 並非保險契約中約定「自負額」之原因
賠償責任
1.( ) 醫師責任保險 這種保險較常採「賠償責任限額」(Limits of liability)方式承保
2.( ) 下列關於複保險與賠款攤派原則的敘述,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價額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但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 善意之複保險,其賠款分擔,如果採所謂的超額賠償責任,係指:保險契約的始期與迄期不完全一致的複保險,稱為異時複保險 錯誤
3.( ) 主力近因原則為保險人決定賠償責任之重要依據,此種近因係指 導致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力的原因 這種原因而言
4.( ) 在不足額保險情況下,保險人所承擔最高之賠償責任限額為 保險金額
5.( ) 知名醫師恐於執業時發生醫療疏失而衍生高額賠償責任,導致財產不保且影響其心境安寧。該醫師可投保 專業責任保險 這種保險以求保障
6.( ) 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於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所承擔「顯著危險」所致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之契約稱為 財務再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1.( ) 受害第三人的財損責任 不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
2.( ) 財損給付 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予給付之項目
3.( )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採 限額無過失 這種法律責任基礎
4.( )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採用 限額無過失基礎 這種法律基礎
5.( )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並不考慮 信用紀錄
6.(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受害人係指因汽車交通事故而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但不包括 僅涉及一輛汽車之交通事故時的本車之駕駛人
原因
1.( ) 指直接導致損失發生的原因 是指近因(Proximate Cause)
2.( ) 增強競爭能力 並非保險契約中約定「自負額」之原因
3.( ) 下列有關再保險的敘述, 轉分再保險係指:預約再保險之性質,介於臨時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之間 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的原因之一,可能是為了增加其承保能量(underwriting capacity) 錯誤
4.( ) 主力近因原則為保險人決定賠償責任之重要依據,此種近因係指 導致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力的原因 這種原因而言
5.( )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後,其解除權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述一個月期間,法律上稱之為 除斥期間
保險期間
汽車
1.( ) 汽車由於碰撞而遭致車體本身嚴重損害,係屬於 財產危險 危險
2.( )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倘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受害人或繼承人得向 特別補償基金 求償
3.( ) 張三就其汽車投保車體損失保險,後來遭酒醉駕車之李四追撞,導致車體嚴重毀損。保險公司於賠付張三後,轉向李四求償,此稱之為 保險代位
4.(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受害人係指因汽車交通事故而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但不包括 僅涉及一輛汽車之交通事故時的本車之駕駛人
作為
1.( )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原則的敘述, 保險利益原則同時適用於人壽與財產保險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財產的保險利益可以是期待的利益 錯誤
2.( ) 下列關於保險受益人的敘述, 自然人可以作為受益人 已經死亡的人,不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 錯誤
3.( ) 下列關於保險受益人的敘述, 胎兒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錯誤
4.( ) 死亡保險契約中若無指定受益人,其保險金應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5.( ) 於橋樑興建工程之場合,定作人(地方政府)擔心承攬之營繕承包商無法履行契約而產生損失,可採用 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作為保障
6.( ) 非比例再保險是以 損失金額 這種金額作為再保的責任基礎
7.(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未來特定事項之作為或不作為而為之保證,稱為 承諾保證
8.( ) 風險控制是指降低風險的決策或作為, 自留 不屬於風險控制的方法
9.( ) 終身壽險未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規定其保險金 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年金
1.( ) 在受領人生存期間,終身給付定額之年金,但被保險人死亡後即無給付年金責任是為 一般終身年金保險
2.( ) 年金受領人有一人以上,但年金金額的給付係繼續到最後受領人死亡為止者,該種年金稱為 連生及最後生存者年金(joint life and survivor annuity)
3.( ) 為因應被保險人懼怕因早期死亡而損失本金,因而設計的年金保險為 最低保證年金
人身保險
1.( ) 年金保險 這種人身保險在相同投保條件下,女性比男性保險費為高
2.( ) 信用保險 並非人身保險
3.( ) 銀行保險通路 這種行銷方式已成為保險行銷的一種新趨勢,在我國人身保險之業績比重已躍居首位
4.( ) 人身保險之保險標的為 生命、身體
5.( )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點之敘述, 人身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不存在 財產保險利益在契約訂立時,不一定要存在 錯誤
6.( )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點之敘述, 人身保險利益在契約訂立時,一定要存在 錯誤
7.( ) 失能所得保險(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是 人身保險的一種
8.( ) 年金保險是屬於 人身保險
9.( ) 補償方式, 現金 適用於人身保險
損害補償
是指
1.( ) 指直接導致損失發生的原因 是指近因(Proximate Cause)
2.( ) 監理寬容(Regulatory Forbearance) 是指主管機關對未達資本適足規定的保險公司暫時不採取行動
3.( ) 二十線溢額合約再保險中的「線」(Line)是指 自留額
4.( ) 保險費率是指 每一保險單位的價格
5.( ) 為他人利益的保險契約是指 要保人不是受益人的契約
6.( ) 風險控制是指降低風險的決策或作為, 自留 不屬於風險控制的方法
承擔
1.( ) 下列對於「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之敘述, 前者之分攤基礎為保險金額;後者則是賠款金額 前者是危險之分擔;後者是損失的分擔 前者賠款分擔是按承擔保險金額之比例;後者則在自負賠款額以上由再保險人負擔 錯誤
2.( ) 在不足額保險情況下,保險人所承擔最高之賠償責任限額為 保險金額
3.( ) 我國採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理,下列敘述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風險愈大的保險人,應該要準備比較多的資本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資本愈大的保險人,才可以承擔比較大的風險 保險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法定標準20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得命令其增資 錯誤
4.( ) 依照我國法令規定, 國內外銀行保證 並非我國住宅地震危險承擔機制之方式
5.( ) 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於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所承擔「顯著危險」所致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之契約稱為 財務再保險
6.( ) 保險人規定每一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在約定金額以下時,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但若超過該約定金額時,則全部由保險人負擔之自負額型態,稱為 起賠式自負額
7.( ) 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須先行承擔的損失金額,稱為 自負額
年金保險
必須
火災保險
1.( ) 火災保險被保險人縱火,是 道德危險因素 這種危險因素
2.( ) 甲以其房屋為自己利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2000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該房屋價值2000萬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部分焚毀,所受損失300萬元。時值房價上漲,其市場價值變為3000萬元。若保單並無其他規定,乙保險公司應賠付之金額為 300萬元
3.( ) 我國火災保險契約之轉讓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因該種保險契約具有 對人性 這種特性
採用
1.( ) 人壽保險業資金運用時,若實際收益率大於責任準備金計算所採用的預定利率時產生的收益,稱為 利差益
2.( ) 下列有關賠款分攤原則之敘述, 於複保險、其他保險與共同保險時採用之通常適用於財產保險賠款分攤原則是由損害填補原則衍生出來 錯誤
3.( ) 有少數保險採用單一費率(Flat Rate),下列針對單一費率的敘述 採用單一費率可以節省分類的成本採用單一費率可能會讓低風險群變成高風險群採用單一費率會讓低風險群補貼高風險群 錯誤
4.( ) 有關專屬保險代理人制度,敘述 通常人壽保險實務上較常採用專屬保險代理人 正確
5.( ) 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對投保之建築物採用 重置成本 這種估價基礎
發生時
具有
1.( ) 要保人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 ) 「危險單位不可同時發生損失」乃可保危險要件之一,主要係為要求損失之發生具有 分散性 這種性質
3.( ) 下列對於要保人的敘述, 要保人又稱為保單持有人要保人係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錯誤
4.( ) 有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須具有「保險利益」之規定目的, 避免保險流為賭博行為 防止道德危險因素 以保險利益做為衡量損失之依據 錯誤
5.( ) 我國火災保險契約之轉讓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因該種保險契約具有 對人性 這種特性
6.( ) 果農對未來一年水果的收成,具有 期待利益
危險因素
1.( ) 天雨路滑 是危險因素
2.( ) 凡足以增加或引起危險事故發生機會之條件,稱為 危險因素
3.( ) 火災保險被保險人縱火,是 道德危險因素 這種危險因素
火災
1.( ) 甲以其房屋為自己利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2000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該房屋價值2000萬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部分焚毀,所受損失300萬元。時值房價上漲,其市場價值變為3000萬元。若保單並無其他規定,乙保險公司應賠付之金額為 300萬元
2.( ) 地震引發火災,導致房屋毀損,主力近因是 地震
避免
基於
核保
1.( ) 年齡 為壽險核保時最主要考慮的因素
2.( ) 職業 為傷害保險核保的最主要因素
3.( ) 人身保險業務經營必須依據核保準則選擇良質業務, 保險業務員 可視為第一次危險選擇之核保執行者
效力
降低
1.( ) 一般而言,危險係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保險係藉由損失分擔原理將損失由參加保險團體多數人共同分擔;至於不確定性,保險則是藉由 大數律 這種方法之運用,予以降低或排除不確定性
2.( ) 下列關於自負額(Deductible)功能的敘述 可以降低小額損失的理賠費用透過消費者的自己選擇(Self-Selection),可以降低逆選擇問題可以降低事前的道德危險 錯誤
定額
依據
再保險人
主管機關
一種
購買
請求權
1.( ) 下列有關再保險之敘述,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再保險以原保險契約之存在為前提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為理由,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錯誤
2.( ) 有關保險契約中之「受益人」之敘述 保險契約中,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正確
3.( ) 享有再保險賠款請求權的是 保險人
4.( ) 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是 被保險人
第三人
1.( ) 下列相關敘述 損害補償原則係財產保險契約的重要原則 所謂權利代位,係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以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就轉移給保險人 海上保險有關委付的規定,係屬於殘餘物代位 錯誤
2.( ) 我國保險法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效力為 無效
3.( ) 為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違反損害填補原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之後,即可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此稱之為 保險代位
專屬保險
故意
政府
所致
其他